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拋棄繼承逾期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拋棄繼承逾期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ycfsheep (框框好)看板LAW標題[問題] 拋棄繼承過期時間Wed Feb 6 23:...
板上大大好 小妹有一事相問
因為住桃園關係所以我們家很少跟住台北的叔叔來往
前年叔叔過世後,也是匆匆到台北上個香就回桃園了。
所以也沒有想到叔叔未婚膝下無子女,爸爸是繼承人的問題。
直到去年年底突然收到中國信託寄來要求爸爸繼承債務的資料,
才知道爸爸是繼承人,以及叔叔在外有欠債的問題......
民法1174條中有說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請問"知悉繼承之日"指的是叔過世後,直接開始算的三個月嗎?
或是收到債務通知才知道自己要"繼承"債務的那天算起?
說實在也是我們自己不小心,當初如果想得周全些也不會有這些麻煩事,
但爸是辛苦人,突然又要背負債務...老人家非常感嘆,不知是否有挽救方法?
煩請板上大大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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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1.1.127
可能我表達能力太差,我所表達的只是我們匆匆來匆匆去壓根沒想到是繼承人,
絕非連父母死活都不知......。
但的確是我們常識不足,所以本來也沒有要怪任何人,謝謝。
※ 編輯: ycfsheep 來自: 36.230.100.144 (02/07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