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憲法訴訟法立法理由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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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

憲法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行政程序法規定的送達,有五種方式,包括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以及公示送達。 當不能「當面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時,也就是應該送達的地方,都沒有人在的情況,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規定可以寄存送達。 寄存送達的方式是把要送達的文書寄存在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且製作...

憲法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799號解釋處理的是強制治療的問題,幾乎都合憲,只有一個正當法律程序的違憲跟兩個警告。 一、 刑法第91-1條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 94年修正的刑法第91-1條規定,犯性侵害相關之罪,在兩種情況下,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100年的時候,發生了...

憲法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4項前段規定:「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如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 原本,針對行政訴訟事件聲請釋憲即便成功,如果已經距離行政訴訟判決確定的時間超過五年,也無法提起再審救濟。過去,許多大法官解釋都在趕這個死線,深怕讓聲請人無法獲得有效救濟。 大法官在釋字800號解釋中,...

  • 憲法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3 15:58:46
    有 23 人按讚

    📚#元照新書賞閱📚月旦簡明六法
    【編 者】黃榮堅.許宗力.詹森林.王文宇

    【本書簡介】
    一、法規適中,體系分類
      考量讀者使用頻率及攜帶便利性,增刪法規;並重新調整法規順序,以期符合法體系要求。本書收錄法規共計191種,依其性質分為: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事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法及法律倫理九大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至806號解釋文,俾供參考

    二、立法動態,迅速掌握
      為使讀者瞭解立法、修法之原由,及新舊條文之差異,擇要摘錄近年之立法、修正、增刪理由及舊條文附於相關條文之後,並收錄重要法規之立法、修正草案,俾供讀者參考。

    三、實務見解,查詢便利
      為便利讀者查找條文相關判決、判例、決議、釋字等實務見解,本書針對主要法規遴選重要條文,輔以實務見解要旨及相關字號分類整理。

    四、解釋要點,一目瞭然
      本書就大法官會議解釋文整理並擇要以不同字體標示重點,俾供讀者迅速掌握解釋文要點。

    五、簡目索引,檢索快速
      針對本書內容設計「主要法規簡目」及「法規筆劃索引表」,搭配內文法規分類色塊,便利讀者迅速查找法規。

    六、條理分明,閱讀舒適
      法規條文以楷書編排;其他相關資料則以細明體編排,層次分明且閱讀舒適。

    七、西式橫排,與時俱進
      配合行政院推動公文書橫式書寫計畫,及「公文程式條例」、「中央法規標準法」之修正,本書重新排版改為西式橫排,冀能與時俱進並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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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7-06 21:40:21
    有 10 人按讚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引線,還原了法學院學生們的競爭、挑戰、矛盾與苦惱等故事,激盪出諸多關於法律與正義的思考。

    *以下內容含少量劇透*

    ▌什麼是憲法裁判所?

    劇中一名檢察官成功被法學院學生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不料在庭審中,其主張該法律有違憲之虞,當庭申請釋憲,並成功將案件送到憲法裁判所進行違憲審查,掀起一波反轉。

    憲法裁判所是什麼呢?

    憲法裁判所是韓國負責維護憲法的獨立司法機構,由9名裁判官所組成,其中3人為總統直接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另外3人則經大法院院長指名。

    其主要權限包括:違憲法律審判、彈劾審判、政黨解散審判、權限爭議審判及憲法訴願。

    ▌審理程序

    在審理案件時,由全體裁判官組成「裁判部」,須有7名以上裁判官出席,並過半數同意方能決議。但對於主要權限之決定、或是變更先前的適用意見的審理時,更要6人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決定。

    法律違憲審查必須先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而提請,憲法裁判所才會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各級法院必須透過大法院才能提請違憲審查,換言之,作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是決定違憲審查案能否進入憲法裁判所的關鍵。

    不過若所提請的案子遭大法院拒絕,當事人可在30日內向憲法裁判所提出「憲法訴願」,經3名裁判官事前審查通過後,即可進行憲法訴願。

    而憲法裁判所在決定受理後,必須於180日內做出終局決定。

    ▌積極發揮的憲法裁判所

    韓國獨立之初其實就引入了憲法裁判制度,但在民主化之前,並未有實質成效。

    直到民主化後,開始發揮積極的人權保障功能,加上憲法訴願的數量龐大,自1988年迄今,憲法裁判所已受理41313件申請,做出1849項違憲決定。

    不過其中法律違憲審查僅967案,當中做出廣義違憲宣告的總計399項,其餘多為憲法訴願相關。

    近五年平均每年審理2481.8案,當中24.6案為法律違憲審查。

    首爾大學的吳英傑教授觀察相關判例後表示,憲法裁判所在人權保障上態度相當積極,面對政治性較高的事項則會謹慎判斷政治風向,至於涉及北韓與國家安全的態度則相對保守。

    ▌台灣釋憲法制的運作

    現行台灣有關釋憲權行使的程序等相關規定,皆規範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中。

    相對於韓國的憲法裁判所,台灣負責維護憲法的機關為司法院大法官,由15位大法官組成,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韓國擁有憲法訴願的制度,且聲請受理具時效性。台灣並未有相關規定,也因此受理案件相對減少許多。

    不過從表中數據可看出,近五年來,大法官新收和已結案件皆呈攀升趨勢,每年平均結案數達486件,平均一天審理1.33個案件,數量仍頗為可觀。

    然而,儘管大法官快馬加鞭,多年來積累的案件仍難以一時消化,統計至今年4月為止,仍有684件未結案件等待審理。

    ▌台灣釋憲的困境

    目前違憲審查由大法官組成會議作成解釋,審查標的為法律或命令,雖然大法官透過解釋的方式,將修憲條文、判例、和其他具實質法律效力的參考依據納入審查標的。

    但究其根本,當法院判決有違憲疑慮時,其僅能審查該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本身有無違憲,而不能針對判決本身做違憲審查。如此,將影響釋憲法制的完善運作。

    舉例而言,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之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照釋字777)。

    然而,中正大學的吳信華教授認為,包含本案在內的諸多案例,應屬法官「認事用法」的問題,而非「法律違憲」。但因大法官無從審查判決本身,只好朝著法律本身違憲的方向解釋。

    吳教授認為,這樣不適切的做法,將形成釋憲運作上惡性循環的互動關係。

    ▌明年上路的憲法訴訟法

    2022年1月4日起,釋憲法制將以《憲法訴訟法》作為主要依據,有別於過往由不公開的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

    改制後,違憲審查將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也就是將違憲審查裁判化和法庭化,且參與審查的大法官皆須具名公開立場,並增設法庭之友,民間團體經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可針對特定案件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雖然在大審法中,大法官透過釋字擴大審查標的,仍無法有效解決上述困境。

    因此,《憲法訴訟法》的另一重大變革在於將法院裁判納入釋憲標的,人民認其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有違憲之虞者,得聲請釋憲,如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得於判決主文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

    ▌結語

    作為民主轉型進程極為相似的兩國,台韓之間的違憲審查機制也成為有趣的對照:

    威權時期,兩邊做出的違憲解釋合計僅有5次,在民主轉型之後,宣告違憲的次數和比例才開始提升,功能得到完整發揮。

    雖然囿於制度不同,兩國在違憲審查上的質和量上都頗有差異,但皆扮演著穩固民主價值、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角色。

    不過,由於轉型快速,兩國間也有不少待改進之處,韓國的憲法訴願是否要納入法律條文以外的標的未有定見,台灣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的效果也有待觀察。

  • 憲法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舒翠玲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01 18:07:10
    有 417 人按讚

    #我要抗告
    #行政訴訟法第264條
    #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

    5月31日翠玲有鑒於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民眾需求疫苗日益增加,對於政府未積極採購足量疫苗,和家庭主流化聯盟召集人曾獻瑩及律師,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一般給付訴訟,要求衛福部應於6月底前,提供人民足夠且經世界認證的疫苗。

    將近一個月時間,高等行政法院都未開庭(連視訊庭也沒),而30日判決出來,判我等敗訴

    理由是因📌📌「#人民並無向主管機關訴請購買疫苗及疫苗預防接種的法律上依據」📌📌

    同時法院認為,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政府基於公共利益,在傳染病發生時依職權採取必要防疫措施
    📌#但沒賦予人民申請主管機關購買疫苗及疫苗預防接種的公法上權利,主管機關未購買疫苗及未為人民預防接種,#人民僅是反射利益受有影響而已,#很難說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

    對於法院這樣的判決,真的非常的遺憾⋯⋯ 😡人民沒有向衛福部要求購買疫苗及接種的法律上依據?!

    衛福部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對抗新冠肺炎疫情對台灣~「人及經濟上」的衝擊,人民把📌「#錢和權」📌都毫無限制的授權給衛福部,人民竟然沒有法律的依據可以要求衛福部必須購買足夠的疫苗讓人民接種嗎?

    1)採購新冠肺炎疫苗不像去超市買個生活日用品或到藥房買個成藥一般容易,#人民即使有錢也買不到!
    2)執政黨不斷地告訴人民,疫苗採購,必須由政府簽約或授權、必須由政府發給EUA才能購買。
    3) 5/31到今天 #新增確診人數6767人,#而不幸新增死亡人數552人,如果政府即時採購了足夠的疫苗讓民眾接種,這些不幸生命的驟逝、這些身心的折磨不就都可以避免?!

    當行政權怠惰、而立法權失靈的時候,我們滿心期盼司法權的介入,發揮憲法權力分立的功能,確保政府能夠依據人民的福祉做出最好的決策……

    我們要提出「抗告」!
    在人民授權衛福部「錢與權」對抗疫情之際,疫苗的接種是國際上公共衛生或疾病管制的專家意見認為解決新冠肺炎奪取人命及健康最有效的策略,人民不但有理由、也有權利要求衛福部盡快足夠採購世衛組織認證的疫苗!這不僅僅是人民反射利益受有影響而已,也不單單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而已,這是人民免於恐懼、免於自身的生命權跟健康權被剝奪的權利…..

    #人民當然有權利!
    #政府當然有義務!

    #新冠肺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一般給付訴訟要求給付足夠且經世衛組織認可合格的疫苗

    #曾獻瑩
    #林石猛律師
    #游敏傑律師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019684&from=google.com

  • 憲法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5-05 20:22:44

    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此外,依照地制法43條所述,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二、功能與政風處重疊,且無論政風或委員會成員,皆無調查權利。

    政風人員,並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也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且依依釋字585號意旨,以外部人員進行內部行政調查,更是毫無依據。

    三、該自治條例係屬任務編組,且無獨立預算,依前述本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之規定,不需設有自治條例,若縣府有委員會成立需求,可採自治規則辦理即可。

    若小組討論未明確,應先建請議會發文向司法院就本案法律疑義,聲請解釋,避免通過後遭主管機關函告無效,令議會蒙羞!

  • 憲法訴訟法立法理由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4-04-26 15:32:20

    立法委員李俊俋表示:
    1.4月10日一直到4月24日為止共計2週,行政院等相關機關不但沒有補足相關資料至內政委員會,反而原先提供的10個講義夾,更無理由的遺失,此表示行政院等相關機關未善盡資料保管責任。
    2.行政院等相關機關以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刑事訴訟法等理由,堅決不提供相關資料予立法院,然而,台北地檢署與台北地方法院並未曾發文表示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相關機關不得提供相關資料予立法院。
    3.立法院乃憲政機關,由憲法賦予,享有調閱權與調查權,即使相關資料已先由司法機關先行調取,然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規定,行政院仍然應該敘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資料的複本予立法院。
    4.行政院李秘書長對於如何編列民眾侵入行政院損失統計3百萬元,無法說清楚、講明白,企圖蒙混過關,製造學生是暴民的形象,挑起對立。
    5.行政院對於國會之要求事項屢次置之不理,本人向行政院李秘書長下最後通牒,給予其最後一次的機會,倘行政院等相關機關於4月24日下班前仍未將相關資料補齊,秘書長應全權負責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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