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拒絕給付扶養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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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拒絕給付扶養費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母親節前夕 #社會局竟欺負弱勢單親的新住民媽媽 下禮拜天就是母親節,我卻接到一個令人痛心的陳情: 一位 #弱勢單親的新住民媽媽,獨自撫養2位女兒,每個月收入只有代賑工的1萬4000元,扣除每月房租1萬元,剩下的4000元根本不夠母女3人的生活費,更別說還有一位1歲2個月幼兒的奶粉、尿布錢💔。 ...

  • 拒絕給付扶養費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30 18:5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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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親節前夕 #社會局竟欺負弱勢單親的新住民媽媽

    下禮拜天就是母親節,我卻接到一個令人痛心的陳情:

    一位 #弱勢單親的新住民媽媽,獨自撫養2位女兒,每個月收入只有代賑工的1萬4000元,扣除每月房租1萬元,剩下的4000元根本不夠母女3人的生活費,更別說還有一位1歲2個月幼兒的奶粉、尿布錢💔。

    而她的前夫在離婚後從此離開台灣、不知去向,她 #從未拿到任何扶養費。照理說,她的狀況是符合社會局中低收入戶資格,並 #可領取生活津貼。但社會局因為她和前夫的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前夫需支付8歲長女3萬元生活費,因而拒絕發放生活津貼❗️

    社會局說,除非1.離婚協議書更改為不用給付扶養費(人都不知去向了怎麼改協議書🙄),或是2.走法律程序取得債權憑證(時間曠日費時,期間生活怎麼過,沒錢生活又如何打官司🙄🙄),#官僚文化、#不想解決問題 的心態非常嚴重!

    前夫從未給扶養費的事實社會局視若無睹,不願和國稅局確認,也不願查媽媽的存摺是不是真的有錢進帳,就 #殘忍的拒絕給予生活津貼。

    媽媽告訴我:她很希望、也很努力的想把兩個孩子帶大,其他別無所求,但因為生活真的快過不下去,實在有多次想要尋短,我聽了真的、真的很痛心,今天是 #國際不打小孩日,這位媽媽在生活的龐大壓力下,給孩子的教育不是打罵,而是堅強和滿滿的愛,但難道這就是台北市社會局對待弱勢單親媽媽的方式,#你們的良心在哪裡?

    今天我在議場要求台北市社會局周榆修局長,先發放緊急救助金給媽媽,周局長連講8次「我們來處理」,且會在一個禮拜後告訴我怎麼協助;也低頭坦承,法規確實有很多和實際情況有落差的地方,但為什麼一定要等到真的有民眾找我陳情,#要我說了周局長你才肯重視呢?

    求助台北市社會局失敗的案例有太多太多,我已經接到不只一案,甚至多次透過自己的關係,找民間企業幫助這些弱勢家庭,如果你也一樣找台北市政府求助未果,請和我與服務團隊聯繫,你們的生活權益,我會努力爭取。

    ☎️服務處聯絡電話:02 2729-7708
    🏠服務處地址:台北市信義區虎林街164巷68號
    也可以加我line一起聊聊 :lin.ee/ckbHGYA

    #送給社會局六個字 #找回良心而已 #弱勢市民姐給你靠 #捍衛市民權益

  • 拒絕給付扶養費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7-07 12: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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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vol. 7』

    不當得利

    👉【問】
    小新至銀行匯款2千元,確打錯帳號把錢匯給了又又,該如何請又又返還?
     
    👉【不當得利要件】
    ★一方受有利益:包括現存財產增加,或財產應減少而未減少。
    ★他方受有損害:包括現存財產減少,或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
    ★利益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無法律上原因:包括自始無法律上原因如無債清償,或嗣後無法律上原因例如契約解除。
     
    👉【不當得利效力】
    ★獲有不當得利之人應返還其利益。
     
    👉【例外不得請求返還的情形:民法§180】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例如給付子女扶養費。
    ★清償到期前之債務。
    ★明知無給付義務時仍清償債務:例如50年前的借款,因時隔過久逾請求時效,債務人可以不必清償;但債務人良心發現而清償後,不得再主張不當得利要求返還。
    ★因違反法律規定或善良風俗而給付時:例如包養小三或賭債。
     
    👉【答】
    又又帳戶無故多了2千元,此種無法律上正當原因而受有利益,且因此造成小新的損失,已構成民法的不當得利,依法又又必須負返還責任。小新可先請銀行代為通知對方,請求又又返還款項,如果又又已收到通知,仍拒絕返還款項,小新可透過訴訟方式處理。

    #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You-Sin Chen

  • 拒絕給付扶養費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10-07 23: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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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嫁可以改子女姓氏嗎?」

    自從事務所被當事人頻頻問這個問題,才知道原來現代女性越來越多已經不囿於傳統的觀念,開始有人認為小孩跟著我是我在養,憑什麼姓前夫的姓?

    所幸,我們的法律也是與時俱進,來看看民法1059條第5項的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我們也找到兩個判決案例來給大家做個參考喔!

    第一個案例是夫妻雙方離婚後,小孩跟著媽媽及外公外婆家生活,而父親卻多年不聞不問也沒有按照離婚協議給付扶養費,於是法官以下列理由判決小孩得改母姓。

    「相對人(即孩子父親)多年未對聲請人予以聞問,亦無盡扶養之責,如聲請人仍從父姓,會對其就學及與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產生困擾。」

    第二個案例是父親於小孩出生兩年內就過世了,小孩由母親及外公、舅舅、阿姨等同住,兩方親友並無聯繫,小孩對爺爺奶奶並無印象,法官以下列理由判決小孩得改母姓。

    「相對人(即孩子父親)既已往生,照顧子女之重責均由母親承擔,如聲請人仍從父姓,會對其就學及與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產生困擾。」

    因此,關於改姓的確有其可能性。

    不過,因為民法規定子女得從父姓或母姓,我們聽到有些人是想改為繼父的姓氏,就必須要繼父收養該子女才有可能。

    而繼父收養繼子需要生父同意,除非有下列條件: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譬如過世)

    提供大家做參考,相信我,真的很多人問。

    可道律師事務所
    (02)2976-1611
    LINE諮詢帳號
    @taipei_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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