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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躺在行政院的原住民族健康法》 ~高金素梅2020.11.05 106年,衛福部委託台灣原住民醫學學會研擬《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 107年,邀集跨部會、地方政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召開會議討論。 107年,9月25日函送行政院;12月召開跨部會審查。 兩年過去了,至今仍無音訊,請問行政院版本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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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10 在 林奕華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03 15:47:48
🔊非常榮幸獲得「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動法盟)評鑑為立法院第10屆第三會期「#動保優秀立委」💕 🔆在一個文明進步的社會,動物保護的先進觀念必須深植人心。我長期關心動保議題,推動動保相關法案,提出「憲法增修條文」、「災害防救法」及「科技部組織法」等修正草案,把動物保護的概念列入憲法,更擴及「動物保...
憲法增修條文10 在 Unwoods (Anguc Makaunamun)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08:13:59
自1984年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原住民族正名運動」。訴求除了要求修改過去山地同胞」的用法外,包括恢復傳統人名使用以及部落地方命名等。終於1994年8月1日,經過國民大會修憲後再憲法增修條文終將「山胞」修正為「原住民」,行政院為紀念原住民的正名,在2005年6月15日院會中通過「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
憲法增修條文10 在 陳明珠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18 07:06:45
. 8/1 原住民族日| 1984年臺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委員會發起了「原住民族正名運動」,其中的訴求包括恢復傳統人名使用及部落地方命名。1994年8月1日,完成憲法增修條文,為了紀念原住民的正名,訂定每年8月1日為「原住民族日」。 這一天不只是原住民朋友的日子,是臺灣寶島上每一個人的紀念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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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10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11-06 06:00:07《躺在行政院的原住民族健康法》
~高金素梅2020.11.05
106年,衛福部委託台灣原住民醫學學會研擬《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
107年,邀集跨部會、地方政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等召開會議討論。
107年,9月25日函送行政院;12月召開跨部會審查。
兩年過去了,至今仍無音訊,請問行政院版本什麼時候可以送進立法院審議呢?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條,明文規定保障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權益。
但是,我發現不論是當今的「原住民族長照政策」,還是未來要推動的《原住民族健康法》,最大的問題就是「缺乏橫向聯繫」!
一直以來,各個部會從來都只做自己的調查,並沒有以「系統性及全面性」去整合資料、去分享資料,導致我們現在講「衛生醫療」卻只有衛福部的資料,而沒有交通部的網絡資料,也沒有教育部的人才培育資料。
為要解決這詬病,所以我向行政院爭取了「原住民族智慧治理」、「原住民族知識體系」兩個大計畫,為的就是要建置所有相關原住民族的數據資料庫。有了這資料庫,我們才可以看到更準確數據,未來方能制定出我們原住民族專屬的《原住民族健康法》。
原民會請加油,我們一起攜各個部會前進! -
憲法增修條文10 在 志祺七七 X 圖文不符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7-10 19:00:18✔︎ 成為七七會員(幫助我們繼續日更,並享有會員專屬福利):https://bit.ly/3eYdL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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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考監 #酬庸
各節重點:
00:00 前導
02:06 五權憲法
03:28 考試院:像雞肋一般的養老院?
05:08 監察院:只能告老師的風紀股長?
07:22 要廢考監?沒這麼簡單!
08:55 我們的觀點
10:17 提問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范范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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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憲法:https://bit.ly/2ZTn2O6
→ 監察法:https://bit.ly/3iNh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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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10 在 高金素梅 吉娃斯 阿麗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5-29 19:41:41原住民族教育體系是自治的基石
原住民族學校法是最後一塊拼圖
~高金素梅2020.05.29 總質詢
我們來回顧30多年來,幾次重要的原住民族權利主張。
1987年,「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也就是原權會)發表了《台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原住民個人教育機會均等,不應因其身分而在升學或就業上遭受不當對待,原住民有權用自己的母語受教育,成立自己的學校。』
現在的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就是1987年的原權會會長劉文雄。
1994年,「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國家應依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2003年,第一次執政的民進黨,由行政院提出了《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草䅁中的第六條:『自治區居民享有平等參與自治區政治、經濟、社會、教育及文化生活之權利,並受同等對待。』
而提案當時的行政院長就是我們現在的立法院游錫堃院長。
從這幾次重要的原住民族權利主張來看,尊重和依照原住民族意願來進行自治、給予保障、扶助、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就是確立了原住民族的主體性,這應該是大家的共識。
所以,依照這樣的原住民族主體性的原則,在研擬《原住民族學校法》的時候,就應該將原住民族委員會列為主管機關,並會同教育部,協助原民會發展原住民族教育。這樣才符合原住民族的主體性原則。
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族的教育刻不容緩,我們有責任要盡快讓我們的孩子在歷史文化自主自決之中,鍛鍊民族自信,深化民族情感,維護民族利益,在學有所成之後,貢獻智慧和熱情,豐富全人類多樣化的知識體系。 本席期望政府部門、我的立委同事們及社會大眾能夠尊重、理解,並且支持「原住民族學校法」。
總質詢稿圖文連結:https://reurl.cc/0oQK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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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釋字第803號解釋針對槍砲條例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處罰原住民持有獵槍打獵之規定是否違憲做出解釋,並啟發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是族群集體文化權之討論。許育典教授在本文中,以加拿大司法判決為例,深入淺出剖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特殊性,肯認保障原住民族集體權之重要,並提出憲法增修條文作為將狩獵文化權作為原住民族文化集體權之依據。
✏關鍵詞: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族文化權、狩獵文化權、文化集體權、比例原則
✏摘要:
聲請人王○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有關:壹、原住民持有供作生活工具用之槍枝,限於「自製之獵槍」始有免除刑罰規定之適用;貳、系爭規定三至六限制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第23條比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肯定多元文化存在價值並促進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發展之意旨。另系爭規定二將自製獵槍定義為「原住民傳統習慣專供獵捕維生之生活工具」、「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等情,增加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逾越法律的授權,有牴觸憲法的疑義等語,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試讀
🟧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的爭點
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究竟是個人權利?還是集體權利?
當然,在這裡我們有必要釐清一個問題,究竟能不能從個人權利出發,藉由體系解釋的方式,讓現有的規範完全實現原住民族的保障,並確保每個人民都能達到最大可能的自我實現?如果有這種可能,那麼,只要透過憲法解釋,讓傳統基本權將原住民族的保障納入即可,而無須採用集體權的模式。對於此一問題,我們可參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案例:奇爾科廷族對不列巔哥倫比亞省(Tsilhqot’in Nation v. British Columbia)。奇爾科廷族自稱是「河流的民族」(People of river),長期世居在加拿大威廉湖及其週邊流域,並以傳統的漁獵、伐木為生。他們並不完全定居在一塊土地上,而是根據季節、漁群,而進行一種巡迴、半遊牧的生活。在加拿大被英、法二國殖民後,其居民曾多次與政府爆發流血衝突,自1983年起,加拿大政府畫出一部分土地作為原住民保留區,使該民族居民可於保留區內營其傳統生活,但由於漁獵生活需要廣大土地,且捕獵活動常可能越界,奇爾科廷族仍常和當地省政府產生衝突。2012至2013年間,省政府與該民族對簿公堂,並要求法院判決當地原住民不得越過其保留區邊界、或進入邊緣區域的公、私有土地內進行經濟活動,只能在其「定居範圍內」進行。而原住民則主張自己應就其傳統的活動區域,有完全漁獵、伐木、或其他土地利用的權利。2013年11月,該省的上訴法院判決,奇爾科廷族可以擴大其漁獵範圍,無需地主或政府的同意,但仍然要求原住民「具體、清楚的將區域邊界定下」。該族人民認為,上訴法院的判決忽視了他們傳統文化的特殊性,企圖以歐美文化對所有權的概念,規範他們的傳統生活。因此,他們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而加拿大最高法院則判決:「奇爾科廷族人就其傳統生活領域,享有土地的『占有權』及『使用權』,而不受限於其『定居』的土地、或因此必須明確的畫分其生活區域」。在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注意幾個特殊之處:
(一)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並非針對「所有權」而是「占有(occupation)權」。由於原住民的文化差異性,當地原住民並不打算取得所有權,而獨占週邊的廣大土地。他們想要得到的結果是「無論誰擁有這塊土地,我們都能在這個區域內經營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得到的權利並非排他的、將其他人驅趕出該地的權利。相對的,他們所要求的,是傳統文化、生活模式被尊重的權利。也就是說,開發案並非被完全排除,但必須在不破壞自然環境的前提下,和原住民討論後進行。
(二)此一判決並非將土地判給「一人」或「幾人」,而是給予全族人自治、自決土地利用方式的原住民集體性的權利。在這裡,訴訟的當事人是一個原住民族,而其所得的成果,只能也必須由全族討論、全族共享。
從此一案例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傳統基本權的不足。原住民在這種情形下,單一的個人在一二代人權的體系下,因為並沒有具體、明確的基本權受到侵害(該族人只有在一小塊保留區域內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而其所追求的,過傳統生活的「權利」,也無法由傳統的基本權賦予,因為這種權利,只有在整個民族能共同享有自治自決的生活時,他們所爭取的內容才得以實現。在此,我們可以看出,透過社群共有的「集體權利」,而讓一群人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並得以成為訴訟的主體,此一理念具有實益。而應用在原住民族社群,意即他們可以以原住民部落為主體,主張其文化、教育、環境……等權利的自主自治,並能以整個部落作為訴訟的當事人,由此觀察,我們可以肯定對原住民族集體權的保障有其必要。
🗒全文請見: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作為文化集體權──評釋字第803號解釋的釋憲同理心,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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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10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推動 #兒童權入憲!正視兒童權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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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與時代力量委員們一起召開的修憲記者會中,我們正式提出了「基本權入憲」的幾項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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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中,我最關心的,就是兒童權。
⠀⠀⠀
其實,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自從憲法 1947 年公布以來,就完全沒有修正過了。
⠀⠀⠀
然而,國際憲政潮流早就對人權的保障都有了長足進步。例如第二代人權的健康權、工作權、對婦女兒童之保障、經濟社會弱勢團體之實質平等保障等權利,以及第三代人權的環境權。
⠀⠀⠀
在歷次的憲法增修條文,雖然嘗試將一些價值納入增修條文第 10 條的規定,但性質上是屬於「基本國策」,和人民基本權的保障程度有相當落差。也讓大法官需要屢次透過憲法解釋的方式,重新納入各種新興人權。
⠀⠀⠀
因此,我們希望透過修憲的方式,系統性地建立、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範圍。
⠀⠀⠀
而和成年人相比,兒童是更需要我們重視權利的個體。特別是因為兒童和成年人之間在掌握資源和權力的落差,讓兒童的意見和需求往往不被重視,甚至可能危害其生存和發展的權利。
⠀⠀⠀
因此,除了勞動三權、環境權之外,我們決定在修憲草案中,納入「兒童權」!
⠀⠀⠀
在實質內容的部分,我們以聯合國 1989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原則」為主軸,納入「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不受歧視」、「兒童最佳利益」以及「表意權」等內容,同時為了進一步保障孩子們的安全與健康,我們則另外新增了「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
👉 #保障兒童生存及發展權
🔎兒童和成人最大的差異,就是兒童身在一個成長的過程。也因為兒童之身心尚未成熟,所以要給兒童特別的保護和照顧,尤其是兒童健全生存和發展人格的權利,讓兒童有一個安心生存與成長的環境。
⠀⠀⠀
👉 #不受歧視
🔎台灣是一個多元的社會,但是多元不必然會帶來包容。事實上,在不少兒童的成長經驗中,都面臨到因為種族、家庭狀況等,而被「特別對待」。而對於兒童的歧視,除了會嚴重影響兒童的發展之外,更是有害整體社會的融合和發展。因此,兒童的平等權應該受到特別的保障,尤其是不應該讓兒童因為父母、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因素,受到任何歧視或懲罰。
⠀⠀⠀
👉 #兒童最佳利益
🔎在涉及兒童事務的決策過程中,可能會涉及非常多的價值衝突,成年人和兒童的利益,也未必往往一致。為了確保兒童的需求被充分的考慮和獲得滿足,關於涉及兒童的事務上,都應該確立將「兒童最佳利益」,放在優先考量的原則。
⠀⠀⠀
👉 #表意權
🔎在社會權力的分配上,兒童掌握的權力非常有限。兒童更因為身心尚未成熟,而不具備成人所享有的充分自主權。但是,兒童仍然是權利主體。為了讓兒童的意見被充分考慮,也為了儘可能滿足兒童最佳利益的原則,在直接涉及兒童權益之程序,應該讓兒童享有充分表示意見的權利,兒童的意見也應該受到適當的考量和對待,
⠀⠀⠀
👉 #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
🔎任何人都不應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對待。而身心暴力對兒童的影響更是深遠。然而,在過去的觀念中,往往誤以為只要因為管教、教養,就能採取上對兒童有害的暴力手段。事實上,無論是任何形式、程度的身心暴力行為,都對兒童身心有不良的影響。因此,應該將兒童不應該受到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的權利寫入憲法。
⠀⠀⠀
兒童過去常常在政策擬定、法律制訂的過程中被忽略,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重演,我認為,將兒童權納入憲法是有充分必要的。
⠀⠀⠀
兒童權入憲,需要大家的共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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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兩黨格局 重塑多元政治
時代力量正式推出聯立制修憲草案!
自從解嚴之後,台灣政壇的兩黨政治格局逐漸成形,雖然在發展歷程中,屢屢有藍綠之外的第三勢力發起挑戰,卻仍幾乎牢不可破。而在這個脈絡中最重要的決定因子,就是選舉制度。
在 2004 年的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時,台聯和親民黨這兩個政黨合計拿下 225 席的總席次中的 46 席。然而這樣的抗衡態勢,卻馬上在 2008 的第七屆立委選舉中風雲變色,兩黨瞬間僅剩下1席。
原因就是因為憲法增修條文修正後,立法院正式改為「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而在這個制度下,113 席的總席次當中,就有 73 是區域立委,幾乎佔據了國會的組成主體。
然而,單一選區屢遭詬病的,就是「贏者全拿」的制度思維,不論實際得票比率為何,只要無法在選區中出線,就無法取得席次。在這樣的框架下,為了讓自己較支持的支持者出線,選民就更容易產生棄保心態。
這樣的制度走向讓大黨更容易鞏固勢力,更導致第三勢力小黨在地方選舉中幾乎毫無機會。而為了在這樣的零和選制中競爭,也讓區域立委必須花費更多的時間處理地方事務,甚至強化了地方綁樁、利益至上的文化。
最重要的是,這樣的選制讓「民意支持度」沒辦法反映在代議士的組成上,反而強化了二元對立的社會氛圍。
因此,時代力量今天召開修憲記者會,正式在現有憲政體制變革上,除了提出「修憲門檻下修」和「廢考監」,更率先拋出「聯立制」的相關草案。
簡單來說,現行的並立制就是將區域和不分區立委選舉脫鉤,而聯立制則是以「政黨票」來做整體席次的最終分配。
為了避免相對多數人被過度代表,以及相對少數人代表不足的問題,「政黨票」就會是重要的調節方式。以德國的「聯立制」為例,政黨的最終席次必須和「政黨票」的得票比率相當。而區域國會議員當選席次和政黨票得票比率的落差,就以不分區的席次來調節。
在時代力量的版本上,我們嘗試調和了「尊重地區民意」、「政黨全國支持度」和「代議士運作成本」三個面向。在席次設計上,會有 73 席區域立委、 10 席原住民立委,以及 73 席不分區立委。和德國不同,立委的總席次是固定的,以避免立法委員人數增加所帶來的成本。
另外,我們也會將不分區的當選門檻調降至 3%,除了鼓勵小黨的發展,也要讓更多元的聲音能夠進入國會。
「增加不分區席次」、「調降當選門檻」、「改以得票比例分配最終席次」,我相信這樣的選制改革,能夠為現在僵化的台灣政治帶來全新的樣貌,讓現有的兩黨格局走入歷史,共同邁向百花齊放、多元開放的新時代。
我呼籲各黨應盡快展開修憲討論,讓憲改即刻啟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