[爆卦]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11 條刪除 理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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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1萬的網紅陳亭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保護台灣MIT產業! 對於2年後全國中小學全面裝設冷氣的政策,亭妃特別在今天經濟委員會提案通過臨時提案,以維護學校使用的MIT冷氣機品質及保障有MIT標章的冷氣製造商權益 ! ★ 臨時提案 案由:鑑於7月行政院宣布全國中小學全速推動裝設冷氣,計畫在2年後「人人都有冷氣吹」。根據能源局提供資料顯示...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在 陳亭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28 12: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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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護台灣MIT產業!

    對於2年後全國中小學全面裝設冷氣的政策,亭妃特別在今天經濟委員會提案通過臨時提案,以維護學校使用的MIT冷氣機品質及保障有MIT標章的冷氣製造商權益 !

    ★ 臨時提案
    案由:鑑於7月行政院宣布全國中小學全速推動裝設冷氣,計畫在2年後「人人都有冷氣吹」。根據能源局提供資料顯示,我國取得MIT標章,且能源效率為1級之冷氣機產品共有5家75款,每家最大月產能在1至4.5萬台之間,足以提供本次學校專案裝設20.5萬台。但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除MIT標章以外,仍需載明同等品於投標須知當中,基此,為維護學校使用的MIT冷氣機品質,以及保障MIT標章的冷氣製造商權益,爰要求經濟部應在本次學校裝設冷氣專案實施招標作業之前研訂:一、公告「同等品」之冷氣機一定要符合MIT標章規格,而且主責機關應該做好管控配套;二、所有保障MIT標章的相關配套,經濟部應於一個月提出。

    提案人:陳亭妃、賴瑞隆、蘇治芬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在 牛煦庭:全球視野、在地關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0-30 21: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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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希望有幾個分身...繼文件與懶人包後,今天發個記者會當天的說明影音。事情過去快兩週,市長大人當然是沒空理我,但是對於這件事,我不會輕易放掉。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0條第1項,主持開標人員之職責為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而政府採購法第51條規定,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IV&V資格標當日,當廠商文件出現疑義的時候,主持人卻是擱置文件,放任奇怪的顧問出入傳話,然後在「和市長報告過了」這種語句出現後,放行過關。我認為這是瀆職,我不太相信行政調查的力量,我也絕不搞爆料然後拍拍屁股走人這招,所以我具名告官。

    明天來談談鄭文燦市長的顧問們。

    #捷運監督聯盟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在 段宜康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07-16 17: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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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新北市政府主辦捷運三鶯線的招標工程,過程風波、爭議不斷。

    但新北市政府仍然干冒風險,堅持在公共工程稽核完成之前,先和得標的團隊簽約。

    聽說是新北市府最高層心有所屬,怕夜長夢多;乾脆先斬後奏,造成既成事實再説。

    果然,現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了正式的意見:

    《四.
    Ansaldo團隊所提CBTC 系統資格文件土耳其原文「gecici Kabul asamasindadir」,英譯為「substantial completion phase」,中譯為「實質完工」。

    據新北市政府所提供說明報告1第1-3頁7.7 Gecici Kabul (翻譯成英文為provisional acceptance),就文字而言,provisional乙字一般係譯為「暫時的、暫定的或臨時的」,故土耳其原文「gecici Kabul asamasindadir」英譯為provisional acceptance phase之文意應為暫時的驗收階段,與招標文件所訂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書或使用情形證明書(為工程完成施工,由採購機關(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顯然不符,請檢討。

    比對Ansaldo團隊所提日立製作所提供工作經驗證明內容包括啟用營運時間及營運執行情形良好,方符合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

    五.
    Ansaldo團對所提CBTC系統資格文件土耳其原文「gecici Kabul asamasindadir」,與英譯為「substantial completion phase」及中譯「實質完工」,與前開「暫時的驗收階段」明顯不同,是否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情形,請查處。

    六.
    本會分別於105年5月31日及6月2日以工程企字第10500169880號及第10500173070號函請新北市政府依採購法第50條(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第51條(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投標文件)、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7條(資格文件中文譯本有誤者以原文為準)及招標文件規定辦理審標事宜,依法審慎釐清相關疑慮,並確認廠商資格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後,再續行辦理後續作業。》

    我怕朱立倫市長看不懂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結論,用白話文來說給朱市長聽,意思就是:

    「得標團隊提出的證明文件,在土耳其文翻成英文再翻成中文時,造了假。

    新北市政府應該追究得標團隊的變造文件,並依法取消得標資格。

    我們已經提醒過你們不只一次了,怎麼還這樣亂搞呢?」

    接下來就看朱市長有多愛這家廠商;也要看新北市的公務員,願意為他們的市長背多少法律責任?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57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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