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什麼是緩刑?
緩刑,類似「留校察看」,就是刑罰暫不執行,當法院設定的緩刑期間結束後,如果緩刑沒有被法院撤銷,刑之宣告就會失其效力,原本的刑罰就不用執行。
但緩刑的效力並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跟沒收這三類判決中的諭知,並不會因為緩刑而暫緩執行。
②怎麼樣可以緩刑?
緩刑...
①什麼是緩刑?
緩刑,類似「留校察看」,就是刑罰暫不執行,當法院設定的緩刑期間結束後,如果緩刑沒有被法院撤銷,刑之宣告就會失其效力,原本的刑罰就不用執行。
但緩刑的效力並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跟沒收這三類判決中的諭知,並不會因為緩刑而暫緩執行。
②怎麼樣可以緩刑?
緩刑的要件包括:
►第一,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第二,前案情形符合兩種情況之一,包括: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曾經故意犯罪,但是被判拘役或罰金,都還是符合緩刑資格的。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如果之前曾經判過徒刑,就要在執行完畢或撤免後,5年以內沒有因為故意犯罪,被判過徒刑以上的刑度,才符合緩刑資格。
►第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這裡就交給法院,依照被告的狀況來裁量判斷。
③緩刑期間什麼時候起算?
法院可以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刑期間,起算點是從裁判確定日起算。
比如說,一審法院判緩刑,期間2年,但檢察官提起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後,沒人上訴而確定。
緩刑期間的2年,就要從二審判決確定的那天,開始起算。
④緩刑可以附條件嗎?
可以,緩刑宣告時,法院可以斟酌情形,要求犯罪行為人接受一些命令,包括:
1️⃣向被害人道歉。
2️⃣立悔過書。
3️⃣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4️⃣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5️⃣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這些條件都會寫在判決書中,其中第3、4款要把錢給被害人、公庫的情形,可以直接當作執行名義。
⑤做了什麼,緩刑會被撤銷?
緩刑的撤銷有兩種:
►法律規定一定要撤銷(必要撤銷,刑法第75條)
有兩種情況,緩刑一定要被撤銷,都是跟「故意」犯罪有關。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在前面提到的2到5年緩刑期間內,因故意犯罪本案以外的其他罪,並在緩刑期間內受到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確定」(也就是判決已經沒有人可以上訴)。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在緩刑之前,因為故意犯本案以外的其他罪,但是在緩刑期間內受到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確定」。
►法院可以裁量要不要撤銷(裁量撤銷,刑法第75-1條)
在出現以下4種情況時,法院可以綜合判斷,是不是已經可以認為原本給的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並將緩刑撤銷。包括:
1️⃣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2️⃣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這兩個部分和前面必要撤銷的情形相同,只是在刑度上區分,緩刑期間受逾6個月以上徒刑宣告確定,是必要撤銷;但如果是6個月以下徒刑,則是裁量撤銷。
3️⃣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比如發生車禍這類過失犯罪,如果是在緩刑期間內,犯下並受到徒刑宣告確定,法院可以審酌要不要撤銷緩刑。
4️⃣違反緩刑條件情節重大。
⑥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有期限嗎?
緩刑撤銷,除了違反緩刑條件情節重大外,都是因為出現一個新的後案判決,檢察官要在新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回到這個題目,問的是關於緩刑何者「錯誤」
Ⓐ選項:法院宣告緩刑時得在斟酌情形後,同時命被告接受精神治療。
➔第④點提到,緩刑是可以附條件,要求犯罪行為人做精神治療,故Ⓐ選項正確。
Ⓑ選項:甲在緩刑期間內犯強盜罪而受5年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法院應對甲為撤銷緩刑之宣告。
➔強盜罪是故意犯罪,刑度5年超過6個月,符合第⑤點所指的必要撤銷條件,法院「應」撤銷緩刑宣告,故Ⓑ選項正確。
Ⓒ選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保安處分。
➔第①點有提到,故Ⓒ選項正確。
Ⓓ選項:甲無任何犯罪經歷,因犯罪而受 2 年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法院可對甲宣告緩刑。
➔第②點提到,緩刑的第一個要件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超過2年宣告刑,並沒有緩刑資格,故Ⓓ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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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書法律效力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一分鐘】緩刑(Suspended Sentence)
作者:管乃茹律師
緩刑(Suspended Sentence),為法院於宣告罪刑之際,對於被告為「暫緩刑之執行」之宣告,緩刑期滿若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即視為自始未受犯罪宣告,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適用要件依刑法第74條規定,被告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經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另法院亦得第74條,命被告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或課以履行一定負擔之義務。其性質上屬於非機構性之處遇,使受判決人依然生活於自由社會中,以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端。
而依司法院訂定之「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被告是否為初犯、過失、激於義憤、非為私利而犯罪;犯後是否自首、自白、出具悔過書、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或給付合理賠償;犯罪後需入營服役、現正就學中、身罹疾病、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或為過境或暫時居留我國之外國人或居住國外之華僑,均將被納入是否宣告緩刑之考量。實務上亦常見被告以出具悔過書並與被害人和解來爭取緩刑,然實際上並非只要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即一定可獲得緩刑。是否為緩刑宣告仍屬法院自由裁量事項,倘法院斟酌被告性格、素行、生活經歷、犯罪情狀及犯後之態度,認為有再犯之虞或難收緩刑之效者,仍可不為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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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與作反】
阿爺入市,內地人人自危;
一,怕做錯事、
二,怕講錯野,
偶有行差踏錯,隨時後悔一生。
全國一聲令下,只可買、不可沽之餘,評論股市只能說好,不能唱淡,有中資行分析員私底下稱:「喂,真係唔可以講得差,否則被公安拉!!」
而君不見,原屬內地著名股市大淡友,近期言論亦已截然不同、棄淡投牛嗎!
阿爺嚴禁唱淡之際,外圍全線天殘腳盡踩,滬股通連續九日走資,必又會被大造文章。
或事有巧合,投資者界三大名家同日已展開圍剿清算。
曾沽空港元Bill Ackman今日形容,內地市場情況比美國零七年更糟透,數字不可信、金融體系風險升溫隨時禍及全球。
而對沖基金Elliott創辦人Paul Singer亦指,內地問題比美國次按更甚,干預股市模式,其實連累及內地證券行業。
未夠的話,整多個全球最大資產管理公司貝萊德老總Larry Fink,他提出警告,中國干預市場方式,太假、太人為,而且太刻意發出股市只可升不能跌訊號,代價是越來越少國際投資參願意參與,甚至是可能完全拒絕參與。
對阿爺來說,外資大戶發言可以過濾,卻避不過籠裡雞作反。
看看,一邊要央企嚴禁沽貨,國壽幾乎同日減持御貓中信證券,弄至滿成風雨。
的確,以持股低於半成計,國壽並無犯規,但犯上政治錯誤,於是為補鑊,連忙作出兩個罕有:
一,透過有如具法律效力的交易所通告,講解減持詳情,並強調違反中證監規舉。
二,透過接受媒體查詢,動之以情。
壽哥向媒體稱:
我,中國人壽,歷來講政治大局,
我,中國人壽,堅持維護中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我,中國人壽,近期一直加倉,
我,中國人壽,亦會繼續加倉
我,中國人壽,會保持每天淨買入。
面對中人壽連番澄清,替其可憐之餘,亦想建議倒不如由楊明生寫份悔過書吧。
撐國家入市,公司、高管、員工要身體力行,亦要確保好事傳千里,下回不如指令他們於央視、微訊、報章每日登發廣告!!
中央令下,千呼百應,部份老總連增持數百股亦要大事宣傳,救市之下,有人歡笑,有人愁,惟恐怕,睙水仍然蓋過笑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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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過書法律效力 在 華人民主書院 New School for Democrac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梁美儀﹕開放包容的香港在消失中
【明報專訊】立法會前日舉行政改諮詢公聽會,其間5名學民思潮成員離座欲向在場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劉江華遞交請願信,隨即被立會保安帶走,扣留在大樓一房間內,並被要求簽署承諾書,保證以後不會再進行類似行為。看過這則新聞報道,不禁要問,內地執法機關的簽署悔過書文化什麼時候引入香港?
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87條,若某新聞界或公眾人士行為不檢或相當可能有不檢行為,主席可命令將該人驅離會場,所以立會的保安人員有權在主持會議的人士要求下,請被指行為不檢者離場,甚至乎在有需要時,邀請警方到場協助,但請問立法會秘書長,他們的保安人員是根據什麼法例規例、什麼權力,要求被請離場人士簽署這樣的承諾書?這一紙承諾又是否具法律效力?他提出這項要求,是否已獲立法會授權?若沒有的話,這項行徑已是某程度的濫權。立法會是香港民意的代表,擔演制訂法律的重要職能,今次保安人員的舉動,是否有超越權限,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有必要解釋清楚。
在北京全面收緊對輿論網絡控制的政策下,愈來愈多社會機構團體對不同意見人士採取明目張膽的排拒態度,過去香港社會的開放包容,怎麼漸見陌生?
無電視不滿壹傳媒藉免費電視牌照事件攻擊該台,公然發表聲明,決定把壹傳媒列為不受歡迎媒體,禁止其記者進入電視城,無電視及旗下藝員亦不會接受壹傳媒記者採訪。早前由多名本港富二代組成的百仁基金會,以壹傳媒不在獲邀傳媒之列為由,拒絕讓壹傳媒記者進場採訪該會的就職禮。這類封殺傳媒事件,過去只局限於到內地的採訪,或與內地有關部門主辦的採訪活動,但此風已蔓延到一些沒有政治敏感的採訪場合。
這還是我們過去自由開放的香港嗎?
作者是資深傳媒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