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承攬關係特徵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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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承攬關係特徵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分析/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之變化,面對我國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工作保護的方式,過去幾年經歷了對平台工作者之勞動關係為僱傭或承攬等關係的辯論後,有轉向借鑑「準勞工」...

  • 承攬關係特徵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7 0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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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分析/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之變化,面對我國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工作保護的方式,過去幾年經歷了對平台工作者之勞動關係為僱傭或承攬等關係的辯論後,有轉向借鑑「準勞工」此保障路徑之討論。邱羽凡老師介紹德國法自1926年勞動法院法第5條即納入準勞工於勞動保護制度,然亦發現準勞工身分認定之難度並不亞於勞工。復為避免事業單位在降低人事本之誘因下,大量排除工作者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外,讓勞工之身分取得反而形成例外,令這類工作者落入「去權利化」的危機之中,提醒立法者必須慎重立法,以保障此類勞工之權益。
     
    ✏關鍵詞:自營作業者、準勞工、經濟上從屬性、數位平台經濟、德國民法第611a條
     
    ✏摘要:
    數位平台經濟的發展帶動了勞動關係之變化,面對我國以勞工/非勞工的二分法來處理工作保護的方式,過去幾年經歷了對平台工作者之勞動關係為僱傭或承攬等關係的辯論後,有轉向借鑑「準勞工」此保障路徑之討論。本文介紹德國法自1926年勞動法院法第5條即納入準勞工於勞動保護,然亦發現準勞工身分認定之難度並不亞於勞工。復為避免事業單位在降低人事本之誘因下,大量排除工作者於勞動法的保護範圍之外,讓勞工之身分取得反而形成例外,令這類工作者落入「去權利化」的危機之中,立法上不可不慎。
      
    ✏試讀
    🟧德國法上準勞工之概念與規範
     
    德國法上關於準勞工之用語,Erich Melsbach早於其1923年之著作《德國勞動法》一書中已提出,不過在此之前關於工廠外的工作者、包含家內勞動等的討論,已經觸及準勞工的勞動保護問題。Melsbach主張勞動法上之保護至少應部分地適用於「不論在『廠場中』或是『在家中』或既非在該處亦非在此處提供勞務之人,即那些非屬勞工、但是在與勞工相類似的經濟條件下提供勞務者:準勞工。」Melsbach在此提出以「準勞工」來命名該類工作者的建議,但同時認為不應拘泥工作地點的所在,亦即工作場所(Ort)並非決定準勞工身分的要件,而應以「經濟上從屬性」列為準勞工身分的唯一成立要件。Melsbach提出準勞工的概念後,隨後被學者Hueck與Nipperdey所採納,並於1928年於所著《勞動法教科書》中提出「家內勞動者與其他準勞工」的章節,可知德國法對於準勞工的討論與研究由來已久。
     
    🟧準勞工定義與經濟上從屬性之分析
     
    準勞工之出現雖繫於經濟上從屬性(經濟上依賴性)的保護,其理由已如上述,但德國法上並無一致之準勞工定義,而是於準勞工所適用之各該法規中為分別為定義,主要包含勞動法院法(Arbeitsgerichtsgesetz, ArbGG)、聯邦休假法(Bundesurlaubsgesetz, BUrlG)、團體協約法 (Tarifvertragsgesetz, TVG)、勞動保護法(Arbeitsschutzgesetz, ArbSchG)、照護時間法(Pflegezeitgesetz)、一般平等待遇法(Allgemeines Gleichbehandlungsgesetz, AGG) 與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然上述德國法多數規範均延續勞動法院法第5條第1項中段之規範,即「以及基於其經濟上之依賴性而視為準勞工之人亦為適用本法之勞工」,以「經濟上依賴性」為準勞工之特徵,惟獨於德國團體協約法第12a條第1項第1款中使用「經濟上從屬性」:「具有經濟上從屬性且與可相互比較之勞工相比具有社會保護必要性者(準勞工)(以下略)。」雖有此用語之差別,然意義並無不同,因經濟上依賴性即是指工作者在經濟上從屬於受領勞務之人。
     
    🗒全文請見:自營作業者之勞動保護與「準勞工」立法之分析/邱羽凡(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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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攬關係特徵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10 07: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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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委任與承攬所組成之混合契約,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應如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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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由委任與承攬兩種勞務契約之成分所組成之混合契約,而彼此間之成分特徵不易截然分解及辨識時,其整體之性質既屬於勞務契約之一種,自應依該條之規定,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庶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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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攬關係特徵 在 李妍慧 Yen Hui Le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20 15: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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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工作型態跟工作方式不斷出現,現有的法律應該如何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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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宏輝提三大主張 力保外送員權益 》

    近來外送員事件引發討論,新竹市立委參選人鄭宏輝今(20)日針對外送員權益舉辦記者會提出三大主張,除支持外送員納保,更主張以明確的制度,區分僱傭與承攬關係,他也呼籲政府機關主動出擊,為平台業建立合法商業機制,邀請社會共同思考在新經濟模式之下,如何保障人員的安全、權益,記者會現場也播出外送員現身說法的影片,讓大眾了解外送員甘苦。

    鄭宏輝表示,近年來「共享經濟」興起,為許多產業注入新能量,但從前幾年的UBER納入運輸業管理,到這次外送平台都發生一些爭議,這樣的狀況屢見不鮮,公部門應該做足準備,讓相關規定跟上這波新興商業的腳步。

    「新創要顧,勞權更要顧」,鄭宏輝指出,根據勞動部周一公布的勞檢調查,全台於FoodPanda、Uber Eats兩大外送平台註冊登記的外送員共有5萬人。另根據其掌握,大新竹區兩大平台的相關從業人員至少有1千人以上,新創業者的商業模式,不應該建立在從業人員沒有基礎保障的之上。

    鄭宏輝現場提出三大主張,第一,「外送人員要納保」,勞保與健保,是所有勞工最基本的保障。第二,他進一步提出「新創勞權法制化」,盼新經濟來臨,制度也應該調整,主張以相關規定明確的標準區分僱傭關係與承攬關係,防止「假承攬,真僱傭」。

    第三,「輔導新創適應法規」,鄭宏輝表示,共享經濟是當今社會的新潮流,主張政府相關部門、法規應該要跟上社會的脈動與變革,採取主動積極的態度,協助業者釐清法規,並且輔導業者建立合法化的商業機制,不要等到事件發生才處理因應。

    鄭宏輝團隊現場也播出影片,訪談熊貓平台的外送員,他提到,他每次外送都會跑4-5個小時,晚間甚至會跑到凌晨1點,若遇上「夾單」 ,也就是一店多單,就得趕時間送餐,擔心意外發生他也自行額外加保,雖然他目前為兼職送餐,但他發現熊貓平台有越來越多正職投入,他們應該要享有勞健保。

    今日記者會現場,新竹市總工會榮譽理事長陳金源、康皓智律師、新竹市議員李妍慧、劉康彥、陳建名、施乃如、鄭美娟皆到場支持,共同為外送員權益發聲。

    新竹市總工會榮譽理事長陳金源表示,看到外送員出意外沒勞健保很心痛,新竹市20幾萬的勞工,勞動權益需要有人相挺,看到鄭宏輝這麼關心、支持勞工,為勞工發聲,雖然他為國民黨員,但他與勞工們都會支持鄭宏輝。

    現場也請到康皓智律師向大眾解釋,為何勞動部認定外送員與平台業者為僱傭關係,他表示,「承攬」與「僱傭」最大的差別在於是否有「指揮監督之關係」,外送員有四大特徵,包含身著服裝、使用特定樣式保溫箱、特定標誌貼紙,且若外送員不能完成任務,必須回報給平台,這四大特徵可證明平台業者對外送員有指揮監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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