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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排除侵害強制執行產品中有2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004的網紅酸酸時事鐵絲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Chinlay Lax:就總有反智者忽略加害者多為男性、受害者多為女性的事實 也一直有反智者提 not all man 和男生也會被性侵之類的來模糊女性身為社會弱勢的事實 加害者多為男,為了男性名聲該做的應該是主動去減少甚至排除加害者,而不是老要求女性噤聲或質疑女性被害妄想 https://m....
排除侵害強制執行 在 陳又新 奶爸律師的城市冒險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15:24:49
今天在FACEBOOK上看到有藝人訴說鄰居抽菸,小孩不斷吸到二手菸的困擾,讓我想到在地方上做法律諮詢的時候,也常有民眾來跟我說:「陳律師,我家鄰居一直抽菸,煙味都飄到我們家,跟他講,他也都講不聽,這樣怎麼辦?」 站在法律的角度,有幾個方法可以提供大家參考: 1. 依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要求...
排除侵害強制執行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Chinlay Lax:就總有反智者忽略加害者多為男性、受害者多為女性的事實
也一直有反智者提 not all man 和男生也會被性侵之類的來模糊女性身為社會弱勢的事實
加害者多為男,為了男性名聲該做的應該是主動去減少甚至排除加害者,而不是老要求女性噤聲或質疑女性被害妄想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8890515726033&id=1596612451
Chun Tse Cheng:防治跟蹤騷擾法
有了法源之後
還需要人力跟財力的投入
對比大家都追求CP值的社會
這預算到底要從哪裡來呢?
李俊宏:對於內政部的跟騷法草案,身為第一線的精神科醫師有話要說。
(1)並非所有的跟騷都有「評估」或「治療」的空間,重點是即時保護的緊急禁制令。雖然國外研究精神疾病可能是其中的因素,但以各國法例都是保護優先,僅有在精神病理過於嚴重的情形才需要安排精神鑑定是否要強制治療。
不該把精神疾病污名化,甚至寫在立法理由。你直接把人格障礙跟思覺失調症寫在上面,大大打了所有病權組織一耳光。
(2)美國的法庭強制命令有執行法庭,跟臺灣刑後性侵害強制治療或是家庭暴力強制治療完全扔給醫療單位不同,我每天都在擔心工作人員的安全。
除了被害者人身安全以外,什麼時候保障評估與治療者的安全?
強制治療或強制評估,都應該由司法監理。
(3)心理師與精神科醫師是被跟蹤騷擾的高風險族群,要做鑑定或治療可以,需要在法務單位,於安全保障下執行。
而且以近期7600例通報,若都要評估、輔導、治療,大概會癱瘓目前的精神醫療系統,也影響精神病患的就醫權益。可能這部分司法體系要另外處理,不能架在健保醫療院所上。
重點還是在禁制令的落實。
希望立法院討論時,能審慎評估,不然下一個被殺死的可能是心理師或醫師。
#歡迎轉載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08988940677811&id=1745581734
語聲者王喬蕎: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881385138616974&id=1059217687500414
Anti-Stalking Taiwan Go!反跟騷台灣大步走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0284285158785&id=484937441693481
現代婦女基金會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5418116831593511&id=131212090284038
芋傳媒 TaroNews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800235677264368&id=150287392259203
【男主角被指恐怖情人遭「炎上」戰翻 導演陳玉勳回應了】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120377734848744&id=1855418728011324
【回顧】
一「陳玉勳發表聲明:不是台獨人士 | 娛樂 | 重點新聞 | 中央社 CNA」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68160916657311&id=584986081641475
排除侵害強制執行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在FACEBOOK上看到有藝人訴說鄰居抽菸,小孩不斷吸到二手菸的困擾,讓我想到在地方上做法律諮詢的時候,也常有民眾來跟我說:「陳律師,我家鄰居一直抽菸,煙味都飄到我們家,跟他講,他也都講不聽,這樣怎麼辦?」
站在法律的角度,有幾個方法可以提供大家參考:
1. 依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要求管委會制止該住戶或依照住戶規約處理。
2. 證明自己被鄰居的二手菸影響後,可以起訴請求排除侵害、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3. 對方如果還是不理,可以依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也可能對被告處以3萬至30萬元不等的怠金。
【但相鄰關係走法院訴訟不見得是好主意】
但訴訟需要時間,沒辦法立即生效,而且證據如果不夠齊全也有可能敗訴。
因此來做諮詢的朋友,我都會建議先私下跟鄰居溝通,溝通不成也優先選擇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ADR,例如:#調解委員會。
雙方可以在調解委員會上互相溝通,說出自己的難處,彼此讓步,先訂一個小方案實施,例如:抽菸的一方固定在8點抽菸,其餘時間不抽,有小孩的一方,固定在8點帶小孩出門,讓孩子不再吸到濃厚的二手菸。
下一次再開調解委員會的時候,再一同檢視方案是否需要修正,讓雙方可以找到相互間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奶爸律師
#陳又新
排除侵害強制執行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7) 「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
——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89號「證據排除」無罪判決分析
為什麼要分析這則判決?
這則判決中最重要的爭議事實是警方執行盤查臨檢卻變成「車輛搜索」、全車駕駛與乘客「通通帶回驗尿」的合法性爭議。
這則新北地院判決最重要的是法律見解為,法官明白地提出 #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 、#臨檢與搜索之區別 的判準。
而本案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認為警方沒有搜索票、警方緊急搜索的核備經法院裁定撤銷、警方又沒有取得真摯同意(所有被搜索人均拒絕簽署同意搜索書)的情況下,在車上翻箱倒櫃、把人全部帶回警局驗尿……法院認為這一連串的行為是從違法搜索、違法逮捕到違法驗尿的程序一步錯、步步錯,而且錯得嚴重,因此賦予最嚴重的法律效果-- #證據排除。
所有證據都被排除了,因此為無罪判決。
一模一樣的法律問題與案例,我在新北警2018年上半年度警職法講座講義第23頁以下,不但重新溫習警職法第8條條文,也有做完整的「檢查車輛」釋義與案例解析。(【警職法講義索取與使用說明】:https://bit.ly/3kxNju1 )
關於這系列「毒品盤查臨檢案件」違法強制處分「證據排除」的問題,在之前鳴人堂專欄已經有一系列的文章討論(請見本貼文文末所附的文章連結),不過類似的事情,還是一再發生。可見這已經不是「學校有沒有教」的問題了。
值得警職人員好好研究與思考執法為何不遵守法律的問題。
所以本粉專選出這則判決,提供給時常在我們版上流連忘返(不管是找繁忙生活中的樂趣或是被上級派來「查水表」)的警職讀者參考——
願意看、願意學、願意反思與檢討法律規定的意義的人,才能在下次的執法時朝向合法方向精進;
至於那些不願意看、不願意學、不願意檢討,只會怨天尤人罵法條、罵法院,自以為好正義好棒棒,只要不挺警察就說別人「仇警」的人,我們就等著看他們下次踐踏法治國後的法律效果會是什麼。
此外,本案其實還隱藏了一個問題:本案警方的搜索事後其實有報新北地院核備「急搜」,但是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急搜字第37號 #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行搜索確定在案。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偵查程序合法性控制的關鍵角色,不知道在起訴前是否有注意到這個程序問題?
以下為判決的事實與法律見解分析:
本案事實分析:
1. 被告搭乘親友所駕駛之車輛一行5人於某日凌晨兩點多行經板橋某路口,因為駕駛「違規吸食香菸」被警方盤查。
2. 員警稱車內有「散發毒品味道」,警方查證車內5人身分發現他們都有毒品前科,警方以此為由主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簡單檢查」車輛,並讓車上5人全體下車。
3. 不料,「簡單檢查」變成車輛搜索,員警不但進入車內「檢查」,還動手打開駕駛座置物箱搜索(!),發現裡面有毒品注射針筒,於是把車上全部的人都逮捕了(!)。
接著繼續進行全車大搜索,連車輛地毯也被打開,發現地毯下有夾鏈袋(毒品殘渣袋)。
4. 車上5人被帶回警局,他們拒絕簽同意搜索書,也拒絕驗尿。
警方沒有報請檢察官開鑑定許可書,主張刑事訴訟法205-2條對該5人強制採尿。
法院見解:
一、以上事實3的過程,為違法搜索:
(一)本案無搜索票
(二)警職法的「檢查」職權行使範圍: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
「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⒈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⒉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定有明文。
惟該條第2 項「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在於 #警察僅得以目視之方式檢查交通工具,並 #不得為物理上之翻搜,例如僅得以目視車內有無犯罪之物品、自小客車車牌是否有偽造、變造等節,蓋依本條項之文義解釋,均未包括屬於強制處分之取證行為即搜索行為,而僅限於「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否則,如認檢查車輛亦包括屬於強制處分之「物理上翻搜」行為,無異以不需法官保留之檢查行為取代應經法官保留之搜索行為,對於人權之保障即有所戕害。
又按「臨檢」與刑事訴訟法之「搜索」,均係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之基本權,惟 #臨檢係屬非強制性之行政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預防、維護社會安全,並 #非對犯罪行為為搜查,無須令狀即得為之;搜索則為強制性之司法處分,其目的在於犯罪之偵查,藉以發現被告、犯罪證據及可得沒收之物,原則上須有令狀始能為之;是臨檢之實施手段、範圍自不適用且應小於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之相關規定,僅能對人民之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為目視搜尋,亦即只限於觀察人、物或場所之外表(即以一目瞭然為限),若要進一步檢查,如開啟密封物,即應得受檢者之同意,不得擅自為之(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76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本案員警 #打開副駕駛座置物箱的行為已經超越盤查臨檢的範圍。
(三)本案不符合緊急搜索要件,且新北地院已經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搜
本案警方未事先取得搜索票,且當時情狀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規定啟動逕行搜索(緊急搜索)之要件,業經新北地院以108 年度急搜字第37號裁定撤銷警方核備之逕行搜索確定在案。
*值得注意的是:起訴本案的偵查檢察官,有沒有注意到這個 #警方核備的搜索已經新北地院裁定撤銷?
如果該核備案經法院撤銷,偵查檢察官決定起訴,那麼對於本案證據取得的合法性又是如何自圓其說?又或者該偵查檢察官根本沒注意到這個程序細節?
最嚴重的問題是:檢察官為偵查主體,偵查主體的責任在於偵查中的合法性控制以及起訴門檻的篩漏。
本案的檢察官決定起訴,是不是採取對於這個「法院撤銷警方核備」的裁定不同的法律意見?如果是的話,又是如何自圓其說的?
這部分,新北地檢恐怕要給大家一個說明才是。
(四)本案被搜索人並未同意搜索。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為違法搜索。
二、違法搜索後的逮捕也是違法的,因此本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205-2條之2 之規定強制採尿的基礎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 之規定,本應以被告經合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為前提。
本案逮捕程序不合法,因此本案強制採尿過程也是違法的。
三、證據排除
(一)「係以臨檢為名,行搜索之實,嗣在場被執行搜索人亦均拒絕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簽名,本院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審酌後,認如未禁止使用警方因此取得之證據,將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為促使警方日後偵辦是類犯罪時能嚴守規定,勿便宜行事,確實遵守正當法定程序,是認本案警方違法執行搜索所取得扣案之針筒1支、安非他命2 包及衍生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均無證據能力。」
(二)「本案雖無證據證明警方對於被告所為之採尿,係明知違法而故意為之,然其所為之採尿程序既已違反法定程序,侵害被告之人身自由及身體自主,且本案被告自始即明確拒絕同意採尿,有其拒簽之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27頁),情節難謂輕微,而被告本案被訴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對他人或社會、國家法益尚無直接、具體之危害,且被告施用毒品後,於數日內尚能自尿液或毛髮中檢出毒品成分,並無保全證據之急迫性,警方仍可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之規定,通知被告到場採尿,或報請檢察官許可強制採尿,基上各情,本院認如未禁止使用此等證據,將益加助長違法取證之情形,實有必要導正警方執法之觀念,以確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準此,本案警方違背法定程序對被告進行採尿,所取得之尿液及衍生之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年11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均無證據能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389 號刑事判決,
判決全文請見:https://bit.ly/37ysz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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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強制處分到證據排除】系列:
(1)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https://bit.ly/3eVf1ic
(2)桃園保安大隊連續兩件「跟著學長亂搞」的違法搜索「遮羞布」案_Part.2 深入桃園保大探討違法誘因:https://bit.ly/2VG7rAE
(3)新北警叱吒桃園:「要讓你痛苦我只要放聲出去,一群人就讓你死了。」:https://bit.ly/358b4T0
(4)派出所所長帶頭無搜索票強闖民宅、抓人逼驗尿:https://bit.ly/2KJhCOw
(5)幽靈拘票:https://bit.ly/35fAEp6
(6)被告在驗尿同意書寫下「非自願」?--強制處分「同意」的判斷標準:https://bit.ly/3ot2F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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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毒品查緝政策系列( 鳴人堂 專欄 )
〈(一):績效催生警方違法惡習〉: https://bit.ly/3evPBq6
〈(二):放聲「出去讓你死」的警察〉: https://bit.ly/39fN5mJ
〈(三):強闖民宅違法抓人三部曲〉: https://bit.ly/31ivxTu
〈(四):無視程序違法「上訴到底」的檢察官〉:https://bit.ly/3kN0Squ
〈(五):被績效牽鼻子走,焉能「安居」?〉: https://bit.ly/3mTYYW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