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拋棄繼承代辦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拋棄繼承代辦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拋棄繼承代辦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bushman (weery)看板PttLifeLaw標題[教學] 如何聲請拋棄繼承時間Sat ...


前言:

目前實務每天都有大量人士詢問拋棄繼承的相關事項,數量之多已達「人神共憤」的程度
,且聽聞請律師代辦拋棄繼承要價六萬,如果不是繼承人過多或是其他特殊情況,自己
申請就好了,實在不需要花這筆錢。基於拋棄繼承部分規定確實有模糊空間,這邊提供
一篇「聲請程序」的教學文以供參考,有錯誤或不足之處也請指教,謝謝。


一、基本考量

於2008年1月修法後,無論「拋棄繼承」亦或「限定繼承」的時點都是以「知悉時」起算
「三個月」,這點必須先行說明,因為許多人都還停留在舊法的印象階段。

對於是否要拋棄繼承,最為核心的思考是「資產遠大於負債」或是「怕麻煩」。雖然2008
年1月的新法略作修正,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年紀小於20歲的未成年人者
(依民法第1153條,嚴格而言包括「無」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條件僅負「限定繼承」的責任。
另不論是否為未成年人,於繼承後發生的保證債務,亦僅負「限定繼承」的責任
(參照民法第1148條第2項)。
就法律上可能的選項,似乎僅剩成年人才有辦理「限定繼承」的必要,但若被繼承人面臨
複雜的債務糾紛或者並未留下不動產,為避免複雜的債務問題,仍建議辦理「拋棄繼承」
以求法律上一勞永逸。


二、準備文件

1.被繼承人 (即死者) 的「死亡證明書」 or 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以上兩者二選一即可,死亡證明書是由醫院所開,至於除戶戶籍謄本則去戶政事務所申請
。因為全國戶政連線,除戶戶籍謄本無須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2.拋棄者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與印鑑章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30010
(印鑑登記辦法)

a.首要必須處理的問題是「印鑑證明」與「印鑑章」。須特別注意的是,這兩者皆須至
拋棄者「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 (參照印鑑登記辦法第2條)。其中,
「印鑑登記」原則須由本人辦理,但亦有7項例外規定,譬如人在外國則可以去駐外使館
辦理認證代替 (參照同法5條)。

b.至於未成年人不用特別申請,用法定代理人即可,不過這邊有個問題—是否須父母共同
代理? 也就是說,如果只有一方代理聲請拋棄繼承時該怎麼辦? 參照民法第1089、1090條
,法院可依職權以子女的最佳利益決定之,所以僅有父母一方亦可代為聲請,交由法官決
定。

c.至於「印鑑證明」可由本人辦理,亦可由委任人辦理,惟受任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與委
任書 (參照同法7條)

d.另需特注意的是,需附拋棄者的「戶籍謄本」 (全國戶政連線,各戶政事務所皆可聲請)
,如果有數個拋棄者,且拋棄者並非同一戶籍,每戶皆須申請一份戶籍謄本,如果要避免
問題或看不懂我在說什麼,很簡單,有多少人要拋棄,就申請多少份戶籍謄本吧。

講半天,最簡單直接、避免問題的方法,就成年人而言,自己去辦比較不會出問題,就
未成年人,由父母辦一辦,到時候父母共同去法院填寫聲請書最方便。


3.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7.doc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a.依據民法1174條,須以「書面」對其他「應繼承人」進行通知。目前實務上有兩種方法
,一種是寄信給對方,附上一張「繼承權拋棄通知書」以及「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
前者是通知對方用,後者則是希望對方可以寄回來。
另一種方法,則是將「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的內容寫成or打成「存證信函」的格式,
寄給對方並取得「回執」。

b.在此建議採取最為保險的,也就是後面的作法,以「存證信函」通知。由於有時效的
問題,建議寄出存證信函後,即可向法院遞狀聲請拋棄繼承,毋庸等到收到回執,等開庭
時法官要求的話再補上即可。

c.就簡便的作法而言,只須寫好一份存證信函後,記得把「收件人」以及「郵寄地址」
那欄空下,拿去影印n份,只需針對每一個不同的應繼承人填上姓名以及地址即可。
如果之後法院請你補件再補「回執」或其他東西即可,以免錯過時間。

d.實務上常常見到的問題是,如果不知道其他人住哪裡怎麼辦? 原則上盡量寄,真的不知
道的話也沒辦法了,只是開庭時可能要證明確實「不能通知」(參照民法1174條第3項)


4.繼承系統表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5.doc
(繼承系統表)

a.繼承系統表是一張填寫繼承順位的表格。填寫此表時須特別注意「代位繼承」的問題。
舉例而言,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去世,則該先行去世的「子女的子女」則亦
有繼承權。相反的,於被繼承人去世時仍存活的子女,則其「子女的子女」依法完全沒有
繼承的可能 ,第1234順位皆不符合,因此並無繼承的問題。

b.此表格也請盡量填寫,如果有寫不出來的部份也就算了,到時候再跟法官說。


三、程序


1.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zi-41.doc
(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辦理拋棄繼承原則上須至被繼承人戶籍地的法院辦理 (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44條),若不知
道該地法院為何,請參考「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不管是親自送件、請別人代送或
是用寄的都可以,因為遞送書狀皆不需本人親自為之,可以請任何人代送,也不需要寫委
託書。如果要用郵寄的,可以去郵局開1000元的匯票,抬頭就寫法院名稱,
譬如「板橋地方法院」,看你是要寄給哪個法院就寫該法院名稱。


2.填寫拋棄繼承聲請狀

拋棄繼承聲請狀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40.doc

繼承系統表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5.doc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37.doc


3.繳交1000元費用

須特注意的是,有的法院可以n個繼承人共同寫一份聲請書,只需繳1000元,有的法院要求
每個拋棄人都須寫一份聲請書,可能需花費n個1000元,這點必須注意,建議跟當地法院
詳細詢問。如果可以,當然所有繼承人一次辦好,省時又省力。


有任何問題,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洽詢,請參考板橋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
電話:02–22616714
訴訟輔導科分機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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