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惡意脫產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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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惡意脫產要件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高虹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玉山火燒心,開放山林要配套』記者會 週五(7/2)虹安與黨團幹事長蔡壁如委員、山林教育與青少年教育工作者鄭廷斌、台師大公領系副教授陳永龍,共同召開線上記者會,討論開放山林政策後,配套措施與法規嚴重不足。日前NCC專委登山造成火燒山意外,這一把火不只燒掉珍貴的山林生態資源,也燒出登山活動的許多問題...

  • 惡意脫產要件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3 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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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山火燒心,開放山林要配套』記者會

    週五(7/2)虹安與黨團幹事長蔡壁如委員、山林教育與青少年教育工作者鄭廷斌、台師大公領系副教授陳永龍,共同召開線上記者會,討論開放山林政策後,配套措施與法規嚴重不足。日前NCC專委登山造成火燒山意外,這一把火不只燒掉珍貴的山林生態資源,也燒出登山活動的許多問題,檢視目前的法律規範,並沒有跟上開放山林的政策,一昧地開放而無完整的配套措施,只會造成更多的災難。

    『尊重與謙卑,而非征服的精神』
    與會的專家指出一個觀念,虹安覺得很重要,面對山林,我們要存著尊重與謙卑的精神,而非以征服的角度去登山,學會尊重與敬畏山林,才能體驗山林帶來的美好,如果只是以舒壓玩樂的態度去面對,容易輕忽許多該注意的事情,造成憾事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

    目前根據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統計,109年1至12月申請核准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共有29萬5731人,與108年同期相比多7萬1854人、增加32.1%。在國家公園發生的山域意外事故共有186件,較108年同期多71件,增加了61.74%。顯示在開放山林的政策後,民眾入山比例激增,但隨之而來的也是山難意外的激增。

    『山域意外兩個結構性因素』
    第一是山林教育的缺乏,一般民眾對於山林的認識與知識普遍不足,導致進入山林時沒有足夠的素養尊重環境,只是把登山當作休閒旅遊,讓許多山林因為開放政策後,增加了許多垃圾污染。而登山知識的不足則會輕忽大自然的無情變化,往往就會造成意外的發生。

    第二是網路興起的登山揪團問題多,根據報導指出,網路揪團性質佔登山意外的七成四,是造成山域意外的主因,問題出在這種網路登山團只注重費用的分攤,彼此之間根本不熟悉,而且彼此登山能力參差不齊,常常造成有人員落單,沒有團進團出犯了登山大忌,落單的民眾往往就是意外的開端。

    因此在開放山林的政策後,我們必需有以下三個配套性的措施需要努力:

    1️⃣ 第一,以長期而言,將山林教育納入國民體育法等,落實全民山林教育普及,配合十二年國教的精神,讓我們的下一代有足夠的素養與知識去面對山林。

    2️⃣ 第二是針對揪團入山應有管制措施,具體如擬定持有相關認證者才能帶團上山的規範,或是審核入山時,領隊申請者需要有相關證照的規定,加速讓登山愛好者取得證照認證,納入登山專法的管理。

    3️⃣ 第三,針對商業登山團的管理不能模糊,例如很受傳統登山愛好者詬病的商業登山團,在發展觀光條例 裡規定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務,也就是替旅客安排行程、食宿、領隊人員等,不過觀光局卻認為登山團並沒有完全具備以上要件,因此並不算是旅行業業務,致使不需要旅行社也可以出團,產生許多大型商業團亂象,例如惡意迫降搶佔山屋、領隊及登山客比例失衡等等。

    平時閒暇之餘,虹安也喜歡親近自然,開放山林的政策讓全民親近自然,我非常支持,但是相關的立法與管理配套措施卻不能少。開放不等於隨便,面對山林我們要以嚴謹且敬畏的精神去尊重它。

    #感謝媒體報導 👉🏻👉🏻👉🏻
    聯合新聞網-登山意外頻傳 民眾黨團:應強化山林、用火教育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5573043
    公視新聞網-政院前年提出「向山致敬」政策 民眾經驗、知識仍不足致意外頻傳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33465
    匯流新聞網-NCC高官釀玉山大火 民眾黨:未假扣押 若脫產國家將無法求償
    https://tw.stock.yahoo.com/news/ncc%E9%AB%98%E5%AE%98%E9%87%80%E7%8E%89%E5%B1%B1%E5%A4%A7%E7%81%AB-%E6%B0%91%E7%9C%BE%E9%BB%A8-%E6%9C%AA%E5%81%87%E6%89%A3%E6%8A%BC-%E8%8B%A5%E8%84%AB%E7%94%A2%E5%9C%8B%E5%AE%B6%E5%B0%87%E7%84%A1%E6%B3%95%E6%B1%82%E5%84%9F-063016774.html

  • 惡意脫產要件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8-23 11:45:37
    有 11 人按讚

    稱呼你為司機大哥但少數的運匠千萬別真的把自己當大哥

    民間流傳一句話,要看一個男人好壞先看他開車。
    這代表著有些人開車後會變身,而且還不是變成百獸王戰隊的正義使者,嚴重還可能變成Trouble Maker,所以奉勸各位放下情緒,不然很可能面臨刑、民、行政責任問題,尤其是職業駕駛、計程車駕駛,由於是以駕駛為職業,更有可能影響到工作生涯的。
    為甚麼會這樣說呢?
    讓告狀俠用Q&A來為各位解答吧!

    Q:作勢要打人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嗎?
    A:
    可能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兩個:
    (1)通知將施加惡害於特定人。
    這裡所指的通知並不一定要以言語、文字、圖像形式為必要,像是作勢要打人這種情況也算典型態樣。
    (2)使人心生畏懼。
    這裡所指的使人心生畏懼,除了當事人有不安、畏懼感外,是否達到足以使人畏懼的標準還是要看檢察官、與法官的心證。
    像是開庭後不斷嘴硬:「林北PUBG地頭蛇啦!拿刀拿槍的畫面我沒看過逆?謀咧驚耶啦!」,都可能影響檢察官或法官判斷是否達畏懼標準的心證。

    Q:惡意逼車的行為是否會有刑事責任?
    A:
    惡意逼車的行為視情況有可能構成「強制罪」,如果逼車過程中有致生往來之危險的情況,還有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Q:民事求償部分,如果遇到計程車司機如果名下沒有財產又是「靠行」的怎麼辦?
    A:
    確實有許多民眾在面臨民事訴訟時,最害怕的就是執行問題。
    諸如對方破產、沒錢、脫產等等,都是民眾害怕的,尤其遇到真的沒錢的,就算判賠幾百萬,也可能無法得到想要的結果,但還是建議別放棄執行,並定期換發債權憑證,誰知道他哪天會不會有筆錢進來剛好給你等到呢?(如果你都會買樂透了,那何不期待這個可能性還高些?)
    回歸正題,許多民眾可能會擔心,如果司機是靠行的,是否就不能以司機與車行間有僱傭關係,進而主張民法第188條請求車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別怕!!!我國實務多數的見解認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民法第188條之「受僱人」,所以在靠行關係中,受靠行公司為司機名義上之僱用人,對於司機具有選任監督關係,所以在司機因執行職務致侵害他人權利時,受靠行公司與司機對被害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故除非車行能證明已善盡監督義務,不然民眾還是可以依據民法第188條請求車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Q:假如計程車司機在執行職務時恐嚇他人、惡意逼車會影響到工作嗎?
    A: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犯故意傷害、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各罪之一,或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 」
    而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皆屬妨害自由罪章中的一種犯罪型態,如果計程車司機於執行職務時恐嚇他人,是可能導致吃飯的傢伙也丟了。

    還是要強調任何行業多少都有「出類拔萃」之人。
    不過運匠大哥~長期開車為生活打拼,有時天氣一熱,就算心肝頭那把火上來,脾氣還是要稍微收著,不然可是會得不償失的阿。

    https://tw.news.yahoo.com/違停逼車還想打人-網怒肉搜無良運將-022521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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