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7
【108綜合所得稅申報資訊】
申報期間
由於疫情 依稅捐稽徵法§10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
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
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所得稅申報期間由5/1 - 5/31 延長至 6/30
夫夫 妻妻 夫妻 申報資訊
去年同婚元年結婚的...
0427
【108綜合所得稅申報資訊】
申報期間
由於疫情 依稅捐稽徵法§10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
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
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所得稅申報期間由5/1 - 5/31 延長至 6/30
夫夫 妻妻 夫妻 申報資訊
去年同婚元年結婚的伴侶們真的好為你們開心🌈
今年申報可以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108年度所得
當然108年度離婚的所得額也能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選擇最能節稅的申報方式
薪資所得
大法官釋字745號俗稱林若亞條款
薪資所得上多了費用核實認列費用
薪資總額3%為限有職業上的工具服裝及進修費能夠扣除
但不要高興的太早薪資222萬以上才有利呢
小窮鬼們還是乖乖定額免稅20萬的薪資特別扣除額就好
長照特別扣除額
若受扶養親屬有身心障礙
除了可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外
又同時符合衛福部身心失能相關門檻
可再扣除最新的長照特別扣除額12萬,合計共32萬
長照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都設有“排富條款”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長照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
(2)股利採分開計稅
(3)綜合所得淨額適用稅率適用20%以上者
受扶養親屬
未滿20歲之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其他親屬、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
因在學、身心障礙
或無謀生能力(重大疾病、監護宣告等等)
國稅局也將受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認定條件放寬
從免稅額8.8萬改成所得不超過基本生活費者也較為合理
股利所得
股利所得有合併計稅可抵減稅額8.5% 8萬為限
和分開按28%計稅計入應納稅額兩種方式
一般“全戶股利所得”*8.5%不超過八萬
合併計稅會較為有利,但若捐贈金額很大時
大筆的股利合併計稅能大幅增加捐贈的限額
但也涉及到基本所得額的計算
還是要按個別情況計算
找出最有利的方式
執行業務所得
像我們這些小民小眾的網beauty
全年度業配所得不超過18萬
根本繳不出什麼東西來的
所以說有廠商要讓我超過一下的嗎🙃
基本生活費
按納保法所設立人民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按主計處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所訂之
108基本生活費由17.1萬調高至17.5萬
若年收入不超過免稅額加標準扣除額免申報綜合所得稅
以單身又無受扶養親屬的小可憐來說
免稅額8.8萬+標準扣除額12萬
全年所得未超過20.8萬就免申報綜合所得稅
但有些所得會先被扣繳一筆
所以未申報可能損及退稅權益
如果沒有疫情的話 系上會去國稅局實習
五月我就在國稅局大安分局當報稅櫃哥了
但看來真的上天不想讓我去認識有錢人
看到綜所稅適用40%稅率 我真的直接嫁
若還是喜歡到國稅局人擠人寫申報書的
真的不要在問列舉扣除額跟標準扣除額
為什麼不能一起扣了好嗎
還有記得保持安全距離
好想接財政部的業配
記帳士會計師稅法考點都在其中
#稅法 #綜合所得稅 #稅務申報 #記帳士 #國稅局 #財政部 #coronavirus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長照特別扣除額
扶養兄弟無謀生能力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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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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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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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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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兄弟無謀生能力 在 祝太日常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有一天晚餐過後,舍監出門修理手機電池,回家時帶著一臉感傷的說,老婆,如果家用允許,我們平常也可以捐款給一些罕見疾病兒童。
.
我抬頭看他,怎麼了,忽然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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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晚上修手機的時候,在手機維修店裡看到老闆的小孩,已經不是嬰兒了,可是身上接了很多管子,看起來蒼白虛弱,是一個生病的孩子,心裡覺得不忍,即使現在醫學科技已經如此進步,小孩出生前幫助父母做了很多選擇,但是真的生下來時有特殊疾病的孩子,對家庭來說都是勞心勞力的事,所以,如果能力所及,我希望我們可以做點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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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平靜的跟他說,其實平常我都有在捐款到各類兒福機構,但我不會特定針對哪些族群,因為都是生命,各有輕重,盡力而為就好,他聽完也平復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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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好手機的一個假日,我們正在街頭閒逛,遇到國際特赦組織的人員在街頭募款,他聽了某些議題很感興趣,問我有沒有聽過,我說我已經固定捐款達二年以上了,我當然希望我能做更多,但我目前沒有能力再增加捐款金額了,對方聽了也很激動興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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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逛街時,舍監忍不住問我,所以妳知道那是在做什麼,而且有在捐款?我怎麼都沒聽妳提起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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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他說我因為第三世界國家的童工議題有去了解過,因為孩子的事情,是我當媽媽後心中最柔軟的一塊,只是都不是用家用去捐款,我都是每個月省吃儉用有餘裕能做就做,才會沒有跟你提過,還有我這個人夠低調,扶老太太過馬路我每星期都做,國定假日我還會多做二、三次,就算跟李小龍是師兄弟也不會到處去說,這幾年你都不知道也很合理(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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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烏干達,每兩個媽媽,就有一位是單親媽媽,平均一個家庭有六個兒童,沒有謀生能力的單親媽媽們,要負擔沉重的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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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幫媽媽們買台裁縫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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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由台灣女孩創立的「 MADUFAFA烏干達轉變生命協會」已經扶持過幾十個家庭走出困境,透過裁縫工作室,教媽媽們製作花布產品販售,使他們漸漸能夠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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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的工作室以及裁縫機已不敷使用,透過募捐而來的衣物、鞋、包,將在義賣後添購新裁縫機,為他們創造新生機,原來我們的努力,也能幫助她們改寫人生的故事篇章。
國家大事處理完,接下來我們來正視國際的事吧(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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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的二手衣,她的美麗生機 │時尚二手義賣派對
活動時間:109年1月18日(六)上午11:00至下午19:00
活動地點:以法蓮咖啡館(台北市大安區大安路1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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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現場有:
👉「烏干達生命轉變協會」創辦人Yoshiku分享勇闖烏干達華麗冒險
👉「時尚大道」有專業服裝顧問為您搭配造型,煥然一新做愛心
👉「獨家限量」烏干達手工製作花布包、髮飾、耳環
👉「全新名牌包」競標,讓妳敗家也敗得理直氣壯
👉「愛心無價」每一個妳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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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干達
#愛無國界
#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
#有功夫
#無懦夫
#別以為都是二手衣
#其實很多新衣
#不要那麼大聲不要讓舍監知道
#覺得活動很棒請廣發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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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太的台北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