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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持分土地被賣掉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平民保險王劉鳳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連載文章 22—2020/09/01 《平民投資王》網路版---劉鳳和 著 無版權—可大大分享 但至少,我們已經邁出了第一步。 目前依照建商和住戶達成的協議,原先在這裡的住戶,在改建完畢之後,得以一戶換一戶,同樓層換同樓層,每一戶再加送一個機械式停車位。未來的新大樓從原先的十層樓變成二十...
持分土地被賣掉 在 平民保險王劉鳳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連載文章 22—2020/09/01
《平民投資王》網路版---劉鳳和 著 無版權—可大大分享
但至少,我們已經邁出了第一步。
目前依照建商和住戶達成的協議,原先在這裡的住戶,在改建完畢之後,得以一戶換一戶,同樓層換同樓層,每一戶再加送一個機械式停車位。未來的新大樓從原先的十層樓變成二十五層,整棟建築用鋼骨SRC建構,離公園離捷運站又都非常近﹔另外,更不用說改建期間,每一戶可以領到的搬遷費(遷出、遷入各給三萬)、蓋多久領多久的月租屋費(一戶二萬元),實在太令人滿意了。建商預計花四年時間改建完畢,也就是未來五年,我在這裡將會有兩戶,每一戶三十八坪的房子;我媽媽一戶,我自己一戶。五年的投資報酬率時間,換來利潤多增加了一•五倍。
喔!我忘了說,每一戶除了汽車停車位之外,還會再加碼贈送一個摩托車停車位。各位你們發現了嗎?這些讓你瞪大眼睛的結果,統統只來自一個觀念的改變。
養兒防老,不如養房最好
正如我說的,觀念轉個彎,連世界都跟著轉彎。
曾經有一位保戶帶著兒子來找我。我們聊著聊著,聊到人生七十歲以後要怎麼半?如果不幸生病了,醫療保險真靠得住嗎?
這又是一個多數人的迷思:因為有了「保險」這項產品,所以人們認定,在發生意外或是疾病時得靠保險才能得到幫助。那如果今天這個世界沒有「保險」這樣東西,怎麼辦?還是得想辦法啊!這時,只有一個顯而易見最實際的需求-錢。看病的錢從哪裡來?救助的錢從哪裡來?很簡單,但也是問題的本質,事實上,我認為不一定要靠保險公司賣的醫療保險。
我舉了一個簡單的例子,我說:買房子可不可以養老?他說可以。我接著說:既然房子可以養老,它可不可以治病?萬一我患有慢性病、中風,要請外勞的時候,房子有沒有用?他想了一想,「好像可以。」我說當然可以,我們現在花幾千塊錢買個住院一天理賠一千的險種,等到我七十歲的時候,鈔票都縮水了,理賠金也還是一天一千,有什麼用?難道我們應該把辛辛苦苦賺來的錢通通放在保險裡?錯!我個人認為,錢,應該放在對的地方-
房地產,就是個可以把錢放到這裡的好東西。
有了自己的房子以後,萬一生病了需要用錢,為什麼不拿房子跟銀行抵押?記住!是抵押,不是賣掉。假設抵押個一百萬。有這一百萬,你愛吃什麼就吃什麼,愛住什麼醫院就住什麼醫院,這一百萬可以提供的服務不也跟醫療保險一樣?這難道不是另一種醫療保險?至於為什麼只能抵押不要賣?因為如果以抵押方式向銀行貸款一百萬,按造現在的利率,本利攤還,一個月還五千多元就可以了,稱個五年、十年,搞不好房子又漲了,為什麼要急著賣?你用貸款貸出來的錢治病,比靠保險公司的醫療險治得更好,為什麼?住院保險還有理賠,一旦出了院,不但花費可能比住院多,甚至連一毛錢都領不到。
「那也要有房子才能貸款啊!現在年輕人連買房子都買不起了,哪能想那麼遠?」原來這位保戶的兒媳婦,一直想買一間新房子,但是看來看去永和有電梯、管理員和漂亮公設的新成屋,少說一坪也要六十萬,買個三十坪也要一千八百萬,誰買得起?
「為什麼一定要買附有公設的新房子?」我提醒他,「附有公設的房子大約有百分之三十都是公設坪數,算下來買三十坪的房子,加加減減,實際坪數只剩二十坪。住二十坪,卻付出去三十坪的錢, 一坪六十萬,六百萬就這樣不見了。」再加上一個月一、二千的大樓管理費又是一筆開銷、一年下來要付多少?別忘了還有房屋貸款,就算頭期款繳掉三百萬好了,剩下一千五百萬,未來每個月要再付上七、八萬的貸款。再說,年輕夫妻如果生了兩個小孩,一男一女怎麼辦? 二十坪的房子夠住嗎? 現在新房子愈蓋愈好,建材幾乎都採用SRC,沒有七、八十年是沒辦法改建的。也就是說,如果三十歲的年輕人現在買了新房子,到死都要被套牢在這間房子上。誰負擔得起?就只因為兒媳婦喜歡?
老屋比新屋值得投資
「比起新成屋,何不買問傳統舊式的五層樓公寓?」我用另外一個角度為他分析,這種房子一坪可能都還要二十五萬左右,但是好處是第一,沒有公設,你買三十坪實際上就是三十坪, 一坪三十五萬的話,總共一千零五十萬, 二十坪總共也才七百萬﹔第二,不用付大樓管理費﹔第三,不管是二十年還是三十年的傳統舊式公寓,這些老房子久一點再過三十年,一定會遇上「改建」。
改建代表什麼意思?意思是,如果一棟五層樓的公寓,每一層面積三十坪,上面
一共住了五戶人家﹔三十坪除以五等於六,就是一戶擁有六坪的土地。到時如果改建,每一戶的「持分」就是六坪。根據我之前海砂屋得來的經驗,五層樓的舊式公寓改建,一戶可能可以換到兩戶!那時房子就不是一坪三十萬了,你現在買的舊公寓才花不到一千萬,經過二、三十年以後,房子升值又加戶,而且又變成兩間新房子,多美好的事情。
至於唯一無法跟電梯豪宅相比的就是大樓管理員,沒有管理員也可以裝不鏽鋼鐵窗啊,省下來的錢,還可以再加裝一個保全系統咧。所以我不僅僅建議這位爸爸和他的兒子,更建議他們去說服這位未來的媳婦,儘早換個觀念,讓錢途轉向更寬闊的道路。
從民國七十幾年負債二百多萬開始,我從負數往上爬。雖然進入保險界剛開始賺不到錢,但是在途中不小心發現了另一個契機,讓我決心去做大家都不願意著做的事情﹔做著做著,又不小心接觸到更冷門的外勞仲介、認識了一些老聞,再從賣外勞仲介產品,變成賣也很冷門的個人意外險、個人一年期壽險、個人一年期癌症險......。賣著賣著十幾年過了,現在,我賣保險賺到多餘的時間,讓我比別人有了更多時間和機會,再去做更多的事情。
人生到這個地步已經非常完美了,真的很感謝。所以,在此要奉勸很多年輕人,不要急著要賺錢,平常把我們的工作做好, 一旦有機會,總有一定一天輪到你。
慢慢來,成功才來得快
現在很多年輕朋友,遠從四面八方來找我諮詢,我從他們身上發現了一個相同的問題,因為大家都想要快速致富,心太急,所以走錯了一些一路。
過去,台灣跟現在也遇過一樣的情形﹔房地產一下暴漲,大家必須不吃不喝存下幾年的薪水,才能賺到第一棟房子,物價波動不穩,民眾當然會怕。再加上不管是書店還是媒體,暢銷排行榜上最熱賣的都是財經書﹔電視頻道轉過來轉過去,每台都在講財經、講賺錢,賣得民眾心裡都亂了方向。現在的年輕人,尤其是剛出社會、三十歲左右的年輕人,他們會怕,怕找不到未來在哪裡?既然找不到工作、找不到好的工作,有些人甚至乾脆不工作了,但不工作是非常錯誤的選擇,尤其是現在這樣的大環境底下。
很多人說台灣失業率很高,可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台灣也有很多工作沒有人願意去做:營造、做組工的、做高速公路的、做傳統黑手的,都沒人去做﹔逼不得已,我們必須請外勞來做。前一陣子電視上有個名嘴說年輕人不可能沒工作,沒有工作的人去找他,他幫你找,只怕你不做而已。沒有錯,只怕你不做而已!
以前我住的地方有一個水電工人,我看他每天開一台破破的小發財車,裡面塞滿滿的電線水管,還有一些工具,身邊帶一兩個小徒弟,每天早上出發上工一直到傍晚才回來,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看起來他好像全身髒兮兮的,後來我才知道,他有三棟房子。那時大約是民國八十五年左右,不要看他只是做水電的,既沒有公司行號也沒有店面,就這樣一路做下來,也累積到了大錢。
我也看過有些人,不願意屈就自己接受薪水比較低的工作,結果一事無成。
持分土地被賣掉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共有土地沒有大家同意怎賣?
親屬過世後,對在世的人除了情感上的傷害,在遺產關係上,也常常容易傷神。
如果父親死亡,幾名子女共同繼承了土地(辦理完繼承手續了),其中有人想要賣,但其他人不同意,該怎麼辦呢?
雖然每個個人對土地的應有部分應該要被保護,但共有人如果太多,法律綁太死這樣反而會讓土地的使用失去彈性,所以並非要全部人都同意才可以賣
-->只要有符合
📕土地法34-1條以下狀況之一就可以賣
✅狀況一:同意出賣的「共有人超過半數」,而且這些同意的共有人們,「持分加一加也超過半數」,此時就可以賣了。
✅狀況二:如果同意的共有人們「持分加一加超過三分之二」,不管同意的人數是否過半,也是可以賣。
賣掉土地所得的價金,必須依照持分比例分給每位共有人。
而對於不同意賣地人,#法律上也特別給他們優先承買權,讓其他共有人可以用買方的相同條件購買土地,以維護他們的權利。
所以要賣土地的共有人談好買賣條件後,必須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收到通知後15天內表示要購買,就可以優先承購。
而上述的通知,建議要以存證信函、律師函進行通知,這樣才能保全證據,避免日後發生爭議喔。
相關法條:
土地法34-1條
#共有土地
#土地分割
持分土地被賣掉 在 編笑編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這不是一篇關於編輯的文章,但可能是任何人都會遇到的事情;因為編編遇到了,所以決定寫成勸世文來警惕世人,順便提醒未來的自己。也是希望透過文字的落成,讓自己的憤世嫉俗可以得到一點消解。
1️⃣前言
去年(2017)五月底,我搭乘機車遭機車撞擊腿部受傷,現場報警並送醫,含手術共休養一個月餘;經交通大隊研判屬對方過失(以下稱肇事者),對方機車僅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未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可協調理賠精神損失、工作損失等等)。
2️⃣處理過程
因編編自己有保險,加上肇事者強制險,因為雙方無車損,編編面臨的就是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以及休養期間的精神損失(這部分比較抽象,一般調解庭不會接受任意喊價),所以一開始是希望與肇事者在「鄉鎮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
第一次調解其實很順利,雙方也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並約定下次調解會簽訂和解書,並現金一次給付;然而,第二次調解會,肇事者缺席並失聯,調解破局。這是在八月發生的事情。
後來,經幾度聯繫終於聯絡上肇事者,允諾九月底「主動聯繫」並支付一部分賠償金,再申請調解委員會簽訂和解書。
不意外地,肇事者再度失聯⋯⋯
因車禍事故可在「事發六個月內」向警察機關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在肇事者神隱的情況下,編編選擇此一途徑,以「對簿公堂」的方式,強迫對方出面處理此事。
提告過程須先向交通大隊申請「交通事故的初步研判表」,這個表格會詳列案發經過跟雙方過失。接著拿著初判表跟報案時拿到的報案三聯單,向「案發地點」的派出所提出申請,然後警員會請雙方製作筆錄,接著他們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檢察官受理此案件之後,會先傳喚雙方進行一次「偵察庭」,用以釐清雙方說法。
因為我的事故比較單純,是肇事者得付全部責任;加上對方有出席過一次調委會,視同有調解意願,這時候檢察官就會「建議」進行法院「調解」,雙方便直接移駕法院調解庭。
這裡便是關鍵!編編也是經過此事之後,才知道法院慣用的一些「話術」。寫這篇文章沒有要詆毀司法機關或從業人員的意思,但希望透過我現在面臨的問題,去提出對法院建議之處理程序的質疑。
在法院調解有一些好處,這個我必須先說在前面。速度比鄉鎮區公所的調委會快、法條相關也會講得「比較」清楚。(也還是有不清楚的地方⋯⋯)
在這裡,法院的人員(有一位是調解委員,另外一位我不確定是書記官還是事務官)會不斷說服雙方和解,避免日後冗長的訴訟過程。在幾經考量之後,最後說服編編和解的主因是「如果日後對方未支付賠償金,調解書具有民事訴訟效力,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這裡請畫上五個星星!)
所以在法院調解庭,我們以同樣金額達成和解,但條件附加「支付一半金額後,我必須撤銷傷害罪告訴」。調解成立,肇事者的確支付一半金額,我也依約撤告。(請再畫上五顆星!)
然後,對方就再次神隱了⋯⋯什麼分期支付賠償金,都是一場遊戲一場夢。
為申請強制執行,必須先向國稅局申請肇事者的財產登記(包含納稅紀錄);如果有土地房產,還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謄本等等。(申請這些都要錢喔!)
編編在此處便卡關了,因為肇事者沒有納稅紀錄、也沒有投保勞保,名下只有一棟位於其他縣市、部分持分的房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查封肇事者的唯一財產,我必須向房產的所在縣市地方法院提出申請、必須配合查封流程(得親赴現場),最重要的是,房產得順利法拍,我才能利用此一程序,拿到肇事者應該支付的賠償金。(倒楣如我,那個地址一查已經是被法拍過的⋯⋯而且還沒賣掉!)
3️⃣結論
事情演變至今,我已經在此事中學到教訓。
還記得前面畫星星的地方嗎?有兩個關於「強制執行」的重點,是當初沒有常識的我所忽略的,也是我覺得法院調解庭必須說明清楚的地方!
其一,「強制執行必須提出對方的『財產證明』」,意味著,如果對方沒有動產、不動產、也沒有納稅(薪資證明)的話,是無法提出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肇事者有誠意解決問題,並『擁有財產』」的情況下,在法院調解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反之,若像編編遇到的這種情況,對方習慣神隱、不回應、一直「哭窮」(我很不想用這個字,但對方太太拿著哀鳳跟我哭沒錢⋯⋯),建議不要輕易接受「分期支付」的和解書,因為對方賴帳不理的可能性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大;而且如果肇事者「沒有(國家查得到的)財產」,什麼「強制執行」,就只是一個法律用語,是無法付諸行動的。
其二,是關於傷害告訴,撤告後是不能重新提出的,所以請務必再三思考「撤告的條件」,不要一時心軟就答應自己覺得有點勉強的條件。
肇事者或許真有困難我知道,我也不缺這筆錢,在過程中我也大概反問自己一百次,難道是我太咄咄逼人?但整件事情讓我最不爽的是,從案發至今,肇事者從來沒有一次主動聯繫我,表示任何慰問之意;甚至在偵察庭上說出:「是她的腳自己來撞我的車!」這種鬼話,所以要我原諒這種人,真的有難度⋯⋯
總之,事到如今,我只希望我的經驗除了給自己警惕之外,也能被其他人當作前車之鑑⋯⋯。
畢竟在台灣,機車事故實在太多了,老實說為了一點點賠償金去處理繁瑣的法律程序,整體來說也是吃力不討好,但就是因為太多人害怕繁瑣的流程,往往選擇原諒、饒過肇事者,肇事者才會不思檢討、繼續耍賴(我的這位肇事者據說已經撞了三個人⋯⋯)。
最後,如果只有看最後的人:
⭕️事故發生前,汽機車一定要加保「第三人責任險」,撞到人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省事很多!
⭕️事故發生後,法律常識要有,不要勉強接受自己覺得不合理、或對方可能做不到調解內容。
⭕️「強制執行」必須在對方「擁有財產」的情況下才能申請,不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說服,必須問清楚。
以上,共勉之。希望大家不會遇到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