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房屋價值減損鑑定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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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價值減損鑑定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10-02 10: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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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律師分享了一篇超實用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例分享喔!
    趕緊點進去,先睹為快吧!

    今天大律師要來跟大家分享的不動產常識是:房屋買賣是一般人生活中常見又金額較大的交易,有的人一生中可能就只買一次房子,如果買到有問題的房屋,買方可以因為房屋有任何瑕疵(如:漏水),一律要求解除契約,退回買賣價金嗎?

    案例分享:
    陳先生於101年間透過仲介公司,向李小姐購買位於高雄之房地,約定價金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陳先生依約匯交第一期款120萬元後,某日至房屋現址勘察,竟發現屋內牆壁有壁癌之滲漏水現象,陳先生認原屋主李小姐於簽約時,並未如實告知漏水乙事,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解約並返還已付價金120萬元。一審法院判決結果認定,本件房屋確實存有漏水瑕疵,且發生時間長達數月至數年之久,但考量其修繕所需費用僅9萬多元,與本件買賣總價1200萬元相比,二者差距甚大,如買受人逕予解約,恐有失公平,法院因而認定陳先生不得解除合約。

    判決評析:
    本件買賣房屋既有漏水情形,自會減損其交易價值或通常效用,構成「瑕疵」無疑,依據民法買賣章節之規定,此時買受人可享有「減少價金」或「解約」之權利,惟就「解約」之行使,條文另外設置「是否因此顯失公平」之准否門檻(按:如解約後的法律效果對他方顯失公平,則不得解約),前述的案例法院判決即以「瑕疵修繕費用與買賣總價之金額差距」作為「是否因此顯失公平」之判斷標準。故實務上房屋買受人縱能舉證標的有瑕疵,並不是當然就可以解除契約

    律師意見:
    前面這個案例一審判決雖然以「瑕疵修繕費用與買賣總價之金額差距過大」,認陳先生解約有失公平,然單從買賣價金而論,陳先生事實上亦僅支付120萬元之頭期款,僅相當於買賣總價1200萬元之10%,若其解約後要求李小姐返還該120萬元,其實應該不能算是金額過鉅,且雙方亦可避免於就後續瑕疵修繕問題再生爭端,以致法律關係趨於複雜,故類此案例,於買受人僅部分付款之情形,解約與否是否仍可適用前開法院採取之標準,其實還有爭執的餘地。

    至於在何種情況下消費者可循解約途徑爭取應有權益,就本案例來說,若漏水情形十分嚴重,甚至既有木作裝潢或結構牆面因大面積受潮而產生腐蝕、剝落之損壞現象,以致需花費龐大修繕費用(數十萬元)加以修復,或經專業技師評估後認無根本性修復之可能,此際,消費者基於該有瑕疵的屋況於入住後將嚴重影響居住生活品質,而要求解約,對出賣人應無顯失公平之處,而考量一般交易之社會通念,以這樣的立場請求解除合約,返還已經給付的價金,訴求可能較榮易獲得法院採認。

    而就具體的解約權利行使,除口頭告知出賣人之外,建議可以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方式為之,以利保全證據,並確保已如期發生解約效力,又關於解約後之法律效果,一旦解約確定生效,雙方即回復到未曾簽立買賣契約之狀態,此時消費者自可請求出賣人返還原已交付之價金(包含定金在內),並應附加法定利息(週年利率5%)。

    再者,除走解約途徑外,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消費者也可以選擇「請求減少價金」,至減少比例若干,在契約沒有明文約定之下,應可透過不動產鑑價公司或估價師實際鑑定該有瑕疵的房屋(會漏水)與正常的房屋(不會漏水),二者的交易價值各自為何,並以其間的差價作為主張減價的依據,或探詢雙方均認具有參考性的房仲公司針對附近相同(鄰)地段的瑕疵物件與非瑕疵物件之一般成交行情,以決定減價金額,或由買賣雙方自行議價(例如:直接按總價金之一定成數扣減)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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