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舊手機裡發現一張手抄賴香吟小說《翻譯者》句子的照片,內容是:「也許,當我們能夠不慌不忙摸索生命自在的時候,所謂『活著』就只是剩下一小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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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時讀完小說,是在自北海道返國之後(沒錯,我學生時代好逸惡勞,不做實驗、壓榨學弟妹、傾家蕩產花錢請槍手寫論文)。那段時間也讀了五六本夏目漱石的小說...
前幾天在舊手機裡發現一張手抄賴香吟小說《翻譯者》句子的照片,內容是:「也許,當我們能夠不慌不忙摸索生命自在的時候,所謂『活著』就只是剩下一小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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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時讀完小說,是在自北海道返國之後(沒錯,我學生時代好逸惡勞,不做實驗、壓榨學弟妹、傾家蕩產花錢請槍手寫論文)。那段時間也讀了五六本夏目漱石的小說,但其實二者間並無關聯。為了省買書錢(這樣才可以買機票),除了直接窩在書局就地閱讀之外,向學校圖書館借閱同樣不失為好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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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離學生身分後,回想起來,學校總圖藏書包羅萬象,簡直能稱為寶庫。學生甚至享有優厚的待遇,例如,研究生可借閱的圖書高達五十冊,每本借期一個月,要是沒辦法在期限內讀畢也無妨,續借最多可達十一次,在沒有人搶書(預約)的情況下,持續持有同一本書一年倒也並非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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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眾多讀者服務中,最令我相見恨晚的是「圖書資料推薦服務」。由於圖書館的經營目的及運作模式與書店不同,不會時時更新、添購最新的出版品,於是若有想看的新書總圖並未收藏,就可以透過推薦系統向校方申請。同一位讀者每學期至多可以推薦並獲圖書館同意採購且擁有優先借閱權的圖書資料,以中文五種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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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者》正是透過這種方式成為館藏。而後我陸續推薦了幾本感興趣的圖書,其中包括我畢業前夕才收到圖書到館通知的,也許這一輩子都不會拿起來讀的,但卻認為堂堂一個國立大學總圖怎麼可以沒有的──《液態現代性》。很顯然,齊格蒙.包曼的這本書沒有讓我動用優先借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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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瀏覽新聞才知道原來《翻譯者》的出版因涉及版權爭議,導致新書上架不久便全數回收下架不再販售。事隔三年,我已記不清小說詳細的內容,當時動筆寫下句子的前因後果也早已遺忘,只記得整體的閱讀感受是美好的,是喜歡這位作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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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省去釐清上下文的力氣,單看抄錄的句子,第一個反應是感嘆馬齒徒增,但隨之而來的卻是慶幸自己依舊為了生活中許多大小事產生必要與不必要的情感。熟悉了別離的時刻就到了,能夠從容自在去面對了可以面對的時間也就不多了。不免覺得很多事情皆是如此。轉眼間,替代役的役期剩不到三個月,那些習以為常的日常,終於還是會結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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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室友想看冰島照片的要求所以來po一張
#什麼時候可以跟室友聚餐
想看翻譯者不專業讀書心得可點 #賴香吟翻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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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8號判決表示,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所謂因同一侵害原因事實,係指受利益與同一侵害事實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言,此因果關係是一種法律評價,非自然意義下之條件關係,其判斷基準,須符合法律規範意旨,且利益與損害須具備一致性。
其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指出,承租人於原有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繼續為租賃土地之使用收益,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參酌民法第451條規定之立法精神,應認為係以改建物不堪使用為期限而新成立租賃關係。
末者,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26號判決有謂,鄰地所有人若出具未附期限之土地同意書,致使用執照註記之鄰地土地套繪無期限,且無從於土地使用關係消滅時申請廢止原核可之使用執照並解除套繪管制者,自有違財產權之保障,而屬對鄰地所有權之妨害。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勞工爭訟解僱之合法性時是否適用權利失效理論?
✏當事人預期將來成立雙務契約而先為給付,嗣契約不成立者,得否援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當事人返還已為之給付?
✏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之「同一侵害原因事實」應如何判斷?
✏民法第216條第1項所謂「所失利益」究竟應如何認定?
✏出賣人已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然尚未交付予買受人,而繼續占有者,是否構成無權占有?
✏承租人租地建屋而未約定租期,嗣房屋不堪使用而改建,出租人不即為反對之表示,並繼續收取租金者,雙方當事人是否默示更新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
✏若所有人之土地遭套繪管制,需經鄰地所有人辦理農舍變更為住宅始得解除者,所有人得否行使妨害除去請求權,訴請鄰地所有人辦理刪除套繪管制之登記?
✏附屬建物應如何判斷?
✏設置網頁連結他人之網頁資訊者,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第25條?
✏董事得請求查閱、抄錄之公司資訊界線為何?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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