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所得稅補繳期限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所得稅補繳期限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所得稅補繳期限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所得稅補繳期限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6萬的網紅小劉醫師-劉宗瑀Lisa Liu粉絲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當面質詢講不出來 事後補繳的是這種內容 #市政團隊的人辛苦了 #找舊檔案出來抄真的辛苦了 抄襲: https://www.facebook.com/279509275497520/posts/2301727156609045?s=100000680232568&v=i&sfns=mo ...

  • 所得稅補繳期限 在 小劉醫師-劉宗瑀Lisa Liu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1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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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面質詢講不出來
    事後補繳的是這種內容
    #市政團隊的人辛苦了
    #找舊檔案出來抄真的辛苦了

    抄襲:
    https://www.facebook.com/279509275497520/posts/2301727156609045?s=100000680232568&v=i&sfns=mo


    高雄人啊
    有一招一定發大財
    「徵收高雄人被嘲笑稅」

    凡是高雄人或市長相關議題被笑就要抽稅
    #這樣一定發大財

    #更新
    有關字體問題,是因為市府傳來的檔案為word檔,故格式因不同電腦而有差異,特此說明。

    韓市長遲交的作業來了,放上來供大家參閱。先肯定市長終於能說出比「自經區就是發大財」、「人才、資金、產業鬆綁」更多東西,我們終於能討論實質的內容了。但看看說帖裡提到四項:


    醫療:允許外國人來台合設醫院,擔任院長,但健保不給付。
    金融:允許外國人及國內專業投資機構投資非新台幣計價金融商品。
    教育:允許外國大學來台設立分校、學位專班、專業學(課)程。
    人才:允許外國專業人士落地簽證,不含藍領,一定期限內所得半數課稅。


    這些產業要如何發大財呢?一項一項來討論:


    一、醫療


    市長在說帖中說要在自經區內設置「國際醫療觀光園區」,提供國際人士就醫諮詢、醫院聯繫以及聯合行銷等服務,但其實這些服務沒有自經區也可以做,而且可以現在就做,跟自經區的到底有什麼關係?


    另外,市長要推廣醫療觀光,但自從3月8日在醫療觀光元年啟動記者會上秀出「高雄市醫療觀光網」之後,就再也沒有進行網站更新,也看不到與自經區有關的內容,更何況,不就是因為高雄有足夠的醫療資源才要推觀光醫療,為何是讓外國人來台設立醫院?


    最重要的是,自經區若設置新的國際醫療機構,能確保不會加重台灣醫事人員「五大皆空」的慘狀嗎?不會增加高負荷的醫事人員工作負擔、排擠掉已經很有限的醫療資源嗎?高雄市準備接軌國際醫療的醫院,準備好醫事人員的增聘計畫了沒?如何確保醫療人員的勞動權益?


    二、金融


    金管會早已於2013年開始陸續推動金融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不管是針對非居住民的開放信託機制投資國外商品亦或是銀行業吸引國內外金融機構前來從事國際金融活動的各種限制或取消,皆已修訂和完成相關法令。


    近年來金融相關機構對於會計或是法律人才也早已陸續擴徵,我認為高雄最大的考驗在於目前證交所或是金融相關機構皆偏重在北部,和香港、新加坡不同,因為它們本身就有證交所,衍生出的利潤可以直接獲利,但高雄沒有這個優勢,即使開放,其金融市場衍生出的利潤也流不進高雄,但金融市場是否願意因此往南移動,還是未定之數。


    三、教育


    國外大學來設分校已經是老議題,囿於台灣的法規限制,國外大學一直無法來台設置分校,但看星馬的例子,馬來西亞之所以開放國外大學來設立分校,最根本原因是因為其本地醫療人才品質需要更提升,才開放國外醫療相關院校至當地設校,但台灣缺乏的相關專業院校是什麼?是否有更快的方式能夠處理?而新加坡,更是有海外分校因為經營不善而倒閉(如澳洲去開的新南威爾斯大學,僅開課三個月就因為人數不足而撤校),更有合約到期必須離開之虞。


    對於少子化的台灣而言,海外分校是否經營得下去?是否衝擊台灣已萎縮嚴重的高教市場?而實際上關於開放國外分校的法規,在前任行政院長賴清德任內也有討論,當時有責成教育部研議。


    我認為教育部法規的確需要鬆綁,但鬆綁的目標是可以讓國外大學能更直接和台灣既有的大學合作,以台大為例,目前就已經有和日本筑波大學、法國波爾多大學合作,建立多聯學位,用重點大學策略聯盟的模式,讓合作院校的教職員、學位、辦公室都可以彼此流通。


    再者,有關技職的專業學程,以經發局提到的例子來說,在市長戶籍所在的林園高中,早就已經有化工科產學合作班(俗稱:中油專班)也就是他說的「石化專班」,不僅和當地產業做連結,也留住了許多當地的優秀人才,在當地往往有人棄雄中雄女而選中油專班,甚至還吸引日本千葉縣教育委員會專門來考察,中油是全球前500大產業,其實高雄已經有很多資源,如何了解並發揮這些高雄的資源,發揮磁吸效應,我認為在韓市長任內才是當務之急。


    四、人才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2018年2月正式施行,已放寬外國專業人才來臺簽證、工作、居留相關規定,並優化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提高外國專業人才來臺誘因,所得稅也在有條件下予以課半稅的優待,另外,針對中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對於專業交流及商務活動交流等有詳細的規範,也有「中國人士來台商務活動交流申請」,若提出申請便可合法來臺交流。請教市長,還要放寬什麼?優待什麼?


    韓市長花了一週才寫了四頁僅一千六百字的作業,這樣簡陋空洞的內容反而坐實了他所謂的「像小學生」。雖然慶幸沒有提到洗產地,但裡面沒有給高雄人的願景,沒有說明本地就業機會和產值的評估,更沒有針對產業、勞工及環境的影響評估,市民能接受嗎?我是不能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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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得稅補繳期限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09 08:00:58
    有 40 人按讚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4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一)原則:全面審查(功能最適說)
    (二)例外:判斷餘地(降低審查密度)
    1.行政機關解釋不確定法律概念
    專利法上對於何謂「高度創作」、「可供產業上利用」,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予以規範,固應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惟主管機關之判斷所根據之事實,是否符合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原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如經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為主管機關判斷專利舉發事實所憑之證據,有顯然疏失,而為主管機關據為判斷之基礎者,其所為之處分即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此與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否尊重主管機關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無涉。(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208號判決)
    2.專業委員會之判斷
    (1)地價評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178號判決)
    (2)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1022號判決)
    (3)民間公證人任免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683號判決)
    (4)公立國小校長遴選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503號判決)
    (5)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6號判決)
    (6)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840號判決)
    (7)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40號判決)
    3.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事後不可能重複
    (1)任用資格(最高行政法院99年判字第893號判決)
    (2)職務調動考評(最高行政法院94年判字第1961號判決)
    (3)考試決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4)考績評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99號判決)
    4.涉及機關之預估或風險評估
    (1)媒體多元減損、言論集中化之預測評估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13號判決)
    (2)核能運轉(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201號判決)
    (3)環境危害(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329號判決)
    (三)例外的例外:判斷瑕疵(J319不同意見書)
    1.程序是否違法
    2.事實認定有無錯誤
    3.逾越權限
    4.濫用權力

    二、行政裁量
    (一)原則:法院尊重(權力分立)
    (二)例外:裁量瑕疵(逾越、濫用、怠惰)
    (三)實務見解整理
    1.裁量濫用
    (1)不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蜉空氣污染防制法
    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縱其罰鍰之上限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額度,然以到案之時間為標準,提高罰鍰下限之額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J423)
    蜉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之規定,係對於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者加予處罰,如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其處罰之方式為「按日連續處罰」,而「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乃在藉由不斷的處罰,促使行為人履行其公法上義務,其規範目的並非在過去義務違反之制裁,而係針對將來義務履行所採取之督促方法。惟其所定期限,須視個案具體情形,合理審酌。亦即就該案情形,其所定期限,衡諸一般經驗法則,屆期有實現改善之可能者,方符本案立法意旨。故法律縱對改善期限未設規定,賦予行政機關裁量之權。倘其任意裁量,致所定期限為客觀上不可能完成改善者,則以該裁量為基礎之行政處分即難謂非行政訴訟法第1條第2項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611號判決)
    (2)不當連結之禁止—汽機車行車執照之換發
    汽車行車執照須在一定期限內換發,主要目的在於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進而維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而罰鍰不繳納涉及者為行政秩序罰之執行問題,故換發汽車行車執照,與汽車所有人違規罰鍰未清繳,欠缺實質上之關聯,故二者不得相互聯結,前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有關罰鍰繳清後始得發給行車執照之規定,亦有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1704號判決)
    2.裁量怠惰
    (1)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
    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罰則規定之裁量基準:「扣繳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已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按實補報扣繳憑單:(一)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在20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二)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超過20萬元者,處1倍之罰鍰。」就應處1倍之罰鍰部分,為法定最高額度。稅捐稽徵機關如據以對應扣未扣稅額超過20萬元之過失行為裁罰,因其較諸故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為低,非不得依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4點,將裁罰倍數予以調低,以示有別,而符合法規授權裁量之意旨。倘逕處1倍之罰鍰,未具體說明審酌應處法定最高額度之情由,可認為不行使法規授與之裁量權,而有裁量怠惰之違法。(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3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2)消極方式行使裁量權
    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之二規定,得處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銀元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節目;即規定針對不同之違規程度,輕重之違章情節,予以相對之處罰。主管機關於裁處時,固有其裁量之權限,惟就不同之違法事實裁處罰鍰,若未分辨其不同情節,自不符合法律授權裁量之旨意,其裁量權之行使,即出於恣意而屬裁量怠惰,所為處分即屬違法。(最高行政法院90年判字第1807號判決)
    3.裁量收縮至零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之規定,暨本條係為「求處罰允當」之立法理由,並參酌行政罰法之主管機關法務部曾以98年12月1日法律決字第0980049815號函,就裁處罰鍰時得否減除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之支付金錢負擔一節,所為得斟酌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等語之見解,應認就同一行為已受緩起訴處分而附有支付金錢負擔之受罰者,另為行政罰之裁處時,關於該受罰者是否因緩起訴處分所應履行之金錢支付而影響其資力,屬裁處罰鍰時應予審酌之事項,即裁罰機關應就此情狀予以審酌之裁量權已減縮至零,始符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判字第58號判決)

    三、考題觀摩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量。」針對前揭規定,天然氣事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作成函釋,認定所謂「儲槽容量」,係指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為維持供氣穩定,所應自備一定天數之「儲槽容積」;並為保障能源供應安全,應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請問:
    1.經濟部前揭函釋係何種行政命令?
    2.假設某天然氣進口事業因未儲存一定天數之「安全存量」,遭經濟部裁處罰鍰後提起訴願,並於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從大法官相關解釋說明:法官是否有權認定「安全存量」不屬天然氣事業法第 31 條第 2 項所定「儲槽容量」?(107檢事官)

    📌答題關鍵📌
    行政行為定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餘地、判斷瑕疵。

    (二)為維護交通順暢,公路主管機關宣布,春節假期期間,凡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者,一律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甲於除夕夜出外採買除夕夜所需之火鍋料,由於找不到停車位,因此在超級市場旁之消防栓前停車。甲買完火鍋料後,發現已被逕行舉發處罰新臺幣 1,200 元,甲認為其違規停車僅有 5 分鐘且並未造成任何交通妨害,應處以最低罰鍰新臺幣 600 元即可,一律科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之處分違法。試自裁量權行使之觀點評論此項罰鍰之適法性。(103警特法制)

    📌答題關鍵📌
    裁量怠惰、裁量收縮至零、無裁量瑕疵請求權。

    你,清楚了嗎?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整理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 所得稅補繳期限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2-01 14: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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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後續】國保補費大限延至3/31,弱勢民眾:重點是没錢繳
     
    #國民年金保險 首期保費補繳期限原定於在1月31日屆滿,衛生福利部 在當天宣布,為紓緩補繳人潮,也讓大家好過年,將補繳大限延至3月31日,期滿不再延長。
     
    但繳不出國保的民眾與協助弱勢的里長認為,連溫飽都有問題的人,不會因為多2個月的緩繳期就有錢繳費,政府應該把心思放在怎麼幫忙繳不起的民眾上。
     
    衛福部部長陳時中指出,考量許多欠費民眾是無力負擔保費的弱勢族群,所以將補繳期限後延2個月。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司長商東福則說明,由於各地湧入補繳人潮,需要紓緩,加上逢農曆春節,民眾需經費採辦年貨,彈性考量下延後補繳期。
     
    「#不管延到民國幾年還是繳不起啦!」住在台南市東興里的64歲阿德以拾荒維生,10年來不曾繳過國保保費,欠費將近10萬元。他表示,辦了國保分期繳費,以為會減輕一點負擔,不料分期後每期要繳2000多元,比他拾荒整個月的收入還多,他已經打定主意不繳,也沒想過要領國民年金的老人年金,「沒錢有沒錢的過法」。

    (#延伸閱讀〈103萬人的年金大限〉:http://bit.ly/2RYO8Cb)
     
    「緩繳是政府的美意,不過治標不治本。」台南市仁德區成功里長鄭晴而長期協助弱勢里民,他指出,目前政府僅針對低收入戶、重度身心障礙者減免全額保費,但對於中低收入戶或沒有任何福利身分的邊緣戶而言仍是沉重負擔。「有收入的人覺得每個月繳幾百塊(保費)沒什麼,但對不知道下一餐在哪裡的人而言,連擠出100元都很困難。」
     
    鄭晴而認為,國保的保障對象是社會中經濟相對弱勢的民眾,若這些人因為繳不起保費而面臨老年貧窮,就失去最初規劃國保的意義。民間有很多慈善團體專門協助申請不到福利身分卻很窮困的社福邊緣戶,有的團體審核嚴謹,深知每個受助家戶狀況,政府可透過這些團體釐清哪些人繳不起國保保費,提供補助或減免。
     
    關注年金議題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表示,國保 #弱弱互保 的設計與低迷收繳率,已顯見這個社會保險制度已無法長久,緩繳與否不是重點,政府該做的是檢討如何制度改革。尤其現在不只國保問題嚴重,勞保精算後發現再7年就要破產,下一階段年金改革應立刻動起來,不該為選舉等政治考量喪失魄力。

    (各類年金「入不敷出」時間表請見:http://bit.ly/2Ro2gzJ)
     
    曾昭媛表示,政府應推動公平 #稅改,將營利事業所得稅從現行的20%恢復到2010年修法前的25%,遺產稅與贈與稅從現行10%的均一稅率,恢復到2009年修法前的最高50%累進稅率,並整併各年金財源,建置「全民稅收制基礎年金」,讓國民不必繳保費,滿65歲即可領8,000元以上的基礎年金,給社會一層預防老年貧窮的安全地基。(文/曹馥年)

    #報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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