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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人與出租人不同報稅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管委會這樣開源合法嗎?自售5千自租2千回饋公基金
#管委會 #公基金 #生活法律一點通 #網路直播
屋主自售自家房屋如成交,還要繳納一筆回饋金給社區做公基金,你覺得合理嗎?近期讀者陳先生跟《蘋果新聞網》投訴指出,位於鼓山區美術館特區住家「京城羅丹」想要自售房屋,卻輾轉得知管委會在前幾年規定,無論出租或出售如成交必須繳納2000~5000元做為公基金,該行為十分不合理。
記者實際走訪該大樓社區發現,其管委會公告公文寫著「自行出租、出售或託房仲出租出售前,請先至管理室簽切結書及押金後,再帶看屋」、「出租押金2千元、出售押金5千元、有成交押金轉為回饋金入公共基金,未成交全額退還。」該兩項規定為101年102年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決議。
街訪民眾針對屋主自行售屋還要繳費做社區公基金,多數民眾認為不合理。高雄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監事會召集人鄭啟峰分析,坊間收取帶看費其實不算多,收取費用有依次、依月或依季或期計費,費用從每次50~100元到最多300元,若以期計費大概在1000~3000元間,另種收費是只要有接受屋主委託的仲介必須先繳納保證金,而成交仲介就把該保證金轉成社區回饋金,沒成交者就退還,金額大概在5000元~1萬元間。
鄭啟峰表示,管委會要收取帶看費屬於營業性質,必須向國稅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若其收入不到國稅局規定標準可免開發票但仍要開立收據,而管委會主委為該營利事業登記負責人,若主委變更也要更改負責人,另除將收入誠實報稅,也要請會計師幫忙作帳,每季3個月大概要6000~7000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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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1. 新聞中管委會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若不繳這筆公基金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2.「公基金」與「管理費」有何不同?住戶是否一定要繳管理費?如果不繳管理費,管委會可能採取那些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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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人與出租人不同報稅 在 蔣萬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租賃契約『房客』應注意事項」
各位朋友大家好,前些日子新聞版面出現的租賃糾紛,不曉得大家還有沒有印象?我請服務團隊律師,整理幾點「房客(承租人)」應注意事項,請您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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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務必確認「房屋所有權人」與「出租人(房東)」是否為同一人。房客可要求房東出示身份證、或房屋稅單等文件正本證明。
*如果是不同人,後續會衍生是否有權出租?房客是否向二房東承租房屋?原屋主是否有同意轉租等問題?建議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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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確認出租房屋狀況(例如:有無附傢俱、水、電、網路費用有無包含在租金內?),建議當場確認拍照存證。終止租約時,按原狀交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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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房客「主動」終止契約條款一定要註記(例如:約定賠一個月租金,房客可以主動終止契約)。
*萬一面臨突發狀況,房客不想租了,只要依約賠償租金,即可終止租約。法律雖然也有法定終止租賃事由,但房客對於法定終止事由要負舉證責任,比較繁瑣,也不太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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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租賃存續期間,屋主換人,新屋主「無權」要求承租人搬走。因為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您可以安心住到契約期間屆滿(但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民法第4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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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修繕義務「原則」由房東負責,但房東可以在契約中排除自己的修繕義務(請特別留意!):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也就是說房東在訂租賃契約時,可以排除自己的修繕義務。務必睜大眼睛看清楚契約,修繕義務是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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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租賃期間,房東若無「正當事由」,不可擅自進入已出租房屋。一切依「約」而行。調漲租金、額外收費、房東不附理由突然終止契約,只要契約沒有規範,房客也不同意,可以直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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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客不可以將房子「全部」轉租他人(但可與房東特別約定,有權轉租部分房屋當二房東),否則房東可以直接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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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約定(可否養寵物?可否帶外人開趴?租金可否拿去報稅?)建議簽約時跟房東說明清楚,以免發生不愉快。如果租賃契約有臚列違約情形、違約金之約定,建議您可以多看看、多比較其他沒有違約金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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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押租金不得超過二個月:依照土地法第99條規定,押租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超過部分,房客得以超過部分抵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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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最後,房客若以現金繳納租金、押租金時,請房東務必當場點清,並開立收據,以確保權益。祝大家都能順利找到自己喜歡、合適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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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 #租賃契約 #房客應注意事項 #蔣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