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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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七次會議,嘉義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草案結案會議(835)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黃思婷議員、戴寧議員,都發處、行政處、法制科、財政稅務處、地政處、教育處、社會處、文化局、環保局,和本會議事組共同參與。 經過三個月的...

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在 陳又新 奶爸律師的城市冒險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9-10 22:12:17

【租屋補助開跑啦!】 申請時間:110/8/2(一)-8/31(二) 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登入「住宅補貼線上申請」 2.郵寄申請,寄到租賃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因應疫情不開放現場收件! 諮詢專線電話:(02)7729-8003 補貼金額:依條件補貼$2000-8000元不...

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在 紅粉嘉人 | 姜梅紅 議員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11 14:29:39

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地方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圖片來源:網路翻攝) 嘉義縣稅捐稽徵處災害減免稅捐申請書(空白) 下載網址:https://db.tt/6rTaZL0B 申請書範例教學 https://db.tt/koOrCfby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8月10日針對蘇迪勒颱風造成的災害減免稅捐相關規定...

  • 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30 17: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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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法律外觀”,可能影響到你爸爸繼續居住的權利!

    首先,讓大家快速了解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能為了照顧自己,把不動產交付信託(要過戶登記給受託人),受託人就要依據信託契約的指示管理房產,受託人在信託期間,讓信託”受益人”獲益。

    從權狀所有權人名義是舅舅的事實,可能這件並不是依照信託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如果信託給媽媽,所有權人應該是媽媽,登記原因記載:信託。

    從產權登記為舅舅的事實,以及信託的表面文義解釋,媽媽是替舅舅管理房產!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否必須由爸爸繼續管理?或是給爸爸繼續居住?則需要法律的依據。

    你也許會問,不是有信託給媽媽到125年嗎?

    但沒有註明這房屋信託受益人是誰?也沒有依照信託法的規定,妥善記載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等,並且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這房子到125年以前的受益權就沒有受到信託法保障。

    就是因為媽媽與舅舅兩人都不在了,所留下來的文件似乎也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名義上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爸爸搬走,或許你會想,權狀在我這裡,舅舅的孩子未必知道?

    舅舅的繼承人會因為辦理繼承的手續,獲知有此棟公寓,他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要求自己管理房產或出售。

    因此,趕快多找找過去的資料,當時媽媽跟舅舅合買公寓,媽媽曾經出錢的證據,還有歷年的繳稅贈明。目的是要證明,當時雙方合買公寓的”真實約定”,是由媽媽享有30年(95年到125年)居住使用權利,之後所有權歸舅舅。

    要使爸爸能夠安心居住在公寓內,最好跟舅舅的繼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媽媽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到125年,如果契約文字不明確,就由法官來解釋契約的真義,最後由法院裁決。

    也可能什麼爭議都沒有!

    為什麼一切都不確定❓憑著感情為基礎,最後可能還要上法院,讓法官依法來認定?反而家人關係變得複雜?

    律師看過很多家人間,一開始因為愛與信任,沒有想太多,權利界線模糊。人不在了,記憶也消失了,之後就留給其他家人拚湊事實,故事版本就「見仁見智」,自然多有爭執....。

    如果能先畫好界線,甚至築起防火牆,未來的家人就不會有太多不確定,平安享受財富!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信託
    #公寓
    #不動產

    PS:如果舅舅是把公寓信託給媽媽管理,受益人是爸爸,信託期間是95年到125年,並且依照信託法辦理信託過戶登記給媽媽(受託人),如此一來爸爸就有權利住到125年。

    (要看到所有證據才能夠真正判斷,以上謹用一般法律概念分享法律,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

  • 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在 內政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8-24 20:30:13
    有 687 人按讚

    110年 #租金補貼 申請只到下週二 8/31
          
    申請時間:110年8月2日至8月31日
    申請方式:線上申請 / 紙本申請(郵寄)
         
    防疫期間, 減少不必要遞件風險
    這次不接受現場收件~ 保護自身健康安全
    申請租金補貼,戶籍地跟租屋地不用在同一縣市也可以申請呦~
    需相關檢附文件有:
    (一)申請書。(線上申請者免附)
    (二)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家庭成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租賃契約影本。
    (五)合法房屋證明(擇一檢附):
    *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
    *所有權狀影本、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測量成果圖影本或未登記建物的合法房屋證明。
    (六)其他符合加分條件
    如: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檢附最新且有效之證明文件。
          
    今年的租金補貼各因地制宜,實施地方縣市分級制度,
    補貼金額分別從2,000元至8,000元
    更詳細內容請參閱: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8.aspx?KeyID=GroupA
    住宅補貼諮詢專線:(02) 7729 - 8003
    專人接聽即日起至110年10月1日(星期五),
    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6:00   
          
    #110年租金補貼
    #人民管家內政部
    #疫苗輪到你就去打

  • 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4 08: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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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指出,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我國合法登記工廠、農產品批發市場使用房屋、農會所有自用倉庫及檢驗場房屋、政府平價配售平民住宅等四類房舍適用房屋稅減半優惠,但必須提供證明文件如主管機關證明與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 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8-24 03:48:58

    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七次會議,嘉義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草案結案會議(835)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黃思婷議員、戴寧議員,都發處、行政處、法制科、財政稅務處、地政處、教育處、社會處、文化局、環保局,和本會議事組共同參與。
    經過三個月的討論,確認了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七條、第十條修正草案,預定11月送大會討論。
    原本103年4月16號公佈的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是針對私有空地空屋的環境衛生與環境保護管理為主的管理。
    但是在五月份的大會期間,王美惠議員針對警察局閒置空屋,無法提供社區使用提出質詢。
    蔡榮豐議員針對火車站後站公有土地 、歷史建物,與閒置空間,在鐵路高架化徵收過程,也提出多次質詢。
    另外,垂楊路民生北路路口,舊市公所大樓、忠孝路346巷閒置空間、大雅路鄰近聖馬爾定醫院後方,市有土地等,公有空地空屋問題,也成為多位議員質詢焦點。
    為了有效解決公有空地空屋管理與再利用問題管理法制化,都市計畫專案小組,便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七條,和第十條進行修正草案討論,為期三個月。
    期間,和行政部門開誠佈公,充分溝通,確認立法精神、修正條文,最重要的是,和行政部門,完成可行性確認。
    修正草案總說明如下。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103年4月16日公佈,為更全面有效管理空地空屋,基於公私一體適用,宜將公有空地空屋,納入規範,達成有效管理,和多元利用公私有空地空屋之目的,另明定屬文化資產之空地或空屋之權責機關,並對於空地空屋有管理義務之人,名定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做一致性的規定,原修正本自治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不論公私有空地空屋均一體適用,同時強調有效管理,及多元利用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第二,將屬文化資產之空地空屋主管機關,訂定為文化局。(修正條文第七條)
    第三,對於空地空屋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作一致性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嘉義市政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充分利用,有效管理公私有空地空屋,及多元利用,以達降低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空屋,特製定本自治條例。
    第七條,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空地空屋之查報,送主管機關造冊管理及列管,但屬文化資產者,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及列管,經發現違反第4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第十條,本府為查核本市空地和空屋之維護管理情形,經事先通知相關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後,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及建築物內勘查,無故拒絕前項勘查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 感謝所有參與本次自治條例修正,行政立法部門同仁的努力,為行政立法部門合作 ,公私協力,用立法解決問題,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一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立下新的典範和里程碑。

  • 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6-04-11 20:38:48

    160411東森 借名登記陷房產糾紛 買方可舉證是善意第三者自保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q9Egoeg76RQ

    附加說明:礙於新聞秒數有限,新聞內容表達可能會讓部分讀者誤解,小弟在此再次說明一次,如何判斷是否有借名登記?方式「其中之一」就是看謄本的「他項權利部」是否有「非銀行/民間企業/甚至私人」設定抵押的情形。不過,通常這樣的方式,很容易遭查稅,所以未必會這樣做。

    因此,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出資者與人頭之間用「私契」:協議書、讓渡書、授權書等等之類的。像這類的的私契,房仲方也就很難查詢到了。

    另外,通常選擇用私契方式,相關可以辦理過戶的文件(權狀正本、印章、私契等等),照理說都會在出資者方那邊保管,借名人頭根本無法對房子行使任何權利(例如買賣),因此,此次的新聞案例中,出資者並未保管、擁有借名人頭的一切文件,任由人頭把房子賣掉,也是蠻離奇的事情,因此,房仲方也算是蠻無辜的。

    記者 賴正鎧、王志偉 採訪報導……↓

    記者賴正鎧:民眾在買房時如果不幸捲入借名登記的房屋糾紛,問題是相當的多,但其實在一開始從謄本上面就可以略知一、二。

    房仲業者陳泰源表示:賣方作房屋貸款的時候,他的權利人並不是我們一般常見的銀行,如果是非銀行,甚至是民間私人企業、甚至是個人名義來給他做設定抵押貸款,那就極有可能是借名登記。

    購屋時民眾可以多留意一下謄本的「建物他項權利部」,如果不是跟銀行貸款,而是登記私人企業,就可能是借名登記的房屋。

    房仲也表示在交屋前多做一個動作,可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買方一定要再一次雙重確認檢查屋況,確定沒問題,好,我們再碰面交屋,交完屋後,賣方把鑰匙都給你之後,馬上立刻換鎖。

    買新房之後,趕緊換一個新的鎖,也可以鎖住一層保障。

    但如果還是擔心會捲入借名登記的糾紛,再教你一招。就是在買賣時請賣方再次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並且把對話過程錄音錄影下來,也可以在契約書上備註,如果賣方說謊,買方就能證明自己在購買時不知情,是法律上所謂的的善意第三者。

    律師 張智偉:可以要求賣方在買賣契約當中,載明說這個房子並沒有例如借名登記權利的瑕疵。

    買賣時多一個小步驟,錄音錄影,證明自己是善意第三者,就能保有權益,買房細節多,民眾多留意一點,就能多保障一些。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13985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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