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房屋現值計算台中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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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現值計算台中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20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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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11期

    📌訂閱雜誌,實體 #講座免費參加,👉http://qr.angle.tw/gyj

    ◾本期月旦時論推出五篇精彩好文,首先是吳欣蕙稅務員、陳國樑教授共同撰寫的〈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探討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審制度申報雖然可以節省稽徵成本,但此一制度犧牲了國家財政收入與租稅課徵公平性,本文提出制度應如何修改的建議。黃劭彥教授、許義忠教授及石秋玲律師聯合執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判決〉,探討自益信託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遺產稅如何課徵,透過司法實務個案的解析與整理,了解行政法院的態度及考量因素,同時提出修法建議供將來立法機關參考。

    ◾〈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是胡宗奇會計師的絕佳力作,就現行我國稅法中針對網拍業者所規定的課稅內容進行介紹,並就實際查核案例進行說明,內容豐富,能夠協助網拍業者知悉所處行業的相關課稅規定,值得仔細閱讀。王明勝會計師在〈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一文,針對擴大租稅優惠探討相關新增之租稅措施及其可能引發之爭議加以說明,其中最受外界矚目的焦點是進行併購取得無形資產之租稅措施,更有深入探討。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落實後,最大效果為房地交易所得合而為一,落實居住公平正義與改善貧富差距,稅捐機關若循以將實價登錄資料作為核實認定之基礎,是否有違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簡英宗估價師所撰〈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透過實際處理案件,呼籲主管機關在完成配套和立法前,不宜逕以作為取得成
    本認定。

    ◾被繼承人為避免被課徵高額遺產稅及保障遺族生活,多於生前完成諸多財產規劃,實務上以人壽保險為常見操作手段,如舉債投保、躉繳投保等,而稅捐機關秉於相關法規之立法意旨,遂以實質課稅原則對抗上述之稅賦規避行為,兩者之間的攻防,黃琦文會計師、夏翊翔記帳士在爭點解析單元共同執筆〈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防──最高
    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有詳盡之解析。

    ◾由於我國土地稅制的異常,土地交易所得從所得稅法的財產交易所得中獨立出來,成為土地增值稅。又由於其針對兩次移轉之公告現值增值課稅的特殊性質,導致實務上對於增值要計算到哪個時點,產生了許多爭議。本期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吳俊志律師在〈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一文提供了極具實務參考價值的深度好文。

    ◾函令解析單元,莊世金會計師所執筆〈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完全展現其在民法物權篇及稅法方面的卓越造詣;吳鳳琴碩士在〈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一文;本期法規解讀單元〈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也都是對實務工作者提供了即時的重要資訊。

    【#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6xj

    《#月旦時論》
    ℹ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之檢討與修正 /吳欣蕙、陳國樑

    ℹ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為自益信託財產之遺產稅課徵——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更二字第8號行政判決/黃劭彥、石秋玲、許義忠

    ℹ網拍業者不可不知的課稅規定與查核案例解析/胡宗奇

    ℹ簡評2020年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之租稅措施/王明勝

    ℹ實價登錄真的不會實價課稅?——從房地合一取得成本談起/簡英宗

    【#爭點解析】
    ✒迂迴保單操作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攻防──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7號行政判決評析/黃琦文、夏翊翔

    【#學習式判解評析】
    ✒企併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性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9號行政判決評析/吳俊志

    【#函令解析】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變價分割程序如何課徵房地合一稅(新制)及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舊制)/莊世金

    📃所得稅法函令釋示: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所得稅規定/吳鳳琴

    【#法令解讀】
    🔗核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入免營業稅之規定/編輯部

    【#環顧租稅要聞】
    🔗重要稅務法令(一則):關稅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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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現值計算台中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21 18: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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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追第一金董座懸缺 高房價問題】

    財政委員會質詢,嘉瑜針對 #第一金董座懸缺、 #高房價 兩項議題持續追蹤質詢。

    🔥第一金董座懸缺🔥
    前第一金董座廖燦昌於7月底時因涉弊請辭下台,至今已兩個月半過去,第一金董座與第一銀董座仍然懸缺,嘉瑜於9月底時有針對此事質詢過財政部長,部長承諾會盡速與行政院溝通,提名任命。
    但是,一個月快過去了,第一金與第一銀董座迄今仍是由總經理代理。嘉瑜辦公室日前收到公司員工陳情,董座懸缺已造成公司內部行政困擾。針對此事,財政部會於一周內與行政院討論出人選。
    嘉瑜認為第一金董座人選應考量是否具備金融專業外,公司治理能力也至關重要。
    目前第一金與第一銀都是由總經理代理,這兩位總經理出身於銀行基層,對於第一金與第一銀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今年第二季稅後淨利來到近三年第二高。這也凸顯董座必須具備金融專業與公司治理能力,才能帶領公股行庫進步。

    📢嘉瑜會在立法院持續關注第一金與第一銀董事長人選一事,認真檢視新任董事長人選是否具備金融專業與公司治理能力。

    🔥第一金併購保德信議價過高🔥
    今年八月,第一金欲併購保德信,議價出資近90億元,但是最後協議破局,由台新金以55億收購。第一金為何要以快近一倍價格議價?嘉瑜針對此事要求第一金提供相關資料,但是均被以有簽署保密協議回絕要求。

    📢嘉瑜質詢財政部是否有對於此事調查,財政部回覆目前僅有初步調查,嘉瑜會持續追蹤。

    🔥高房價議題🔥
    從房價變動指數可以看到,2020年第二季與2019年相比,許多縣市漲幅相當明顯,尤其台中市甚至高達19%。另外,我國不動產持有稅相對於GDP比率低於許多國家,甚至低於OECD平均,凸顯了台灣不動產持有稅制有很大的問題。但是,至今財政部對於調整不動產持有稅制仍無動於衷。

    不管是財政部長在質詢時的發言,還是央行的報告,都認同房屋稅稅基偏低,但是財政部屢次將責任推給地方政府,認為稅基評定屬於地方職權。但是事實上,財政部可以做更多!
    財政部應盡速檢討房屋評定方法,現行評價方式使房屋現值脫離市價,這也是導致稅基過低的主要原因,嘉瑜已經在質詢時多次提醒財政部要檢討,但是財政部態度依然消極。

    除了調整房屋現值評定方法之外,房屋稅、地價稅合一課徵,也不妨是一個改革方向。
    現行房屋稅、地價稅稅基分別是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地價。但是兩者始終與市價落差過大。另外,常有人批評房屋稅及地價稅稅基計算中,路段率有重複計算之疑慮。
    更重要的是問題是,我國房地分別課徵持有稅,但是在實務上房屋與土地分別各自估價並不容易,會有失真的可能,以至於無法量能課稅。國際上,地價稅與房屋稅大部分都是合併課徵。
    針對是否合併課徵,2016年財政部與內政部已取得共識,初步確認未來地價稅、房屋稅將朝合併統一課稅。但是四年過去,相關報告及相關修法草案仍然不見蹤影。

    📢嘉瑜要求財政部應盡速研擬兩稅合併課徵的可能,並提出相關報告

    面對這樣的房價高漲的問題,應跨部會共同合作進行,單仰賴單一部會並不會成功。嘉瑜會持續在立法院監督,要求政府積極面對高房價問題。

    https://youtu.be/9U-zXCVH-GY

  • 房屋現值計算台中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10-0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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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台中公益路商圈曾是餐飲一級戰區,位於公益路、大墩路口的「赤鬼牛排」,更是生意火紅,月營收達800萬元,但房東不只連年調漲租金,去年一口氣從80萬漲到120萬,逼得讓赤鬼搬離,結果店鋪空租10個月,房東不止少賺800萬,眼看商圈逐漸沒落,焦急求赤鬼回心轉意遭拒,心一橫調回原價,果真找到新房客,連鎖健身品牌「WORLD GYM」年底將進駐。」

    下面有網友回應:
    「台灣早有法律規定 年收租金不得高於公告現值的10%
    只是公權力沒在執行」

    該網友說的應該是土地法第97條吧!

    該法條簡單來說,
    就是城市房屋出租的租金
    不能超過該房屋公告現值依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數額,
    (一般租房子都是租房屋,就只要計算房屋公告現值,
    不用計算土地部分)
    不然市政府可以減少租金!

    不過要說的是,
    這個法條的立法意旨是要確保人民有房子住,
    保障人民生存權,確保弱勢房客有地方住,
    所以只適用在一般房屋出租上,
    且限定必須是都市計劃範圍內的房子,
    至於承租來經營商業的店面,是不適用這個規定的!

    過去也有一些店家(比如:錢櫃)因為營運下滑,
    希望調降租金,遂提告並引用上面條文作為主張依據,
    法院最後也是判決駁回店家請求~

    所以這個並非公權力沒有被執行的問題,
    而是土地法第97條並不能適用在「店面」的問題,
    該網友應該是誤會了!

    相關法條:

    土地法第97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建築物價額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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