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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要項工程會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40期)
發行日期: 2020.03.20
法規期間: 2020.03.01~2020.03.15
主編: 盧偉銘律師
政府採購
一、 因COVID-19疫情致廠商未能依採購契約履行時之處理方式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會)於2020年3月6日發布解釋函,說明廠商若因COVID-19疫情導致未能依採購契約履行時,各採購機關應採取之處理方式。茲摘要重點如下:
(一) 根據工程會公布之各種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廠商因瘟疫、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定傳染病等而無法如期履行契約時,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二) 若採購契約未依範本訂有前述條款,機關仍可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及各範本辦理契約變更。
(三) 機關可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提供相關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
報告人:劉康身律師/李昱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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