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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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 在 ???????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13 23: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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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12 14: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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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因為全球防疫而全球減碳,地球變漂亮了
    但是愛護地球環境只有這樣是不夠的,畢竟這個減碳也只是意外的收穫,平常避免污染地球的措施一樣不能省,才能留給下一代良好的環境。
    ⠀⠀⠀⠀⠀⠀⠀⠀⠀⠀⠀⠀
    近年路面崩塌、天坑現世的情形時有所聞,去(108)年新北市 就有發生這種情況,新北市水利局調查後認為,可能是因為電鍍廢水腐蝕排水管線造成地面下陷等情況,故就該區域的電鍍工廠進行稽查。
    ⠀⠀⠀⠀⠀⠀⠀⠀⠀⠀⠀⠀
    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督察大隊、新北地檢署、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及水利局、保七總隊在昨(11)日即查獲 #新北市 #電鍍工廠,有繞流排放電鍍廢水及排放廢水中有害物質超標的情形,雖然該區域電鍍工廠有規劃廢水處理措施,但是部分業者為節省成本,時常排放未處理的廢水至雨水溝及下水道。
    先前沒被抓到的原因則是,因為業者會透過監視器來躲避查緝,人真的很差!這樣違法排放廢水是會影響當地民眾健康的,難怪大家都不喜歡住在工廠附近!
    ⠀⠀⠀⠀⠀⠀⠀⠀⠀⠀⠀⠀
    💁🏻‍♀️其實台灣在防止污染地球上有許多規定,但在稽查方面不夠積極,因此許多業者會有僥倖的心態,再加上環境污染所造成的影響可能不是一時半刻就顯現出來,就會有像天坑這樣的事發生!
    只能說不管從事什麼職業,大家要盡量當個好人阿,能不違法就不違法吧~
    希望環保署也多多來查高雄,高雄的路上有奪多洞你們知道嗎!!!
    ⠀⠀⠀⠀⠀⠀⠀⠀⠀⠀⠀⠀
    📖法規看一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流排放。
    前項廢(污)水須經處理始能符合本法所定管制標準者,不得於排放(入)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
    前二項繞流排放、稀釋行為,因情況急迫,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處理設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並維持正常操作。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所稱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之虞之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緊急應變措施,其措施內容與執行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命其採取必要防治措施,情節嚴重者,並令其停業或部分或全部停工。

    #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為之命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
    事業排放於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業注入地下水體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項、第二項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三十四條至本條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37條
    犯第三十四條、前條之罪或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
    排放廢(污)水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
    #水污染防治法 #環保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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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G🔎@hugowulaw

  • 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 在 屏東環保go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7-29 12: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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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港飛台肥料場未具廢水排放許可 環保局再度開罰

    針對飛台肥料場異味問題,環保局已於108年5、6月夜間稽查時,認定該公司有產生異味情形,已依違反空污法規定分別裁處10萬元,共計裁處20萬元。

    另環保局會同環保署近期稽查時發現該公司逕行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卻未具有廢水排放許可證,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法裁處8萬1千元罰款。

  • 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 在 陳品安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7-19 21: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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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溝溪魚群大量死亡最新進度:檢測結果出爐】
    關於7月6日苑裡中溝溪魚群大量死亡的事情,品安與海線一家親團隊上週向環保局詢問放流水檢測進度後,今日得到最新消息:有兩家畜牧場檢測結果超標。

    其中一家懸浮固體(SS)些微超標;另一家則是懸浮固體與化學需氧量(COD)兩項都超標。環保局將以《水汙產防治法》第7條與第40-2條開罰,至於罰金仍在依超標程度試算。另外一方面,由於河川現場已生有許多布袋蓮,因此很可能原本就有優養化的現象,河川治理似乎有努力的空間。

    品安與海線一家親團隊認為,我們應該強化廢棄物非法傾倒的稽查,並且同時加強工商業與民生廢棄物的管理,除了對環境友善以外,也讓通苑的生活品質變得更好。若您對環境保護的議題有想法,歡迎參加這禮拜六(7/21)在海線一家親服務處(心雕居:苑裡鎮西平里出水路64號)舉辦的「作伙做議員政見討論會」!一起面對問題,尋找可能的方案!其他討論會的場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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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場「長照x教育」
    時間:7/20(五) 晚上7:30-9:00
    地點:苑裡國小圖書館(苑裡鎮中山路307號)

    第二場 「文化x環境」
    時間:7/21(六)下午3:00-4:30
    地點:海線一家親服務處(心雕居:苑裡鎮西平里出水路64號)

    第三場「開放政府x民生」
    時間:7/28(六)下午3:00-4:30
    地點:真武宮(通霄鎮內湖里135號)

    第四場「開放政府x民生」
    時間:7/28(六)晚上7:00-8:30
    地點:通霄土地銀行旁巷子(通霄鎮通西里中正路85號)

    第五場「 農漁業x勞工」
    時間:8/4(六)下午3:00-4:30
    地點:舊社活動中心(鎮立幼兒園:苑裡鎮舊社里10鄰110-1號)

    若您是任何領域中的專業者或職業者,或是對任何議題有任何看法,歡迎您出席我們的政見討論會!讓我們「作伙做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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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
    《水汙染防治法》
    第7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前項放流水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就排放總量或濃度、管制項目或方式,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

    第40-2條:
    畜牧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圖片取自《自由時報》「苑裡中溝溪水黑如墨、魚群翻肚 環局再採樣」:https://ppt.cc/fGY9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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