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憲法訴訟法62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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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憲法訴訟法62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4萬的網紅柯建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司法改革不是少數人鬥爭的工具 在野黨不該成為幫凶】 在立法院眾多法案中,有兩項議題是我們這代政治人物不可迴避之重,一個是憲政改革,另一個就是司法改革,從1999年司法改革會議以來的20幾年,我都一直站在歷史的現場,立法院修正了法官法、大法庭制度、憲法訴訟法等等重要法案,當中的遺珠之憾就是人民參與...

  • 憲法訴訟法62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7-22 10: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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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改革不是少數人鬥爭的工具 在野黨不該成為幫凶】

    在立法院眾多法案中,有兩項議題是我們這代政治人物不可迴避之重,一個是憲政改革,另一個就是司法改革,從1999年司法改革會議以來的20幾年,我都一直站在歷史的現場,立法院修正了法官法、大法庭制度、憲法訴訟法等等重要法案,當中的遺珠之憾就是人民參與刑事審判。

    「為什麼民主進步黨在1986年11月10日第一次全代會時,把陪審制放入行動綱領呢?」

    戒嚴時期,國民黨制定刑法一百條(內亂外患唯一死刑)、懲治叛亂條例(唯一死刑)以及檢肅匪諜條例(唯一死刑)作為整飭異己的工具,動輒以內亂外患罪判決政治犯死刑,高壓統治,1979年12月10日美麗島事件,更以軍法法庭審判政治犯,包括黃信介、施明德、姚嘉文、張俊宏、呂秀蓮以及陳菊(花媽)等人,檢察官都以唯一死刑的叛亂罪起訴,後來是因為美國的壓力才改判有期徒刑,1986年民進黨成立時,為了避免國民黨持續利用內亂外患罪來壓迫人權,在行動綱領中,通過內亂外患罪案件的審理中,必須以政黨代表、國會代表以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陪審團進行公開審判,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嚴後,黨禁與報禁也一併解除,民進黨成立正式合法化,1990年3月爆發野百合學運,主張廢除刑法一百條,更促成1991年5月1日終止動員戡亂時期、5月17日廢止懲治叛亂條例、同月21日廢除檢肅匪諜條例,刑法一百條也在1992年5月16日被廢止,臺灣民主化更邁進一步。

    「轉型正義已法制化,時空背景早就不同」

    1992年國會全面改選,我也自隔年開始擔任立法委員,不斷推動促進轉型正義相關法規,終於在2017年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促轉會撤銷四波有罪判決,當中也包括美麗島事件受難者、監察院院長陳菊,從黨外一路走來,臺灣逐漸民主化,通過行動綱領的白色恐怖已然不再,內亂外患罪的陪審團制度也失所附麗,更遑論當時的陪審團亦非現在在野黨的陪審團,請國民黨、民眾黨跟時代力量認清事實,不要別人說什麼,你們就跟著說什麼,立法委員要做自己!

    「司法院從來都沒有提出陪審制的相關法案」

    司法院最早在1987年3月黃少谷院長任內,就在該院第二次首長會議決議「我國不宜採行陪審制,並建議派員考察參審制度」,後來在1988年,林洋港院長任內,認為臺灣可以參採歐陸的參審制,並開始研擬草案,終於在1994年3月完成「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但卻因為各界意見仍然相當分歧,因此未送交立法院審議。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議決「專家參審制」,司法院根據此決議,在2000年翁岳生院長任內,頒布「專家諮詢試行要點」,在當事人同意下,參與審判諮詢的專家學者可以提出意見給法院參考,但不能進行事實認定跟法律判斷,但後來因使用率過低而在2008年中止,此外,司法院也在2006年提出「專家參審試行條例」草案,送行政院會銜,但卻因為行政院不同意,最後也無法送交立法院審議,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可說是一波三折。

    「國民黨徒具形式的觀審制草案」

    馬英九總統上任後,因為發生許多爭議判決,社會各界嘲諷法官是「恐龍」或是「奶嘴」,為了解決此問題,司法院院長賴浩敏曾經在2012年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但是這項制度讓人民進到法院後,「可觀不可判,可聽不可說」,僅是讓人民形式上參與審判,跟法院旁聽沒有兩樣,根本沒有實質的意義,人民參與審判可謂是漫漫長路,始終走不到終點。

    「民進黨為何同時提出陪審制與參審制的草案?」

    為了抵抗國民黨提出的觀審制,民進黨黨團當時由我領銜,代表司改會提出「陪審團制度」,也請當初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吳宜臻提出「參審制」,本黨團委員間也相互連署,藉此來阻擋國民黨的觀審制,最後三種制度的草案都未在立法院審議,第八屆立法院屆期不連續後,也未再提案,在野黨不認清歷史脈絡,反而人云亦云,成為特定人士的傳聲筒,甚至是鬥爭的工具,立法委員失去個人自主意識,照稿讀稿不知所云,悲哉!惜哉!痛哉!

    「漫長的溝通與審議歷程」

    2015年,總統與立委大選前,我與許多民進黨委員,在基於不讓國民黨繼續推觀審制,受司改會之邀,也簽屬願意支持陪審制的連署書,時至今日我也從未否認此事,但情勢已然變更,主客觀條件早就不同,持續用過去的事情來抨擊本黨並沒有意義。

    蔡英文總統上任後,司法院在呂太郎秘書長的努力下,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但在立法院審議時,就到底要採行參審制,由人民與法官合審合判,或是陪審制由人民決定有罪與否,法官來決定刑度,而爭論不休,即使呂秘書長多次與各方溝通,也未有成果,立法院在第九屆結束前,仍然無法三讀通過。

    「橘逾淮而為枳,移植美國陪審制將是法治史上的大災難」

    民進黨作為執政黨,在草擬法案時,必須衡酌國內的審判體系、司法教育系統以及人民觀感,若貿然採行陪審制,我國的審判體系跟美國完全不同,美國是英美法系,是採行以判例為主的審判制度,有嚴謹的「刑事證據制度」以及「量刑基準」,與臺灣的司法體系不同,如果直接施行美國的制度,很可能出現如同移植手術後的「排斥現象」,反倒使我國的司法體系受到嚴重的傷害,而陪審團制度中,沒有判決書只有評決書,檢察官也無法上訴,更嚴重的是,陪審制中必須要所有的陪審團一致決定有罪,只要有一個人認為無罪,就會出現僵局陪審團(Hung Jury),必須解散目前的陪審團,重新啟動選任陪審員的程序,再次進行審判程序,若是再出現僵局陪審團,就必須再行解散,這樣一來一往,曠日廢時不說,我國重罪嫌疑人的羈押上限為15個月,如果陪審團審議超過這個期限,重罪嫌疑人就必須釋放,試問,臺灣人民能夠接受殺人嫌疑犯因為僵局陪審團而被無條件釋放嗎?

    「變形的參審陪審拼裝車,不負責任的在野黨」

    第十屆立法院上任後,司法院再次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在委員會與朝野協商時,在野黨無法回應陪審制的缺陷,於是提出許多奇怪的變形制度,或是一意孤行強力支持陪審制。

    「時代力量的錯誤之處」

    時代力量提出純陪審制,在審查時長篇大論,但卻未回答如何解決僵局陪審團的問題,特別是提出世界獨創的條文,只要最低本刑三年以上,就必須使用陪審制,時代力量號稱最在乎環保團體,最在乎臺灣的生態保護,空污法第5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以及水污法第37條,致死或致重傷都是三年以上的重罪,也就是時代力量認為必須適用陪審制的案件,請問這些破壞環境的嫌疑犯,如果遇到僵局陪審團,是不是就要無罪釋放?請問時代力量如何向最支持你們的環保團體交代?另外,時代力量也引入訴因制度,讓法官不能夠變更起訴法條,如果檢察官以傷害罪起訴,但最後法院發現犯人有殺人故意,在訴因制度的規範下,法院必須判這個人無罪,試問,公平正義何在?

    「民眾黨的荒謬之處」

    民眾黨代表司改會提出參審與陪審的兩制併行,最低本刑七年以上或是致死的案件是用參審,但是在第五條之一卻規定許多重大政治性的案件,例如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貪污、選罷法、內亂外患、反滲透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集會遊行法等敏感政治案件,都要適用陪審,這些案件在臺灣藍綠對立的社會氛圍下,非常容易出現僵局陪審團,所有的嫌疑人都可能因此被釋放,民眾黨也沒有告訴我們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台灣社會能夠接受嗎?

    「國民黨的離譜之處」

    國民黨在這個議案上的行為,更是荒謬中的荒謬,離譜中的離譜,起初提出跟司法院版非常類似的參審制,後來為了杯葛民進黨,又支持參審陪審兩制並行,表決時,突然提出第五條之一的修正動議,國民黨的版本比民眾黨的更加荒謬,在陪審的適用案件中,除了民眾黨版本有的敏感性政治案件外,還增加了國安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政黨法、促轉條例等,此外,也新增跟環境有關的案件,例如空污法,以及行政訴訟類的所得稅法等案件,都必須優先適用陪審,這些案件都會出現僵局陪審團的情形,而國民黨也只在該條文聲稱兩制並行,後續條文卻完全沒有陪審制的施行條文,顯然就是為了反對而反對,製造出一台根本跑不動的拼裝車。

    身為立法委員,必須擔負起責任,不能民間團體說什麼或是司改國是會議的投票結果是什麼,不加思索就照單全收,「司改會找義和團來當自己的御林軍,在野黨就成了被利用的工具跟打手。」

    「兩制併行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如果採行兩制併行,除了陪審團制度可能的問題以外,還有司法教育上的疑慮,大學教授不可能同時熟悉兩套制度,並且把相關知識傳遞給學生,如果連大學老師都無法熟悉兩套制度,那未來將成為法官、檢察官跟律師的法律系學生們,如何使用這兩種不同的制度進行訴訟,又如何追求真相、如何保障被害人與被告的權益?我們不可能眼看著臺灣的司法體系,因兩案並行而陷入重大的危機,這並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政黨能夠做的事情。

    「司改會、陪審團跟在野黨無所不用其極抹黑污名化司法體系是極大不道德」

    司改會與在野黨,刻意透過所謂的權威效應來污名化法官,懷疑臺灣的法官不值得信任、都會貪贓枉法或是操守有問題,我必須說,司法體系確實有需要檢討的地方,但不是利用這種無限上綱的攻擊方式來進行,中間討論本來就是為了讓職業法官能夠在國民法官有疑問時,由職業法官回答國民法官,但在野黨卻不斷抹黑,民進黨的版本中,直接明定職業法官的釋疑只能在國民法官提出時才可以進行,民間原有的疑慮早該消除,而在野黨跟有心人士的扭曲抹黑,也該適可而止!

    「實踐承諾的民進黨,進步的國民法官法」

    蔡英文 Tsai Ing-wen總統在就職演說時,提到要進行司法改革,獲得臺灣人民最大的掌聲,身為執政黨黨團,我們也非常負責地提出「國民法官法」的修正版本,在這個版本中,實踐了許多進步的司法改革理念,包括人民參與審判、起訴狀一本以及全面證據開示等等,民進黨黨團始終站在改革的第一線,從不退縮,也從不盲從,今日三讀通過的國民法官法,更是民進黨推動司法改革的重大里程碑,期盼司法制度在人民參與審判後,能夠注入活水,讓人民願意信任司法制度,使臺灣的訴訟體系能夠更公平,更符合人民期盼!

    謝謝所有黨團同仁以及助理們的努力,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國民法官法 #民進黨 #蔡英文 #鄭運鵬 #鍾佳濱 #周春米 #郭國文 #何志偉 #劉世芳 #吳玉琴 #司法院 #法務部

  • 憲法訴訟法62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2-18 19: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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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審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 人民將可提出個案釋憲】
     
    備受各界矚目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案,在歷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兩次審查,及上周(12/11-12/14)多次朝野協商後,在今(12/18)日下午17:37正式三讀通過。時代力量黨團在此向參與本次修法過程中的朝野各黨團表達感謝之意。
     
    本次修法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正式更名為《憲法訴訟法》,現行條文也由35條增至95條,除了提升整體法律的規範密度,讓我國釋憲程序變得更加透明、制度更加完善之外,也期待大法官釋憲功能得以確實發揮,讓我國法制體系能夠朝向強化人民憲法基本權保障的目標前進。
     
    具體來說,《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未來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將採用具法院性質的憲法法庭模式來進行,並會以裁判方式來宣告案件審理結果;而最大的變革莫過於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未來大法官審查的對象不再受限於法規範上的審理,一般人民如果認為自身案件的終審判決結果(具體個案)有牴觸憲法的疑慮,也能夠聲請釋憲(第59條),並且對於案件聲請主體及聲請要件上也做了部分的修正,比如立法委員聲請門檻,從三分之一降至四分之一,以保障少數政黨委員聲請釋憲進行救濟的權利(第49條)。
     
    此外,本次的修法也讓大法官在未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若認定判決的法律見解有違憲情形,可以將該判決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終審法院)重新審理(第62條);最後,為了改善因目前大法官評議門檻高,導致案件審結不易的情形,此次修正也些微的調降了表決門檻(第30條),希望能提升大法官審理效能,加強對人民權益的保障。
     
    在審查及協商過程中,時代力量由過去曾參與草擬大審法條文修正案的黃國昌委員主審。黃委員也積極爭取,希望修正後的條文可以盡量保障人民權益,同時也符合訴訟制度的法理。最終時代力量所爭取到的修法內容包括:
     
    一、聲請書、答辯書應確實於憲法法庭相關網站裡公開,使民眾可以自由閱覽。(第18條)

    二、對於聲請人撤回聲請的運作方式,參考現行行政訴訟法(行訴第113條)相關規定於法條中明確訂定,以杜絕未來爭議。(第21條)

    三、經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憲法法庭作成裁判延長期限的規定,時代力量爭取改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司法院版本為延長三個月),以加速裁判結果作出的時程。(第26條)

    四、違憲法規範定期失效的期限縮短:經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的違憲法規範,法律位階法規範應於二年內(司法院版本為三年)、命令位階法規範應於一年內(司法院版本為二年)失效。以促使立法、行政機關儘速進行違憲法規範的修正,確立法規範存在、適用的正當性,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本旨。(第52條)

    五、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個案)憲法審查的準備時間增加:時代力量爭取到「於收到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可提出」(司法院版本僅兩個月)。(第59條)

    六、針對新舊法過渡期間的適用情形(第92條):
    1.人民聲請裁判(個案)憲法審查類型:如果人民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參考2018.12.07三讀通過之法院組織法內容)的法律見解,則可例外於本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
    2.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所受的確定終局判決,如已在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給當事人,則可以在本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
     
    而為符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通過的「大法官個人所持合憲或違憲的表決立場應予公開」決議,並秉持有權之人應對其所具有之權力負起相應責任、大法官應公開透明的立場,黃國昌委員於協商中即曾強烈表示,應該在不受理裁定及判決書中確實記載「案件同意受理與否」及「同意判決主文與否」之大法官姓名,很遺憾地,此意見並未被司法院接受。而為表達堅持此一立場的態度,時代力量黨團於今天院會時即針對此部分提出再修正動議,最後雖未通過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但我們還是肯定各黨團於今日院會表決時,皆表達支持大法官應該顯名,以示對其決定負責的立場。
     
    除了堅持大法官應顯名外,大法官審理案件時如遇應迴避事項、或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情形,時代力量認為大法官具有主動告知當事人的義務。同樣的,若法庭之友欲就憲法法庭所審理案件提供專業意見時,也應針對與其有應迴避事項之相關訊息進行揭露。但很可惜的是,此意見無法獲得其他委員支持,但我們還是期待未來在案件程序中,大法官能夠真正落實迴避原則,以達到審理程序公正、公平、公開的目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修正,可說為司法改革中相當重要的一環,時代力量相信經過此一變革,我國釋憲制度能夠更加完善。而我們也將持續監督,並期待司法院於《憲法訴訟法》正式上路前,將相關配套措施建置完備,並審慎評估制度變革所需之人力、物力,以期落實此一關鍵的司法改革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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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訴訟法62 在 孟買春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2-04 17: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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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事該罵但是不要什麼都要罵啊!

    #回到香港天天都在看看香港想想台灣

    因為很多網友看不懂年底拚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到底對目前艱難的婚姻平權運動有什麼幫助一直在文章發問,所以我統一解釋如下。(我又不是大法官為什麼我要解釋這些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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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祁家威的釋憲案為例,同志無法結婚是因為民法限制「一男一女」的結合才叫夫妻。過往的三審制度不會去質疑法條本身的公正性,依據一個有問題的法律不斷上訴最後一定會敗訴。
     
    所以祁家威才要提釋憲,直接去討論法條是否有問題。但過去窮盡司法途徑上訴到最高法院定讞後,提釋憲案大法官也不見得要受理,決定受理時間也非常冗長(祁家威等了2年才受理),加上大法官會議基本上也不一定要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場說明可以關起門討論,因為是針對法條合憲與否討論而不是討論法官以法條決定出的判決對錯。像這次釋字748,民法的確有問題,但也沒辦法讓祁家威直接結婚,而是去改法條。
     
    這次在年底拚三讀的《憲法訴訟法》修改了許多大法官會議的形式,比如說以公開的「憲法法庭」取代閉門的「大法官會議」(大法官會議也有召開公開法庭的權力但非必須),修法後則必須強制開庭召喚當事人前來說明案情審理,甚至調降憲法大法官表決的門檻,採 #簡單多數決(過1/2大法官人數同意即可),在法官不當解釋法條造成違反人權的狀態時,《憲法訴訟法》甚至比起「釋憲」具有進一步具體保障人民個案的權力。
     
    怎麼說更進一步呢,讓我們假設一個例子來說明。專法現在勢在必行,如果專法內容不夠完整,有跟民法不一樣效力的地方,我們依然可以與現在發動釋憲案的門檻一般(透過1/3立委連署等方式),來聲請大法官解釋。但過去大法官僅具有「#抽象違憲審查權」,頂多只能做出專法法律違憲需盡快修法的宣告,但《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後2年正式實施後,便具有「#具體違憲審查權」,除了直接宣告該條文違憲之外,也能直接賦予該個案需要的權利。#與釋憲結果一樣具有凌駕所有法條的約束力,且更保護個案人權。至於未來專法本身合憲性與否,我認為也有機會被討論,但是否可被完全推翻,要看當時大法官解釋如何認定。
     
    #所謂婚姻要能平權的本質便不應該有專法存在,但在專法勢在必行的現今時勢裡,為保障未來專法內容不會在惡勢力的影響造成法條有缺失,《憲法訴訟法》在10月初公投前宣示要在年底拼三讀,我仍認為這是蔡英文總統預感可能公投會大敗的狀態下,#在公投舉辦前加速進行覆蓋在桌上的王牌。當然這件事本來就是為了未來所有包含同性婚姻等人權能伸張,為台灣未來變好所做出必須做的司法改革。並不直接與婚姻平權相關。
     
    因此我覺得公投前認為蔡英文政見跳票因而開罵的人(包括我自己),還是欠她一個道歉。不為性傾向、而是為了誤解道歉。不管她是為了選票、或是為了人權價值進步,起碼她有一直想辦法要達成她的承諾,只是在同性婚姻這件事上的時間慢了,不符合大家心裡的期待。但如果《憲法訴訟法》真能順利在年底三讀通過,起碼為那些在本次公投結果受傷因而絕望的人們心中,又燃起一些照亮未來方向的光芒。
     
    因此我還是希望向蔡英文 Tsai Ing-wen 說聲抱歉,在守護台灣人權進步的價值上,其實你一直默默與眾人並肩前行,其實我們並不孤單。而人民也會繼續負起監督的責任,嚴格檢視在執政者所做出的所有決定,希望你也能時時警惕,繼續帶領台灣前行。
     
    (12/4 22:30 因網友指正大幅修改內文,真心誠意的意見我都收到了,也把我認同的部分反應在文章內。也謝謝各位的時間給予我詳細的法律諮詢。其實蠻溫暖的,有點感動,大家都還是希望台灣好。一起加油吧!)
     
     

    #當初把愛心改成怒的人趕快去那則影片朝聖重新改成愛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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