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法官作出釋字806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的解釋,涉及到職業自由與表現自由。
一、案例事實
陳先生是一位領有台北市活動許可證的街頭藝人,他在2014年的時候,在西門町行人徒步區進行展演時,因為「於未獲許可之場所進行展演(展演位置與申請不符)、使用空間超過相關規定」,被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人員稽...
今天大法官作出釋字806號解釋,這是一號違憲的解釋,涉及到職業自由與表現自由。
一、案例事實
陳先生是一位領有台北市活動許可證的街頭藝人,他在2014年的時候,在西門町行人徒步區進行展演時,因為「於未獲許可之場所進行展演(展演位置與申請不符)、使用空間超過相關規定」,被台北市政府文化局人員稽查時作成紀錄。
後來文化局認為陳先生違反台北市政府頒布的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對陳先生記了5點。加上其他被記的點數,累計9點以上,文化局就廢止了陳先生的活動許可證,一年內不能再申請許可證。陳先生提起行政訴訟,窮盡救濟途徑後,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二、釋憲標的
釋憲標的是「許可辦法」中的三個規定,雖然「許可辦法」已經在2021年3月廢止,台北市另外頒布「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展演活動管理辦法」,從活動許可證,改為申請公共展演空間使用許可,但還是要經過審查,經許可後登記為街頭藝人,才可以在街頭表演,多數意見認為本案仍有受理價值。
這三個相關規定是:
規定一,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活動許可證。」
規定二,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前段:「取得活動許可證之街頭藝人,得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
規定三,許可辦法第5條第1項:「主管機關為處理前條第1項之申請,必要時得通知街頭藝人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核發活動許可證。」
這三個規定合併起來看,就是說從事街頭表演,需要先申請許可,經審查通過之後,才可以依照活動許可證來進行街頭表演。其中規定三,則是可以對街頭藝人的技藝能力加以審查,審過才能核發活動許可證。
三、釋憲結果
(一)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多數意見認為這三個規定合併起來看,形成審查許可制,對人民的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產生限制,但這個限制並沒有經過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也沒有獲得自治條例的授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二)職業自由的比例原則審查
雖然大法官已經認為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程序上已經違憲,但這號解釋還是進入比例原則的實質審查,指引了將來相關法令的制定方式。
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人民的工作權,從這裡可以導出人民有職業選擇自由。
多數意見認為這三個規定對街頭藝人的技藝加以審查,涉及到對人民選擇擔任街頭藝人「主觀條件」的限制,不符合比例原則;但就街頭藝人從事的藝文活動,是不是適合於指定的公共空間加以審查,則沒有違背比例原則。
所謂的選擇職業的「主觀條件」,是指要求人民應該具備某種能力或資格,才可以從事特定工作,比如知識、學位、體能等。要求街頭藝人表演的技術要達到一定程度,就是一種主觀條件。
(三)表現自由的比例原則審查
除了職業自由外,街頭表演也涉及憲法第11條的表現自由,屬於藝術表現自由。多數意見認為,審查藝文活動內容,管制的目的並沒有符合特別重要公共利益,在目的審查這部分,就已經違憲。
但同樣的,就是否適合於指定公共空間表演加以審查,則是合憲的。
四、總結來說
就街頭藝人的審查許可制,涉及到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的限制,需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此外,就街頭藝人的資格能力加以審查,侵害職業自由而違反比例原則;就藝文活動內容的審查,也是違反比例原則,都違憲。但如果是針對公共空間的使用限制,或是否適合在指定的公共空間表演進行審查,則是可以的。
政府不能審查技藝高低,但是可以審查是否適合在特定場合表演,比如會不會違反噪音管制法等這類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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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欠學校錢就不能拿畢業證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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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不能告學校?
1992 年,某個專校生在期末考後被學校以考試作弊為由勒令退學,學生不服,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但行政法院基於特別管理關係為由,認為學生不能對學校提起訴願和行政救濟,而駁回訴訟。
很久很久以前,法院認為,學生與學校之間存在所謂「特別權力關係」,學校對學生做的任何處分,不能跟普通人一樣透過行政爭訟管道救濟自己的權利。
這名學生後來聲請大法官解釋,1995 年,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382 號解釋,認為各級學校對學生的退學(或類似的處分),因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影響人民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受到處分的學生可以透過訴願、行政訴訟等方式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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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以增加畢業門檻嗎?
那麼,學校設定學生的畢業條件,合理嗎?
曾經有一位碩士生因為未能滿足系上的修業規定被退學,他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基於憲法保障的「講學自由」,大學對於直接涉及教學、研究的學術事項,享有自主權。國家雖然依法要監督大學,但對大學的監督必須在「大學自治」的前提下以法律為之。
所謂的大學自治,包括立法機關不能任意以法律規定大學一定要設置特定單位、或是行政機關也不能以命令干預大學的教學、研究自由。
因此,大法官認為,大學可以為了確保學位授予具備一定水準的前提下,在合理且必要的範圍內,訂定取得學位的資格條件。
也就是說,為了維持學術品質、健全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的權責。也因此大學依程序訂定相關規定,使成績不及格或品行重大偏差的學生予以退學,也在大學自治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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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可以扣住畢業證書嗎?
前陣子有一名大學生因為欠繳費用的關係,被學校拒絕核發畢業證書。該名學生後來提起訴願,不過學校在教育部作成訴願決定之前發給該生畢業證書,因此教育部認為,在程序上學生不服的處分(學校拒絕核發畢業證書)已經消失,因此不受理訴願。
這也帶到一個有趣的問題,前面提到,大法官解釋認為,學校只要在涉及教學、研究的學術事項下,設定學生的畢業條件,仍在大學自治的範圍內。
那麼,欠費而扣住畢業證書算是「大學自治」嗎?教育部後來也發公文給各級學校,像是涉及與學生「債權關係」(像是欠費、未歸還物品)的問題,不能拿來當作扣留畢業證書的理由,如果拿來當作畢業條件,兩者間是不當連結。
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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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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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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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追擊法官與民代,好大的官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最近蔡政府連續祭出兩個罕見的司法動作,打擊法官和民代。其一,是大法官會議作成《黨產條例》合憲的解釋後,黨產會乘勝追擊,要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釋憲的七位法官迴避其審理的九件黨產訴訟案。其二,國民黨台南市議員王家貞、李中岑舉行記者會質疑出現假三倍券,遭台南警方送辦,法院裁定不罰後,台南警方卻「奉命」提出抗告。兩案的政治目的,皆高於司法意義。
黨產會追擊北高行法官與警方「奉命」追殺地方民代,兩案雖性質有別,適用法律互異,卻鮮明展示了蔡政府「新威權統治」的作風。
先談警方「奉命」追殺民代事件。近二年來,蔡政府不斷藉「打假」之名,濫用《社維法》等法律工具打壓言論自由,但最後,檢方偵結不起訴及法院裁定不罰的比率,都達八成左右。可見,這類無效的警力和司法資源浪費,旨在製造寒蟬效應,並不符合法律精神。這次民代就三倍券提出質疑卻被認定「散布謠言」而遭上級下令查辦,後來警方的確查獲偽造三倍券集團,民代所言顯非空穴來風,法官也裁定不罰;但行政院卻以「繼續釐清法律問題」,支持警方「奉命」抗告,恐已流為面子之爭。
如果民代問政卻被無端移送,是蔡政府一貫地濫用法律工具殺雞儆猴之技;那麼在被法官裁定不罰後因顏面無光而提抗告,意圖繼續追殺民代,則蔡政府不只已淪為酷吏和訟棍治國,甚至以為可以仗恃官威指揮法官指導判決。儘管全台各地法官和檢察官不斷打臉蔡政府的濫權「打假」,行政院仍然要求法院「繼續釐清法律問題」,這就更進一步凸顯了蔡政府和民進黨蔑視法官、凌駕法律的心態。
至於黨產會要求聲請釋憲的法官必須迴避先前審理的案件,蔑視法官、凌駕法律的心態更表露無遺。事實上,法官認為法律有違憲之虞而聲請釋憲,正是因為他們認為《黨產條例》的制訂有違並混淆正常法理,因而要求大法官解釋。不論釋憲結果如何,這並不構成迴避的事由,也難謂他們有偏頗之心。黨產會明知這種聲請理由應該會被駁回,卻仍刻意報復法官,製造政治壓力,這難道不是出諸蔑視法官、凌駕法律的心態?
有這麼多名法官在不同案件中認為《黨產條例》和黨產會有違憲疑義,應出於他們對法治的共同信仰,絕非巧合。但黨產會不反省自己破壞憲政、侵犯司法、剝奪人民財產、取消結社自由的行徑,卻反而意圖壓制法官,排除他們的審理資格。事實上,真正該迴避的,是那些本人或配偶曾直間接參與《黨產條例》制訂,卻轉個身就判《黨產條例》合憲的大法官。球員兼裁判的大法官不用迴避,本於良知獨立審判的小法官必須迴避,這是什麼法治精神?
當然,蔡政府蔑視法官、凌駕法律並非特例,也非始自今日。如果總統可以把大法官叫到官邸「喝斥」,那麼,前監委陳師孟窮追猛打小法官之際,府院黨無人置一詞也就不足為奇。至於那些與陳師孟分進合擊的綠色監委,即使施壓檢察官、干預司法的行徑曝光,卻仍無礙其續獲提名連任;由此,不難想像當下台灣的法治環境如何惡劣了。包括行政院追殺民代,要求法院「繼續釐清法律問題」,黨產會以不成理由的理由追擊法官,也都只是聽命政治的演出。
當司法院長抛棄自己主張的「良善立法」信念,法官被黨產會惡意追擊,民代被警方「奉命」追殺,在任何民主國家,都是沉淪的表徵。當大法官甘為權力的奴僕,當憲法守護神淪為威權的護院打手,蔡政府如何不蔑視法官、凌駕法律?法院早就不是國民黨開的,這是公認的事實;但如果法院因政黨政輪替而變成是民進黨開的,那就太可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