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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傷人刑法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無論什麼情況,使用暴力絕對是最讓人所不齒的表達方式!
新北市雙和醫院3名護理師昨天在院內遭一名確診武漢肺炎的男子持刀攻擊,造成其中2人腹部刀傷,1人有氣胸情形,另1人則是右手韌帶、神經被砍斷。
持刀傷人的洪姓男子是因確診武漢肺炎而住院的病患,原本在醫院11樓負壓隔離病房的他,昨日上午突然離開病房並堅持要出院,在脫序行為遭到阻止的情況下持刀傷人,隨後警方趕到將他逮捕,這種離譜行徑已經違反刑法、醫療法及肺炎特別條例,一定會受到法律最嚴厲的制裁。
疫情期間生活有許多不便,大家難免會有情緒,但大部分人都懂得忍耐體諒,互相扶持,卻有少數的害群之馬不願配合。不論在甚麼樣的情況之下,使用暴力絕對都是一種最糟糕且令人唾棄的方式,對於背負沉重壓力的前線醫護人員,我們應該要給予他們更多的感謝與鼓勵。
持刀傷人刑法 在 口訣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刑法常考的題型
https://www.facebook.com/672695276121353/posts/2265054610218737/
<殺人未遂和傷害罪怎麼區分?>
去年9月,一位成大醫院體外循環技術師,持刀闖進開刀房,刺向被害人右胸、右腰腹等處共7刀。昨天,台南地院宣判,被告構成傷害跟醫療法強暴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罪,但檢察官起訴的「殺人未遂」部分並不成立。
殺人未遂跟傷害的結果,都是一個人受傷但並未死亡。兩者的差別在於,犯罪行為人在動手的那個時候,心裡究竟是想殺人而沒成功,還是本來就只有想傷害人。
#最困難的問題是,除非法官是能看穿人心的X教授,否則怎能知道行為人當時在想什麼?
司法實務上的做法是綜合考量各種客觀上的情境,來認定被告當時心裡究竟有沒有殺人的犯意。比如:
1️⃣行為人犯罪的動機是什麼?
2️⃣被害人傷痕多或少、殺傷次數有幾次?
3️⃣受傷的地方是不是致命的部位、傷勢輕重程度?
4️⃣加害人下手情形、使用了什麼樣的兇器?
5️⃣雙方是否認識、有沒有舊怨,原本是什麼關係?
6️⃣衝突的起因、加害人行為當下受到什麼刺激。
透過這些情節的分析,來判斷當行為人當時心裡是想殺人,還是想傷人。
當檢察官起訴殺人未遂,但法官如果認為只有構成傷害罪,是可以變更起訴法條來判決傷害罪。
#回到成大醫院殺傷案,台南地院認為被告不是想殺人,而是想傷人,不構成殺人未遂,理由包括:
1.被告犯案動機是對職場霸凌行為不滿,並沒有置死的深仇。
2.選在手術室下手,讓被害人有被阻擋、救護的可能。
3.使用的蝴蝶刀殺傷力相對薄弱,又是從正面直接往前。雖然被害人傷勢嚴重,但沒有立即生命危險。
4.僅有1處稍微傷及肺臟、其他6處都未傷及臟器,可見被告下手力道有所節制。
5.當被害人被救離後,被告並無繼續找尋、攻擊的行為,更換衣服後,隨即往派出所自首。
#一起讀判決
#一分鐘法律教室
#刑法
#殺人未遂
#傷害
持刀傷人刑法 在 關鍵時刻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自衛傷人竟被判刑 法律標準到底在哪裡?
(#珊迪仔:都被拿刀子追殺了 等到真的砍下去什麼都來不及了不是嗎。。。?)
大B哥追砍駕駛引發熱議,而駕駛在危急之時衝撞大B哥自衛
但有律師認為駕駛可選擇開上高速公路或繼續往前加速
「但他選擇了最激烈的方式」,開車衝撞騎士,還罵了髒話,足以證明他有故意撞人的意圖
然而這樣自衛卻成為罪犯的案件在警界也發生過!
桃園市楊梅分局員警,為了追緝企圖倒車逃逸的羅姓通緝犯,朝羅嫌腿部開了3槍,導致羅嫌傷重不治,一審遭判刑6個月
檢調與法院均認為,葉姓員警朝羅嫌腿部開槍,打中大腿與小腿下肢動脈血管達10個彈孔,成為羅嫌致死主要原因,因此認定葉姓員警執法過當,逾越警槍使用的限度。
辯護律師在庭上表示「難道要被撞傷或撞死才能開槍?」
是否防衛過當的界線十分模糊。。。
在美國還曾經發生過警察執法過當槍殺了手無寸鐵的黑人引發爭議!
南卡羅來納州一名警察史雷格舉槍朝 50歲無武器的黑人男性史考特開了 8槍身亡。。。
白人警察史雷格截查一部車尾燈故障的防車時
50歲無武器的黑人司機史考特下車逃跑雙方一度糾纏
史考特開始往另一邊跑走,接著史雷格就朝他連開8槍
史考特倒地不起之後史雷格將一個東西丟到已經慘死的史考特身上,並用無線電跟長官報告他發現史考特意圖搶走他的電擊器後,出於性命擔憂所以開槍
幸好有人將這個影片公諸於世才揭發史雷格的罪狀!
另外他在拔槍前也未警告將開槍。。。
這樣的事件讓人值得深思,到底執法過當即適當的標準在哪裡?
大家怎麼看待這些案件!?
#大B哥 #持刀追砍 #美國 #執法過當 #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