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恐嚇罪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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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恐嚇罪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產品中有4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周春米 立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前天,雙和醫院發生令人憤怒、難過的事情,一位確診病患持刀砍傷三位冒著被傳染風險,仍然堅持在醫療前線救治病患的護理師。根據新聞的報導,這三位受傷的護理師,其中一位韌帶、神經被砍斷、一位氣胸,另一位腹部受傷;其中兩位傷勢較重的護理師,住院治療中。 這件事情絕對無法被容忍。 為了保障醫護安全, #醫療...

恐嚇罪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9:09:20

#你今天犯罪了嗎: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 在家不知道要幹嘛的日子裡,我們來學一點刑法的基礎知識。 我們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講起。 強制性交罪主要在保護一個人的性選擇自由,每個人理論上都應該有權利自由的選擇與誰發生性行為。 所以刑法才會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

恐嚇罪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00:17:30

「一夜4次分手砲,做到恍神提告性侵不成」、「不用錢的最貴 ,砲友反目衰男挨告 #性侵 」我們常常看見這種聳動的新聞標題,此種一方事後不甘心,反告人家性侵,那這樣到底會不會成立呢? - 「性侵」的法律上用語為「#強制性交」,指用強暴、脅迫、恐嚇的方式,要求被害人和自己發生性行為。「性交」的定義很廣,不...

  • 恐嚇罪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02 20: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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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雙和醫院發生令人憤怒、難過的事情,一位確診病患持刀砍傷三位冒著被傳染風險,仍然堅持在醫療前線救治病患的護理師。根據新聞的報導,這三位受傷的護理師,其中一位韌帶、神經被砍斷、一位氣胸,另一位腹部受傷;其中兩位傷勢較重的護理師,住院治療中。

    這件事情絕對無法被容忍。

    為了保障醫護安全, #醫療法第24條第2項 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以強暴、脅迫、恐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併罰金30萬元。萬一,因此造成醫事人員重傷,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致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第4項,也都明文規定⚠️

    這些刑事責任不管輕重,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用等待被害的醫事人員提告,檢警就要積極偵辦,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讓他們負起應有的責任。

    在這個疫情危急時刻,許多醫護人員在醫療前線堅守陣地,協助被感染的病患,他們是我們健康與生命的守護神。對這樣殘忍的醫療暴力行為,我們予以譴責並絕不容忍。

    讓我們一起維護醫事人員,安全&安心的工作環境💪

    #挺醫護
    #保醫護

  • 恐嚇罪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30 22: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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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今天犯罪了嗎:什麼是強制性交罪

    ——
    在家不知道要幹嘛的日子裡,我們來學一點刑法的基礎知識。

    我們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講起。

    強制性交罪主要在保護一個人的性選擇自由,每個人理論上都應該有權利自由的選擇與誰發生性行為。

    所以刑法才會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交,成立所謂的「強制性交罪」。
    ——
    最開始的刑法,並不是這樣規定的。1999 年以前,刑法只規定了「強姦罪」:對「婦女」以強暴、脅迫的手段,讓被害人達到「不能抵抗」的程度並姦淫。

    當時對「姦淫」的定義,限於「性器與性器的接合」,而當時的「強姦罪」也被放在「妨害風化罪」裡面。這個意思是,刑法將「強姦罪」視為違反道德的犯罪。

    另外,「強姦罪」也被列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如果受害者不願提告,加害者就不會受到追訴。
    ——
    直到 1999 年,立法院修正刑法,將「強姦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至今。

    最大的改變,法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由「姦淫」修正為「性交」。現行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是,非基於正當目的做出這些性侵入的行為:

    1⃣️ 用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口腔或使它們接合。
    2⃣️ 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使它們接合。

    而受害者身分也從舊法僅限「婦女」,修正為「男女」;「強制性交罪」也成為「非告訴乃論」罪,不需要被害人告訴,也能追訴犯罪。
    ——
    舊法規定,行為人的手段必須達到讓被害人「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這樣的規定造成法院常常以被害人有沒有「全力反抗」為判斷依據。

    修法後把「不能抗拒」改成「違反意願」,而最高法院對「違反意願」 的解釋,是指任何除了法條上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外,任何「足以壓制別害人性自主決定權」的方法。

    不過,有些人認為最高法院的解釋空泛到有說跟沒說一樣,用一個極端一點的例子可以發現最高法院見解的問題所在:

    許多日常生活壓力大,但為了生活,還是得咬牙過著每一天,如果這時候伴侶要求發生性關係,是不是也算「違反意願」呢?最高法院的見解過於空泛,並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
    ——
    另外,刑法也規定了一些行為會成立「加重強制性交」,像是「兩人以上共犯」、「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犯強制性」等 8 種情形,會加重處罰。

    而前陣子,立法院也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媒體稱為「N 號房條款」的「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也列入「加重強制性交」的行為。
    ——
    #法律白話文運動 #強制性交罪

  • 恐嚇罪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21 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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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太極門欠稅執行案,轉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聞稿:https://bit.ly/3kB83kr (截圖來源)

    在一個法治國家,如果要討論行政執行署的執行、警方執法,就必須就法論法,而不是流於情緒,
    所以,讓我們來理性的一起思考:

    簡要整理本案法律議題:
    1.太極門 #欠稅案,係經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 之欠稅案件(欠稅7000多萬元)。因此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
    2.如果對於此稅法案件有所不服,#應向法院或國稅局尋求法律途徑之救濟 (此稅法確定案件,曾提再審但經法院駁回)。
    3. 集會遊行(言論)自由的行使,可以 #包圍公務人員個人住宅與騷擾公務人員 嗎?

    接下來的問題是:
    人民對於政府有所不滿、對於納稅議題有所不服,那麼,有集會遊行的言論自由。
    但在本案中,群眾是在機關大門口做法事、灑冥紙,詛咒執行人員下地獄、遭天譴、必有報應,甚至謾罵及拍打車窗,以打電話佔線方式癱瘓公務機關電話、以電話騷擾執行人員。甚至前往公務員(執行官=事務官,也是基層公務員,而非選舉上任的政治人物(政務官))「#個人住宅」門口舉牌、宣稱執行人員是為獎金而執行、放錄音帶廣播。
    導致 #執行人員不敢回家,也 #影響社區住宅住戶安寧。因此該被滋擾的執行人員報警處理。

    這樣的「言論與集會自由」的行使方式,大家怎麼看?

    現行犯逮捕的案件, #民眾包圍警局「要求警局放人」,這樣的訴求是否合理?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申言之,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官為(唯一的)偵查主體、司法警察為偵查輔助機關,在現行犯逮捕的案件,決定是否放人的權限在檢察官。
    警察有放人的權力嗎?包圍警察局逼迫警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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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轉貼警方(竹北分局)新聞稿:
    警方於109年09月19日17時許獲報於新竹縣竹北市 #某社區附近 約有20名民眾拉舉白布條及看板抗議,經查看板上之內容為「主任執行官OOO、太極門案你到底領了多少獎金?10萬?100萬?1000萬?趕快吐出來」及抗議稅改不公、違法徵收等語句。
    案經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對該名舉看板之行為人黃OO依法提出恐嚇、妨害名譽、個資法等告訴。警方遂請黃女返回六家所協助調查,該團體遂開始動員集結至六家所表達訴求,新竹縣警察局立即調派各分局相關警力,並向警政署申請機動保安警力維持現場秩序。
    案經請示新竹地檢署內勤檢察官,黃女涉案部分案件 #以現行犯移送地檢署,訊後裁定限制住居。
    臺灣是民主法治國家,警方絕對尊重民眾的表意自由。但從未有陳抗人員係前往司法或行政人員 #社區附近指名道姓侵門踏戶,這樣作法顯然跨越法律紅線 ,也不可能為社會大眾所認同。
    今日太極門化身稅改團體,至「行政執行署官長住家」附近抗議,危及司法人員人身安全等行為是任何一個民主法治國家,都不能容忍的,所以 #警方應地檢署要求嚴守依法行政立場。
    因此,本日負責集會遊行相關案件處理之竹北分局長局長謝博賢呼籲,陳情民眾要遵守法律界線,否則類似陳抗行為,極可能發生質變,不僅不能獲得社會的支持,更會因爲涉及恐嚇執法人員,而遭國人所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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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新聞:
    法稅改聯盟赴執行官家抗議 執行署:逾法律紅線:https://bit.ly/3kEf5F0

    不滿太極門土地收歸國有 至執行官住處舉牌抗議涉恐嚇:https://bit.ly/33Pj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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