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憲法制度性保障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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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憲法制度性保障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行政院所提出之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修正草案,針對被停止職務之公務人員,若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仍應繼續停職,剝奪人民選舉權利,破壞主權在民之民主政治原則。另一方面,原住民自治與地方自治有著根本的不同,縱使地方制度法為憲法所規定之制度性保障,然而原住民自治之實現若僅就地方自治之改制,只是...

憲法制度性保障 在 有話好說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06 14:56:27

🙉刑法不再抓猴?#通姦除罪化 釋憲明揭曉! 🇨🇳 2878:1 人大通過 #港版國安法! 【#有話好說】2020.05.28(四) . #通姦罪 應該繼續存在嗎❓民間倡議多年的「通姦除罪化」將在明天公布釋憲結果,到底通姦罪存在的理由,以及為何可能 #違憲? . 事實上,多年前 #大法官 也曾針對通姦...

  • 憲法制度性保障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8 08:13:10
    有 651 人按讚

    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 憲法制度性保障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27 20: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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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律委員會決議將議員停權? 法院判定違憲!】

    余筱菁被新竹縣議會停權的案子,終於打到尾聲,迎來台灣議會民主的新一頁!

    在2020/4/24的程序委員會過程中,筱菁極力反對目前還在訴願中的有關焚化爐的議案進入大會中,並且在fb粉絲專頁公開程序委員會的真相,結果被紀律委員會判處停權第十次臨時會....

    紀律委員會像是小黨議員的噩夢,只要在大黨獨霸一方的議會中,就有可能因為堅持理念,堅持公開透明而被送紀律委員會懲處,最重的處罰就是停止出席議會,放棄為人民說話的機會。

    在此,特地感謝詹順貴律師的用心與法官的明察,看見議會中的不公平與不民主,最終判決是台灣議會新的里程碑,所有的小黨議員將不再害怕議會的多數霸凌!!而這也告訴台灣人,過去 #省政府時期訂定的而沿用的議會規則,應該走入歷史,重新以民主的每一步來接受檢驗!!

    感謝詹順貴律師! 感謝焚化爐自救會的支持!!
    一起守護新竹到最後一刻!

    --內文與判決書連結
    詹順貴律師fb
    https://www.facebook.com/Thomas.S.K.Chan.tw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74 號判決
    https://reurl.cc/r8G5Mx

    四、(六)、2…關於議員職權行使為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住民自治核心事項,並具有廣義權利之性質,其限制應有法律保留之適用,新竹縣自治條例第25條第2項第4款、系爭設置辦法第7條第4款等規定,核乃無任何法律授權依據,逕就議員職權行使限制該等法律保留事項,而以位階低於法律,甚至低於法律授權法規之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以規範之,與憲法第23條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則牴觸,並有破壞憲法對地方自治制度性保障之虞,依憲法第172條以及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其效力為無效。…

  • 憲法制度性保障 在 李伯利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29 15: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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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管通姦是否除罪,安定力量堅持守護家庭的價值絕不改變》

    民國91年大法官曾經針對通姦罪作出的解釋:「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縱然通姦除罪化在3年前司改國是會議已定調,但民意反彈仍然很高,遲遲未獲得一致共識,可見多數人民是看重家庭價值的。

    伯利認為,婚姻是家庭的基石,是社會上最緊密的結合,理當受到法律上最嚴謹的保障,以及最高的道德約束。倘若有爭議必須透過立法者修改憲法,而非作違憲審查,倒行逆施。

    蔡政府現在企圖透過大法官釋憲來背書通姦除罪化,做出違反多數民意的釋憲案,相信人民一定會覺醒。

    未來,伯利會帶領安定力量持續為守護家庭價值來努力,不論釋憲的結果如何,我們堅持守護家庭價值的立場絕不改變。

  • 憲法制度性保障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4-01-07 11:28:09

    行政院所提出之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修正草案,針對被停止職務之公務人員,若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仍應繼續停職,剝奪人民選舉權利,破壞主權在民之民主政治原則。另一方面,原住民自治與地方自治有著根本的不同,縱使地方制度法為憲法所規定之制度性保障,然而原住民自治之實現若僅就地方自治之改制,只是讓原住民自治區之實現落空,不僅與原先所揭櫫之目標背道而馳,對原住民之保障更是不進反退。

  • 憲法制度性保障 在 鄭麗君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04-18 17:00:18

    鄭麗君提案:建置電子系統以利公民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提案聯署「公民投票法」

    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提案及連署,以符合「公民投票法」保障直接民權之立法意旨。


    本院委員鄭麗君等 人,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法」於制定之初設置了諸多不合理之制度性障礙,嚴重扭曲公民投票法制定之原意,全面修正該法以貫徹憲法對人民直接民權之保障已刻不容緩。現行法或將來修正後之公投法均將有提案以及連署之程序,若提案以及連署採取傳統紙本的方式處理,在提案人及連署人的召集與提案及連署表格的填寫、黏貼等程序均將造成提案人承受過重的負擔,阻礙公民投票程序之進行。建請行政院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提案及連署,以符合「公民投票法」保障直接民權之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立法院於2003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使憲法第17條及第136條所定之直接民權,真正得以回歸由人民行使,並使公民投票之舉辦獲得明確的法源依據。然而,現行「公民投票法」設置了諸多不合理之制度性障礙,造成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直接民權,無法獲得真正的貫徹,嚴重扭曲「公民投票法」制定之原意。

    二、依「公民投票法」規定,現行公民投票提案及連署程序均以傳統紙本方式為之。提案人、連署人之召集;提案、連署表格之填寫、黏貼等均需耗費鉅大人力、物力與財力,對於發起公民投票案之人民及團體造成不合理之沉重負擔,提案人資力之高低成為其提案連署是否能成功之關鍵,不僅阻礙人民公共意志之表達,亦違公平正義之原則。

    三、資訊通訊科技之發展日新月異,政府推動自然人憑證等電子認證系統日漸完備,財政部網路報稅系統亦行之有年。有鑑於政府推動電子系統進行公共行政服務已趨成熟,為符合公民投票法保障直接民權之立法意旨,行政院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公民投票案提案人透過網際網路介面進行提案及連署,以大幅減輕提案人之負擔,便於人民公民投票案之推動及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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