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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6萬的網紅瑩真律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禁止出國 #違憲 #緊急命令 近日「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爭議,許多法律界人士紛紛認為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有認為此舉違憲的聲音。 但若是不禁止出國,只會讓災情更加嚴重啊! 究竟這件事情該怎麼衡量取捨呢?該不該發布緊急命令呢? 快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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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3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13:32:13
【憲法為何會被凍結,不用刪除的?】 在中華民國裡面,其實我們有兩部憲法。 一部叫做《中華民國憲法》,另一部叫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為什麼還要立另外一部憲法?為什麼不直接更改《中華民國憲法》就好了? 而且你知道,在我們的《中華民國憲法》裡頭,有 ⅕ 都被《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給凍結...
憲法增修條文3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3 14:47:52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中國人是不是外國人 1992 年的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俗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理開放探親後臺灣與中國雙方人民往來之間所衍生的法律問題。 - 🇹🇼🇨🇳 兩岸條例 1990 年代以後,台灣和中國的交流越來越頻繁,但在憲法架構下,中國是不是...
憲法增修條文3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06 07:13:29
【關於立陶宛,你可以了解的 3 件事】 就在前幾天,立陶宛宣布捐給我國兩萬劑疫苗,讓大家重新有認識這個國家的機會。 我們就來介紹他們憲法中有趣的 3 件事。 - ■ 他們也有選總統嗎? 有,立陶宛採取「半總統制」,只不過他們總統一任五年,得連任一次,並且採取「二輪投票制」。 也就是說,第一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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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3 在 瑩真律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3-20 20:00:30#禁止出國 #違憲 #緊急命令
近日「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爭議,許多法律界人士紛紛認為程序上存在瑕疵,甚至有認為此舉違憲的聲音。
但若是不禁止出國,只會讓災情更加嚴重啊!
究竟這件事情該怎麼衡量取捨呢?該不該發布緊急命令呢?
快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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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軸: )
0:45 侯友宜首先提出,高中以下師生禁止出國
1:07 苗博雅的看法
02:05 勇者報到處
02:42 限制出境
3:02 刑事訴訟法93-2條
4:18 憲法第23條
04:51 紓困條例的瑕疵
06:20 必須謹慎面對的原因
07:18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
08:00 律師見解 -
憲法增修條文3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5-06-12 10:36:12李俊俋委員表示,馬英九於卸任前提名4位大法官,從2008年其上任至今為止,共提名過3次大法官,倘若這次提名通過立法院審查,那將創下現任15位大法官皆是由同一名總統提名的先例,如此將違反任期交錯之憲政精神,甚至有行政干預司法之嫌。
李俊俋委員指出,以提名大法官的條件來看,曾任法官15年以上者共有519人;曾任檢察官15年以上者共有205人;而擔任執行律師業務25五年以上更高達3768人,綜觀這次4位被提名人,雖然相關資歷完整,但過去並未有任何特別優異之表現,離司法院組織法規定的「聲譽卓著」明顯有一段差距。
李俊俋最後指出,大法官必須對憲政認知具備高度專業素養,因此李俊俋委員提出兩岸人民關係的法源以及過去釋字的爭議,就教4位大法官被提名人,例如「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此規範為一國兩區、兩岸一中,還是替兩岸人民關係尋找法源?但4位被提名人意見不一,且也未針對問題提出明確之回答,顯見這次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專業度及憲政認知上仍有不足。 -
憲法增修條文3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10-09 20:32:31今(9)日林佳龍委員在國會殿堂質詢陳冲院長。林佳龍站在質詢台上說,「院長,今天要說這一課--權與責」,院長可能是一個好人,但是絕對不是一個好院長。陳冲自認是一個勇於任事、認真的院長。林佳龍引用憲法第5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並對立法院負責,但陳冲對憲法錯誤的認知,做小了閣揆、弱化了國會、傷害了民主,造成憲政危機。
林佳龍站在質詢台上問陳冲院長,「你有沒有海外帳戶?」,林佳龍請閣員逐位上來表達是否有海外帳戶,並指出自從院長組閣以來,某閣員因有海外帳戶有並有相當大額匯入轉帳十五萬多元美金款項,法務部有沒有掌握?曾部長回答,調查局、廉政署正在處理中。林佳龍問院長,這個人是你任用的?還是馬總統任用的?陳院長表示,該名閣員在吳院長組閣時就在內閣裡面的,已被調查,但查無此事,但曾部長 則表示,本案還在調查中,但細節不便表示。
陳冲院長在接受商業周刊採訪時表示,「在主觀意識上,我也希望馬總統在很多事情上要能夠介入,因為終極責任是他的,他是民選出來的,我是受雇的,他是雇主耶! 」林佳龍問,「院長,我們的憲政體制是總統制、內閣制、還是雙首長制? 」陳冲院長答覆,從50幾年前開始,就沒有辦法確認是甚麼制。林佳龍回院長說,院長還在提50幾年,可見對我們這幾年修憲都沒掌握。林佳龍表示,總統是Head of State,行政院長Head of Government,但陳院長的"受雇與雇主"說,已經把國家憲政體制定位為總統制了,陳院長沒有熱情就算了,對角色的錯誤認知,大總統、小院長的界定,已經破壞了雙首長制,致使今天政府權責不分,政治可課責性(Accountability)模糊。
林佳龍指出,憲法規定法案的覆議發動仍是行政院長,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總統決定的是國家安全的大政方針,如果今天的閣揆是勇於執行憲法所賦予的權責,一定會得到在座閣員與社會大眾的肯定,「問題是,沒有」,這樣「你痛苦大家也痛苦」。林佳龍問陳冲院長「你滿意今天為止閣揆的表現嗎? 」陳院長表示不為打自己分數,並表達總統是民選,社會期待是由他負最終責任。林佳龍隨即說,這就是第三波民主的崩壞、民主的危機,不是總統直選就可以為所欲為,也要依循憲政的權力分立與制衡。
林佳龍表示,今天國家的危機不在於是哪一件事,以勞委會本勞外勞薪資脫鉤一事,因為馬英九一開始力挺王如玄,後來又回到院長這邊,這半年社會損失多少?因為你無法負起憲政權責,以致「你不殺伯仁,伯仁因你而死」,證所稅事件亦同,大張旗鼓地宣示改革,最後落得一位財政部長下台,草草收場。
林佳龍認為陳冲對政治有些誤會,對憲法也搞不太清楚,在座副院長江宜樺是林佳龍耶魯大學政治系博士班的學長,不可能不清楚,「政治難道不是專業嗎?」,林佳龍表示,自亞里斯多德以降,政治就是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不是暗盤交易,而是在民主殿堂高貴的辯論,陳冲矮化了副院長、院長的角色,國家大位竟被陳冲矮化成利益分配。林佳龍直言陳冲還是船長,非艦隊總司令,是將兵之才,非將將之才。
林佳龍最後提起前GE執行長Jack Welch說,「人對了,事情就對了」以及南方朔、張忠謀說的「台灣不缺人才,缺的是領導人才!」,林佳龍認為陳冲必須要離開閣揆這個位子,如果不是發自內心的熱情,適才適所,會有太多包袱。因為陳冲個人的問題造成台灣整個系統性的危機,如果人不對,大家跟著一起痛苦,並表示陳冲是錯的人,在錯的時間、放在錯誤的位置、做錯的事,林佳龍最後對陳冲說, 「你個人沒有錯,是角色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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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個人曾經當面在中國大陸的土地上對著習近平當面講出「中華民國」四個字,那個人是 朱立倫。
2015年北京朱習會,我有幸隨團躬逢其盛。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內,當時朱立倫主席面對習近平總書記,藉由闡述國父孫中山領導革命、推翻帝制建立共和事蹟的方式,親口說出「#中華民國」四個字,媒體都有紀錄可查。
2018年3月22日,時任新北市長的朱立倫訪問大陸,在南京中山陵拜謁國父,也讓司儀大聲喊出「中華民國107年」(請看下方影片)。
2021年的今天,兩岸陷入冷和僵局已久,朱立倫回任國民黨主席,再度收到中共方面的賀電,也依照過往二十年的慣例回電,不料(或該說不意外?)綠營黨公職傾巢而出圍剿、抹紅,圖什麼?
他們害怕國民黨重新在朱立倫的領導下團結起來、恢復兩岸關係正常對話,讓台灣人發現,國民黨可以有尊嚴地與對岸互動、追求兩岸共存與和平,真正維護台灣人的安全與生活方式。
馬英九 總統帶領國民黨執政的八年,兩岸交流成果豐碩,達成多項攸關民生經濟與文化交流的協議,任內達成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曾被民進黨稱為糖衣毒藥,至今卻不敢毀棄。
不必依靠挑釁、不必煽動戰爭風險,台灣其實可以與大陸透過正常民間往來交流、累積善意,追求尊重彼此的分歧、共存共榮,進而重新平衡美中台關係,維護區域和平。
如果國民黨的對話成功,民進黨的「芒果乾」,又怎麼賣得下去?
國民黨絕對反對中共的一國兩制,朱立倫回任主席,這個立場也從未改變。民進黨說邀請國民黨一起回到台灣的主流民意,那也請民進黨看清楚,台灣的主流民意、邱義仁前秘書長的談話、美國白宮印太事務協調官坎貝爾近期的公開談話,都表明「#不支持台獨」、「#反對台獨」,民進黨是否願意跟上?
民進黨身為中華民國的執政黨,又可曾尊重過中華民國?在護照、在國慶圖案、在蔡總統對外事務的簽名上,不都在矮化中華民國、讓中華民國變不見?
反觀朱立倫敢到大陸在習近平面前當面講中華民國,民進黨只敢抓打了很多年、變不出新招的賀電慣例當小辮子追打,民進黨的海基會董事長張小月,致函給對岸海協會,連西元年份都不敢加、民國年份數也不敢加,這又算什麼?
雙方處理兩岸關係的格局氣度與能力,實在差太多。
偶然想起,民進黨英系的蔡易餘委員,去年五月原本擬提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憲法增修條文」,擬刪除「國家統一前」等文字,卻又突然宣布撤案,理由是「#現在太危險」、「避免台海局失穩」。
所以民進黨人還是會怕?其實還是了解兩岸的真實狀況?那到底在恐嚇、欺騙台灣人什麼?抹紅國民黨什麼? 不要一面莫須有地指責國民黨,自己卻什麼也做不到。
我們了解民進黨無力處理兩岸關係、見不得國民黨好的焦慮感。如果民進黨做不到維護台灣人的權益又有尊嚴地與對岸互動、捍衛中華民國⋯⋯
那請閃開,讓專業的來。
憲法增修條文3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監察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針對「3+11」案,「刻正調查中,尚未提出調查報告」,「對於案件內容及相關資料從未對外宣洩」。
經過了四天連假,監察院終於想起來,該媒體多次在報導中指稱的「監院相關調查意外揭露」,原來跟監察院有關。
如果監察院所言為真,那這篇報導的「監院相關調查意外揭露」就是假的。
如果監察院說謊呢?那就很嚴重了。
監察委員依法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這是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
理應調查行政機關的監察院,如果在調查報告尚未完成前,外洩調查資料,與行政機關配合來抹黑在野黨,這不僅涉嫌洩密罪,更是一個敗壞憲政體制的政治醜聞。
所以,我要請問監察院的陳菊院長,發布這篇「沒人洩密」的新聞稿前,有沒有針對調查「3+11」的監察委員進行內部調查?有沒有特定監察委員,洩漏調查資料給特定媒體,淪落為執政黨的打手?
同時,我也要呼籲司法機關,盡速針對監察院是否涉及洩密介入調查,揪出敗壞憲政體制的害群之馬,釐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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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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