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房屋稅逾期補繳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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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稅逾期補繳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3-10-27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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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申論題】
    今年的題目真是棒透了!
    非常非常的有鑑別度,這就是律師應該要有的能力!
    參考實務見解如連結。


    【102律師二試第二題】
    二、甲、乙、丙、丁於嘉義縣公同共有二層樓房一棟,於其父母過世後,僅由甲居住使用。民國(下同)101年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兵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孰料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102年6月1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7月1日至7月31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請問:
    (一)甲、乙、丙、丁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書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15分)
    (二)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於102年6月1日仍將房屋稅繳款書送達予甲,命其代繳,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明繳款書已送達予甲及繳納期間為同年7月1日至7月31日,送達公同共有人甲、乙、丙、丁。此一通知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有無蝦疵?(20分)
    (三)如甲認為其與乙、丙、丁既已以書面協議房屋稅由丁繳納,並將該房屋稅繳納協議之書面通知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則納稅義務人已經是丁,而未於通知期限內繳納房屋稅,則嘉義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能否對甲課處滯納金,並限期命其補繳房屋稅?如逾期仍未繳納,能否以甲為義務人將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強制執行(15分)
    參考法條
    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一項)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第2項)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
    稅捐稽法第19條(第3項):「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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