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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09:48:44
#法客話題:外送員必須成為勞工才應該獲得保障嗎 —— 2019 年發生美食外送員死亡事故後,勞動部迅速認定兩人與餐飲外送平台業者屬於「僱傭關係」。 在台灣,不是僱傭關係就不是勞工,不是勞工就不受勞動權益相關法令保障。不過這樣的規定,隨著科技的進步,像是「外送員」這樣全新的勞動型態,受到了挑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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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13:34:18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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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01:02:09
《台灣的司改-2023國民法官》 時事文章|初稿日期 2021/01/26 自由編輯|吳安芃 審核校正|陳智怡、江秉宸 ⚠️封面圖為最高法院大法庭 與本文無關 📃前言 我國在司法制度上即將迎來重大的變革—傳統的法官合議制中將在2023年再引進國民法官制。其中在蔡英文總統的政策白皮書中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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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9 09:10:34所謂的半真半假認知作戰,這是我目前看過最具代表性的短篇例子。
call IN時用裝中立,半真半假的資訊混充抹黑,賭的就是視聽眾沒有時間完整查證,這就會被他當時錯誤而且毫不遲疑的說法給誤導。在這個例子裡面從sgs的測量模式、規範、冷凍牛肉的進口、地檢署關於不起訴書的公布,通通都是錯誤的。
連我當時都沒有辦法判斷被矇了過去,你看高檔不高檔,簡直高端啊!
本人主持了這個小小節目
這個在POP radio中午十二點到一點
就我在那邊主持這個節目的時候
我都開放叩應
中間有一個林先生打來
說話很斯文 他說我們今天就事論事
不好意思我這個人也是相信人性本善
我就相信說 是真的要就事論事
對方也沒有敵意
我就說沒關係讓你講
但是果然我以前相信的信念沒有錯
有朋自遠方來非姦即盜
現場我們重現這一段林先生的叩應
大家聽一下
林先生請講讓你久等啦
不會 我有一些不同的意見要發表
請講 你覺得要讓我說嗎
可以請說
先從SGS說起
SGS本身它已經很清楚的
在它的附註第二項裡面會說
如果它的檢出是低於政府的標準
政府對於每一個含量有一個一定的含量
那如果低於那個含量
它會說不是未檢出而是標示為未檢出零
所以並不是代表它沒有檢出
而是低於政府的法定標準
這是第一個SGS的問題
第二個那家皇家牛肉麵
他拿二月份的SGS的檢驗
去證明五月份的牛肉是標準的
三個月了那批肉早就賣光了
怎麼會拿那個時候的SGS標準來
證實他五月份賣的牛肉是合格的
第三個SGS它說
它只針對你送給我的這個樣品負責
樣品以外的東西是不負責的
所以很清楚的SGS的用法應該是這種做法
他說SGS的檢驗
如果符合國家標準它就會寫未檢出
我現場沒有反駁他對不對
因為我也送過驗
但是我不記得它小字是不是這樣寫
他這樣講我現場只好尊重他
我現場來不及google
那第二個他說這個單位
怎麼可能送三個月前的牛肉這不合理
我那時候有問說你是不是做這一行的
他說不是
那第三個SGS他說怎麼會是用抽檢的呢
你這樣怎麼能夠證明
你送了一塊肉怎麼能證明整批都是
第一個我要講SGS並不是國家單位
請注意它在全球都有檢驗單位
它的檢驗單位的標準是要符合國際標準
所以不是這樣
我覺得SGS可以告今天中午那個林先生誹謗
SGS不是合於國家標準
因為網友抖內他直接講很清楚
第一個SGS不是合於國家標準就是未檢出
是低於儀器極限
就是我這個儀器極限
我量了上面寫零
因為就算它有但是低於我的極限
我測量不出來
不是合於國家標準喔
請問我從國外買的質譜儀上面會寫國家標準嗎
所以那個機器一測到國家標準之後
就跳出來嗶嗶嗶
低於國家標準未檢出
有人工智慧這麼好的
第一個他講的是騙人的錯誤的帶風向
甚至對SGS不公平
對板橋皇家傳承牛肉麵陳家斌老闆也不公平
第二個
他也不是業界的
一批次牛肉送幾貨櫃幾貨櫃的冷凍貨櫃
就是很大的量幾十公噸
一個肉商用上幾個月不稀奇
因為你到了倉庫到了相關的單位
他那邊冷凍然後再分切
或者是分裝到你店裡面很合理
它從高雄港進來的
所以高雄當地送驗應該是送給SGS高雄的實驗室
所以三個月不稀奇
很合理是因為你沒在業界你不知道
第三個送SGS當然都是抽檢
不然你幫他出錢嗎
我這樣講林先生這個就是刻意栽贓
他的要求任何商家都做不到
不要說五星級的七星級的帆船飯店也做不到
要每天送檢
那是不是要每一碗送檢呢
你是不是要每一碗送檢 不可能嘛
你送的就是你這一批貨從港口進來之後
港口那邊抽檢 驗了沒有未檢出
就是沒有
然後他還講了個更好笑的
我說你這樣的東西
你知不知道台灣的牛肉不夠全台灣的牛肉麵店
他說那你可以不要用美牛啊
好啊
那你要不要站出來告訴大家說
我今天代表政府反對中華民國的牛肉麵用美牛
你要不要打壞跟AIT的關係
那結果你今天竟然這樣子用這種偷換概念的方式
暗示大家皇家傳承牛肉麵怎麼用三個月的牛肉
然後怎麼沒有天天送檢
怎麼一定要用美國牛
你也幫幫忙你今天要這樣子搞人
那中華民國台灣有哪一家店符合你告訴我
是不是做吃的就是要被法律人瞧不起
但是他今天一通電話打來
顯得為了夠本
不是只講一個謊話
他講的謊話還不只一個
這個我們把中午的這一段
我們又再剪出來 來製作人請了
我補充一下就是關於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
事實上我們任何一個人都可以透過法律
就是網站包括LAWSQ
或者是法源等等著這些有四到五個網站
可以去查檢察官的起訴書
所以這起訴書是任何人都可以去看
所以裡面的起訴內容是
檢察官會標示的清楚為什麼丁怡銘有罪無罪
法律的部分呢
林先生叩應進來
我覺得基本上聽起來很像一個律師
講的是很清楚
就是今天我國的起訴書呢
跟這個判決書基本上在法源還有等等
他說有五個網站
我感覺他考國考好像背得很熟
所以我也就是讓他講完
他說這都查的到
陶本和這個ETtoday政治線記者
當然可以公開查詢
結果你知道我被騙了
為什麼說被騙了
我直接唸給各位聽
法源或是剛講的什麼東西
這些網站所公布的是判決書起訴書
但不包含不起訴書
為什麼我先跟各位講
我這樣講林先生不是刻意要來混淆
就是他書沒有讀好任何一個我都不能接受
我先跟大家講
第一個這是好像是官方的文書說明
它說不起訴處分書涉及刑事犯罪
事實認定和當事人個資等人民之機敏資料
雖具有公益色彩
但也應避免過度侵害人民之私領域
實與一般政府資訊無法相提並論
政府資訊公開亦絕非保障人民得完全不受限制地
申請政府機關公開任何資訊
容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形
好這個講得很文謅謅
這個文謅謅的意思就是
所謂的不起訴書除非事關社會重大公益
得由主管機關主動公布之
否則任何非當事人之...
像譬如說陶本和一個記者
或者是朱學恒一個傻里不幾的
連自己節目都唸錯名字的這一個傢伙
那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申請公開
唯一有一個例外
是你是當事人你說哎呀我沒有收到
我要去領
你要自己帶身分證親自到北檢申請他才會印正本
還要蓋關防給你
第一個不起訴書不能在網路上查到除非特例
騙我 就是這種專業的熱心民眾
打來想要認知作戰混淆視聽
第一我已經很氣
第二他真的騙我的原因是
你有沒有看到陶本和的這篇獨家報導
裡面用的是蓋有關防的正本
蓋有關防的正本是什麼意思
蓋有關防的正本是這是正本
這不是你在路上會撿到掉在路邊的
也不是你在網路上什麼公開資訊系統會查到的
不是
會收到正本的只有幾個人
丁怡銘一
丁怡銘如果有請辯護律師二
三提告的人
三個人而已
那你想想看提告丁怡銘說他違反食品安全法
他會把這資料給陶本和嗎
那就是丁怡銘啊
再不然是怎麼樣丁怡銘的辯護律師
沒有經過丁怡銘的同意可以洩漏
他跟委託人之間的機密嗎
不行 不行各位我真的覺得很荒謬
你打來擺明洗風向而且騙人
可惡
我這樣講完之後你就知道
你現在面對的黨國體系有多麼可怕
他講的東西有沒有全錯
沒有全錯啊
起訴書跟判決書網路上真的查得到
但偏偏就是不起訴書沒有
今天這是不起訴書
他上來就給你偷換概念認知作戰
就是說你欸
不好意思喔你今天講的呢
我告訴你起訴書跟判決書都查得到
但是問題是我們講的是不起訴書
是丁怡銘的不起訴書
然後實際上陶本和拿到的是正本
他也刻意忽略他也刻意混過去
這種才叫高級的帶風向非常高級非常高端
而現在的黨國體系就是可以做到這樣
直播日期: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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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14:52:22要消彌虐童問題,必須從三個層面著手,分別為前端的教育與宣導、中端的完善社會安全網與通報體系,以及最末端的法律刑罰規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推估,世界上,每4個大人中就有1個人曾在兒童時期遭受到身體上的虐待。然而台灣在2017年的兒虐通報數,#卻僅有59912件,連發現並介入的個案量能都不夠,2017年的開案人數甚至只有4135件,明顯低估了我國未被發現的黑數。
其實兒虐隱憂比我們想像得更加嚴重,2016年第一季兒虐通報後死亡人數有51人,其中高達76%的施虐者是孩子的親生父母‼
📌📌這就是問題所在,因為現階段的修法大多都是針對照顧義務人,然而我們發現,照顧義務人通常就是施暴者,因此只強化刑責是沒有用的,必須結合前端的教育宣導,以及中端的完善社會安全網與通報體系,才能治標又治本。
在社工不足、資歷淺的情況下,學校便是另一個可以快速發現這些脆弱家庭和危機家庭的單位,#因為學校是兒童除了家庭外待最久的地方。學校的教育及相關人員都很有可能在第一時間發現潛在的危險家庭,特別是負責關心與減輕學生病痛的的校護。
然而,#最適合擔任兒虐守門員的校護卻面臨人力嚴重不足的情形。根據《學校衛生法》,學校班級數達40班者,應配有2名校護,但校護協進會的調查結果卻顯示,目前配有2名校護的學校,僅有18.6%。
在人數不足的情況下,校護不僅難以發現潛在的危險家庭,甚至連生病了也不敢請假,否則誰來守護學生的健康呢❓
雖然教育部表示,校護能與鄰近的醫療院所或衛生所簽約,建立代理人制度,但目前只有台北市跟桃園市有建立校護職代資料庫。
最後,我請衛福部協同教育部於1個月內提供以下資訊:
1⃣盤點全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40班者,未聘任2名護理人員的比例有多少?並進一步研擬校護相關的輔導聘任計畫。
2⃣針對未有校護職務代理人規劃的縣市,提出具體可行的輔導計畫,以減少1人校護的哀與愁。
#質詢
#兒虐
#校護
#社會安全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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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22:26:39造化使然,51年中央在龜山山頂村蓋了個台北監獄。67年又在龜山大崗村設立了一所中央警察大學。龜山兩地情,黑白說分明。
一牆之隔,兩種世界。監獄中的受刑人仰望著藍天,期待著牆外自由的空氣。而中央警察大學的受訓學生,在操場,揮汗如雨,艱苦的勤練戰技;在教室聚精會神學習法律,鑽研刑事偵查技巧;看著同一個藍天,期盼著畢業學成,昂首闊步跨出校門,化身正義保鄉衛民。
建國必先建警,民國25年,老總統蔣中正在南京創校,因抗日遷校重慶,戡亂再移台北。67年總算落定龜山寶地。為了支持國家培育警政菁英,81年龜山大崗國中遷校,空出原校地,成就中央警官大學成為系所完備的專業學府。
儘管國運不濟,建校、遷校、復校幾經折騰,培育精英,完善制度的使命,幾乎不曾間斷。預備教育是警大學生的集體回憶,有學生說,汗水沖掉了以前的傲氣跟自信、太陽蒸發了所有的依賴跟嬌貴。在嚴格的訓練下,挺拔的體態以及不屈的意志是警大學生的入場門票。
警察大學校訓僅一個誠字,既沉又重。國家、正義、榮譽是全校師生努力追尋的價值。我國教育,追求學用合一,各級大專院校,真正能達標的只有警察大學。在考選、教育、晉用一條鞭的制度下,警大畢業生投身國安、警政、消防等公務體系,成為領導幹部,為了讓單位內資深的隊員能服從,警大學生被要求會的更多、歷練更深,一般大學生的暑假可能在打工與休憩中度過,他們則投入基層提早實習,是以出了警大的門,個個都是即戰力。
警大在龜山設校,千餘名博碩士教職學員匯聚大崗,豐富了龜山的人口結構,增添了龜山的光彩,更是龜山的珍寶。樹人路、大湖路寬闊,是很好的腳踏車步道。帶孩子走走。說說正義警察的精彩故事,啟迪心性,親子關係更加升溫。
噢,對了,您不妨猜猜看,國際級的刑案鑑識專家李昌鈺,還有當前新北市長候選大熱門,與桃園很有淵源的侯友宜,是警大第幾期的畢業生?
~警大學生心得部分節錄修改自https://www.ptt.cc/bbs/SENIORHIGH/M.1444220301.A.6E5.html
~拍片愛龜山:牛煦庭臉書粉專 https://www.facebook.com/18NIUst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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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感染者做愛不戴套判5年
#即使長期服藥而不具傳染力也要關
💕💕一起附議「病者≠罪人」,修正愛滋蓄意傳染條例:
https://bit.ly/364NNlp
愛滋蓄意傳染條例,台灣應當納入新的醫學實證,採納更多元的聲音。與我們一起附議愛滋蓄意傳染條例修正提案,讓改變與討論能被發生,讓愛滋感染者朋友,能夠有更平等的生活。
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UNAIDS)於2013年發布的《愛滋除罪化指南》便指出,愛滋病的傳染率與致死率大幅降低,並建議各國政府規劃防疫政策時,應將愛滋病以B型肝炎、C型肝炎等慢性疾病視之。
UNAIDS也認為,傳播愛滋的行為固然應受處罰,但應以行為人明知自己感染愛滋,並以傳染給他人為目的,最終確實造成傳染結果為限。
然而,HIV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愛滋病毒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未發生傳染結果,亦須接受處罰。
而只要是發生性關係而未使用保險套,就會構成所謂危險性行為,也就是愛滋感染者無套性交,就有可能吃上五年牢飯。
我們可能會想說,如果不想戴套,事前徵得伴侶同意就好,但是實際的情況是即使取得同意,但因現實上難以證明(難道要伴侶簽切結書?),未來感情生變,本條規定反而變成愛滋感染者伴侶用來情緒勒索甚至是報復的工具。
此外,依據疾管署以及聯合國愛滋管制署的資料,如今愛滋帶原者透過積極抗病毒治療,90%接受治療者的血液病毒量可達到測不到(Undetectable)的狀態。此外,實驗也證實當血液病毒量達到測不到的程度時,傳染率也會降至可忽略,甚至不存在的程度(Untransmittable)。此項「測不到等於不傳染」的發現,被稱為U=U。
然而法院迄今未普遍接受 U=U 抗辯,2013年高等法院發生的一起案件,被告為HIV帶原者,因為在網路上約炮,與對方無套發生性行為並吸食安非他命,原本因持有毒品遭檢舉,無套一事也跟著曝光。在法庭上,被告主張自己沒有向對方隱瞞感染HIV,而且有按時服藥,病毒量為測不到等級,因此病毒無法傳染、沒有將HIV病毒傳染給他人之主觀犯意。
在本案中,律師為被告傳喚醫師出庭作證說明U=U,醫師認為在無法測得病毒的情況下,傳染的機率已經微小到不具統計學上的意義。然而,法官認為機率趨近於0不等於完全無傳染力,客觀上仍有傳染病毒予未感染者之可能,因此仍然不接受被告的說法,認定被告行為違反規定,構成犯罪。
在我國法律體系及司法制度內,愛滋仍然被認為是特殊的疾病,這樣反而將愛滋病患邊緣化,進而加深公衛防疫的困難。因此希望大家一起加入支持修正愛滋蓄意傳染條例的行列。
參考資料:https://plainlaw.me/2018/06/17/aid/
法客電台EP40|愛滋病為何與妳我有關?恐懼與歧視是感染者最大困境 https://bit.ly/2UyJ472
💕💕一起附議「病者≠罪人」,修正愛滋蓄意傳染條例:
https://bit.ly/364NNlp
我們點名,與我們一起支持愛滋蓄意傳染條例修正:
詹傑翔
Jhih-da Yang
洪國峰
#病者非罪人#Uequal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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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者≠罪人:Facebook點名活動」活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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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法》與《港澳關係條例》FAQ】常見問答集
Q1:政府稱「目前相關機制已完備」,不需要《難民法》?
Q2:難民法及港澳關係條例的立法進度在哪裡?
Q3:難民法不適用港澳居民,時代力量幹嘛推?
Q4:政府將無法掌握難民的人數?
Q5:難民法通過會讓中國間諜有機可趁?
許多網友對於近日香港局勢憂心忡忡,也很想知道《難民法》與《港澳關係條例》要如何修法才能給予援助?那修法後會不會有延伸出的風險?
對此,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針對幾個網友比較常見的問題作整理與回應。
【《難民法》與《港澳關係條例》FAQ】常見問答集
Q1:政府稱「目前相關機制已完備」,不需要《難民法》?
Q2:難民法及港澳關係條例的立法進度在哪裡?
Q3:難民法不適用港澳居民,時代力量幹嘛推?
Q4:政府將無法掌握難民的人數?
Q5:難民法通過會讓中國間諜有機可趁?
現況是什麼❓台灣目前如何處理來台尋求政治庇護的各國個案呢❓
台灣目前是以「個案方式」處理來台尋求政治庇護的各國人民,對於如何申請、應備哪些條件、審查程序及審查時間為何,均無依循標準,政府也只處理「延長居留」,其他包括在台擔保、居住及生活所需等,均由民間團體自力救濟,出錢出力。
留在台灣等候「個案處理」的當事人,走也不是,留也不是,無法工作或就學就業,只能漫長地等待,對於大家所擔憂的「國安疑慮」,同樣無解。
此外,《難民法》處理的是「外國人」的政治庇護,而在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下將「中國」(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特殊化,也因此,如果我們要真的協助 2019 年 6 月以來香港人民爭取民主運動,因而有安全疑慮與司法追殺的危險者,除了《難民法》,還要同時配合《港澳關係條例》的修法,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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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立院將審查黃昭順委員等人為反同組織提的院總第 1150 號委員提案第 23202 號法律修正案。
這個「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擬在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增訂第二項「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
我認為這是一個明顯違憲的提案,立院絕對不該通過這樣的法案。簡述理由如下:
1.憲法保障同性間平等享有結婚之自由權利,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肯認,此不因去年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該號大法官解釋雖未宣告民法何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惟依其解釋意旨,過往婚姻僅限一男一女之規範狀態已被認定違憲,自此,我國「婚姻」已不限於一男一女。
2.至就同性婚姻如何實現,大法官於釋字748號解釋允許立法者享有立法形式選擇自由(修民法或另立專法),但無論如何,修法必須能平等保護同性二人之婚姻自由,倘逾期(兩年)未完成符合解釋意旨之修法,則同性二人得直接依現行民法婚姻章登記結婚。
3.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所通過創制之立法原則,及立院據此程序審議完成之法律,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公投第10案、第12案的效力及依其結果所為立法,自亦不能牴觸釋字748。因此,行政院為符合釋字748及公投結果所提同婚法案(司法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不修民法而是另立專法,這個做法已經同時符合公投第十案與第十二案通過的要求。
4.公投第十案通過的效力不能逸脫以上所說明釋字748之意義與效力來理解,因此,該公投案之通過,至多只能要求針對民法婚姻定義,採取立法「不作為」(亦即不採取修民法方式實現同婚),但若反同組織要進一步在民法中,把「婚姻」定性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就會實質違反了釋字748 所揭示「婚姻不應限一男一女」之意旨與效力,構成違憲。何況,我國法律體系中「婚姻」一語,在釋字748 後既已不限一男一女,民法婚姻是婚姻,其他法律包括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所稱婚姻也是婚姻,如果在民法中刻意做相反於大法官解釋意旨的規定,會創造出一個牴觸憲法且法律矛盾的狀態,不但破壞憲政體制,也會製造法律體系解釋適用的紊亂,這是立法者絕對應該避免的。
5.遑論大法官於釋字748明白諭示,若逾期未完成修法,同志可逕依現行民法登記結婚,益證若將民法所稱婚姻限定為一男一女之結合,當然是違憲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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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提案資料:
立法院第 9 屆第 7 會期第 10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印發
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 21 人,有鑑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4 日全國 性公民投票第十案的開票結果,同意票數為 7,658,008,且同 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依「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二十九條 及第三十條之規定,該公投案通過,創制「民法婚姻規定應 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成為我國有關法律之立法原則,本 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相關法律之審議程序。故此, 爰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 敬請公決。
說明:現行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雖明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惟婚姻相關條文並 無「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之規定,故依民國 107 年 11 月 24 日全國性公民投票第十 案之開票結果,將「一男一女之結合」之婚姻定義明定於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
詳參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7/10/LCEWA01_090710_0004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