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捐助章程是什麼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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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捐助章程是什麼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165的網紅吳玉琴,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蔡英文總統4年前承諾推動原住民轉型正義,並宣布「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政府將補償蘭嶼鄉民25.5億元。 但捐助有25.5億,為什麼基金設置只有20億? 剩下5.5億去哪了?基金孳息並沒有直接增加蘭嶼達悟族人的生活福祉?董事會的組成實際上是由政府持有,而非蘭嶼達悟族人為主要...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陳其邁,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續查婦聯會 從婦聯會整個架構來看,婦聯會之下捐助成立多個財團法人,分別是「婦聯社福基金會」、「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華興育幼院」、「振興醫院」、「華興中小學」,以及當初由婦聯會台北市分會捐助成立,如今運作已經形同獨立的「復興中小學」。 根據內政部在今年7月24日的記者會,將於3個月內與黨產會及婦聯...

  • 捐助章程是什麼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18 16: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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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英文總統4年前承諾推動原住民轉型正義,並宣布「核廢料蘭嶼貯存場使用原住民保留地損失補償要點」,政府將補償蘭嶼鄉民25.5億元。

    但捐助有25.5億,為什麼基金設置只有20億? 剩下5.5億去哪了?基金孳息並沒有直接增加蘭嶼達悟族人的生活福祉?董事會的組成實際上是由政府持有,而非蘭嶼達悟族人為主要管理者。

    其次,依照目前章程規會,只會有執行長一人,事務員兩人。若要規劃審查、執行並核銷每年數千萬元的相關各專業領域的族群事業發展計畫,人數明顯不足。

    另外,諮詢委員會功能不清。規劃六個部落共產生12到18名諮詢委員,組成委員會。諮詢委員可對基金孳息的運用項目主動提案? 或是被動審查執行長所提出之規畫案?諮詢委員會的決議有沒有最高效力? 與基金會董事會的權責如何劃分?

    最後,基金的所有權歸屬應屬於蘭嶼達悟族群!本補償基金的設置規模25.5億,是以核廢料進入蘭嶼時間點起算,到開始領取補償回饋之前,累積計算應領未領之補償回饋金之總數。換言之,這僅是政府欠達悟族人過去未支付的回饋補償金,而今一次性撥放成立基金。所有權當然屬於蘭嶼達悟族群,沒有道理解繳回核後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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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捐助章程是什麼 在 Lin bay 好 油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1-27 16: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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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realtime/20190126/1508074/

    台北農產公司前天才召開臨時董事會通過由農金局副局長翁震炘接任總經理一職。不過,北市議員游淑慧今晚其個人臉書質疑翁震炘具公務員身分,依法不得兼職,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及兼任北農董事長的副市長彭振聲明確告訴她翁辦退休才接任,現在卻傳出翁是留職停薪,游質疑民進黨政府輸不怕,罵不怕,人事任命都一定要「硬吃」,還揚言開議前要向監察院及銓敍部檢舉及告發翁,並說不想將時間浪費在質詢翁合不合法。

    這個問題本粉絲團之前就講過了,但嚴格講起來翁副局長要去北農當總經理還是有合法的途徑,為什麼這樣說呢?

    翁副局長借調則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如果她退休去接又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之一條,所以借調跟退休都不行,那他要怎麼合法接北農總經理的位子呢?

    答案就是 留職停薪

    而法源就是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四條第六款

    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

    這個法說的很清楚,可以借調公務人員到公民營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到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服務。

    那北農算不算公民營事業機構?

    翁震炘面對媒體又這樣表示:

    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北農章程也規定該公司非以營利為目的,此外,北農適用農產品交易法是為特別法,特別法又優於普通法,因此不能以一般的商業界適用的公司以營利為目相提並論。

    其實他也不用講那麼多,北農只要符合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定義他就合法,那什麼是公民營機構?

    公民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政府核准立案之民營企業、財團法人研究機構等單位。

    所以翁震炘在當北農總經理,這條上的合法性是依照這個法條。

    農業四大寇之一的林佳新又跳出來講話:

    「游淑慧議員我想如果妳懂農業界怎麼在搞翁主秘,你就不會怪罪他接北農總經理」並表示,若翁不接就準備被冰起來晚節不保,接了幹得好還九死一生;更指出,年前這時候讓翁去接,擺明要讓他當炮灰。

    他只看到表面的東西,卻不懂後面暗潮洶湧的關係。

    這就要講一點八卦了,翁震炘算起來應該是前農糧署署長、前農委會副主委黃有才系統的人馬,因為黃有才已經退休了,所以這個系統就換人主持,其實有系統也沒什麼不好,志同道合的人會在一起那是很正常的,更何況這個系統的人其實在農糧體系的評價都還不錯。

    翁原本農糧署主秘當的好好的,被明升暗調到農金局當副局長,表面上看起來是升官,但實際上是被調到較小的單位當副手,而且這些業務都不熟悉。

    接他位子的人叫陳啟榮,他的位子是農糧署東區分署的署長,東區分署長的位子陳昌岑去接,陳啟榮以前在農委會企劃科企劃處,當時的科長叫做胡忠一,現在的農糧署長也叫胡忠一,所以講到這個應該看的懂的人就很清楚了。

    --------------這是分隔線----------------------------

    我以前就一直講,要改善北農,就應該從結構性的問題動手,什麼是結構性的問題呢?其實就是北農的董事結構,吳音寧是下台了,但農委會讓一席常董給盤商的結構有改變嗎?北農現在盤商佔了三席常董,三席董事的結構有改變嗎?這種結構不改變,換誰上去都是送死,翁副局長我個人肯定他過去三十年來在農糧領域表現的專業跟操守,但我也不看好他,我覺得真的是來送死的。

    那麼盤商為什麼可以當批發市場的董事?為什麼可以持有批發市場這種公用事業的的股票呢?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13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
    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組織除前項第一款外,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全台灣所有主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都是公股過半的公用事業,只有北農在過去設計成公股不過半,民股過半的體制,其他像西螺、台中、高雄、鳳山等主要批發市場,都是公用事業,而目前北農的股份在這些零股常董跟董事手上,其實也違法,為什麼這樣說呢?

    這些盤商常董適用的法規是第四款,但第四款允許的是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就也是蔬果公會、青果公會等團體,照理講應該是市場相關的公會持有北農的股份,然後再派代表人來做北農的董事,但現在的狀況卻變成這些盤商個別持股,然後每次董事會改選的時候收委託書的亂象。

    主管機關農委會讓這個非法的結構維持那麼久,如果真的要做事,那就回歸到制度面,讓北農的經營依法處理,執政黨不是最愛高喊改革嗎?這種不合法的制度怎麼不改革呢?甚至還讓了一席常董給盤商,這種往盤商往強勢傾斜的改革,也難怪越改越慘。

  • 捐助章程是什麼 在 Lin bay 好 油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1-27 08:00:00
    有 301 人按讚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realtime/20190126/1508074/

    台北農產公司前天才召開臨時董事會通過由農金局副局長翁震炘接任總經理一職。不過,北市議員游淑慧今晚其個人臉書質疑翁震炘具公務員身分,依法不得兼職,日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及兼任北農董事長的副市長彭振聲明確告訴她翁辦退休才接任,現在卻傳出翁是留職停薪,游質疑民進黨政府輸不怕,罵不怕,人事任命都一定要「硬吃」,還揚言開議前要向監察院及銓敍部檢舉及告發翁,並說不想將時間浪費在質詢翁合不合法。

    這個問題本粉絲團之前就講過了,但嚴格講起來翁副局長要去北農當總經理還是有合法的途徑,為什麼這樣說呢?

    翁副局長借調則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如果她退休去接又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四之一條,所以借調跟退休都不行,那他要怎麼合法接北農總經理的位子呢?

    答案就是 留職停薪

    而法源就是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第四條第六款

    經核准配合國家重點科技、推展重要政策或重大建設借調至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服務。

    這個法說的很清楚,可以借調公務人員到公民營機構、政府捐助經費達到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財團法人服務。

    那北農算不算公民營事業機構?

    翁震炘面對媒體又這樣表示:

    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產品批發市場為公用事業,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北農章程也規定該公司非以營利為目的,此外,北農適用農產品交易法是為特別法,特別法又優於普通法,因此不能以一般的商業界適用的公司以營利為目相提並論。

    其實他也不用講那麼多,北農只要符合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定義他就合法,那什麼是公民營機構?

    公民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政府核准立案之民營企業、財團法人研究機構等單位。

    所以翁震炘在當北農總經理,這條上的合法性是依照這個法條。

    農業四大寇之一的林佳新又跳出來講話:

    「游淑慧議員我想如果妳懂農業界怎麼在搞翁主秘,你就不會怪罪他接北農總經理」並表示,若翁不接就準備被冰起來晚節不保,接了幹得好還九死一生;更指出,年前這時候讓翁去接,擺明要讓他當炮灰。

    他只看到表面的東西,卻不懂後面暗潮洶湧的關係。

    這就要講一點八卦了,翁震炘算起來應該是前農糧署署長、前農委會副主委黃有才系統的人馬,因為黃有才已經退休了,所以這個系統就換人主持,其實有系統也沒什麼不好,志同道合的人會在一起那是很正常的,更何況這個系統的人其實在農糧體系的評價都還不錯。

    翁原本農糧署主秘當的好好的,被明升暗調到農金局當副局長,表面上看起來是升官,但實際上是被調到較小的單位當副手,而且這些業務都不熟悉。

    接他位子的人叫陳啟榮,他的位子是農糧署東區分署的署長,東區分署長的位子陳昌岑去接,陳啟榮以前在農委會企劃科企劃處,當時的科長叫做胡忠一,現在的農糧署長也叫胡忠一,所以講到這個應該看的懂的人就很清楚了。

    -\-\-\-\-\-\-\-\-\-\-\-\-\-\這是分隔線-\-\-\-\-\-\-\-\-\-\-\-\-\-\-\-\-\-\-\-\-\-\-\-\-\-\-\-\

    我以前就一直講,要改善北農,就應該從結構性的問題動手,什麼是結構性的問題呢?其實就是北農的董事結構,吳音寧是下台了,但農委會讓一席常董給盤商的結構有改變嗎?北農現在盤商佔了三席常董,三席董事的結構有改變嗎?這種結構不改變,換誰上去都是送死,翁副局長我個人肯定他過去三十年來在農糧領域表現的專業跟操守,但我也不看好他,我覺得真的是來送死的。

    那麼盤商為什麼可以當批發市場的董事?為什麼可以持有批發市場這種公用事業的的股票呢?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第 13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
    一、農民團體。
    二、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三、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四、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五、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六、政府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農民團體或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
    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組織除前項第一款外,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全台灣所有主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都是公股過半的公用事業,只有北農在過去設計成公股不過半,民股過半的體制,其他像西螺、台中、高雄、鳳山等主要批發市場,都是公用事業,而目前北農的股份在這些零股常董跟董事手上,其實也違法,為什麼這樣說呢?

    這些盤商常董適用的法規是第四款,但第四款允許的是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就也是蔬果公會、青果公會等團體,照理講應該是市場相關的公會持有北農的股份,然後再派代表人來做北農的董事,但現在的狀況卻變成這些盤商個別持股,然後每次董事會改選的時候收委託書的亂象。

    主管機關農委會讓這個非法的結構維持那麼久,如果真的要做事,那就回歸到制度面,讓北農的經營依法處理,執政黨不是最愛高喊改革嗎?這種不合法的制度怎麼不改革呢?甚至還讓了一席常董給盤商,這種往盤商往強勢傾斜的改革,也難怪越改越慘。

  • 捐助章程是什麼 在 陳其邁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7-10-16 12:43:17

    續查婦聯會
    從婦聯會整個架構來看,婦聯會之下捐助成立多個財團法人,分別是「婦聯社福基金會」、「婦聯聽障文教基金會」、「華興育幼院」、「振興醫院」、「華興中小學」,以及當初由婦聯會台北市分會捐助成立,如今運作已經形同獨立的「復興中小學」。
    根據內政部在今年7月24日的記者會,將於3個月內與黨產會及婦聯會所簽署的行政契約,未來婦聯會將與社福基金會合併,同時協議聽障文教基金會及華興育幼院也將納入政府公共監督。但行政契約卻遺漏了持有龐大不動產的振興醫院、華興中小學,以及復興中小學。
    董事會結構高度重疊!
    先暫撇開復興中小學借名登記問題不談,以下我整理了婦聯會、華興育幼院、華興中小學、振興醫院的董事會結構名單,可以發現成員高度重疊。
    振興醫院的董監事名單,除了少數幾位醫師代表外,其餘董事都與婦聯會成員重疊。且該醫院官網亦陳列與婦聯會創辦人蔣宋美齡的淵源,而現任董事長就是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包含院長也表示創院過程,獲得婦聯會的大力資助。
    協議既包含華興育幼院,沒有道理不包含華興中小學!
    華興中小學的董事名單不僅跟婦聯會名單重疊,也跟華興育幼院幾乎一樣。且從官方入口網站,及校史資料也顯示早年先成立華興育幼院,接著在其基礎之上又成立華興中小學,兩者就是同一所學校!
    再從衛星照片上也可以清楚看到,華興中小學與華興育幼院地址都在「臺北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一段101號」,位於陽明山仰德大道、國安局旁邊。從地理位置、校史發展、董事會結構、組織章程,都有高度密切關聯。
    以上證據已足夠說明,這些組織當初的捐助過程就已經與婦聯會密不可分,涉及到高達900多億勞軍捐的資金流向,都應該納入這次協議討論的內容。
    轉型正義不是要談法律登記的形式主義,談的是這些婦聯會的附隨組織,是不是由過去不公義的勞軍捐所捐助成立。
    所以我要求內政部儘速清查婦聯會不將華興中小學與振興醫院納入公共監督的理由是什麼?務必繼續追查勞軍捐流向,還財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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