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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59修法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大審法修正條文三讀通過 人民將可提出個案釋憲】
備受各界矚目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案,在歷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兩次審查,及上周(12/11-12/14)多次朝野協商後,在今(12/18)日下午17:37正式三讀通過。時代力量黨團在此向參與本次修法過程中的朝野各黨團表達感謝之意。
本次修法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正式更名為《憲法訴訟法》,現行條文也由35條增至95條,除了提升整體法律的規範密度,讓我國釋憲程序變得更加透明、制度更加完善之外,也期待大法官釋憲功能得以確實發揮,讓我國法制體系能夠朝向強化人民憲法基本權保障的目標前進。
具體來說,《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未來大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將採用具法院性質的憲法法庭模式來進行,並會以裁判方式來宣告案件審理結果;而最大的變革莫過於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未來大法官審查的對象不再受限於法規範上的審理,一般人民如果認為自身案件的終審判決結果(具體個案)有牴觸憲法的疑慮,也能夠聲請釋憲(第59條),並且對於案件聲請主體及聲請要件上也做了部分的修正,比如立法委員聲請門檻,從三分之一降至四分之一,以保障少數政黨委員聲請釋憲進行救濟的權利(第49條)。
此外,本次的修法也讓大法官在未來的案件審理過程中,若認定判決的法律見解有違憲情形,可以將該判決廢棄,發回管轄法院(終審法院)重新審理(第62條);最後,為了改善因目前大法官評議門檻高,導致案件審結不易的情形,此次修正也些微的調降了表決門檻(第30條),希望能提升大法官審理效能,加強對人民權益的保障。
在審查及協商過程中,時代力量由過去曾參與草擬大審法條文修正案的黃國昌委員主審。黃委員也積極爭取,希望修正後的條文可以盡量保障人民權益,同時也符合訴訟制度的法理。最終時代力量所爭取到的修法內容包括:
一、聲請書、答辯書應確實於憲法法庭相關網站裡公開,使民眾可以自由閱覽。(第18條)
二、對於聲請人撤回聲請的運作方式,參考現行行政訴訟法(行訴第113條)相關規定於法條中明確訂定,以杜絕未來爭議。(第21條)
三、經言詞辯論的釋憲案件,憲法法庭作成裁判延長期限的規定,時代力量爭取改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司法院版本為延長三個月),以加速裁判結果作出的時程。(第26條)
四、違憲法規範定期失效的期限縮短:經大法官宣告定期失效的違憲法規範,法律位階法規範應於二年內(司法院版本為三年)、命令位階法規範應於一年內(司法院版本為二年)失效。以促使立法、行政機關儘速進行違憲法規範的修正,確立法規範存在、適用的正當性,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本旨。(第52條)
五、人民聲請法規範或裁判(個案)憲法審查的準備時間增加:時代力量爭取到「於收到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可提出」(司法院版本僅兩個月)。(第59條)
六、針對新舊法過渡期間的適用情形(第92條):
1.人民聲請裁判(個案)憲法審查類型:如果人民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參考2018.12.07三讀通過之法院組織法內容)的法律見解,則可例外於本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
2.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所受的確定終局判決,如已在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給當事人,則可以在本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聲請。
而為符合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通過的「大法官個人所持合憲或違憲的表決立場應予公開」決議,並秉持有權之人應對其所具有之權力負起相應責任、大法官應公開透明的立場,黃國昌委員於協商中即曾強烈表示,應該在不受理裁定及判決書中確實記載「案件同意受理與否」及「同意判決主文與否」之大法官姓名,很遺憾地,此意見並未被司法院接受。而為表達堅持此一立場的態度,時代力量黨團於今天院會時即針對此部分提出再修正動議,最後雖未通過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但我們還是肯定各黨團於今日院會表決時,皆表達支持大法官應該顯名,以示對其決定負責的立場。
除了堅持大法官應顯名外,大法官審理案件時如遇應迴避事項、或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情形,時代力量認為大法官具有主動告知當事人的義務。同樣的,若法庭之友欲就憲法法庭所審理案件提供專業意見時,也應針對與其有應迴避事項之相關訊息進行揭露。但很可惜的是,此意見無法獲得其他委員支持,但我們還是期待未來在案件程序中,大法官能夠真正落實迴避原則,以達到審理程序公正、公平、公開的目標。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修正,可說為司法改革中相當重要的一環,時代力量相信經過此一變革,我國釋憲制度能夠更加完善。而我們也將持續監督,並期待司法院於《憲法訴訟法》正式上路前,將相關配套措施建置完備,並審慎評估制度變革所需之人力、物力,以期落實此一關鍵的司法改革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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