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惟的用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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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惟的用法產品中有15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文討論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標準,並聚焦於民意代表關說、遊說、施壓等行為之認定。全文詳盡分析歷來學說見解,就貪汙治罪條例上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的不同理論,說明「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6月11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7XV8cZ2wia0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

惟的用法 在 Valentine Wu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9-17 19:07:25

⭕️第387次專注,持咒經行思惟佛教的「心」,心,音譯質多,意指人的思想、心靈、心智、辨別能力。在早期佛教中,因為意義相近,它經常與識、意混用,被當成同義詞。但是,它們三者之間,又有一些區別。心,意為思想、心靈、想像、理智等,音譯「質多」。在梵文中,屬於意識、思考、心靈的非物質部份,為靈魂的心;屬於...

惟的用法 在 Valentine Wu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7 19:07:27

⭕️第365次專注,持咒經行思惟「中道」,為釋迦牟尼的核心教義之一;相對於二邊,包括有無、苦樂、生滅等,釋迦牟尼在說法時,主張應遠離二邊,至於中道。釋迦牟尼在講述中道時,通常都與緣起、十二緣起連結在一起,用來闡明無我、空的道理。部派佛教時期,多只是援引《阿含經》的內容,對中道思想並沒有進一步發展。直...

惟的用法 在 Valentine Wu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6-16 12:50:08

⭕️第305次專注,持咒經行思惟「目犍連」也稱大目犍連、沒特伽羅、目犍蓮,簡稱為目連、目蓮。釋迦牟尼佛的十大弟子之一,佛教、道教及民間傳說的創作故事《目連救母》中的「目連」正是指此人。普遍認為說一切有部所傳《阿毘達磨法蘊足論》是其作品。目犍連與舍利弗兩人是好友,皈依釋迦牟尼佛之前,是六師外道中散若夷...

  • 惟的用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9 10: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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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文討論收賄罪的「職務上行為」判斷標準,並聚焦於民意代表關說、遊說、施壓等行為之認定。全文詳盡分析歷來學說見解,就貪汙治罪條例上收賄罪「職務上行為」的不同理論,說明「法定職務說」與「實質影響說」之內容與差異,並指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卻仍在民代遊說行為有所游移,惟新近最高法院似有穩固認定民代可實質影響而構成職務上行為之趨勢,與美、日法例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精神相符,值得肯定。
     
    ✏關鍵詞:職務行為、收賄、實質影響說
     
    ✏摘要: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賄罪及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如何判斷,長期困擾臺灣司法實務。例如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金訴字第47號判決立法委員林○世案,就「職務上之行為」之判斷採相當限縮之見解,造成輿論譁然。
      
    ✏試讀
    🟧「職務上之行為」判斷標準之見解歧異
     
    臺灣司法實務對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之認定,從具體職務權限擴張及於一般職務權限,並不以實際上所具體擔負之事務為限;並從「法定職權說」進入「實質影響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龍潭購地案)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78號判決似乎認為需同時符合兩要件:一、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二、實質上為該收賄公務員職務影響力所及,才該當「職務上之行為」。其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6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4150號、6482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967號、3799號判決均同此旨,「實質影響說」已成為實務穩定見解。
     
    臺灣公務員收賄罪「職務上之行為」,實務雖採「實質影響說」,但其判斷標準仍然紛歧。對於民意代表若收賄而替特定廠商向受其監督之公務機關關說、施壓,是否屬民意代表之「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最近103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立法委員高○鵬案)即認為:「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
     
    然而,晚近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認為:「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至所謂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之行為,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因之所生之必要輔助性權力,經由指揮、監督、干預、或請託之方式,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使特定之公務機關或公務員為職務上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之情形。」亦即,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應認屬於「職務影響力所及」,判斷該當「職務上之行為」:一、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二、因自己之法定職務關係或必要輔助性權力,足以形成一定之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判決(立法委員洪○榮與其子洪○元案)同此見解。
     
    🟧「職務上之行為」之學說
     
    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界限為何?臺灣學者之見解紛歧,其中主要者有「法定職權說」、「實質影響說」二說。主張「法定職權說」者認為:「職務」一詞,無法透過文義、論理解釋乃至歷史解釋,以求其具體的概念形象,必須從法規範目的作目的解釋。而依罪刑主義之要求,目的解釋不能逾越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範圍,且對於犯罪成罪條件,應採取嚴格的目的限縮解釋。所謂「職務關聯性」、「職務實質影響力」均屬於擴張解釋的產物,故僅限於公務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才屬於其職務行為。
     
    臺灣學界大多贊成「實質影響說」,例如吳耀宗教授認為:公務員職權範圍,法令很難全部包含在內,仍須與國家機關組織之相關法令連結,否則必然產生重大法律漏洞。賄賂罪法益包括「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公正性」、「公務員之廉潔性」,只要二者之一受到侵害,即可能成立犯罪,不以影響國家公務行為之公正性為必要。罪刑法定主義係指無論採取何種解釋方法,均禁止超出法條之可能文義範圍,亦即禁止類推適用,並非禁止合理的擴張解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應指公務員本其職位而實際上所從事的各種相關事務之行為,是否法定並非關鍵所在,如此解釋不僅較符合一般國民常識,公務員也瞭解其收賄與職務關聯行為間有對價關係,並無難以預期的問題……
     
    🗒全文請見:民代收賄「職務上行為」之判斷標準,吳巡龍(最高檢察署訴訟組調辦事檢察官),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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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惟的用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4 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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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 惟的用法 在 別墅裡的一百種味道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3 11:51:59
    有 235 人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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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鬆脆的餅乾拌入或甜、或鹹共 5 種口味
    除了香草、可可、阿薩姆紅茶和森半抹茶
    鹹點控讚不絕口的松露起司你一定要試試!

    甜甜圈蛋糕口感介於戚風及馬芬之間
    泰奶、焙茶兩款茶類口味的特別有記憶點

    集結 8 種口味的夏綠蒂 16 宮格穩坐人氣王
    鹹甜餅乾一字排開⠀彷彿手工餅乾界的珠寶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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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惟的用法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6-11 10:00:00

    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6月11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7XV8cZ2wi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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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報社評
    中美全方位角力,激烈博弈連場,唯獨經貿方面似見緩和。最近兩周,中美經貿官員頻頻接觸。昨天兩國商務部長通話,同意推動務實合作;美國總統拜登撤銷對TikTok及微信WeChat的禁令,北京形容是積極一步。世界格局面臨百年不遇巨變,中美互爭雄長是大勢,然而大局之下亦有小局。美國大舉印鈔派錢刺激經濟,全球供應鏈卻遲遲未復元,通脹陰霾驟起,對中美而言都是隱憂。特朗普時代,美國對華商品加徵關稅,至今仍然維持,白宮經濟顧問早前提到,當局檢討經貿關稅政策,通脹情况是考慮因素;與此同時,華府又想保留關稅作為向華施壓籌碼。

    蘋果頭條
    高齡孕婦劉女士今年初在土瓜灣遭警方無理截查,更被辱罵「死肥婆」,並被粗暴反鎖拖行,最終以涉嫌「阻差辨公」被捕,事件中她疑受驚過度致早產誕下兒子振凱,兒子未足月出生要瞓氧氣箱情況一度不樂觀,直至3月才院。事隔5個月,劉女昨遭警方控以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於本月24日上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其姐稱,對突然被控告「妹妹有小小激動同擔心」。42歲的劉女士,於今年1月20日於土瓜灣住所樓下遇警員截查,期間遭辱罵「死肥婆」,更被粗暴地反鎖拖行,當日她不適入院,其後疑受驚過度,懷孕7個月的她入院3日後大量出血並早產誕下兒子。

    東方正論
    忽喇喇似大廈傾,昏慘慘似燈將盡。壹傳媒油盡燈枯,香港業務固然死翹翹,台灣同樣衰到貼地。台灣《蘋果日報》上月宣告執笠後將遣散數百名員工,惟沒有依法通報而面臨罰款,令財困雪上加霜;更不堪的是,有關遣散費將於本月內到期,甚至傳出欠薪消息,以其慘淡的財政狀況觀之,隨時無力支付,員工慘被棄如敝屣。與此同時,黎智英將於今日出庭面對另一宗非法集結案審訊,加上涉違《港區國安法》的內情愈揭愈多,愈揭愈臭,大漢奸與其創辦的「傳媒王國」離死期愈來愈近,已是不爭的事實。

    星島社論
    近年西方一些國家利用涉疆涉港議題,對香港官員在內的一些中方官員實施制裁。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通過中國首部《反外國制裁法》,反制措施包括查封外國組織和個人在中國的財產,注銷簽證或驅逐出境等。值得注意的是,該法還明文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協助外國制裁中國的公民或組織。全國人大委員長栗戰書在會上表示,將「適時運用法律開展強有力的反制裁鬥爭」,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任何人不要幻想讓中國吞下損害自身利益的苦果」。

    經濟社評
    本港12至15歲少年今天起可預約新冠疫苗,最快下周一端午節接種,港府應爭分奪秒,日內公布相關歲數組別的心肌炎背景發病率,盡快釋除潛在風險疑慮,也急需釐清安排學生打針,校方、家長權責誰屬。歇暑在即,當局還須及早聯絡安排醫護親身講解,專車接送、外展接種等措施,才能事半功倍,9月後加快全面復課。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公布,全港約24萬12至15歲少年下周一可到社區疫苗接種中心打復必泰,最快本月21日安排專車接送師生和家長打針,28日起可到校接種。

  • 惟的用法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12-25 16:24:49

    讓陽光照進國會
    我聽說過有個人士,在上海交大研究所的所長,每個禮拜都在中國的節目發言,表示台灣應該要接受統一,再順便說台灣總統無能。上次參選不分區立委時,申報資料中完全沒有中國的財產,大家都覺得怎麼可能,但目前沒有一個辦法能夠好好處理。照理講公職人員候選人申報財產就是,不管在哪裡的財產就應該誠實申報,調查不到是另外一回事。對國家的忠誠是公務人員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也寫在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原則上不能有雙重國籍;問題是如果登記參選民意代表的人,明顯就有中資背景,或者有在中國的資產、在中國的事業,很容易讓人去懷疑,是否會為了中國的利益來打拚。不要說中國,其他的國家也可以啊,你就該變成遊說團體,而不是台灣的民意代表。
    對於財產申報的規範,蘇院長回覆我,這問題分成三層次:
    第一 、身分
    身分是雙重國籍的,按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原則上不能擔任公務人員、如果是公職人員候選人,有雙重國籍會違反參選資格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 財產
    不管你在哪裡,不管在境內或境外都需要申報,這是要求!
    第三 、誠實
    不論公務員還是選舉,誠信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有人知道誰在中國另外有財產,但沒有誠實申報,這都可以檢舉,政府要來查,查完如果證明這個人不誠實,應該有相關的處罰,或者是社會大眾也可以質疑,這個人就是不老實!
    我們知道即便院長所說的都是現行法律已經有的規定,但因為跨境調查的困難、廉政署認定有信託業承受有困難者,實務上即包括設置於國外的不動產,便不用信託等等,目前依然有公職人員候選人把財產放在國外來規避申報。
    因此,我也已經提出法律修正案,內容是讓包括公職人員候選人的申報義務人針對設於外國(包括中國)的財產,以「簽切結」的方式來申報。也就是申報義務人財產在國外的話,除了按照現行條文依然應該申報,還需以切結的方式來承諾自己在國外(包括中國)的財產申報為真;若經查切結不實,便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責,以及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罰則。
    另外,我也想提醒不只民意代表有這些要求,國會助理也很重要!
    很多工作像是螃蟹在沙上爬,我們看到螃蟹殼很大,其實下面有八隻腳在跑,國會助理就是下面那八隻腳,民代的名號只是外面那個殼而已。但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對於「腳」的要求如何?像之前的共諜案,涉案的有民代助理,還有的狀況是去向警政署要法輪功成員的資料,這些很微妙的工作,其實這樣的狀況,就是自認是統派了,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而台灣雖然是第三個訂定遊說法的國家,但實行12年以來,總共只有326件,表示很多人沒有登記。現在我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中,有提到「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的關係人」,這裡的關係人就包括國會助理。除了行政部門應通盤檢討現行《利衝法》對於立法委員和國會助理的規定狀況,還應該以及國外對於國會助理規範的立法經驗,針對未來討論國會助理法制化時,探討這和廉政之間的關係,並作為我們立法的參考!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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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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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434-006 台中市龍井區新庄街一段138號
    電話|0917-191-058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需事前預約)
    烏日─每周四 19:00-21:00
    沙鹿─每週三 09:30-12:00、每周五 19:00-21:00
    大肚─每週二 19:00-21:00
    龍井─每週三 19:00-21:00
    霧峰─每週五 19:00-21:00

    【免費長照 2.0 諮詢服務】 (需事前預約)
    烏日─每週三 16:00-18:00
    沙鹿─每週二 16: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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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惟的用法 在 RagaFinance財經台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8-28 14: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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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恒生指數公司

    指數推出日之前的所有資訊均以回溯測試計算,而回溯測試表現反映假設性歷史表現。所呈列的回溯測試表現並不表示將來亦會有類似的業績。

    資料來源:彭博,2018 年 1 月 1 日 -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南方東英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南方東英」) 成立於 2008 年,是首家由中國內地基金公司在海外設立的資産管理公司。 南方東英專注於中國投資,在全球範圍發行管理公募和私募基金產品,並為亞洲和全球投資人提供投資咨詢服務。南方東英亦是亞洲地區領先的ETF 發行商。 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 南方東英管理資產總額為 70 億美元。

    本資料內容並未經證監會審閱。

    發行者:南方東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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