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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邱志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021.03.03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所得稅法 #重大傷病 #身心障礙 #量能課稅 在第二會期的時候,我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內容主要是針對「重大傷病」者列入所得稅扣除額項目之一。主要是「重大傷病」患者因為嚴重病痛而無法工作,與「身心障礙」的情況均為失能狀態,主...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 在 邱志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3.03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所得稅法
#重大傷病
#身心障礙
#量能課稅
在第二會期的時候,我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內容主要是針對「重大傷病」者列入所得稅扣除額項目之一。主要是「重大傷病」患者因為嚴重病痛而無法工作,與「身心障礙」的情況均為失能狀態,主要差別在於失能的期間是否永久,但同樣都需忍受生活不便,產生額外負擔生活所需。
納稅義務人既然是人民對國家於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除了依憲法第十九條適用納稅法定主義,也須符合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或謂:比例原則)。衡量不同能力納稅義務人應有不同稅捐負擔之平等原則,我國稅制之「量能課稅」原則,即落實平等原則。
另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保險對象」,西醫門診不論醫院層級基本應「自行負擔費用」均為新台幣五十元。但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即針對重大傷病之保險者,給予「自行負擔費用」之免除。可見「重大傷病」之淨所得應不如身心障礙者,其「負擔納稅的能力」則更不如「身心障礙」,其重大傷病特別扣除,不應低於身心障礙者。
所以我特別提出所得稅修法,增訂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3目之8,將重大傷病比照身心障礙,提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在量能課稅精神下,此部份不應課稅,以避免不當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平等原則」。
未來關於所得稅修法,我也會相繼提出將納稅義務人於短期補習班補習外語之學費,納入所得稅之特別扣除額及減輕國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負擔,並鼓勵終身學習與增進國民素質,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納入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惇安法令雙週刊 (第354期)
發行日期: 2020.10.22
法規期間: 2020.10.01~2020.10.16
主編: 蔡嘉政 律師
企業併購法
一、 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
經濟部於2020年10月9日預告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茲摘要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保障股東權益:
1 明定公司進行併購時,如董事就該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董事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修正條文第五條)
2 新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持股超過10%之股東且為其他併購公司之董事時,於股東會有提供資訊之義務,且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通知時揭露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3 明定投票反對併購之股東亦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 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如併購公司併購所支付之對價總額不超過其淨值之20%,其併購僅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
(三) 擴大租稅措施
1 明定公司因併購取得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來經濟效益及金額能可靠衡量之無形資產,得按實際取得成本於一定年限內平均攤銷。(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一)
2 明定被併購新創公司之個人股東所取得之股份對價,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全數選擇延緩至次年度起之第五年課徵所得稅。(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之一)
報告人:盧偉銘律師/林宜璇律師
本期內容連結:http://www.lexgroup.com.tw/in_news.php?n_type=3&sn=453
English version please refer:http://www.lexgroup.com.tw/en_in_news.php?n_type=3&sn=453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所得稅第十七條長照扣除額修正案
今天立法院通過”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透過長照特別扣除額的提高,分擔失能者家庭的照顧壓力。
修正案讓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下家庭,可以享有失能者每人每年12萬元特別扣除額。
行政院除負責任編列每年300億預算,推出長照2.0的直接服務以外,這次更針對中所得以下家庭減稅,減輕大家照顧負擔。
如果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又經照管中心評估為失能者,則特別扣除額目之4(身障)的20萬及之7(長照)的12萬,可以合併計算,高達32萬。
身為長照的推動者,玉琴要在此感謝所有黨團同仁以及行政院的努力和支持,謝謝大家對廣大失能者家庭的體恤!
✅通過修正文字如下:
增列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特別扣除額)之7,增列文字如下: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特別扣除額)之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二十萬元。)
並修正第三項條文如下: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及之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之規定:
一、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稅額適用稅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二十八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之扣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