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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g Wai Man 2019年5月21日 星期二下午5:00
西環中聯辦王志民親身赤膊上陣,打逃犯條例修訂這場硬仗。
共產黨人,便宜行事,平日拿《基本法》出來裝模作樣,一旦有需要,便踐踏憲法,為求目的,不擇手段。
送中惡法,令在香港生活的人,人人自危。有錢的,貧窮的,菁英們,廢青們,都不得安居樂業。葉劉說,連八國聯軍都來了。
北京死命令,林鄭瞓身推法。借台灣一宗謀殺案,說為死者伸冤。台灣不給你利用,一再申明,不接受這個修訂,即使通過後亦不承認,不會要求交人。
這條傷害香港所有人的法例,如何可以在七月前,立法通過?
這個時候,有兩條消息傳出:
來自政府的靈通人士說,條例針對的,是大陸那些貪官污吏,在港財產的代理人。
條例修訂後,北京除了要港府交人外,還可以凍結這些白手套在港的資產,再交還給大陸。
另一條消息,來自西環。中美開戰,美帝欲阻我中華大國崛起,借加拿大抓我孟晚舟;北京借香港修例,亦可以十倍奉還。拘留一百幾十個在港活動的美帝間諜,互相制衡。這也是另類的恐怖平衡。
這就是習近平說的以牙還牙。懲罰性關稅,中共那有這麼多美國貨可以徵稅?北京說的「牙」,是香港。
兩條消息,目的一個。修訂逃犯條例,針對的,是自家人,是美國人;要錢,和要應付特朗普條傻佬。目標不是香港人,更不會是香港有錢佬。
這個時候,賣港群英、同鄉會、各路社團興奮極了,又有錢搵,搞街站,搵簽名,修例群眾大集會,三百萬人唔係逃犯怕乜修例大遊行……總之,發達了!
建制爛鬼興奮,但家大業大的建制菁英要盤算了。
林鄭月娥的智囊,行政會議成員,商界政黨「經民聯」成員,現任立法會議員,林健鋒,靜悄悄的賣掉三個南區豪宅,和七個車位,套回億多兩億現金,作為不時之需。
林健鋒是標準的香港菁英商人。九七前跟貼英國人,九七後跟貼鄧小平。江澤民悶聲發大財,他也發大財,胡溫新政他鼎力支持,習近平就不用說啦,他拜服得五體投地。
中央政策,不用問他絕對支持,但子孫他也要照顧呀。
三個南區豪宅和七個車位,於他只是九牛一毛,但總要為子孫盤算,一點現金只是走動用。
三間豪宅,七個車位,得卦為《周易》第五十六卦,火山旅卦。
上卦離為火,下卦艮為山,為山上有火之象。
艮為止,代表一個人的原居地;離為火,代表一個人的流徒。火在山上,象徵一個人的人生旅程,作客在外,舉目無親,寄人籬下。
山,具有堅毅的特性;火,代表光明,明白為人處世的道理。
人的一生,其實就是一個旅程,有好的時候,也有壞的日子,有人先甜後苦,有人先苦後甜。因為每人的行旅時間表不同,途徑有異;運順高低,自己的選擇又不同。
每人的旅程不同,但山和火象徵的兩大原則,在人生旅途中,必須掌握,即堅毅和明理。山的堅毅,人才會堅持原則,人生目標,才不會因途中遇到的挫折而放棄。火的明理,才能分辨正邪,什麼應做和什麼不做。
能把握山和火象徵的兩大原則,才能順利完成人生之旅。
旅卦跟第五十五卦的雷火豐卦是同一組卦,兩卦是相綜的關係,從這邊看是雷火豐卦,從那邊看是火山旅卦。
這邊看是豐功偉業,另一邊看已經要作客天涯。
從卦序看,由豐轉旅,必然難受。
豐卦是如日中天,資源豐盛雄厚;但一場變動,拐一個彎,離開主場,出外作客。兩卦一體兩面,累積豐盛,其實什麼都帶不走,人生原來如旅。
豐卦和旅卦這組卦的互卦,都是澤風大過卦。
互卦是過程,是豐旅兩卦包含的內在東西。無論是豐功偉業,或是作客無親,內裡都是大過。
大過卦的特點,無論身心都超了負荷;隨時顛覆,會倒下來;各方面都over了。
一般人都是在家的時間多,作客的時間少,如果一天到晚都在外跑來跑去,就容易出問題了。所以,《雜卦傳》說:
豐,多故也;親寡,旅也。
旅,是作客又回不了家,只能在外失意,孤獨,寂寞,承受內裡大過的折磨。
一生人擁有再多再豐,到頭來都帶不走。這就是旅卦的終極涵義。
無論金錢、權勢、地位,到該走的時候,誰都留不住。
人生,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包括你的身體在內,只是暫時使用,用完就得還回,不能真的擁有。
旅卦,就是使用權的概念,在人世走一轉,就像一個旅程。
之前的豐卦,自以為能擁有豐盛,所以努力奮鬥,拚命聚歛,等到豐的另一面,綜卦,翻過來,發現原來是旅,才知人生,原來無法真正擁有什麼。而且,擁有愈多,最後,失去也愈多。
不留獄,在「旅」的過程,對人對事,不要留戀。
人生捨不得的牽掛很多,旅卦明確告訴我們,不要留情,不然徒增痛苦。
要超脫痛苦,就要明白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別。
今日下午5:00pm, 在這裡和大家見面。
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下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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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沒吃澎湖海產。在高雄市,海產除了跑旗津或是永安,在市區裡比較常看見的就是澎湖海產。
為何高雄多澎湖海產?其實澎湖人很多來高雄工作,高雄的知名廟宇文武聖殿就是來自澎湖。澎湖海產有個滿有名的,就是河豚皮。這個河豚皮據說是來自沒有毒的六斑刺河豚。一般來說,河豚不能亂吃,不然會中毒。
導致吃河豚中毒的河豚毒素,也跟我們前陣子常上新聞的邦交國海地有關。因為海地當地宗教巫毒教會用河豚毒素使人瀕死又復活的現象,而海地巫毒又是黑人性運動的重要元素之一。
黑人性運動(法語:négritude),是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塞內加爾的桑戈爾和其在法國巴黎的年輕黑人知識份子構想出來的概念。
一種黑人意識,主張黑人與黑人文明的獨特貢獻、價值觀和特性。其概念充當民族主義的知性先驅。這促使黑人團結在黑人身分下,拒絕法國的殖民主義與種族主義。他們認為黑人的非洲遺產是對抗法國政治和智力霸權和統治是最好的工具。
這運動也是後來海地總統杜瓦里埃執政的原因。
然而,這又是另一場災難的開始。
據統計,從海地獨立到1915年一百年間,共有近90位統治者相繼上台。1957年,依託軍隊,杜瓦利埃贏得1957年海地大選,作為民間運動領袖,當選為海地總統,建立起家族統治,直到1986年被推翻。杜瓦利埃上台後,建立特務機構,逮捕和迫害學生領袖和工會領袖,在政界、軍界、商業界、教育界和宗教界打擊反對派,由杜瓦利埃家族成員取而代之,以鞏固其獨裁統治。1964年修改憲法,取得終身總統頭銜,宣布禁止反對派活動。杜瓦利埃對外執行親美政策。1958年與美國簽訂軍事協定,聘請美國軍事使團改組和訓練海地軍隊,並向美國提供導彈基地。他除了普遍控制海地生活, 杜瓦利埃還在各地廣泛建立自己的個人崇拜,自稱這個島嶼國家和歷代海地領袖在他身體裡。
杜瓦利埃政權的腐敗和高壓政策引起美國甘迺迪政府的牴觸,美國試圖尋找一個替代者,並希望阻止海地發生古巴一樣的革命。然而1962年,杜瓦利埃政府勉強接受了美國將其作為反共堡壘的條件,美國遂緩解了對海地的制裁壓力。甘迺迪遇刺之後,杜瓦利埃聲稱甘迺迪之死是因為他已經對甘迺迪施加了詛咒。
1986年,杜瓦利埃政權倒台後,海地民眾自發在太子港的國家公墓(Grand Cemetery)弗朗索瓦·杜瓦利埃的墓地聚集起來,試圖挖掘並鞭打他的屍體,以使其在末日審判時無法復活。但是他們發現杜瓦利埃的屍體早已經被轉移走,於是轉而挖掘了弗朗索瓦·杜瓦利埃政權一位支持者的墳墓,並對屍體進行了象徵性處決。
所以,當你吃著來自澎湖的河豚皮沾芥末醬時,只能很慶幸自己不是海地人,也沒有中河豚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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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永遠不增高也永遠不融解──論林燿德長詩〈軍火商韓鮑〉 ◎陳顥仁
一、前言
林燿德生於1962年,雖然年僅三十四歲就與世長辭,但對台灣文壇留下的影響卻是不容忽視。長詩〈軍火商韓鮑〉(註1)被視為是林燿德的自傳詩,全詩共60節,長達數百行,以法國詩人尚·尼可拉·阿爾居爾·韓波(Jean Nicolas Arthur Rimbaud)的生平作為敘事長詩的基底,並以此寄託自己與創作、與文學,甚至文學際遇的關係。而本篇論文將著重在林燿德在〈軍火商韓鮑〉一長詩中所展現的詩語言狀態,及詩人如何操縱實象與虛象,創造出詩語言的特殊質地。
日前,讀到顧城詩作〈美〉(註2):
我所渴望的美,
是永恆與生命;
誰知它們竟水火不容。
永恆的美,奇光異彩,
卻無感無情;
生命的美,千變萬化,
卻終為灰燼。
筆者以為,這幾乎可以說是創作者所必然遇到的矛盾,而林燿德也不例外。於筆者而言,林燿德的形象可以說是「一個永遠的眺望者:踩在灰燼裡,陷得很深,眼睛裡都是遠方。」詳細將於本篇論文分節敘述。
二、踩在灰燼裡:林燿德的實象書寫
首先,將從林燿德對於實象的書寫策略開始,筆者將再細分為兩項:語言的陌生途徑,及語言的表現形式。
(一)語言的陌生途徑:性的、殘忍的、暴力的
林燿德在〈軍火商韓鮑〉一詩中,可以明顯地將主題分為:宗教、性、文學等,而如新批評理論所說,詩人借用一種「陌生化」的途徑使語言產生詩意,而林燿德在〈軍火商韓鮑〉中,即是藉由性的、殘忍的、暴力的畫面和文字,來使讀者產生一種陌生感,如同第4節(註3):
「4
十八歲,他吸毒,蟄存在整個
巴黎最骯髒的角落,自瀆
,在自己飽實的陽具上
吐口水,苛薄地唾棄那些
被稱為詩人而活在中古時期
的騙徒們。他在迷濛的意識裏
想像革命與屠殺的風景,
發現自己即將供應這個都市
一部賣淫者的憲法。」
林燿德將詩人韓波加入巴黎公社之時的社會狀況,以及想像韓波當時不為社會所見容,甚至也不齒與社會為伍的狀態,大量描寫進入詩中。包括毒品、自瀆、陽具、騙徒、革命、屠殺、賣淫等等。林燿德替一個實際的年代重新造景,是為了凸顯林燿德想表現的性的、殘忍的、暴力的美學觀點,而這樣的視角及畫面也就形塑了林燿德詩中的實象氛圍。進一步,這樣的實象也就成為林燿德敘事詩中的詩語言質感來源。
(二)語言的表現形式:並置的、鋪排的
林燿德經常將許多意象並置在一起,在沒有連接詞、主詞受詞的情況下,以單個意象的狀態,同時呈現給讀者。在這樣並置的狀況下,讀者會自行在閱讀過程中,重新將所有支離破碎的細節建構起來,但同時,這也是一種沒有留給讀者呼吸、喘息空間的書寫方式,讀者必須連貫地、毫無停頓地接收所有的實象。這也跟林燿德所選用的意象主題:性、殘忍、暴力產生呼應,成為完整的一個意象組織。如第31節(註4):
「31
韓鮑曾經目睹
生長六對翅膀的大天使
飛越黑色的夜空
韓鮑曾經目睹
兩個酋長都使用他所販賣的槍枝
將彼此的腦漿轟出腦殼
韓鮑曾經目睹
一個更年期的慈祥修女
以歪斜的姿態被姦殺在荒野之中
韓鮑曾經目睹
自己在自己的夢境裏
將背後的翅膀一對一對撕裂下來」
林燿德藉由鋪排「韓鮑曾經目睹」這一句型,將幾個畫面重新並置,儘管這幾個畫面可能沒有直接關聯,但藉著相似的句型,也做到了使讀者同時接收而無障礙的狀況。而在這幾個句子之間,也能見到黑色夜空、槍殺、姦殺、撕裂翅膀等等的意象,就像是不間斷地呈現給讀者,所有不舒服的、不適的場景畫面,而且這些畫面是一個一個接踵而來,進而在閱讀的過程中產生一種壓迫的力量。
而筆者所謂「踩在灰燼裡」,正是在描述林燿德在詩中相當重視顧城所謂短暫的、將化為灰燼的生命之美,藉由一個個體,去感受這個世界,不排斥裡頭所有的痛苦、所有的憤恨、所有的不舒服。
三、陷得很深:林燿德的虛象變形
在這個章節,將探討林燿德又是如何處理詩中的虛象,並以兩個方向進行:「緊的語言狀態」,以及「洛夫式的單句折疊變形」。
(一)緊的語言狀態
林燿德在〈軍火商韓鮑〉一詩中,也常用典故。如第6節(註5):
「6
母音E是霧靄與天幕
交綏後的純潔色澤。
凋萎了白之後的白
純潔被火藥炸碎之後剩下空茫。」
若以平常的詩語言觀之,「母音E」一詞可能因其「母音」、「聲音」或是聲響「E」的特性,產生一自由闡釋的多義,但當讀者進入韓波的文本,韓波在其代表作〈母音〉中,曾明確表示──A是黑色、E是白色、I是紅色、O是藍色、U則是綠色。縱觀〈軍火商韓鮑〉一詩,其他以「母音」借代的句子,就可直接看出,這裡的「母音E」確是實指顏色「白色」。
如此一來,「母音E」便失去了一個詞語生動的變化性,因為它有一個實際的典故,因此這些詩中的名詞便受到了綑綁,對比於鬆的、可以多重解讀的一個原本面貌,林燿德所使用的虛象,便進入的光譜中緊的、限定的那一端。名詞與其象徵物有了沉重的牽連──非此不可,讀者沒有其他的詮釋空間。這樣的虛象策略限制了讀者的閱讀空間,但也固定住讀者的視野,讓讀者直接接受林燿德腦中的意念。
(二)洛夫式的單句折疊變形
在翁文嫻教授的〈在古典之旁辯解現代詩的「變形」問題〉(註6)中提到:「『折疊』是力求句子詩質稠密,不令之平與滑,最佳狀態有尺幅千里的效果,雖然不一定能如是,但總見到不斷經營的苦心。……最具代表性的詩人是洛夫,他的《石室之死亡》系列,凌空劈出了中國現代語言這一面折曲的風景,此詩據稱已超過三十萬字評論。」
翁文嫻教授將「變形」一概念分為四類:單句內的扭曲折疊、句與句之間的夢幻連接、將內心衝突擴展為系句畫面、不斷分裂的語言。而單句內的扭曲折疊即是筆者認為林燿德與洛夫所共享的變形特質,也就是「不同詞性被擠壓相處的句法」(註7),且見林燿德〈軍火商韓鮑〉中的第22節(註8):
「22
。魏蘭沒有回答
他瘖啞成一堵牆
牆縫間睜開無數眼瞳
憂傷瞠視
韓鮑髮絲狂舞」
即令人想到洛夫《石室之死亡》第一首「任一條黑色之流咆哮橫過他的脈管/我便怔住,我以目光掃過那座石壁/上面即鑿成兩道血槽」同樣都是一堵牆,洛夫的是石壁,在被注視之時鑿出血槽;而林燿德的則是瘖啞的牆,在牆縫間還睜開無數眼瞳。
牆本身無法言語,而瘖啞本身也非一個動詞,牆縫間更不是一個可以睜開眼睛的主體,如此這些不合理的、不同詞性被擠壓在一起,產生出一個超現實的畫面,這就是林燿德一個重要的處理虛象的模式。
回到一開始談到的,林燿德提供的一個「緊的語言狀態」,加上「洛夫式的變形」,即可從虛象的策略中,清晰見到林燿德對於詩語言的控制,其絲毫不放任、要求掌控全部畫面的性格,這也就是筆者為何稱之為在灰燼裡「陷得很深。」
四、眼睛都是遠方:林燿德的嚮往
除卻實象和虛象的運用策略之外,筆者認為,在林燿德疼痛的、不適的、控制的文字質感之外,還有一種遙遙指引著這些意象的方向的,林燿德嚮往的遠方。可見第14節(註9)、第20節(註10):
「14
當我 離開的時候:
世界將 會變成什麼
除了 這疲累的城市
無所不在 ,蹲踞
新人類的 古代幻覺,」
「20
我的棕髮沾附精蟲黏溼
的渦流。我已經
無法尋獲 古代」
林燿德也有疲倦的時候、離開的時候,但在第14節,儘管有許多缺席、許多未完成,但有一個不曾離開、無所不在的「新人類的古代幻覺」;在第20節中,儘管真實的身體依舊在精蟲的黏濕裡,處在一個生命的困頓裡,但這樣的困頓,其實是面向一個無法尋獲的「古代」。
由此可以見到,林燿德所給出來的所有性的、殘忍的、暴力的實象,其實都是「當代」,都有一個隱藏的「古代」與之相對,那裡有所有的平靜、那裡有所有的平安。
翁文嫻教授在討論顧城的論文(註11)中也提到,「(顧城)是用現象來表達心內感知的美,那些美萌生於象,亦只能回到現象界中尋訪,這是一大片無邊涯之境,非個人區區意識所可主宰、變形、指示就可以及至的。」,對筆者而言,相對於顧城所發展出來的「無我」詩學,林燿德似乎就是在這個光譜的另外一端,借翁文嫻教授之語,即是「藉由個人意識主宰、變形、指示」其詩歌文字,所開展出來,具有強烈林燿德自我色彩的詩學道路。
於是筆者說,林燿德眼睛都是遠方。因為林燿德的眼裡有這一個遠方,因此才竭盡所能的扭曲現在、折疊當代,所有的變形都是一種對遠方的思念,儘管這個遠方可能曾經出現過,也可能永遠都不會到來。
五、結語
在〈軍火商韓鮑〉的註(註12)裡頭寫道:
「註:
法國結構主義者羅蘭·巴特(R. Barthes1915-1980)在
《寫作的零度》一書中指出:現代詩始於韓鮑而非波
特萊爾。這種看法至少在本世紀已成為詩史的共識。」
由此可見,林燿德對於自己的詩作,以及自身所處的位置,的確是以一個現代詩的繼承者、甚至是開創者自居。
而在詩的最後,第59節(註13)與第60節(註14)提到,「睜開眼睛/幽光在軍火商的意識中折射」、「漶散的瞳睛,這迷惘的漩渦/多麼類似一個/誕生的星系」,對於上一章提到的當代的終結,在林燿德的詩的末尾,卻給出了一個意象:死亡之後才誕生的星系。這可能是在詩人韓波過世之後才日益壯大的現代詩潮流,也可能是林燿德詩的一個祕密指向。而林燿德在當代作為一個以技術見聞的詩人,其結構、敘事技巧、主題內容等等的開創性,著實替當代華文文學開啟了一個新的篇章,而在本篇論文中所探討的,林燿德的詩語言則呈現出了一個相對於普遍性、相對於客觀現象的個人主觀特質,這樣的詩語言將林燿德的詩密度提高到一個險峻的高峰,但也將他限制在一個固定的位置,難以左右上下、朝四方開展。
正如林燿德詩所言,雪永遠不增高、也永遠不融解。
註1:林燿德,《不要驚動不要喚醒我所親愛》,(臺北:文鶴出版,1996),頁67-138。
註2:顧城著,張寶云、林婉瑜編,《回家:顧城精選詩集》(台北:木馬出版,2016),頁27。
註3:同註1,頁74-75。
註4:同註1,頁110-111。
註5:同註1,頁76
註6:翁文嫻,〈在古典之旁辯解現代詩之「變形」問題〉,《變形詩學》,(北京:北京大學,2013),頁52-77。
註7:翁文嫻,〈「變形詩學」在漢語現代化過程中的驗證〉,《變形詩學》,(北京:北京大學,2013),頁11-40。
註8:同註1,頁99。
註9:同註1,頁90。
註10:同註1,頁96。
註11:翁文嫻,〈「賦」體美學探討之二──顧城詩「呈現」界域的存在深度〉,《間距詩學》,(台北:開學文化,2020),頁288-315。
註12:同註1,頁138。
註13:同註1,頁135。
註14:同註1,頁136。
參考書目
專書與期刊:
陳芳明,《台灣新文學史》,(台北:聯經出版,2011)
林燿德,《鋼鐵蝴蝶》,(台北:聯合文學,2006)
顧城著,張寶云、林婉瑜編,《回家:顧城精選詩集》(台北:木馬出版,2016)
林燿德,《不要驚動不要喚醒我所親愛》,(臺北:文鶴出版,1996)
翁文嫻,《變形詩學》,(北京:北京大學,2013)
翁文嫻,《間距詩學》,(台北:開學文化,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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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設計:游佳真
圖片來源:游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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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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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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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