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指定強制就醫責任醫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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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指定強制就醫責任醫院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502的網紅張衞航,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精神病患強制就醫門檻宜修法 以保障他人及其自身安全 近來經常傳出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傷害他人,甚至導致執法員警死亡的新聞,筆者心中不禁疑惑:為何罹患精神疾病之人沒有被強制送醫呢? 經筆者查閱法律規定及實務處理模式,始發現:若為疑似精神病人且有自傷、傷人行為或有傷害之虞時,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

  • 指定強制就醫責任醫院 在 張衞航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7-06 23:5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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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患強制就醫門檻宜修法 以保障他人及其自身安全

    近來經常傳出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傷害他人,甚至導致執法員警死亡的新聞,筆者心中不禁疑惑:為何罹患精神疾病之人沒有被強制送醫呢?

    經筆者查閱法律規定及實務處理模式,始發現:若為疑似精神病人且有自傷、傷人行為或有傷害之虞時,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由警察、消防及衛生單位會同家屬護送至「指定強制就醫責任醫院」就醫,上班以外時間、例假日由警察與消防單位會同家屬送醫。但若無自傷、傷人之虞時,警察、消防單位不護送,由家屬自行協助就醫。

    然而以上處理模式無法處理以下問題:
    一、 民眾精神狀況須嚴重至精神病患「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始得由警察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往往已造成自己或他人死傷才被通報強制送醫,時機顯然過晚。
    二、 若尚未達自傷或有傷人之虞程度,警察、消防單位不會協助送醫,此部分對於家屬或鄰居而言,猶如與不定時炸彈共同生活,每日心驚膽戰。更嚴重的是,許多精神病患缺乏病識感,拒絕承認自己罹患精神疾病,行動更來去自如,不但家屬無法協助其就醫,更增添社會大眾的可能危險。

    鑒於精神病患「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始可強制送醫之要件實在過於嚴苛,個人認為宜修法放寬精神病患強制就醫門檻,可考慮在監護人或家屬提出一定期間內,由醫療院所作成之診斷證明書的前提下,允許監護人或家屬請求警察及消防機關協助護送精神病患就醫,再由專業醫師鑑定,以判斷是否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或許較能阻止精神病患傷人甚至致死的悲劇一再上演。

  • 指定強制就醫責任醫院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12-26 13:03:04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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