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意外險理賠文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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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意外險理賠文件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35的網紅基隆市議會陳明建議員服務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原住民團體意外險】免繳保費‼️ ✅政府幫族人們投保 ✅族人不用負擔保費 🚑事故發生後,理賠記得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 保險對象限制規定: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勞保保額最低薪資以下及 15-65歲無社會保險者。 申請理賠方式: 攜帶證明文件逕向本府民政處原住民族行政科(中正路 2...

  • 意外險理賠文件 在 基隆市議會陳明建議員服務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08 19: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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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團體意外險】免繳保費‼️

    ✅政府幫族人們投保
    ✅族人不用負擔保費

    🚑事故發生後,理賠記得向戶籍所在地公所辦理‼️

    保險對象限制規定: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勞保保額最低薪資以下及 15-65歲無社會保險者。

    申請理賠方式:
    攜帶證明文件逕向本府民政處原住民族行政科(中正路 236號,中正區行政大樓4樓)辦理理賠登記

    如欲詢問相關內容請洽本會社會福利處衛生保健科,
    由專人為您解答。
    ☎️卡娃小姐:02-8995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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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團體意外保險】https://reurl.cc/0oM2dl

  • 意外險理賠文件 在 宗佑-文字慾的囚徒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15 01: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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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件事值得意外嗎?

    其實,我很意外的是"很多人會對這件事感到意外"。

    當一堆人都在羨慕這種外送業者收入很高(大都會甚至可能年薪百萬)時,卻沒有正確認識到其中的負面代價。

    最一開始免不了老生常談。

    那就是我在年輕時找工作的第一要件是"能不能在裡面學到東西?"

    其次是"有沒有升遷機會?"

    但,如果不能學到東西,那就算有升遷機會,我也不會考慮;因為除非那間公司是不會倒閉的那種企業,不然一旦結束了,接下來還是要靠自己,而除非你真的有學到技能(前線技術、管理或是帶到其他地方也能立刻上線使用的能力),不然任你再高的頭銜,其他公司也不會照單全收。

    在這種考量下我以前常換工作的原因常常是"這裡的成長空間將盡",所以就算有幹部缺,我還是會離開("幹部"這種東西有試過就好,那是個"你有責任感就會幹到昏天暗地"賣肝缺。)

    而回頭來檢視某幾個職業,就能知道我不會考慮去做的原因。

    例如,保全、工廠作業員,還有新聞案例中的食品外送員。

    不會選的原因不是因為"看不起",而是它不符合我想學東西的條件。

    工廠作業員可以是一種(跟廚師技能同類的)"技術",一旦學會,在同一種工作類型裡面可以自由轉換;但廚師可以帶著基本技能(刀工、對食材處理的專業知識與職場文化熟練度)到另一個領域(不同菜式)學新的技術。

    這部分,工廠作業員就不一定了,只要換公司、換產品、換機台、換SOP,那原先的技能基本上就沒太大意義。而對公司來說,大部分的生產線作業員是具備"可取代性"的,也就是說同個工作換誰來做都一樣,那他就可以在裁員時毫不猶豫的先把他們列入汰換考量。

    保全員就沒甚麼好說的。

    就是跟作業員一樣拿時間換薪水,只是能學到的東西更少,就是個幫忙指揮交通、登記出入的人形立牌(別以為保全員真的會有保全功用,公司會跟你說 : 如果有治安情事發生,請先躲好之後報警......因為你因公受傷,那是公司要賠錢給你跟住戶,警察因公受傷那是內政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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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外送服務員呢?

    大家就比較多討論了。

    有人認為只要錢多就好,人家怎麼樣也是有機會年薪百萬...云云。

    只能說這是個"笑貧不笑娼"的年代。

    這句話的意思不是說外送員是個很低賤的工作(我也是基層工作的人),而是說大家現在都認為"只要能賺很多錢又不違法"那就很好---好到足以讓大家效法與羨慕的那種好。

    不知道從甚麼時候開始,大家開始用"不偷不搶"來做為討論一份工作價值的最終標準。

    是的。他們討論援交、網路上裸露吸引斗內的直播主跟酒家陪酒的女士們就是這樣說的。

    對我來說"靠勞力與智慧賺錢"+"合法",是基本的條件。滿足基本條件後,才是脫貧、養家活口、學習成長,甚至是自我實踐等高階的人生目標。

    但價值觀這種東西是因人而異的,也是不能強加的。

    如果連大作家侯文詠都曾經在散文集裡面說"誰說人生一定要有出息"這類的話;那就不能非議某些人是抱著"不求人生有目標,只求有薪水,然後不工作時能在家裡躺整天"的心態在"度過"(而非經營)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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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是我們就不從"人生目標與成長"來討論這個話題;而單就"賺錢"來討論這件事。

    顯然,這是個論趟計酬的行業,所以只要接的趟數多,收入就會高;而趟數要高,可能有幾個先決條件 : 路線計算精確,還要騎得夠快。

    前者真的是技術跟經驗,後者那就是該人員在警察跟照相機的範圍以外的個人行為了......(好吧,好像也是技術跟經驗)

    除此之外呢?

    例如升遷跟學習的機會?

    學習的部分,我不確定除了路線規劃跟騎車技能有可能變強之外,還有甚麼需要學的?

    而跟這兩個技能有正相關的職業,以我貧脊的想像力大概也只想得到計程車或白牌車司機之類的運輸業;而後者目前的收入還沒有前者高(因為懶得出門買吃的人,絕對比要出門移動的人多很多)

    所以除非他準備做食物外送員做到退休,進而在這個相對高的辛苦錢中找到退休的出路;不然,拿著最年輕有活力,且學習力最強的年紀去做這個,我想損失的除了時間,還有累積履歷(需要類似路線技能的工作可能不很多)跟學習職場技能的時間與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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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從短期規劃來說,我會認為這是一個不錯的工作。

    例如,當學生時賺(很大一點)外快,又或是當兵前過渡時期的工作,或是一邊準備國考一邊接單等考量;甚至是存一筆錢做自己想做的工作(自己開店或攤子),這就有點像是我之前跟某些出國打工旅遊的人聊天時所聽見過的。

    是的。這有相對多的共通點 : 適合短期、可以賺到相對多的錢(只是工作場地不同,可能也沒出國那麼好玩)

    但是很多出國打工旅遊的人都會對我說一個聽起來強而有力的理由 : 可以短期賺很大一筆錢(如果不是打到黑工的話)、可以出國遊歷,然後回來有一筆錢能做自己想做的事。

    但事實呢?

    大部分就是出去玩,然後英語能力沒甚麼進步(因為都跟講國語的混一起),然後要不就是在當地就把錢花完,要不就是回台後花完,接著重複著一般大學畢業生的正常流程-----開始找工作------還是找差不多的、跟自己出國經歷無關的工作。

    因為很多人都沒注意到一件事 : 我們的支出會隨著收入而改變,當你賺很多錢時,就會花很多。

    但這也不是不行,人生是自己的,自己能決定跟負責就好;身為一個局外人,我只能看完了以後,然後不知道他們是"出去了以後無法照計畫進行?",還是"本來就沒甚麼計畫,只是找個理由給自己壯行或堵住別人的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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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外送員的升遷呢?

    應該是沒有機會的,因為這就是雇傭制度,大家各做各的;公司就是給個平台來抽乾股,這種刀切豆腐兩面光手法,讓公司賺了個不沾鍋的方便財。

    為什麼說他抽乾股?

    基本上,外送平台業者就是既抽商家的費用,也抽消費者的費用;而且他們就是承攬契約,並非有僱傭關係的僱傭契約。

    兩者的差別是甚麼?

    雇傭關係就是老闆與員工的關係,員工出事老闆要負責,老闆也要給勞保、健保;但承攬契約就是我按照約定的把錢發給你,然後生死各安天命。

    (你送得到,我給獎金;遲到超過一定次數,我會處分你;你出事了,是你自己倒楣或騎車不小心;客人吃出衛生問題了,那是店家的事.........)

    也就是說平台業者很聰明地替三方搭建平台(買吃的、賣吃的、送吃的),然後準備甚麼責任都不付。

    如果這不是"抽乾股",甚麼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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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個問題、也是很多人在討論的是 : 公司沒有給勞保,那為什麼外送員自己的商業保險在出事後也不理賠?

    這些人基本上認知都有問題。(更難聽的話我嚥回去了)

    商業保險分四種 : 壽險、醫療、癌症、意外。

    如果直接撞死了,那壽險是會賠的;癌症險就不用看;如果撞到住院跟手術,基本上醫療險也會賠。

    但爭議在意外險。

    很多人認為騎車撞車是意外,那受傷為何不賠?

    我可以告訴大家 : 別說受傷了,外送員被撞死可能也不會理賠。(運氣好是打折賠,例如100萬可能賠20萬)

    憑甚麼?

    就憑意外險的投保計算原則是"職業風險"。

    簡單說,意外險把職業風險分成六類,第一類的是辦公室文書人員,就是坐著一整天,起身只是為了送文件、上廁所、買午餐。

    開始有外出移動的行為就是二類;也就是說,越危險的工作就越出現在後面的類別,然後保費就會越貴。一般是4~6.5倍不等,也就是說同樣一百萬保額,第一類年繳2000,第六類可能就是一萬塊以上。

    原因很簡單 : 因為職業越危險,保險公司理賠機率就越高,(還記得我之前在某貼文裡寫道的收支平衡原則嗎?)

    換個話說,如果你是第一類安全工作者,結果跟開砂石車的繳同一個保費,你服氣嗎?(你繳四十年沒事,他可能繳兩年就領一百萬了................)

    也就是說,如果你是以第一類的學生身分或辦公室人員的身分投保,繳了第一類的保費;結果你去做第五類的危險工作,然後出事了。

    如果你是保險公司,你賠不賠?

    賠?那你很有良心。

    那就比照保險法來辦理 : 如果你繳第一類的保費,結果從事第五類的事情而死亡,保險金可以依照比例來折算回去。

    也就是說,原本你要繳500塊保費,但只繳了100塊,那出事以後,保險金就是按照五分之一來發(投保200萬只理賠40萬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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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後大家就跳腳了,大罵保險公司無良。

    甚至看過某留言有人說 : 保險公司故意把字寫的小小的,讓人看不清楚,然後出事了再從裡面找縫卸責.................這種垃圾話。

    我就問一句 : 你投保後有沒有拿到保單,你自己看過沒有?

    事實上,要保書就是A4大小,裡面基本上不會寫保單內容,都是個人資料跟各種告知;也就是說,他認定你真的知道保險內容才寫的買賣契約。

    但後來拿到的保單字體正常,還能讓你看十天再決定要不要退錢(而且是全額退,逾期還會賠利息)

    結果一堆人不看,然後留這種留言?

    不然業務員到你面前用唸的,你會專心然後聽懂嗎?

    #也是不會啦

    不高興不要保,所有風險盈虧自負,就沒人好牽拖了。

    要搞清楚自己買了甚麼保險,才能討論保險公司有沒有履約;所以強制險不理賠營業行為也是正常的,因為你的保費裡面沒有包含商業營業行為。

    就像是快二十年前,我同事真的遇到客人問他為什麼每年繳了快二十萬保費,結果他生病住院沒有理賠;因為他買的是儲蓄險。

    儲蓄險理賠只有三要素 : 期滿、死亡、全殘(保險把全殘視同死亡)。

    理賠很簡單,三者擇一即可;除此之外一概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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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說回外送員沒理賠的事。

    這件事有兩個解法。

    一是勞檢局介入後確定兩者有僱傭關係,然後兩個外送平台就要自己請員工了。

    但也會有反解法 : 這會增加他們至少幾倍的成本,所以他們一定會想辦法撇清。

    二是外送員自己要去買商業保險,而且要把意外險的職業類別寫清楚,付你該負的保費(另外建議把實支實付買高一點)

    這也會有反解法 : 就是保險公司可以因為這個職業的風險屬性太高,而直接拒絕承保(特技演員、動作替身、潛水員、煙火操作人員等特殊且超高風險的行業,他們一樣拒保)

    如果是真的,那外送員們就是自帶天命、乘著時運,然後把敏捷技能點高一點,之後拿命去拚吧。

    但我認為,可以透過更有意義的方式來年薪百萬;又或是,至少要死也不要死得輕如鴻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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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能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就別問為什麼繳個人風險類別的保險不理賠營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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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外險理賠文件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06 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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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失蹤,該怎麼請求理賠?

    死亡宣告就等於意外嗎?

    客戶的權益,如何守護?

    這個案件的狀況是這樣:被保險人林淑玲在下班後就不知去向,她的先生向警方申報失蹤,並在失蹤滿七年後,由她的小孩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林小姐在失蹤前有投保意外險,他的小孩就依照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受死亡宣告不代表有發生意外,而且,受益人在失蹤滿七年才請求理賠,超過保險請求權兩年的時效。

    高等法院最後將受益人的請求駁回,受益人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但還是被駁回,全案確定。現在幫大家整理一下高等法院判決的理由:

    1.90年9月24日,林淑玲自工作場所臺北市○○○路96號離開後即無故不知去向,經丈夫謝水元於90年10月3日報請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博愛路派出所協尋被告,但迄今仍無結果。之後,林淑玲的小孩向法院申請死亡宣告,法院判決宣告林淑玲於97年9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但沒有確認死亡的原因,因此,受益人無法證明被保險人有發生意外事故。

    2.團體傷害保險契約第21條關於「失蹤處理」約定:「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三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其投保金額先行墊付死亡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於日後發現生還時,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員工應將該筆已領之死亡保險金於一個月內歸還本公司」

    3.我國戶籍登記固無有關失蹤之登記事項,然上面契約條款所約定關於記載被保險人失蹤之戶籍資料,解釋上應係指能證明被保險人失蹤之相關文件,所以,林淑玲先生向博愛派出所通報林淑玲失蹤之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就可以當做證明失蹤的文件。

    4.依上開保險契約第21條約定,縱認林淑玲係因意外傷害事故失蹤,受益人在林淑玲失蹤滿1年即91年9月24日,就可以依上開約定請求上訴人先行墊付死亡保險金,故本件保險金給付請求權之2年消滅時效,應自91年9月24日起算。

    5.林淑玲失蹤後,受益人有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無法證明是意外,所以拒賠。然後受益人在死亡宣告後再一次請求,法官認為時效已經經過了。

    從這個案件可以學習到什麼呢?歡迎大家留言分享。

    判決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19號

    #保險爭議
    #失蹤
    #死亡宣告
    #保險行銷
    #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