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應繼分繼承登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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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應繼分繼承登記產品中有35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蘇家宏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

應繼分繼承登記 在 雙城記事 Siang Siânn Kì-Sū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7 18:21:24

【松山陳能記家族與心曠神怡洋樓】   #心曠神怡洋樓 在松山的松河街上有一棟洋樓,許多人會稱他為「心曠神怡洋樓」,原因在於他面松河街面的二樓門楣上刻有「心曠神怡」字樣,故稱之。根據部分資料顯示心曠神怡洋樓建於昭和年間,是時任松山庄長陳復禮的宅邸,宅邸就在松山長老教會的隔壁,可能也與陳家多奉獻於教會...

應繼分繼承登記 在 電影對白圖?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10-07 16:17:43

🎥Moviematic送戲飛🎥 《信用欺詐師JP : 公主篇》 (2020) 優先場詳情: 日期 : 2020年10月4日 (星期日) 時間 : 19:30PM 地點 : 九龍站圓方PREMIERE ELEMENTS 電影簡介: 相隔一年,信用欺詐師又搵到新水魚!欺詐三人組上集玩殘香港女帝,今次誓要...

應繼分繼承登記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9-07 18:03:45

0901 我發現好多朋友 要考11月記帳士 這些是我最常見到的考題 和新修法的內容 啊沒考不要怪我 記帳士稅法預測及基本題型 稅捐稽徵法 §10 疫情延後繳納期間 §11-1擔保品修法的第四款土地部分 §26 因疫情延期或分期繳納時限 §27 因26條延分期仍未如期申報者應一次還清時限 稅務...

  • 應繼分繼承登記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30 17: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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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教:我媽媽跟我舅舅在95年合買一間公寓,但不知道她們怎麼協調,權狀上面所有權人是我舅舅,但信託給媽媽到125年,想了解這樣是什麼意思?
    我媽在101年過世了,我舅舅剛過世,目前那間房子是我爸爸一個人住,不知會不會影響爸爸住的權利?

    似乎是這間公寓由媽媽居住使用30年,期滿就要搬走還給舅舅,但從”法律外觀”,可能影響到你爸爸繼續居住的權利!

    首先,讓大家快速了解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所有權人可能為了照顧自己,把不動產交付信託(要過戶登記給受託人),受託人就要依據信託契約的指示管理房產,受託人在信託期間,讓信託”受益人”獲益。

    從權狀所有權人名義是舅舅的事實,可能這件並不是依照信託法的規定辦理。因為如果信託給媽媽,所有權人應該是媽媽,登記原因記載:信託。

    從產權登記為舅舅的事實,以及信託的表面文義解釋,媽媽是替舅舅管理房產!媽媽已經不在了,是否必須由爸爸繼續管理?或是給爸爸繼續居住?則需要法律的依據。

    你也許會問,不是有信託給媽媽到125年嗎?

    但沒有註明這房屋信託受益人是誰?也沒有依照信託法的規定,妥善記載信託目的、受託人、受益人….等,並且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因此,這房子到125年以前的受益權就沒有受到信託法保障。

    就是因為媽媽與舅舅兩人都不在了,所留下來的文件似乎也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名義上所有權人是可以要求爸爸搬走,或許你會想,權狀在我這裡,舅舅的孩子未必知道?

    舅舅的繼承人會因為辦理繼承的手續,獲知有此棟公寓,他們可以直接辦理繼承,要求自己管理房產或出售。

    因此,趕快多找找過去的資料,當時媽媽跟舅舅合買公寓,媽媽曾經出錢的證據,還有歷年的繳稅贈明。目的是要證明,當時雙方合買公寓的”真實約定”,是由媽媽享有30年(95年到125年)居住使用權利,之後所有權歸舅舅。

    要使爸爸能夠安心居住在公寓內,最好跟舅舅的繼承人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再透過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媽媽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到125年,如果契約文字不明確,就由法官來解釋契約的真義,最後由法院裁決。

    也可能什麼爭議都沒有!

    為什麼一切都不確定❓憑著感情為基礎,最後可能還要上法院,讓法官依法來認定?反而家人關係變得複雜?

    律師看過很多家人間,一開始因為愛與信任,沒有想太多,權利界線模糊。人不在了,記憶也消失了,之後就留給其他家人拚湊事實,故事版本就「見仁見智」,自然多有爭執....。

    如果能先畫好界線,甚至築起防火牆,未來的家人就不會有太多不確定,平安享受財富!

    #心安傳財富
    #恩典來守護
    #信託
    #公寓
    #不動產

    PS:如果舅舅是把公寓信託給媽媽管理,受益人是爸爸,信託期間是95年到125年,並且依照信託法辦理信託過戶登記給媽媽(受託人),如此一來爸爸就有權利住到125年。

    (要看到所有證據才能夠真正判斷,以上謹用一般法律概念分享法律,非提供個案法律意見)

  • 應繼分繼承登記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3 08:11:59
    有 34 人按讚

    在『全部』遺產稅及滯納金、利息繳清之前,『全體』法定繼承人,仍然對於未繳清的遺產稅要負連帶責任!甚至有,已繳清自己應繼分比例遺產稅的繼承人,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被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自己財產的前例!

  • 應繼分繼承登記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1 10:38:12
    有 66 人按讚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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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繼分繼承登記 在 李根興 Edwin商舖創業及投資分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4-26 16:12:25

    100個租舖陷阱: 第1個 - 住宅契或商業契?

    如果物業是住宅契,從事商業活動的話:
    - 出唔到牌
    - 影響業主業權
    - 違反大廈公契
    - 可能要負責第三者責任

    可查閱政府租契(包括任何批地條件)、佔用許可證(由屋宇署發出)、核准建築圖則(由屋宇署核准)及/或分區計劃大綱圖(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批)以核實法律准許的用途。

    #租舖陷阱

    香港大學法律諮詢網站

    住宅物業用作商業用途。此等行為會否影響業主的權益或使負上任何責任?

    物業若被用作未經許可的用途,可能為其擁有人(即業主)帶來麻煩及/或法律責任,包括:-
     
    違反政府租契
     
    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現今聖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塊土地外)均為香港政府所擁有,而地主只是向政府租用土地。一般大廈單位的擁有人其實只是(政府的)租客及擁有該大廈所座落土地的業權的共有人。政府把土地租給一位「擁有人」的時候,當然會簽立契約。這份契約一般稱為政府租契,內裡包括對「擁有人」及其所有權繼承人的各種限制。其中一項常見的限制就是「擁有人」必須遵守政府租契所載的土地使用規限。假若有人違反有關限制,例如在指定為住宅用物業內進行商業活動,政府即有權重收該物業,並收回該物業的佔有權。雖然政府極少採用此等較為極端的措施,但地政總署可要求「擁有人」申請臨時豁免及繳付豁免費,以換取政府暫時寬免其重新進入有關物業的權利。
     
    雖然這種極端措施很少使用,但若佔用人公然無視警告而繼續違規,在嚴重的情況下,地政總署會毫不猶豫地重收該物業。政府有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在土地註冊處登記政府重收土地文據註冊摘要。一經註冊,該土地會被視為已經由政府重收,業主立即停止成為該土地的擁有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上述條例第8條,前業主只可向行政長官申請救濟(如果承認已發生違規行為),或在發生爭議時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
     
    違反大廈公契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基本上,它列出與管理該大廈有關的規條。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標準的大廈公契都會列明,單位擁有人必須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並只能夠把物業用作已獲准許的用途。單位擁有人一般也須確保租客或佔用人沒有違反有關條款。因此,即使租客違反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業主仍須就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如有的話)或大廈其他單位擁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動負上責任。
     
    對第三者的責任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約可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因由其佔用人在物業內的未經授權的使用或事故而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刑事責任
     
    假若租客僅是把物業用作未獲准許的用途,業主可能面對的最壞境況也只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須負上刑責。
     
    任何非法使用物業的行為,如上所述,亦可能引致地政總署對業主執行政府租契或其他共同擁有人對業主執行公契。
     
    大部分租約都會清楚規定有關物業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業等。假若租客違反有關條款,可能引致業主行使其沒收租賃的權利。不過,業主應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便清楚了解業主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可能申請禁制令。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 應繼分繼承登記 在 高松傑高Sir正能量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5-04 18:23:47

    今天是五四青年節,是為紀念1919年5月4日爆發的五四運動而設立的。當時北京的青年學生為了抗議巴黎和會中列強肆意踐踏中國主權,發起多形式的愛國運動。至1939年,在紀念五四運動20周年的時候,陝甘寧邊區西北青年救國聯合會決定5月4日為中國青年節(又稱「五四青年節」)。直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正式宣布5月4日為中國青年節。

    國家一直十分重視五四青年節。今年,在五四青年節到來之際,國家主席習近平向全國各族青年致以節日的祝賀和誠摯的問候!他表示,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國各族青年積極響應黨的號召,踴躍投身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不畏艱險,衝鋒在前,真情奉獻,展現了當代中國青年的擔當精神,贏得了黨和人民高度讚譽。

    習主席更表示今年是決勝全面小康,決戰脫貧攻堅的收官之年,也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歷史交匯之年。新時代中國青年要繼承和發揚五四精神,堅定理想信念,站穩人民立場,練就過硬本領,投身強國偉業,始終保持艱苦奮鬥的前進姿態,同億萬人民一道,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新長征路上奮勇搏擊。

    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組長鍾南山,在「五四青年節」前夕,親筆提字「這世界屬於青年,就讓青年改變世界」,為中國青年點讚,他表示內地抗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無數青年挺身而出,年輕醫護走到抗疫最前線,無數逆行故事令人動容,甚至有人在抗疫戰中犧牲生命。《中國青年報》發起致敬活動,鍾南山在片段中說,「在這一次我國對新冠肺炎的戰鬥當中,廣大青年起到了主力軍的作用」,勉勵廣大青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中也要發揮主力軍的作用。

    我們為每一位挺身而出救國的青年感到驕傲,為此特別舉辦五四青年節「網紅與青年對話」線上直播節目,邀請幾位建設網紅大談新時代五四精神。期望社會各界能夠携手弘揚五四精神,多推廣戰疫青年的心意、抗疫青年愛國奉獻的事跡,讓青年人可以正確認識國家歷史,傳承愛國傳統,不要辜負國家主席習近平對我們這一代青年的期望。

    "五四青年節"特備節目 《網紅與青年對話》線上直播活動

    日期: 2020年5月4日
    時間: 下午5點

    嘉賓:

    1. 香港菁英會主席曾鳳珠
    2. 銀龍老闆娘Kate
    3. KOL高松傑(高Sir)
    3. KOL黑超哥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bSj5vM3ctjI7_OaKckMqDQ)
    4. KOL何志光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2UcOi6RPQG5J3DovCre1JA)
    5. KOL小施妹 (https://www.youtube.com/channel/UCoHZGwzlQyy3mEgvHuvpVUg)
    6. KOL曾榮輝 (https://www.youtube.com/user/613derektsang)
    7. 潘君宇 (創科青年代表)

    題目: 大談新時代五四精神
    直播:黑超哥和高Sir 頻道

    #小市民憑良心
    #做實事講真相
    #男人幫大聯盟
    #KOL100
    #青年快閃社區清潔大行動
    #人間記者會
    #青年護旗手

    ——————————————————
    五星正能量? 真係爆哂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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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繼分繼承登記 在 Dd tai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05-25 08:00:00

    漢字文化體驗展覽「活字生香──漢字的世界 世界的漢字」:
    漢字,具有非凡的生命力和無與倫比的美麗,千百年間被廣泛應用在不同領域,繼而一步一步走向世界,令不同地方的人皆能欣賞漢字獨特的文化底蕴。漢字,不再僅僅是一種文化載體,而是擁有軀體與靈魂。「活字生香──漢字的世界 世界的漢字」漢字文化體驗展將與各位走過漢字演變的時間迴廊,探索漢字的各種可能性,尋找屬於漢字與你的一百種可能。漢字承載了華人看待世間萬物的方式、審美理念、思維邏輯、處世哲學,繼承中國文化的精髓。展覽以漢字的智慧與美感觸動為基礎,展示各種與漢字相關的知識和內容,運用創新的展陳方式和互動科普模式,推廣漢字文化予大眾免費參觀。
    展覽日期:2017年2月18日至2018年6月30日(逢星期一休館)
    開放時間:上午10時至下午6時
    展覽地點:饒宗頤文化館 中區F座上層
    展廳共分為八大主題區,參觀者可以通過參觀、遊戲、互動、DIY體驗等多種方式感受漢字之美以及其文化底蘊,包括:
    「文字樹」 。「漢字故事」

    。「百家姓」 。「漢字紀錄片」

    。「大美漢字」 。「字在生活」

    。「轉運部首」 。「我愛香港」

    。「漢字能量達人」 。紀念品
    導賞服務:文字誕生的開始,導賞員將帶領參加者在漢字千年間的持續演變中,走進此刻的日常生活裡,分享漢字的魅力和趣味。無須預約登記,參加者請於導賞時間前在展館下層導賞集合處集合。
    日期:2017年2月18日至2018年6月30日(週二至週日)
    時間:下午 3:00 – 3:45
    語言:廣東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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