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戶政事務所上級機關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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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戶政事務所上級機關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廖郁賢 雲林縣議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民眾向阿賢服務處反映,為什麼雲林縣的政府機關可以設立公投的連署點?民眾到雲林縣政府跟斗六戶政事務所均看到有連署處,此外,協助連署的人也一值鼓勵大家連署,但民眾問說有無相關資訊想了解為何要將麥寮港改為國際港?不知是志工還是工作人員不清楚狀況,只說簽名就會改善雲林縣的經濟等。 ...

  • 戶政事務所上級機關 在 廖郁賢 雲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2-13 18: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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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的行政中立在哪裡?>

    有民眾向阿賢服務處反映,為什麼雲林縣的政府機關可以設立公投的連署點?民眾到雲林縣政府跟斗六戶政事務所均看到有連署處,此外,協助連署的人也一值鼓勵大家連署,但民眾問說有無相關資訊想了解為何要將麥寮港改為國際港?不知是志工還是工作人員不清楚狀況,只說簽名就會改善雲林縣的經濟等。

    至今有不少民眾反映不清楚為何要將麥寮港改為國際港?沒有相關的說明及資訊,也有民眾反映說縣府機關的主管會主動提到希望職員將連署書帶回家給親朋好友簽,這讓阿賢感到疑惑?縣府單位是否沒有做到行政中立?縣府的連署點宣傳帆布還有印上"雲林縣政府廣告"的字樣,為何用公家機關的資源去做公投連署的事務?

    在開始思考要投什麼之前,阿賢希望能先了解,因為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

    1.關於麥寮國際港的設立有無相關的配套措施?有無相關的優缺點的評估與效益在哪?

    2.這個公投法有無相關的公開說明會?

    3.台灣的出口量有需要再建立一個麥寮國際港嗎?就近的台中港為何不能合作?

    4.原先麥寮港是給六輕用的,變成國際港之後,六輕是否願意提供?或是配合?

    ⚠️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指出:

    第 4 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第 14 條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 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 向監察院檢舉。

    第 16 條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 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 戶政事務所上級機關 在 廖郁賢 雲林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2-13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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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的行政中立在哪裡?>

    有民眾向阿賢服務處反映,為什麼雲林縣的政府機關可以設立公投的連署點?民眾到雲林縣政府跟斗六戶政事務所均看到有連署處,此外,協助連署的人也一值鼓勵大家連署,但民眾問說有無相關資訊想了解為何要將麥寮港改為國際港?不知是志工還是工作人員不清楚狀況,只說簽名就會改善雲林縣的經濟等。

    至今有不少民眾反映不清楚為何要將麥寮港改為國際港?沒有相關的說明及資訊,也有民眾反映說縣府機關的主管會主動提到希望職員將連署書帶回家給親朋好友簽,這讓阿賢感到疑惑?縣府單位是否沒有做到行政中立?縣府的連署點宣傳帆布還有印上"雲林縣政府廣告"的字樣,為何用公家機關的資源去做公投連署的事務?

    在開始思考要投什麼之前,阿賢希望能先了解,因為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

    1.關於麥寮國際港的設立有無相關的配套措施?有無相關的優缺點的評估與效益在哪?

    2.這個公投法有無相關的公開說明會?

    3.台灣的出口量有需要再建立一個麥寮國際港嗎?就近的台中港為何不能合作?

    4.原先麥寮港是給六輕用的,變成國際港之後,六輕是否願意提供?或是配合?

    ⚠️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指出:

    第 4 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第 14 條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 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 向監察院檢舉。

    第 16 條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 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 戶政事務所上級機關 在 許秀雯 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2-05 19: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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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很多朋友來問我對未來修法的看法(尤其許多跨國伴侶更加焦慮)
    我先重貼一次去年(2017) 伴侶盟在舉辦過四場論壇後,整理提交給行政院、相關部會以及所有立法委員參考的七大修法建議(包括跨國配偶部份),請大家酌參。

    -----------------------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簡稱「伴侶盟」)在2017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夕,提交婚姻平權修法建議給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相關部會、以及所有立法委員參考,建議內容包括收養、親子關係、人工生殖、跨國伴侶等四大議題、七項建議,敦請行政院與立法院在未來婚姻平權修法中,能完整與適當的涵蓋同性伴侶相關權益。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後,為促進公私部門的對話、完善婚姻平權修法,伴侶盟、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及法操司想傳媒於9月7日至10月21日間共同主辦「婚姻平權面對面──如何修法才符合釋字748?」四場論壇,分別邀請法學者、律師、兒童心理學家、民間團體加入與談,政府相關部會均有派員出席,會中達成七項重要結論與共識。



    一、應開放同志配偶繼親收養與共同收養。
    7月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曾討論同性婚姻收養子女議題,根據媒體報導,與會者對於是否開放共同收養有疑慮而卡關,也傳出反同陣營僅同意繼親收養。對此,長期研究發展心理學的台灣大學心理系助理教授趙儀珊特別強調,目前國內外相關心理學研究指出,家庭結構並非影響小孩身心發展的重要因素,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關係、照顧者彼此之間的關係、以及家庭資源才是影響孩子發展的因素。趙儀珊批評,現在大家都在談兒童最佳利益,但感覺上某些人談的都是家長的傳統價值觀。



    二、同性配偶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應適用婚生推定或視為婚生子女相關規定,才能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
    對此伴侶盟律師團提出新的草案版本(1063-1條 簡稱「法定雙親制」),以供各界參考,依該條規定同性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女,其雙親為分娩方與非分娩之他方;若子女受胎不是經由配偶雙方同意,孩子出生後兩年或非分娩方知悉後兩年可提起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三、人工生殖法需要配套修正,開放單身女性與女同志配偶近用人工生殖技術。
    過去同性伴侶要求使用人工生殖技術,總是必須向社會「證明」何以同志有資格使用,陽明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雷文玫副教授特別指出,釋字748後舉證責任已經反轉,若國家限制同性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必須要提出合憲性的理由。而與會人士均認為,目前並無任何合憲性理由可以限制同性配偶近用人工生殖技術。

    除此之外,世新大學性別所陳宜倩教授特別指出,婦女團體多年來持續倡議人工生殖法不應以婚姻做為限制條件,雖然這一波討論是在婚姻平權的架構下,但仍建議人工生殖若要修法,應考慮開放給單身女性,與會者均同意。

    雷文玫副教授提供人工生殖法三點具體修正建議,除了配合同性婚姻修訂原本的夫妻用語外,不孕定義應加入社會性不孕,並明訂親子關係,讓同性配偶都能成為孩子的雙親。



    四、針對代孕制度,與會者則多傾向支持朝開放的方向進行實質政策討論。
    是否開放代孕制度在台灣已經討論超過二十年,面對正反雙方的爭議,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律師建議有疑慮者宜跳脫個人直觀的經驗或意識形態,看見女人經驗的異質性,或許才能打開對話空間。

    與會者也多同意若朝開放代孕的方向討論,應以「代孕者為中心」(及「兒童最佳利益」)設計制度內涵,可降低女性遭受物化與剝削的疑慮。此外,這一波討論中加入了男同志主體經驗,這些經驗應有助於打開過去討論的僵局,讓參與者更能具體討論代孕制度的設計與內涵。


    五、釋字748後、立法院修法前,我國國民與合法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的同性伴侶在該國合法結婚,其婚姻應屬有效。建議行政機關在立法院未修法前可先修正行政程序。
    目前第一線戶政人員礙於上級主管機關見解而拒絕為已經在國外合法結婚的跨國同性伴侶辦理婚姻登記,但與會者均認為這並不影響此種具有涉外因素之跨國同性婚姻效力,若外籍同性配偶欲申請居留,移民署代表當天提出可能的解套建議,兩人可在國外取得合法結婚證書後,經過外館驗證,回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再憑此註記文件申請來台居留。

    伴侶盟表示樂見其成,但事實上,伴侶盟已經接獲一對台灣與南非籍同性配偶欲回台辦理結婚登記被拒的申訴,目前也已義務協助當事人進行訴願。希望政府能加快腳步,盡速還給當事人基本結婚權。



    六、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之規定,本國人與未承認同性婚姻國家之同性伴侶若要結婚,婚姻有可能無法成立。建議應配套修法或透過解釋,確保涉外婚姻當事人的基本結婚權。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通說見解認為若一方國家未開放同性婚姻,則兩人的婚姻無法成立。伴侶盟潘天慶律師認為,若能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主張外國不給予同性伴侶合法婚姻權,因不符合我國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利,而有背於善良風俗不予適用,或可解套。



    七、藉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機會,重新審視境外面談的必要性與合理性,建議取消境外面談,改採其他手段進行國家安全的管控。若同性婚姻法制化前無法改變境外面談規則,則應建立或修改相關行政規則,確保涉外婚姻當事人的基本結婚權。
    長期研究與倡議跨國婚姻議題的政治大學法律系廖元豪副教授和南洋台灣姐妹會議題倡議委員會梁組盈委員,特別指出「境外面談」將造成跨國同性伴侶的結婚障礙。當初以國家安全、防止人口販運為由建起的境外面談,規定特定的21國國民,包含蒙古、越南、泰國、緬甸、印尼、柬埔寨、菲律賓、孟加拉、印度、不丹、尼泊爾、斯里蘭卡、巴基斯坦、塞內加爾、奈及利亞、迦納、喀麥隆、白俄羅斯、烏克蘭、烏茲別克、哈薩克等,若要與台灣人來台結婚、依親居留,必須先在境外取得婚姻證明文件,再以此申請面談。而目前這21國無一承認同性婚姻,意謂著同性伴侶將被此行政程序限制結婚自由,出現法律允許但卻無法結婚的困境。當日與會專家一致認為,如此顯然違反大法官釋字748號的意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正相關制度,確保涉外婚姻當事人的基本婚姻權能落實。

    四場論壇紀錄均已公佈在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官方網站: https://tapcpr.org/hot-news/event/marriage-equality-forum-748/2017/11/28/forumnotes

    原始新聞稿 https://tapcpr.org/hot-news/press-release/2017/12/07/2017forum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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