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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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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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通常簡稱「閱卷」,透過閱卷,當事人可以知悉其他當事人所提供的訴訟文件、證物,以利自己可以釐清整個訴訟情形,才能在訴訟中有效進行攻擊防禦。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控以刑事罪名的被告不能適當的了解自己被控的依據以及證據,相對於追訴者,可能會處於資訊弱勢狀態,難以在刑事訴訟中為自己辯護,影響被告的防禦權。
大法官也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第762號解釋中說,如果不當限制被告的閱卷權,可能侵害被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就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說什麼,最近刑事被告的閱卷權又邁進了幾個大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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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大步:羈押審查閱卷權(釋字第737號解釋)
刑事訴訟法最一開始(23)只有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後來(71)因為偵查不公開,增加限於「審判中」的文字,明文規定只有審判中可以閱卷,偵查程序中則不能閱卷。
但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羈押制度」,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對被告的基本權有重大的限制。大法官於釋字第737號解釋中認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現行(106)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即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不過,閱卷範圍不是毫無限制,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也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但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也就是說,要嘛讓被告知道,要嘛不能用來作為羈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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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大步:被告無論有無辯護人,都有權利知道卷證內容(釋字第762號解釋)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原本的用意是要讓因為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也可以獲悉卷證內容,因此請求的主體只限於「沒有辯護人」的被告。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認為,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現行(108)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刪除「無辯護人」的要件規定。另外新增第3項,被告甚至可以在審判中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直接檢閱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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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大步: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卷宗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是現在科技發達,實務上早就鮮少人用抄錄的方式來閱卷,而幾乎是用「影印」的。
新法從善如流,把「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改成「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新增了「重製」的方法,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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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卷的時候,有什麼是需要注意的嗎?
卷宗、證物是審判的重要依據,為了避免卷證遺失,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原則上只讓具有「專業能力」及「倫理規範」的「律師」檢閱。
根據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以下是幾個需要特別注意的:
第18點: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第21點:
「律師得帶同助理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及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姓名。但 #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
而無論是被告或辯護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以及33條之1第2項都有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能公開、揭露或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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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如下:
法律老百姓:★(1/5)
對法律沒有特別知識的普羅大眾。
法律愛好者:★★(2/5)
對法律有一點點興趣的入坑者。
法律新鮮人:★★★(3/5)
已經入坑的悲慘法律系學生。
法律研修生:★★★★(4/5)
想再更精進的法律系學生。
法律專門家:★★★★★(5/5)
專業領域研究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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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這邊想請問「口頭問屋主房價」跟「線上議價」的差別?
不是都是詢問屋主房價嗎?
A:口頭問屋主房價那個跟線上議價是不一樣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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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議價:
就是正式的出價及回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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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首次購屋,不太知道簽約要準備什麼文件或資料?
議價完成、決定購屋,什麼時候以及要怎麼付款呢?
A:付款相關資訊都會明載在買賣契約裡面。
購屋買家需準備以下物品:
• 定金收據(要約書或斡旋金收據)
• 身分證正本
• 印章(買方為公司法人時,須備妥公司大小章)
• 身分證明文件三份(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買方為公司法人時,公司(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影本
• 簽約款(各期價款應以現金、即期支票給付或以匯款、轉帳入履保專戶內)
• 預付規費(印花稅、地政規費、交屋時結算多退少補)
• 服務費頭款
• 買方授權代理人之授權書
• 貸款應備文件
(1)借款人及保證人財力證明(扣繳憑單、存摺影本、薪資表或在職證明等)
(2)保證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3)借款人的駕照或健保卡
4.我要再去看屋前就先去找好房貸的銀行,
還是等確定購屋之後再處理就行?
A:一般客戶購屋如果需要貸款,通常會自行在評估購買房子期間尋找貸款銀行,有些客戶自己已經有配合的銀行就不會要我們協助。
窩牛網業務也會協助提供配合銀行給買家評估貸款條件,
每家銀行條件不一樣,所以買家都會多比較。
我們有提供配合的銀行資源,例如台新,新光,富邦,等。
只要客戶有需求我們都會協助
5.如果我要辦理貸款買屋,
我知道政府有青年首購的貸款專案可用?
這部分你們會協助辦理嗎~還是我都要自己先去找好再來~?
A:我們提供協助客戶尋找貸款,只要有需要都會提供。青年首購只要買家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辦理,名間銀行或是公銀都會辦理。
6.聽說好像有些房子適用補助提款,有些不適用?
或是超過10年屋子,有修繕費用補助?
A:一般買房的人要現成好的房子,
政府的補助修繕等條款只要是針對目前既有屋主做一些大樓改善。買房的人一般不會考量到修繕條款是否適用為購屋的考量,因為如果有要修繕,通常就直接找更好條件的房子購買。
7.那我看到照片上有的家具,到時購屋可保留的內容物,是以照片上有的東西為準嗎?還是我自己要跟屋主談呢? 如果這些東西我不要可以折現嗎? 如果討論過程有糾紛的話,這部分窩牛網會協助協調嗎?
A:一般買賣是以屋主現況及固定物(例如冷氣,廚具,固定家具等)為交屋及買賣範圍。活動家具等是不含的,除非是在談判過程中要求或是屋主主動送為買賣的誘因。
過程若有糾紛,我們會協調。我們的專業把關就是確定屋主表態清楚,買家認定清楚,所有細項都在我們線上的屋況說明書裡面記載。
8、那我聽人家說通常買賣房屋,還有仲介費跟代書費要付,
那我看到 窩牛網 廣告打說:0元仲介費!那代書費呢?
A:買家是0元仲介費,
代書費就一般買賣家需支付給代書的,
(辦理手續,過戶,繳稅金等)。
9.我朋友說他以前買房的時候,遇到一個問題,
就是他去看房的時候,發現賣方當時還在把房子租給別人當房東中,租約也還在進行,這要怎麼辦? 看房的時候才會知道嗎?
A:買賣不破租賃,基本上如果買房帶租約那新買家就承接租賃合約變成新房東。我們都會提供租約或是充份揭露物件是有租客的,網路上看的到。
有些屋主不願意把租約公開在網路,可以理解,但是我們會要求揭露是有租約的。買家如果要買務必在買賣較以前會線下提供租約供買家檢視及瞭解。我們會查。屋主揭露不實的物件我們不接。
10、最後一個問題,簽合約的時候,
哪些條文是一定要仔細看絕對不能漏掉的呢?我有看到網站上說明有「點籍看謄本」,有哪些重要的東西是一定要注意的呢?
A:謄本裡面主要的用意,
是告訴你購買的產品的地址及規格是如同網站上所呈現的,我們這麼做就是不希望客戶有對產品規格有任何的不清楚。
外面很多仲介在網站上只提供整理過的資料,例如“總坪數”但是不拆分,我們提供完整資訊方便客戶檢視。
合約每項都要看,以便自己清楚瞭解買賣範圍及條款,不懂簽約前要問。我們都鼓勵客戶多瞭解,有問題一定要提出,買賣是重大決定,不能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