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懸掛他車車牌扣車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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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懸掛他車車牌扣車 在 林靜儀醫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3-19 14: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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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鄭運鵬書記長說明供参。

    說明一下今天上午,院會還沒有辦法大家關心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原因,以免被其他委員的議事抗議而誤解。

    我們都了解,酒駕肇事令人憤慨,所以執政黨沒有道理拖延相關的修法。但是,看報問政、民粹修法,問題不會解決,反而更嚴重。

    我之前對於酒駕無肇事及無肇事的處理,提出很多修法方向,現在也正和行政部門一起研議如何周全。

    首先,朝野立委修正道交處罰條例,是處理無肇事的行政處罰(肇事造成傷亡的在刑法處理),多朝向加重酒駕者無肇事者的罰鍰與責任,但因這次修法版本多,而且又陸續有委員提案併進協商(上週五3/15也有新案併入),所以還沒協商完成。

    對於酒駕加重罰鍰、吊扣駕照等朝野多無異議,但其他意見,還包括應沒入車輛(不論財產歸屬)、同車乘客連坐處罰、車輛識別化等規定,都還有一事二罰、是否有助防制、是否違憲的疑慮,在實務運作上,警察和地方政府也不一定處理得來。

    原先在今年初,朝野協商已經同意就爭議太大部分先予以擱置,先處理酒駕提高罰鍰、吊扣駕照等共識較高部分。不過,當時時代力量黨團認為他們所主張的懲罰性賠款及乘客連坐處罰並未納入,因此,當時的協商算是沒有達成共識。

    日前,雖然本黨鄭寶清委員再度召集協商,但是對於主要爭議也沒有共識的處理方式,所以今天即使有排入議程也還沒有辦法實質處理。

    交通部昨日已經將各方一直增加的高見帶回綜合整理,請大家理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再補充)

    √連坐的部分:

    酒駕車輛乘客中,多為酒駕駕駛的家人、好友,

    假設是爸爸酒駕,要如何期待兒子可能拿出手機錄影以勸阻不該酒駕。如果他們不願一同搭乘,但下車處未必有其他交通工具可以離開。

    也可能在家暴家庭中加暴者與受暴者間關係,縱然極盡可能勸阻不該酒駕,也未必能阻止。

    最後上述這些狀況,即使乘客勸阻後,又能如何證明自己曾經勸阻,第一線值勤的員警同仁該如何辨別。

    這些都是問題,修法的同時,必須提供可以執行的方法。

    √特殊車牌的部分:

    酒駕駕駛所駕駛的車輛,可能未必為自己所有車輛,如果規範強制特殊車牌,酒駕駕駛仍可以為了規避責任,駕駛未掛特殊車牌的車輛。

    另外,在沒有大眾運輸的地方,曾經酒駕違規,即使沒有肇事,但因為沒有替代交通選擇,為了怕駕駛懸掛特殊車牌車輛,反而迫使該酒駕者鋌而走險無照駕車,變成違法的惡性循環。

    ✓加裝酒精鎖的部分:

    加裝酒精鎖之執行方式上,汽機車加裝方式有所差異,縱然裝設酒精鎖後,如何確認酒駕者會配合酒精鎖解鎖方式,而非另託第三人幫忙解鎖,執行上需有更多配套方式須確認以,其他國家也是遇到一樣瓶頸。

  • 懸掛他車車牌扣車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2-14 14: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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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裁決所還我牛!>

    今天有一隻大牛(聽說價值1500萬)被支解,
    大家都覺得好可惜,
    大家可能會有疑問,就是明明我已經進口完稅了,
    為什麼還不能上路?

    其實車輛進口是這樣的,
    第一個完稅,第二個領牌,第三個安全檢驗合格證明,
    如果是買來放在倉庫裡看一看,完稅就可以了,
    如果要上路,三個缺一不可,
    如果欠缺後面兩個,
    基本上就是扣車甚至沒入~

    沒入後有兩個處理方式,
    一個是拍賣,一個是銷毀,
    而沒有通過安全檢驗的車輛,是不適合拍賣的,
    因為你沒辦法保證下一手買家買回去後會不會又上路了,
    既然如此,大牛只有被支解的份了!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
    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同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
    及第二款、第九款之車輛並「沒入」之;
    第三款、第四款之牌照扣繳之;
    第五款至第七款之牌照吊銷之。

    交通部公路總局沒入車輛或物品移送保管處理辦法第4條:
    警察機關查獲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
    因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致其車輛或物品
    經依規定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予以沒入者,
    該沒入之車輛或物品應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或其委託之應回收物品回收處理業 (以下簡稱回收處理業) 代保管及「銷毀」。

    同法第條第6項前段:
    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沒入車輛或物品之違規案件,
    均應於規定限期內裁決,並於裁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公開拍賣之,其不適合公開拍賣或公開拍賣無人應買者銷毀之。

    同法第7條第1項:
    執行銷毀沒入車輛或物品時,
    應由各會同監毀單位到場核對移送清冊所列無錯誤後,
    由受委託回收處理業當場
    「將引擎、大樑、車身動力器具等切割或撞擊破裂」,
    達不堪使用程度,並作成監毀紀錄及拍照存證。

  • 懸掛他車車牌扣車 在 老車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4-02-10 03: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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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如下: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1項7款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一、未領用牌照行駛。

    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

    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行駛。

    五、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六、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七、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八、牌照業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

    十、號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除了罰金以外會被沒入的是第一、二及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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