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扣繳義務人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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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扣繳義務人罰則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08的網紅子雲老師的導師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4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原則:全面審查(功能最適說) (二)例外:判斷餘地(降低審查密度) 1.行政機關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專利法上對於何謂「高度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固應尊重主管...

扣繳義務人罰則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9-07 18:03:45

0901 我發現好多朋友 要考11月記帳士 這些是我最常見到的考題 和新修法的內容 啊沒考不要怪我 記帳士稅法預測及基本題型 稅捐稽徵法 §10 疫情延後繳納期間 §11-1擔保品修法的第四款土地部分 §26 因疫情延期或分期繳納時限 §27 因26條延分期仍未如期申報者應一次還清時限 稅務...

  • 扣繳義務人罰則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09 0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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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4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原則:全面審查(功能最適說)
    (二)例外:判斷餘地(降低審查密度)
    1.行政機關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專利法上對於何謂「高度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固應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惟主管機關之判斷所根據之事實,是否符合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原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如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主管機關判斷專利舉發事實所憑之證據,有顯然疏失,而為主管機關據為判斷之基礎者,其所為之處分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此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否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無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208號判決)
    2.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1)地價評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178號判決)
    (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22號判決)
    (3)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683號判決)
    (4)公立國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503號判決)
    (5)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6號判決)
    (6)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840號判決)
    (7)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號判決)
    3.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事後不可能重複
    (1)任用資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893號判決)
    (2)職務調動考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961號判決)
    (3)考試決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4)考績評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99號判決)
    4.涉及機關之預估或風險評估
    (1)媒體多元減損、言論集中化之預測評估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13號判決)
    (2)核能運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201號判決)
    (3)環境危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三)例外的例外:判斷瑕疵(J319不同意見書)
    1.程序是否違法
    2.事實認定有無錯誤
    3.逾越權限
    4.濫用權力

    二、行政裁量
    (一)原則:法院尊重(權力分立)
    (二)例外: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
    (三)實務見解整理
    1.裁量濫用
    (1)不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蜉空氣污染防制法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縱其罰鍰之上限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額度,然以到案之時間為標準,提高罰鍰下限之額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J423)
    蜉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之規定,係對於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者加予處罰,如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其處罰之方式為「按日連續處罰」,而「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惟其所定期限,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合理審酌。亦即就該案情形,其所定期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有實現改善之可能者,方符本案立法意旨。故法律縱對改善期限未設規定,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權。倘其任意裁量,致所定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者,則以該裁量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非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1號判決)
    (2)不當連結之禁止—汽機車行車執照之換發
    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704號判決)
    2.裁量怠惰
    (1)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罰則規定之裁量基準:「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20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二)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20萬元者,處1倍之罰鍰。」就應處1倍之罰鍰部分,為法定最高額度。稅捐稽徵機關如據以對應扣未扣稅額超過20萬元之過失行為裁罰,因其較諸故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為低,非不得依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將裁罰倍數予以調低,以示有別,而符合法規授權裁量之意旨。倘逕處1倍之罰鍰,未具體說明審酌應處法定最高額度之情由,可認為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消極方式行使裁量權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得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銀元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即規定針對不同之違規程度,輕重之違章情節,予以相對之處罰。主管機關於裁處時,固有其裁量之權限,惟就不同之違法事實裁處罰鍰,若未分辨其不同情節,自不符合法律授權裁量之旨意,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出於恣意而屬裁量怠惰,所為處分即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807號判決)
    3.裁量收縮至零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之規定,暨本條係為「求處罰允當」之立法理由,並參酌行政罰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曾以98年12月1日法律決字第0980049815號函,就裁處罰鍰時得否減除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之支付金錢負擔一節,所為得斟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等語之見解,應認就同一行為已受緩起訴處分而附有支付金錢負擔之受罰者,另為行政罰之裁處時,關於該受罰者是否因緩起訴處分所應履行之金錢支付而影響其資力,屬裁處罰鍰時應予審酌之事項,即裁罰機關應就此情狀予以審酌之裁量權已減縮至零,始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58號判決)

    三、考題觀摩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1.經濟部前揭函釋係何種行政命令?
    2.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所定「儲槽容量」?(107檢事官)

    📌答題關鍵📌
    行政行為定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判斷瑕疵。

    (二)為維護交通順暢,公路主管機關宣布,春節假期期間,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者,一律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甲於除夕夜出外採買除夕夜所需之火鍋料,由於找不到停車位,因此在超級市場旁之消防栓前停車。甲買完火鍋料後,發現已被逕行舉發處罰新臺幣 1,200 元,甲認為其違規停車僅有 5 分鐘且並未造成任何交通妨害,應處以最低罰鍰新臺幣 600 元即可,一律科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之處分違法。試自裁量權行使之觀點評論此項罰鍰之適法性。(103警特法制)

    📌答題關鍵📌
    裁量怠惰、裁量收縮至零、無裁量瑕疵請求權。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 扣繳義務人罰則 在 Duncan Teng 的投資觀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4-01-03 09: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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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也要有個辦公室,但以為只是付租金這麼簡單嗎?
    來看看老王的經驗談吧!~

    *老王創業週記~租辦公室需要注意的事?*

    老王找了助理並且開始少量生產後,開始覺得自己家裡車庫空間不太夠,想要尋找一個簡單的辦公室與同事一起上班增進效率。因此,老王踏上了尋找辦公室之旅…

    包租公:老王喔,我跟你說喔,包伯伯這裡租給別人當辦公室很久了,每一家公司都麻是因為公司越做越大才搬走的,我們這個辦公室很適合做你的「起家厝」,風景好,風水更好!

    老王看著窗外川流不息的馬路,看不出有什麼風景,但卻別有一番激勵自己努力前進的氛圍。

    老王:包伯伯,這個辦公室還不錯,那租金一個月多少?

    包租公:我這裡租金一個月我要實拿3萬5仟元,押金2個月,要登記的話另外再加10%的扣繳稅款跟2%的二代健保,水電費跟管理費自付,這裡地段這麼好,這樣算很便宜了啦,包伯伯10幾年沒有漲過租金了。

    老王:包伯伯,扣繳稅款跟二代健保是什麼?租房子也要繳健保費喔?

    包租公:阿老王你開公司怎麼連這個都不知道喔!我專業的我跟你說啦,你要把公司搬過來的話,扣繳稅款就是你要幫我繳的稅阿,今年開始租金也要繳2%的二代健保,所以你如果公司要登記的話,就要多這些稅啦,你知道那個稅真的很重耶,包伯伯沒有辦法吸收啦~

    老王(一頭霧水):這樣我一個月的租金是多少錢阿? 3萬5仟元再加稅再加二代健保,這樣是多少錢阿?包伯伯,我回去想一想再回覆你可以嗎?

    包租公:那你要快喔,我們這邊很熱門的啦~錯過可惜喔~

    老王心想,怎麼租個房子還會跟健保費扯上關係,這些規定真的是很難懂呀!!


    尚諺小幫手來解答:

    「扣繳」係為所得稅之一種稽徵方式,顧名思義,即是「扣繳義務人」(通常為付款方)應將納稅義務人應納之所得稅款預先「扣」除下來並「繳」納給國庫。因此,當公司支付應扣繳之費用時,扣繳義務人(付款方之負責人)在給付所得時就需要先按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除稅款,然後再將扣除稅額後之所得淨額給付予所得人。

    這些預扣的稅款應在次月十日以前向國庫繳納,並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國稅局申報前一年度之扣繳資料,以利稅捐稽機關可盡速獲得稅收以及掌握課稅所得資料。不過,為了使稅務稽徵程序符合更有效率之原則,金額較小者,稅法上規定,單次給付應扣繳之稅額2,000元以下者,即單次給付之所得總額20,000元以下者免辦理扣繳(扣除稅款並繳納國庫),惟仍需向稅捐機關申報所得資料。一般常見應辦理扣繳的所得有薪資所得、租賃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等。

    而今年剛上路的二代健保,針對個人的六大類所得(獎金、兼職薪資、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所得)徵收2%的補充保費。補充保費扣費作業的程序和前述各類所得扣繳相似。法令規定單次給付達5,000元以上者,扣費義務人在給付時應扣取2%的補充保費,然後再將剩餘之淨額給付予所得人,扣取的補充保費則應於次月底以前繳納給健保局。扣費義務人可以再選擇按月或按年(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健保局辦理申報扣費明細。

    補充保費之扣費義務人與稅法規定的各類所得之扣繳義務人是相同的。以內文例子而言,老王是公司負責人,即為扣繳義務人亦為扣費義務人,包伯伯則是取得租賃所得之納稅義務人。因此,老王每月在給付租金的時候就需要預先扣除10%的所得稅,以及2%的補充保費,扣除下來的部分不是放到自己的口袋而是要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捐機關及健保局,實際付給包伯伯的部分則是剩餘的88%。如果遇到像包伯伯這樣要求實領35,000元的房東,其實對老王而言,公司每月實際負擔的租金費用就是39,773元(39,773*88% =35,000)。扣繳義務人/扣費義務人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補充保費,法令都是有相關罰則規範的,在創業路上的朋友們愛注意~~

    另外,上述是公司(房客)向個人(房東)承租辦公室給付租金時所需注意並執行的作業程序,如果公司是向公司(房東)租借並取得統一發票的話,就不用辦理各類所得扣繳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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