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授權委任差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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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授權委任差異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直播EP12重點整理】🥜台澎小堅果🌰 時間:4/24(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6495331932355/ 主題: 1.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

  • 授權委任差異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25 15: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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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EP12重點整理】🥜台澎小堅果🌰
    時間:4/24(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6495331932355/
    主題:
    1.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
    2. 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
    3. 自決權的行使
    -
    1.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

    在開始前,我們先再次聲明,上週有網友對我們提出來的「依國際法去殖民化程序台澎人可行使住民自決權來建國」錯誤認知成是血統論,再次說明一下:

    當我們要以族群為概念來做論述基礎的時候,的確很難排除血統的影響,但不代表我們要主張血統論,而是我們要解決的問題會牽扯到血統,但不代表我們就是要主張血統論喔!

    這些概念的存在,是因為我們要處理的問題就是跟族群有關,比如我們現在處理的殖民問題。這些議題,仔細思考國際社會在處理去殖民化時,要了解歷史脈絡,其實殖民這個行為,就是與族群被壓迫跟剝削有關。

    「去殖民化」框架確實存在血統主義的一面,因為國際法概念中的「殖民」,基本上指的是外來族群利用自身力量上的優勢對本地原有族群進行的壓迫、剝削。而這種「族群」,最常見的區分就是血統,這就是牽扯到血統主義。

    不過,即使是相同血統,也有可能因為歷史、文化、認同對象的不同而隸屬於不同族群,從而出現相同血統的不同族群之間的殖民剝削行為。題外話,在單一乃至於多民族國家內部出現的內部殖民行為,也是一種殖民行為。

    在台澎的例子上,我們不能去脈絡化。因為台澎建國要解決的問題本質就會牽扯到血統,我們必須要先爬梳歷史過程。

    我們法理建國派的論述,就是要建國全新開始,不分任何族群都可以成為第一屆的國民,而這個開門的鑰匙就是台澎人,以台澎人依國際法程序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建國後,讓這四百年不同時期來到台灣的人,透過個人意願國籍歸化成新國家的國民。(之前有說過領土主權擁有者不及於土地上的住民,人民擁有個人意願選擇國籍的自由。)

    好,進入正題: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有提到自決權,這是涵蓋「『內部』自決權」與「『外部』自決權」。

    其中「『內部』自決權」是以他國不干涉原則的具體展現,例如選舉、投票、立法、制憲都是「『內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換句話說,內部自決權就是國家內部行政組織規劃完成的選舉、選體制等等,這個不一定都會是和平的手段,也是有武裝革命的情況出現。主權國家在國際法上有一個保護,就是他國不干涉原則,因此某國若人民行使內部自決權發生內戰、革命,基本上他國是不可介入的。

    他國要介入某國的事務時,必須是要以外交關係,來尋求協助。但若是叛亂政權來要求他國動武,就會有侵犯他國的問題。實質上無法干涉他國內政,但還是可以間接的影響,例如經濟制裁、道德譴責。如果某國內部發生了革命,原本的政府要被殲滅了,其他國家可能也會看情況,因為換「承認」某國合法政府是可以隨時就換的喔!(我們在這個影片有說過 🔗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而「『外部』自決權」的部分,就是提到人權、族群等等的保障,例如建國(建立國家法人格)。換句話說,外部自決權就是依國際法法理來行使,包含建國、併入他國自由邦、成為他國的部分。所以國家法人格是無法透過「『內部』自決權」來完成,比如主張「正名制憲或修憲」做的都是無法達到建立國家法人格的方式,層級不同。

    總之,國際法的框架就是「『外部』自決權」;而以國內法內行使的就是「『內部』自決權」。

    -
    2. 民族自決權

    民族自決權的意義就是某個民族有權利決定族群的未來,去決定生活的這塊土地的未來。為了確保民族的延續,不受他人干涉的情況下,賦予他們行使民族自決來建國。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決;nation 民族;nation-state 民族國家;state主要是指sovereign state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self-determination 就是自決;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自決權,所以與民族自決權不同。雖然網路上的中譯都會有混用的狀況,所以必須釐清差異!)

    nation-state 民族國家其實就含有很濃的血統,例如德國日耳曼人,英國盎格魯薩克遜人,俄國斯拉夫人等民族建立的國家就是民族國家,由多個民族組成的國家也一樣是民族國家。

    所以談到民族其實都會牽扯到血統,但是不同族群也是會融合在一起的,這就是族群的同化,隨著語言、文化的互相學習,通常會伴隨通婚、血緣混同的現象。

    就好比我們會提到1949年來的中國難民,與台澎當地人的界線一開始是很清楚的,可是隨著歷史演進,難免就會產生文化融合與血緣混同,生活習俗也是會互相影響。如果真的要來談血統的話,中國難民與台澎住民這個區分就會很難區分喔!

    民族自決權的源頭就是血統主義,所以是很難避談的。

    如果我們要談行使民族自決權的話,必須要先有一個民族群在,如果民族的邊界不清楚不存在,就無法去行使的。

    台澎住民這邊明確的民族,就是我們清楚了解的高山族跟平埔族。但是其他台澎人可能就是在清帝國時期被漢化的人,這是很難去釐清是哪個民族。史明前輩提的「台灣民族」其實沒有真正形成,所以才需要倡議。

    民族主義說穿了就是一個共同體的概念,可以是同個血統,但也可以是不同族群融合後形成的。民族主義不是什麼壞東西,有問題的是種族主義。有些人聽到民族主義就想到納粹,其實納粹是種族主義,不是民族主義。種族主義強調血緣、血統的純正。

    民族主義則強調彼此是屬於同一陣營的認同。當然,如果血緣、血統相同或近似,比較容易覺得彼此是同一陣營的。

    如果今天我們只談血統、種族主義,那像原住民各族就無法成為同一族。但如果談的是民族主義,那大家就可以形成同一個民族。

    對某些民族來說,民族就是種族,但其實現在想要找到非常純粹的種族基本上是找不到的。大家的血統都混過,混的程度問題而已。
    同一民族也可以建立數個國家,東歐有許多國家都是斯拉夫民族成立的。就好像兄弟分家這樣,語言習俗一開始都差不多,但之後可能會因為主客觀因素而產生差異。

    所以我們會主張的是住民自決。
    原日籍台澎住民是受到日本殖民剝削的對象,也是因為日本殖民剝削受有損失的被害人,自然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權利的人,所以必然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自決權的人。

    我們並不care你是哪個民族、說哪個語言,我們說的是共同經歷殖民統治的時期的台澎住民受害者。

    為什麼會談到後代?除了因為這件事情真的拖太久才來處理,才會有後代,再來是因為他們上一代所遭受到的殖民剝削及損失,也會直接、間接對他們造成影響,所以他們也是日本殖民統治下的被害人,他們自然也會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權利的人。而在原日籍台澎住民死亡的場合,他們原本享有的自決權也會成為可繼承的權利由其下一代繼承。

    如果是混血後代,也是可以行使住民自決權,因為婚姻通婚的關係,原日籍台澎人與外國人生下的後代,也是會受到殖民傷害的影響。

    所以,在「去殖民化」脈絡下必須由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行使自決權,並不是血統論,而是「去殖民化」措施的「受殖民者/被害人專屬」的本質,及權利的法律上繼承關係所造就的結果。

    總結,台澎自決建國的去殖民化路線,主要行使自決權的,是共同受日本殖民殖民壓迫的族群。這群人因為受同一殖民者殖民的共同歷史而成為一個族群。這就涵蓋不同民族了。這是處理法律層面的問題;而中華民國難民及其後代是因為佔領法關係因此沒有資格參與受日本殖民後依國際法程序「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權,因為會造成此公投法律上的瑕疵。但人的國籍是可依個人意願來選擇,國籍歸化成新國家國民即可。

    -
    3. 自決權的行使

    前面有說了,選舉、投票、立法、修/制憲、推翻、革命都是「『內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而會在國際框架下造成影響的都是「『外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但是並不是隨便就可以行使喔!我們必須了解國際社會所遵循的規範是怎樣行使。(國際上有出現的自決權公投法律瑕疵,可看這篇Q&A55: https://reurl.cc/V300NN)

    二戰結束至今,「『外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最多就是在去殖民化的程序下進行的。二戰後世界國家不超過60個,現在將近200個,多增加的一百多個國家裡面,超過一半以上原本都是殖民地,就是透過去殖民化完成建國。沒有都打仗啦!沒有都是戰火啦!大多都是依和平方式來建立的,例如英國跟法國的殖民地的去殖民化程序。所以台澎就依據這個成功案例來完成建國。

    基本上有兩條線,共同點是具有「合法治理當地的政權去辦理自決程序」,這個政權有可能是原本殖民地的殖民母國,像自治領的存在,英國在讓殖民地獨立的時候,會從皇家殖民地變成自治領享有高度自治權限,之後英國再完成相關程序,使其完成去殖民化後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法國是有定了個憲法,殖民地可以來決定要不要接受這個憲法,如果接受就是表態同意讓自己領土繼續還是屬於法國的。所以這其實屬於外部自決權的層級,因為是去殖民的程序。如果不同意就直接獨立了。

    另外,戰敗國的領土,成為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交給某國去委任統治。二戰後這些委任統治地,就變成聯合國託管制度下的託管地,例如日本的西太平洋的委任統治地,就變成聯合國交給美國來託管,由美國治理者協助當地行使自決權來建國。

    台澎將來行使自決權來建國,也是要有合法治理權限的單位來辦理自決公投,才會產生效力,所以不是民間團體來舉辦就可以喔!舉辦過程必須要有合法實質治理的單位才會具有正當性,因為必須核對投票人民的身份,以避免公投出現法律瑕疵不被國際社會承認。

    中華民國政權因1945.9.2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指令代表全體盟軍(而非中國國家政府身份),自1945.10.25來台受降佔領治理台澎至今。今天除非當年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佔領代管的同盟國成員撤銷授權,否則這個授權就會一直有效。可參考英國 1955 年內閣文件 CAB 129/73/38的翻譯說明,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912347392191651/?type=3
    (英國這份文件非常有價值,原因在於英國1950年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仍認為中華民國政權有繼續依據盟軍先前安排管理台澎的權限。)

    再重申一次!
    「代管」其實就是簡稱啦!因為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盟軍來台受降,停戰接著就是進行軍事占領,直到簽署和平條約,能有最終處置。
    因為是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之下作為同盟國的代理人,簡稱代管,代理他人進行管理的意思。只是我們法理建國派每次要解釋這一段就很複雜。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我們並不想讓人誤以為與聯合國「託管」有關!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口號8個字解壓縮後就是法理建國指南的所有內容。👉🏻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所代表的就是:終止在二戰盟軍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代表全體盟軍來台受降並且進行佔領管理的盟佔狀態,由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依國際法法理程序去日本殖民統治來行使住民自決權,在台澎領土上建立自己的主權獨立的國家。

    以上是我們國際法法理建國的論述核心。

    -
    ❣️以下是我們進行倡議時的方式:

    我們現在對一般民眾揭露真相就是在製造這個時機、塑造這個環境,在取得中華民國政權執政權的本土派政黨揭露真相前,有越多民眾對即將揭露的真相有概念、印象,乃至於理解,在真相被正式揭露時,台灣社會可能發生的動盪與不安就會越少,民眾對這個自己已經有些許印象的真相的接受度也會更高。

    我們主張的是「台澎住民自決建國」,不是「政治菁英宣布獨立」。我們主張的是瞭解真相的台澎住民透過各種方式形成政治壓力,讓(知情且認同法理建國的)中華民國政權的領導人「從善如流」地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沒有台澎主權、中華民國政權只是佔領代管台澎,然後承諾「將終止代管」,並協助台澎人完成自決建國程序。如果台澎人決定要建國,那代管任務會在台澎國家政府成立,台澎政務資材移轉給國家政府後正式結束。如果台澎人沒決定要建國,那就是繼續維持代管狀態。代管狀態只會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相關事務處理完畢的那一刻才真正結束。

    體制外的行動需要體制內有人願意裡應外合才能發揮最大效用。除非能夠得到來自體制外的強力支撐,體制內的人是不可能主動做出重大改變的。我們現在對社會大眾講這些史實、台澎法理地位真相及自決建國知識.就是要建構一個能夠在未來給體制內的建國夥伴強力援助的體制外支援。

    台澎建國從來就不只是少數政治菁英的事情,也不是靠少數政治菁英就能完成的事情。
    台澎最終能否成為真正的主權國家,取決於像你我這樣的人能夠理解台澎還不是國家、台澎建國的必要性,及真正能有效建立國家的方法。

    真相的揭露,知識的傳遞,是每個人都可以做的,也是每一個希望台澎成為國際承認的主權獨立國家的台澎人應該採取行動參與其中的事,願你們與我們同行:)

  • 授權委任差異 在 Campus TV, HKUSU 香港大學學生會校園電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9 02: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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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議會新聞】學生會署理會長李沛聰獲委任為署理行政秘書 朱卓楠:評議會打倒昨日的自己

    二零二一年度第二次評議會常務會議於昨日(28日)召開,委任去屆文化聯會會長朱卓楠為署理行政秘書議案遭否決後,評議員繼續討論委任署理行政秘書一事及資源處理問題。最終評議會委任學生會署理會長李沛聰為署理行政祕書,李現身兼兩職。

    文學院學生會代表容頌禧表示希望在是次會議中討論在行政秘書出缺的情況下申請學生會資源的方法。李國賢堂學生會代表杜林丞亨表示認同,他希望大家可以探討其他的可行性。馬禮遜堂宿生會代表嚴上智認為舍堂和屬會最需要的只是一個能解決申請學生會場地資源的人,並非一位行政秘書,認為委任行政秘書未必具必要性,他提出可以將資源分配及管理的權利授權予李沛聰。李則表示對於朱尋求委任署理行政秘書一事持中立態度,但認為要儘快解決申請學生會場地資源問題,因為他在任期間已受到不少屬會的學生會場地申請,他邀請評議員以對事不對人的態度討論有關解決方法。

    李提出了三個在行政秘書出缺的情況下申請學生會資源的解決方案:一、委任一位行政秘書;二、將執行內務守則的權力授予署理會長;三、以會長作為最高決策者的角色去處理場地租借之問題。惟李指出第二方案風險相對較大,因為當中存在對內務守則的詮釋空間。

    容認為現時的討論為如何令李擁有處理場地資源分配及管理的權利的同時又能避免讓他擁有行政秘書的所有權力,經過和一眾評議員的討論後,他指出現時的三個方案分別為:一、委任署理會長李沛聰為署理行政秘書;二、在議案或評議會中給予署理會長李沛聰特別的權利去處理學生會資源申請:三、先委任署理會長李沛聰為署理行政秘書,再限制他在處理學生會資源申請上的權利。

    社會科學學會代表羅希潼認為可以讓李尋求委任為署理行政秘書,再限制其行政秘書權利為僅可執行內務守則,避免權利過大問題。 張表示希望了解評議員希望署理會長李沛聰尋求委任為署理行政秘書但反對朱的原因,杜林回應指他相信李以往作為學生會幹會對行政秘書的工作有一定理解。大學堂宿生會代表謝曉杰表示他擔心朱未必清楚了解行政秘書的職能,他認為評議員可以等待李尋求委任為署理行政秘書後再向他作出對行政秘書職能的相關題問。而他本身較支持容所提出的第一個方案,他不支持第二和三方案的理由是他不希望在增加會長權利上開先例。李亦表示認為容所提出的第一個方案最為可行,他表示自己擔任署理行政秘書時只會處理內務守則中明文規定要由行政秘書處理的工作。

    李表示希望尋求委任署理行政秘書,原因為幫助屬會申請學生會場地資源,以確保學會的運作順暢,他在擔任署理行政秘書時只會處理內務守則中明文規定要由行政秘書處理的工作。

    經過一輪討論後,議案以17票贊成、0票反對、3票棄權獲得通過,李沛聰獲委任為署理行政祕書,任期至2021年度學生會補選結束。李作為署理行政祕書具有與內部守則所規定的相同權力及職責,惟不具有評議會投票權。

    前文化聯會會長朱卓楠在議案獲得通過後,對此作出回應,並對結果表示不解,更稱「評議會打倒昨日的自己」。他提及前兩次的評議會會議,作為前文化聯會代表的陳穎亨曾希望出任署理財政祕書,但遭評議會否決。他提及當時評議員因指陳未有向去屆財政祕書林靖浵進行「Flow莊」(即向去屆幹事了解工作內容),而只向了2019年度署理財政祕書馮卓傑進行「Flow 莊」,被各評議員批評未有作充足的準備。但同時,於李沛聰成功擔任署理行政祕書前,他在諮詢中提及自己只有向2019年度署理行政祕書馮卓傑同學進行「Flow莊」。朱表示兩者性質相同,而在傳遞工作內容上亦是沒有差異的,他並不理解為何評議會在處理兩項議案時抱有完全不同的準則,並斷定陳沒有能力勝任署理中央幹事的職位。朱認為自己與李沛聰同樣為去屆的中央幹事,他認為評議會在處理有關的委任時,「龍門不停漂移」,同時亦批評評議會在兩次會議中的準則亦不同。

  • 授權委任差異 在 韋宗成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4-02 21:58:14
    有 678 人按讚


    大家好我是ZECO

    抱歉今天有不好的事情要告訴大家

    簡單先說結論
    ZECO提告友善之地和王士豪之刑案,還是得到不起訴的結果
    雖然很難過但ZECO會繼續打後續官司和民事
    因為這不只是一個個案,也是台灣很多文創人都可能碰到的問題

    本案件我過去曾發過聲明概要,有興趣可以看這裡
    https://www.facebook.com/girlarms/posts/913767762098825
    之前官司期間有很多事情都不好拿出來說
    但今天既然王士豪與友善之地以不起訴趁機發文,還復活了關閉已久的個人FB(笑)
    我就來整理一下本案目前狀況,跟大家報告一下
    這幾年來資料非常多,今天先說明一部分

    在選擇結束與王士豪的經紀合作後,王一邊對外宣稱遠離爭端,表面擺出超然態度,
    卻在結束合作後立刻來信警告我少女兵器與鋼鐵少女皆為他所有
    我的作品不但不是我的,而且不得從事相關工作2年!?
    如此啼笑皆非且充滿惡意的通知真的讓我不知該如何反應

    少女兵器是我發表於2006年7月的插畫作品,友善之地成立於2007年7月
    王士豪是在之後才邀請我合作,希望擔任我的經紀人
    少女兵器創作完全早於我們合作之前,在這個顯而易見的事實下,這個和我合作多年的人竟然可以說出這種話!

    而且王士豪在檯面下多次對我和我的合作對象發出恐嚇性的律師函,其中不乏國家研究單位如中研院,
    甚至騷擾數個日本展覽或出版單位,像京都國際漫畫博物館都收到我在牆上留下的簽名必須塗抹掉的通知!?
    這種誇張且丟臉丟到國外去的騷擾多次發生,或許是想製造寒蟬效應吧?
    幸好這些單位大多沒有配合他,像是當笑話通知我有這種事而已
    但我還是為造成他人困擾而難過,真的很對不起大家

    想想很無奈,我直到結束合作才真的認識王士豪
    最初把我的創作委由這個人經紀是因為我不熟悉商務與法律,希望這個人能保護我與我的作品,
    但現在這個人不但在酬勞的部分涉及詐欺侵占,還在檯面下騷擾

    訴訟提起之後已經經過了很長一段時間了,目前民事的部分還在進行中,
    刑事的部分因為認定方式非常嚴格,遭遇了不少困難…
    經我查證過去的合作中,發現王士豪不只一次有隱匿款項涉嫌業務侵佔的行為,和印刷廠查證時就發現了印書短報數量的情況,如印了4000本,卻告訴我只印了3000本
    雖只是過往不會在意的小事情,但都讓我再次看清這個人

    讓我在取證時卻碰到最多的困難,就是王士豪在與合作對象之間的合約中,都有安排了不讓作者知道合約內容的保密條款,而讓合作對象無法提供證據。
    在取證上有困難的情形下,我仍然提出約五年期間的信件佐證,信中王士豪對內、對外皆表明是代理我去洽談業務。
    像是少女兵器大戰,是日方直接找我表明希望代理,我後來才將資料轉給王請王代為處理授權;
    鋼鐵少女更是因為CCC在日本的展出,受到日本編輯的青睞才找我進行連載,
    第一次偵查程序中,檢察官也在這些證據下基本認定我和王是委任關係。
    但王士豪現在卻都否認,說這些作品是他發包給我ZECO的[包案],想強調作品不是我的,並想奪走少女兵器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甚至著作人格權。

    王士豪這樣惡劣的行為並非個案
    在另一個案子裡我也由委任律師口中得知,王士豪請律師和涉及該案助手到公司,要求那些助手按照指示,在該案的偵查庭中統一陳述的口徑,
    藉由讓助手可能犯下偽證罪的行為保全自己,所幸這樣的作法,被開庭的檢察事務官察覺,進而詢問助手們為何陳述都幾乎一致,才有助手坦承有經過上述的事先討論,而這些參與該次偵查庭的人員,都可以佐證,且相信都有留下紀錄。

    最誇張的是,王士豪在我與他的刑事案件中,針對我主張他將遊戲改編案件的授權金35萬美元為隱匿的行為,王竟然在偵查庭上提出假造的總金額10萬美金,且沒有正式簽署的[假契約書],試圖混淆視聽,甚至更藉此控告我毀謗&誣告,
    但在我方提出授權金金額為35萬美金的[真實契約書]後,在檢察事務官質問下,王才又改稱是因為案子沒執行完,僅收到10萬美金,且被迫承認他先前所提出的10萬元美金契約書不是正式的契約書。
    想當然,王士豪以這樣誇張的謊言來對我提起告訴,最終誣告&毀謗自然也是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判決書完整版
    https://drive.google.com/…/19TTL8oRVj5GhiseioCN8hf84TEtLR1Q…
    這是我提告王士豪隱匿授權金額案件,首次偵查程序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裡面詳述了我方的主張:
    王士豪在鋼鐵少女的案子中,與大陸廠商簽下了35萬美金(約1050萬台幣)的合約,但卻轉頭告訴我只簽了10萬美金(約300萬台幣),而且我得知實收的款項遠不只於此。
    此外,王還找了一堆理由減少分成,最終我僅拿到32萬…台幣!

    在我與王的合作期間內,王對於合約內容一直都是能瞞就瞞,我曾多次提出檢視合約的要求,然皆被拒絕,
    事實上也是結束合作後我才從其他管道拿到真正合約。

    回到業務侵占案件,王士豪向檢察官抗辯說,關於上述鋼鐵少女的案件僅收到10萬美金,並且一度拿出假冒的契約書試圖誤導偵查,然而,雖然王的辯詞與行為如此誇張且漏洞百出,但因為大部分款項是從海外所匯入,檢察官並無有效的查證管道,這讓我也在舉證上面臨困難。
    就算是我也向地檢署提出了王自己所擬定,試圖與我和解的協議書,上面寫明王承諾要從海外解凍10萬美金等字句,仍不被採信,最終證據不足遭認定不起訴。
    常言道,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本案讓我再次體會法律往往無法站在公理的一方,而是知法弄法的人得益。

    而第一次不起訴處分後,因為案件本身仍有諸多瑕疵,我方提起再議很快就成功了,並發回繼續偵查,
    但接下來卻出現了轉折,接手偵查的檢察官就本案只開過一次庭,隔了超過半年沒有開庭的情況下,在今年初做出不起訴處分,
    我方雖然提出五年的信件以及其他王明確表示他是我代理人的證據,但是檢察官卻只聽信了王所謂「其非法律人故用詞不精確」等開脫之詞,無視了王的行為就是執行在委任的作為,與其他諸多書信、對外的契約,甚至是稅務資料等證據,而作出不起訴的判斷。
    也因為前後兩任檢察官作出差異非常大的結論,我也深感無奈,不知是不是已經耗費太多時間,
    1050萬只給原作者32萬的誇張案件竟然如此被不起訴結案。

    和解協議書
    https://drive.google.com/…/1gk6IpiQwW_falRoaQI0p___3s…/view…
    這一份是在事情經由媒體曝光後,王士豪曾經試圖與我和解,由王士豪自己提出的和解協議書
    裡面明確記載還有十萬美金要解凍,以及還有多少款項還沒支付
    這些都是出自他手,但檢察官也不予採用,奈何…

    我當年很專心在創作,有一些未付款項自己都沒想到的呢…
    這些款項當然王至今也都沒有支付

    目前案件因為第二任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我方提出交付審判,繼續進行司法程序當中,
    和律師討論後,也將重新針對王隱匿款項的行為,另再告訴,同時另一件民事官司也還在進行中,
    雖然我也知道這又是曠日廢時的司法程序,作品已經被拖過了發展的黃金期,王在事情爆發後也也早已舉家避居海外,我最後可能爭不到甚麼賠償,
    但之前有讀者告訴我他從小看少女兵器到大,讓我覺得繼續爭取作品權利是必要的,我只希望為了作品和一點點公理繼續堅持下去

    還好我仍然能繼續創作,感謝日本編輯一直相挺
    雖然我對法律完全不行被騙的團團轉,但在律師的協助下我依然會繼續進行法律程序
    謝謝一路上幫助ZECO的朋友,還有熱情的讀者們,真的非常感謝你們給我堅持下去的動力,

    還有因為這個案子幫我講話,而被王告的讀者們,給你們添麻煩了。

    在此感謝關注的大家,接下來我還會繼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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