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招募許可函申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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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招募許可函申請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律師真心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最近「鮭魚之亂」中,有不少人改名成為鮭魚,也有不少老闆說只要有改名成鮭魚過的,永不錄用。不過,老闆如果在求職者應徵時,真的以此作為拒絕錄取的理由,是否合法呢? 依照勞動部在網站上的說明,「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

  • 招募許可函申請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2 18: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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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鮭魚之亂」中,有不少人改名成為鮭魚,也有不少老闆說只要有改名成鮭魚過的,永不錄用。不過,老闆如果在求職者應徵時,真的以此作為拒絕錄取的理由,是否合法呢?

    依照勞動部在網站上的說明,「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從上面的條文看來,如果因為曾經有改名,而拒絕錄用,很有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這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開罰30萬元到150萬元。而且改名與否基本上在戶籍謄本才看得出來,而戶籍謄本可能是「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員工不一定要給。如果強迫給,這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開罰6萬元到30萬元。

    至於實務上很常發生的年齡歧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針對常見的年齡限制,進一步說明,立法意旨在於雇主在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求職或就業過程,不得因年齡因素而對之為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是無論雇主係以直接以年齡因素,設定為僱用員工、解僱員工或給予員工福利之條件,或雖未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因素,並因該因素連結之結果,將與年齡發生必然之關連,終致員工將因年齡因素而與勞動條件發生牽連,都是就業歧視。……另勞動部103年9月9日函釋載明:「‧‧‧二、不論其對象特定或不特定,是否提出申訴,若雇主刊登之求才廣告有就業歧視情事,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已影響其就業機會,雇主即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三、案內事業單位無論透過何種代號於交友及社交平台上刊登限制年齡之求才訊息,若確有徵才之意思表示,可認有影響使用該網路平台之求職人就業機會情事,得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論處。」經核上開勞動部103年9月9日函釋,係勞動部本於其權責所為釋示,未逾越法律規定,且該函釋內容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相符,亦與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意旨無違,本院自得援為判決之依據。經查,系爭徵才廣告內容既已載明:「30歲以下」等語,則31歲以上之求職者即已遭排除。上訴人雖主張:本件僅是初稿,上傳後發現錯誤,不到1天即撤除云云,惟上訴人確實上傳於其官方網站,上訴人雖主張尚未展開應徵作業,惟其招聘廣告行為,確已致使不特定超過30歲以上求職者失去公平就業機會,自屬年齡歧視無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

  • 招募許可函申請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26 07: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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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愛延續的天使 台灣腦庫成立現曙光】歷經廿年爭取,台灣終於朝設立「腦庫」目標邁出關鍵一步。衛福部、法務部、科技部日前聯席會議做出重大決議,允許台灣腦庫可在捐贈者死後六小時內採集腦部檢體。專家認為,這有助於失智症等退化性神經病變及神經相關罕見疾病的新藥研發。


    台灣神經罕見疾病學會前理事長、北醫大台北神經醫學中心教授宋秉文說,小腦萎縮症、帕金森氏症、漸凍人等相關病友團體相當支持,自發蒐集同意書,至少收到十幾位病友同意書。小腦萎縮症病友協會秘書長涂衛成說,「器捐可以救人,捐腦也可以救人」。


    神經退化性疾病以及神經相關罕見疾病樣態複雜,已有超過一五○個先進國家成立的腦庫,以病理切片作為研究基礎,研發更精準的治療。台灣目前卻只能申請外國人的腦檢體做研究。


    宋秉文表示,腦組織是神經醫學研究的寶庫,有助確實了解疾病生理、基因突變造成的腦部結構或成分的變化。過去因為研究阿茲海默症、帕金森氏症等患者腦部檢體,發現患者缺乏特定神經傳導物質,才能研發出多項藥物。


    台大醫學院病理學研究所所長鄭永銘表示,腦組織的蛋白及RNA崩解速度快,最慢六小時內得採檢,但現行規定「解剖」須先報請相驗,以致檢體品質不佳,不足以進行腦部細胞或基因研究。台大醫學院副院長謝松蒼表示,衛福部已函釋,採集死亡捐贈者腦檢體是以提供醫學研究使用為目的,只要符合「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相關資格條件及保護措施,可免報請檢察機關相驗,這是籌設腦庫的重大突破。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衛福部支持推動腦庫成立,目前國家衛生研究院有以搜集癌症檢體為主的人體生物資料庫,就是國家預算所支持,腦庫或許可考慮併入其中。


    ■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 2020論壇發展計畫 - 「臺灣腦組織資源聯盟建置策略」簡介

    ➥議題召集人:謝松蒼教授、宋秉文教授
    人腦的收集與研究是促進腦科學發展的重要環節,遺憾的是,臺灣至今並沒有收集國人腦與相關組織的機構。為彌補這個缺憾,並迎頭趕上世界各國的腦科學研究,腦庫工作推動小組正在籌備建置「臺灣腦組織資源中心」(簡稱臺灣腦庫)。

    在國家衛生院論壇的支持下,腦庫的規劃被選為108年的議題之一。藉由召開工作會議與專家會議,並參與政府部門的協調會議,解決了法規方面的問題。

    然而,許多腦庫建置與運作的實務問題,隨之浮現出來,這些包括以生物資料庫建置腦庫的相關辦法與文件尚未完備、腦組織資源之收取與使用的標準流程尚未完全建立、病歷與診斷資料的處理尚未完整規範、專業醫師以及技術行政人員的培訓計畫尚未確定、招募志工與對外宣傳的機制尚未落實等。腦庫工作小組已經開始推動與接受捐腦同意書,上述這些的問題亟待解決,使腦庫可以順利成立,是必要且刻不容緩的。


    【Reference】
    1. 資料 來源:
    udn.com 聯合新聞網:「腦庫成立現曙光 腦捐贈者死後6小時內可採檢」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4171329

    2. 影片 來源:
    大愛電視 DaAi TV
    https://youtu.be/99UXMigcFSY

    衛生福利部
    科技部

  • 招募許可函申請 在 TAVAR 台灣虛擬及擴增實境產業協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6-04-26 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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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VAR協會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召開 #TAVAR協會成立之旅

    盼了許久,我們總算在4/13日拿到了內政部的許可函,可以正式跑成立籌備會、會員公開招募、以及最重要的會員成立大會。

    我們一點時間都沒浪費,在今天的下午,我們召開了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共有超過20位協助協會成立的發起人到場,選舉出七位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審閱並通過了協會的章程草案和會員申請書! (((我們總算可以正式招募會員了!! 灑花~~‧★,:*:‧\( ̄▽ ̄)/‧:*‧°★*

    協會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會議記錄可從以下網址查看:
    https://goo.gl/rdWn50

    明天起我們也會正式公告會員申請流程和 #開放會員申請,請大家密切期待粉絲團的公告唷! TAVAR會與大家一起手把手推動台灣VRAR生態圈發展!

    TAVAR第一次籌備大會,大雨迎接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