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拒檢逃逸法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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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拒檢逃逸法條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萬的網紅胡椒,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對不起,我是胡椒 我因攜帶超量香菜而觸犯《空汙法》條例中禁止民眾攜帶 「極重度汙染物」,逃跑過程中又嚴重違反《交管法》條例中 「速度超過規定之速限」「稽查取締時逃逸」等規範。我不該 帶領我團隊成員公然拒捕,在過程中不僅超速還逕自闖入私人 場域,毀壞私人物品等。...

  • 拒檢逃逸法條 在 胡椒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20 19: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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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不起,我是胡椒


      我因攜帶超量香菜而觸犯《空汙法》條例中禁止民眾攜帶

    「極重度汙染物」,逃跑過程中又嚴重違反《交管法》條例中

    「速度超過規定之速限」「稽查取締時逃逸」等規範。我不該

    帶領我團隊成員公然拒捕,在過程中不僅超速還逕自闖入私人

    場域,毀壞私人物品等。經過法庭協商後,法官同意給予我一

    個大澈大悟的機會,鑒於我網紅身份與社群影響力,可以登版

    的型式誠意道歉,以自身之過為範本,讓民眾們保持警惕。

    生活在屏東,空氣清新,從沒發現香菜味會造成他人不便,這

    舉動無疑是個錯誤,因此,我在此宣布———

    從即日起,我將成為「反香菜聯盟」的一員

    並將自己所擁有的香菜上繳銷毀。很感謝檢方念在我初犯的基

    礎上從輕發落,願意撤銷相關刑事告訴與適量的減輕罰鍰,

     現在的我已經深刻反省。


    胡椒 109年08月20日

  • 拒檢逃逸法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7-09 19: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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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要再說員警不能開槍】
    台鐵警察英勇殉職,讓不少人把矛頭指向「司法」,覺得台灣法官都亂判才會讓員警不敢開槍。但真的是這樣嗎?台鐵員警的案子,在法院看來真的不能開槍嗎?我用最近的三個警察開槍案來分析,告訴你其實員警可以開槍。
     
    🎸警察開槍的法律依據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警察遭遇拒捕、有危險狀況或持有兇器滋事等情況,是可以使用槍械的。
    可是刀槍不長眼,因此這個條例也規定警察使用槍械時要注意合理程度,如果危險已消失就要停止,而且不能傷及無辜。(第6條到第9條)
     
    不少人覺得警察就算能開槍,也會被所謂的「恐龍法官」判刑,所以才不敢開槍,我覺得這個說法不完全正確,尤其是看了幾則判決之後,我覺得最近的法官反而是認可開槍的,而且條件並不嚴格。
     
    🎸三個警察開槍案
     
    1⃣葉警案
     
    葉姓警察發現竊盜罪通緝犯,持槍上前警戒請求下車受檢並強開車門,葉警對空鳴槍後駕駛仍不下車,於是朝向汽車內開了三槍,擊中駕駛腿部。駕駛堅持駛離不遠後墜入田埂,葉警追上發現駕駛已昏迷,送醫急救仍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葉警主張自己是要阻止駕駛衝撞與逃逸行為,而且害怕駕駛撞到自己才開槍;開第一槍後不確定有無打到人,才加開第二、三槍。
     
    法官認為,確實駕駛是通緝犯且拒捕,因此警察依法得以開槍。但問題是,開槍也要注意程度與必要性,在看了監視器與各項證據認為,葉警當時所佔的位置不可能會被汽車撞到拖行,而該車也 #只有倒車逃離而沒有衝撞的行為,因此並沒有「開槍以自保」的情況存在;這個通緝犯的罪刑 只是竊盜罪,並 #不是重大犯罪;而詢問派出所所長,所長也說碰到駕駛拒捕, #有些警察會對車子打,一般員警不敢對人打。只是為了追捕竊盜,又沒有傷及自己或他人的危險狀況存在,葉警卻對著罪犯腿部開三槍,超過法律上的必要性。
    法官最後考量葉警出於積極執法的正當目的,且素行良好,只是誤認了開槍的正確方式與時機,最後判業務過失致死,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詳情請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88號刑事判決)
     
    2⃣劉警案
     
    劉姓警察執勤時發現一輛贓車,趨前盤查,結果駕駛加速駛離拒檢,擦撞一旁警車,並穿越另一個攔截點,最後停靠在路旁。員警追上後持槍至汽車旁邊警戒,見車子滑行即開槍射擊,擊中副駕駛後腦致死亡。
    劉警主張自己是要避免贓車逃脫,而且覺得這台贓車逃逸許久,應不單純,因此才在看到汽車往前移動時開槍,但原本只是想射擊輪胎,不知道為何造成這樣的結果。
     
    法官認為,贓車駕駛拒捕加速逃離,還極力逃脫攔截點,因此警察依法可以開槍。可是,劉警與在場其他員警也承認,#駕駛沒有衝撞人的危險存在,只是想要逃離,而整段追捕的過程中,#駕駛與車上乘客都沒持有危險物品或對員警施以暴力。#為了攔下一個脫逃的汽車,卻開槍打死乘客,已經超過了法律上的必要性。詢問了當時攔截點的另一員警,#另一員警於贓車脫逃時也有考慮拔槍,但最終決定不拔,因為「擔心傷到車上的人」。從這些角度觀察,劉警的手段確實不合理。
    法官最後認為,劉警沒考量這只是個竊盜嫌疑犯,用「生命危險」換取執法順利,不顧現場人民的安危,不符合開槍的法律必要性。但因劉警是出於積極追捕的意思,也與死者家庭達成和解,最後判業務過失致死,處5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詳情請看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矚訴字第23號)
     
    3⃣張警案
     
    張警於執勤中看見一台疑似警車追逐,而嫌疑車輛駛上人行道,因此前往追捕。車輛因撞擊路上車擋而停下,張警便立於車前持槍嚇阻。駕駛不聽,於是持槍朝車輛射擊兩槍,其中一槍命中駕駛腹腔。最後駕駛倒車又撞到另一騎樓柱子才停止,經送醫後因出血性休克死亡。
     
    法官認為,駕駛是 #準現行犯,又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因此張警依法可以開槍。駕駛在撞至車檔後仍未下車,而 #附近又人潮眾多,為了阻止駕駛,張警持槍射擊車輛是合理的,而且 #張警是瞄準輪胎,第一發確實擊中,但第二發因車輛移動而擊中駕駛,可以推測張警有極力避免造成他人傷亡,符合法律上的必要。
     
    這個案子跑到二審,法官更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為了阻止車輛行進、保護附近人潮的安全, #即便張警的第二發是直接瞄準駕駛射擊,法官都覺得合理。
     
    最後,法官判處張警無罪。
    (詳情請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1017號刑事判決)
     
    🎸這些判決沒有任何一個法官說「警察你不准開槍」,甚至有一個說「警察瞄準人體也是合理的」。
     
    從這三個判決可以發現,法官認為警察「可以開槍」,問題只是怎麼開、開哪裡而已。
    在拒捕或危險犯罪的時候,員警都可以開槍,而開槍的標準很簡單,如果案發當下有傷及員警或他人的可能性,員警朝人體開槍也是合法的;如果案發當下沒有傷人的可能性,你還是可以開槍,但應該用阻止性的射擊,例如射擊輪胎。
     
    用這個標準來看台鐵案,我覺得該名員警如果看到那位無票上車的乘客亮出刀械揮舞,其實是可以開槍,而且會被法院支持的!誰說員警不能開槍?
     
    我不相信這些判決,警察機關沒有看過並把他納入員警的執勤教材或手冊中。如果真的沒有,你覺得是判決的問題,還是警察訓練的問題?
     
    司法確實會影響員警執勤,但我覺得至少在用槍上面,司法的影響沒有鄉民們想像的大,甚至是支持員警開槍的。
     
    當然,你可能會說:「還是有兩個被判刑啊!」
    看看這兩個判決,兩個都判6個月以下,而且可以易科罰金。這是什麼意思?意味著你有繳罰金然後不被關的機會,而且只要5年內沒有犯罪,也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犯罪紀錄。請不要忘記,這兩個被判刑的是真的「超過必要性」,這個結果其實代表即便員警違法,法官都會大大的手下留情。
     
    不看判決,來看法條,不管員警開槍是合法或違法,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的規定,造成傷亡的賠償責任也是由政府出,意味著法律也是站在員警這邊的。
     
    🎸開槍不是重點,重點是我們能做什麼來保護員警的人身安全?
     
    據新聞報導,其實當時李姓員警身上是有配槍的。那麼到底為什麼當時該員警不開槍呢?
     
    一方面可能是因為犯人持刀太臨時,根本無人能預料,因此徒手反制才是最好的辦法;二方面可能是李姓員警顧及車上乘客,貿然開槍就算能制伏罪犯,但更可能傷及無辜。那麼或許我們該思考的是,除了開槍以外,難道沒有別的方法保護員警了嗎?
     
    很多人提出警棍、辣椒水,我覺得都是適合在密閉空間使用的警察權力;而現行規定也是要求兩人同時執勤,或許也是保障員警的一種方式。然而,這兩點在本案似乎都沒有做到。那為什麼沒做到?
     
    而回到最根本的問題,為什麼會有人因為心理壓力、經濟壓力,就選擇隨機傷人?要怎麼找到社會中的這種人,在他們傷害人之前先行介入、保護甚至治療,以避免下一次再發生?
     
    這些問題都沒有正確答案,但我們不能放棄去找答案。罵犯人、罵司法、罵政府都沒有用,個案已經發生,想辦法避免下一次的危機,才能真正能保護員警。

  • 拒檢逃逸法條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0-22 15: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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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法重罰攔檢不停 捍衛警察執法尊嚴】

    有民眾之前在臉書和我陳情,反映許多酒駕的人因為拒檢而衝撞,到最後造成執勤的交通員警和民眾受傷。事實上,台灣過去有多起拒檢肇事的案例,不論是因為酒駕或是其他原因違規而遭遇攔查,駕駛人往往都因為心存僥倖而拒檢逃逸、甚至造成警民受傷。

    而陳情的內容也附上一段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的影片,訴求「攔檢停車罰九萬、攔檢不停罰三千到六千」來爭取社會各界對於修法提高罰則的認同,時任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長的現任警政署長陳家欽也公開支持應該要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要求一般違規拒檢的罰則應該比照同法第35條的酒駕,不要讓違法者有僥倖心理。

    而這些心聲,我都聽到了。

    立法院上週五一讀通過我提出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修正草案」,提高攔檢拒停的罰則,對於依法執勤的警察同仁以及守法的用路人來說,未來將多一分保障。
    我知道提高罰則未必能百分之百杜絕拒檢逃逸,但是不修法、漏洞只會更大,唯有透過修法才能把違法者的僥倖心理壓縮到最小,保障警察同仁的安全並捍衛執法尊嚴。

    請大家想一想:今天一個酒駕的人遇到攔檢,停車但拒絕接受酒測要被罰9萬,如果拒檢逃逸,只要藏匿到酒精消退、無法檢測出來的時候再到案,能夠說懷疑酒駕就罰9萬嗎?還是只能罰3千到6千?法條之間存在很大的漏洞,違法的人會心存僥倖,以後遇到攔檢就先闖闖看,闖過了還有機會只罰個不痛不癢!
    這樣的法規漏洞會讓台灣社會付出更大的成本。
    最後我要公開呼籲交通部與警政署能夠堅定支持修法,不要讓依法執勤的警察同仁與無辜民眾再受到傷害。

    謝謝民眾的陳情,毓仁會在國會繼續為你們而努力。

    影片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KaohsiungPolice/…/116916272989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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