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ipoo (要成功要積極)
看板LAW
標題[法規] 何謂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定義呢?
時間Sat Feb 6 07:53:51 2021
我舉下面例子來說明我想表達的意思
例如,之前美國總統川普在社交媒體twitter、FB的發言
煽動許多人民做對立政府的激烈舉動
因此被各大社交媒體封鎖其帳號權限
所以我想請問,若這樣的狀況發生在台灣
是否有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定義呢?
若讓我們更進階的討論另一個問題
如果上述美國總統川普的例子是違反言論自由的定義
那麼,批踢踢、Mobile01、Dcard、巴哈姆特、卡提諾...等等
各大論壇看板所設定的板規來限制文字對話的言論
是否也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定義呢?
且因為憲法權利為人民最高權益的象徵
所有牴觸憲法中人民權利的規定都屬無效
所以各大論壇各大板規牴觸憲法是否也應屬無效呢?
若再更深入討論一個問題的例子
如果有鄉民網友在論壇中被無理由刪文
是否可以主張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來提告呢?
我似乎在台灣沒有找到類似這樣狀況的判決書
而這又是屬於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憲法訴訟的哪一種呢?
因此,想聽聽各位法律人的見解,懇請賜教,謝謝!
--
「盟蘇事件」,可參考以下Mobile01連結網址: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651&t=623527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98.23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12569235.A.B8D.html
→ KKyosuke: "政府"要保障"人民"在國內的言論自由 02/06 07:55
→ KKyosuke: 不代表"私人團體"有這個義務 02/06 07:55
→ taipoo: 所以權利象徵是指政府,不是指私人團體囉 02/06 07:56
→ KKyosuke: 報紙可以選擇刊登的言論 政黨可以選擇黨員 那BBS或其 02/06 07:57
→ KKyosuke: 他所謂的SNS(社會網絡)當然可以選擇自己的用戶 02/06 07:58
→ taipoo: 所以私人團體沒有所謂違憲的狀況嗎? 02/06 07:59
推 KKyosuke: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很多人只知道是保障言論宗教自由 02/06 08:00
→ taipoo: 而所謂違憲的對象,都是指政府嗎? 02/06 08:00
→ KKyosuke: 內容是限制"美國國會"不能訂定法律限制言論宗教自由... 02/06 08:01
→ maniaque: 所有自由,仍有限度,請參考憲法23條 02/06 08:02
→ taipoo: 所以對私人團體非政府團體就不能主張言論自由這個權益囉 02/06 08:02
→ maniaque: 另外,言論自由是以人為主體 02/06 08:03
→ maniaque: 換言之,你可以拿大聲公在廣場發表言論 02/06 08:03
→ maniaque: 但不代表ptt 有義務無條件全盤支持你的言論自由 02/06 08:03
→ taipoo: 能理解 02/06 08:04
→ maniaque: 原則當然是尊重不干涉,但有原則就有例外 02/06 08:04
→ maniaque: 你在你的自由領域範圍內,你要怎樣就是自由 02/06 08:04
→ maniaque: 但你的自由領域已經踩到另外一個人的自由領域的話 02/06 08:05
→ taipoo: 何謂私人的自由領域範圍呢? 02/06 08:05
→ maniaque: 不好意思,你的自由不代表自由,因為我也有我的自由 02/06 08:05
→ taipoo: 能理解 02/06 08:05
→ maniaque: 你關起門來,自己尻槍,是你的自由,憲法保障你尻槍的自由 02/06 08:05
→ maniaque: 但你尻槍不關門,然後又大聲放A片,那你就踩到別人的自由 02/06 08:06
→ taipoo: 這例子很生動,會心一笑 02/06 08:06
→ taipoo: 這樣舉例,我大概懂了,謝謝各位法律人賜教 02/06 08:07
→ maniaque: 要是你嗆對方 "我有尻槍的自由,你不爽不要看" 02/06 08:07
→ maniaque: 那對方也可以嗆 "我有不爽看到你尻槍,扁你的自由" 02/06 08:08
→ taipoo: 所以川普不能對社交媒體主張美國憲法的言論自由囉 02/06 08:08
→ maniaque: 你要問推特嘍........ 02/06 08:09
→ taipoo: 明白 02/06 08:09
→ maniaque: 你把推特想成一個國家就好了 02/06 08:09
→ maniaque: 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遷徙自由 02/06 08:10
→ maniaque: 為何我想去美國,卻被美國擋在門外? 02/06 08:10
→ maniaque: 那我可以控告美國侵犯我的遷徙自由嗎??? 02/06 08:10
→ taipoo: 所以是否可以理解成,憲法其實不保障私人團體的言論自由囉 02/06 08:11
→ taipoo: 所以私人團體的獨裁權力是無法可管的狀況嗎? 02/06 08:12
→ wim1990: 邏輯很簡單,沒人逼你一定要用巴哈、ptt 、推特、臉書等 02/06 08:39
→ wim1990: 等,沒用你不會死,但是政府如果制定法律說不能罵政府, 02/06 08:39
→ wim1990: 肯定全國上街頭抗議。 02/06 08:39
→ taipoo: 了解,這樣說明我懂了 02/06 08:41
→ poeoe: 私有財產哪有什麼獨不獨裁的 就像自己家的外牆當然可以禁止 02/06 09:09
→ poeoe: 別人噴漆表達言論一樣啊 02/06 09:09
推 SuperPenguin: 給你一個關鍵字: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我倒是覺得隨著 02/06 11:34
→ SuperPenguin: 科技的發展,你說的不是不可能,此外釋字364也承認 02/06 11:35
→ SuperPenguin: 人民有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不是不可能 02/06 11:35
→ SuperPenguin: 要求具傳播平台性質的媒體,退讓他們營業自由以保障 02/06 11:37
→ SuperPenguin: 人民的言論自由吧。 02/06 11:38
→ SuperPenguin: 然後私人間當然可以主張言論自由,而是程度的問題, 02/06 11:40
→ SuperPenguin: 釋字656就是涉及人民間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衝突r 02/06 11:40
→ taipoo: 了解,我有看了基本權第三人效力的解釋,大概有清楚的認知 02/06 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