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恐嚇危害安全罪民事賠償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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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恐嚇危害安全罪民事賠償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548的網紅楊博宇,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立網路霸凌專法-拒絕網路霸凌,落實人權正義】 「台灣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扮演關鍵少數的力量,推動反網路霸凌專法,以落實普世人權正義。以下經由專業警察、民眾陳情、報章雜誌參考,綜合討論出以下「拒絕網路霸凌」 的六大主張: 1.便利個案收件審查 2.擴大網路警察編制 3.加快辦案時程效益 4....

  • 恐嚇危害安全罪民事賠償 在 楊博宇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11 00: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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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網路霸凌專法-拒絕網路霸凌,落實人權正義】
    「台灣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扮演關鍵少數的力量,推動反網路霸凌專法,以落實普世人權正義。以下經由專業警察、民眾陳情、報章雜誌參考,綜合討論出以下「拒絕網路霸凌」 的六大主張:

    1.便利個案收件審查
    2.擴大網路警察編制
    3.加快辦案時程效益
    4.加重網路霸凌罰則
    5.數位公民融入教學
    6.落實普世人權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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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值│#拒絕網路霸凌,#落實人權正義
    #立網路霸凌專法
    #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以濫用虛擬丶鍵盤霸凌
    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幾乎是全球性的現象。拒絕網路霸凌,歐盟的進度領先全球。歐盟自二〇〇四年起訂每年二月的第二個星期二為網路安全日(Safer Internet Day),希望喚起社會對這個問題的關注。活動也獲得國際關注,包括台灣在內,超過一百個國家每年都會在這一天舉辦活動,呼籲外界注意兒童網路安全。歐盟同時也與十七個社群網站簽訂協議,試圖遏止網路霸凌。

    最近網路霸凌事件頻傳,大到國會議員、小至市井小民都有遭受網路霸凌之經驗,霸凌者以「肉搜」、「起底」方式,公布受害者姓名、照片、聯絡方式,此舉已違反了個資法,網路霸凌涉犯罪為告訴乃論,即使受害者死亡,只要本人未曾表明不追究,依據「刑事訴訟法」,家屬仍能代為提告,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也能主動介入。

    #現有法律規範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若有網路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刑法第 27 章: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 310 條:誹謗(毀謗)罪
    📖刑法第 235 條:妨害風化罪
    📖刑法第 315 條之 1: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 318 條之 1:妨害秘密罪
    📖民法侵權行為第 184 條:
    📖民法侵權行為第 195 條:

    #網路霸凌提告的法律時效
    1.被害人得於六個月提出刑事告訴。
    2.二年內提起民事起訴請求賠償。

    #網路攻擊者散布個人隱私,#但所攻擊的內容是事實或假新聞,#會不會觸犯法律呢?
    網路攻擊者或許會說「我在臉書寫的都是真的啊…」,但是刑法規定,縱使證明內容真實,或提出資料佐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然而內容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也會構成犯罪。
    換言之,除了惡意散布謠言,言論內容縱屬真實,但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的話,亦屬加重誹謗罪。
    所謂「私德」,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判斷事項。

    「台灣民眾黨」未來進入國會,將扮演關鍵少數的力量,推動反網路霸凌專法,以落實普世人權正義。以下經由專業警察、民眾陳情、報章雜誌參考,綜合討論出以下「拒絕網路霸凌」 的六大主張:

    1⃣.#便利個案收件審查
    現有報案制度曠日廢時,由於受害者可網路蒐證、加害者可能是跨區域犯案,建議建立全國性線上申請平台(目前台北、新北、高雄等大城市有網路報案),數位收件,同時顧及受害者隱私。

    2⃣.#擴大網路警察編制
    選舉將近,假消息丶假新聞頻傳,散布假訊息一經報案成立,就屬於網路犯罪的一種,其偵辦並不是像刑事案件一樣,任何轄區分局、派出所的警力都可以偵辦,必須由專門負責網路犯罪的「電腦犯罪專責組」接手。網路警察具有資安專業,並非每位員警都能勝任,偏偏目前許多犯罪手法已經走入網路化,不肖人士所依恃的是容易隱藏和散播快速。然而以目前警察機關受理網路犯罪案件數量相比,專業網路警察明顯已不成比例。

    3⃣.#加快辦案時程效益
    因網路霸凌將會造成許多假新聞、帶風向等耗費社會資源的事實產生,應線上透明控管辦案時程,全民監督,加快辦案時成效益,減少社會資源之損耗。

    4⃣.#加重網路霸凌罰則
    歐盟會員國法國去年通過修法,加重處罰所有霸凌,網路霸凌與一般騷擾或霸凌同罪,可處二年有期徒刑及三萬歐元(約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而在台灣卻只處以300元~1000元易科罰金,加上此為告訴乃論罪,企圖操作假新聞的網軍有恃無恐,網路鍵盤手也攻擊他人口無遮攔,因此建議定專法遏止網路霸凌。

    5⃣.#數位公民融入教學
    應從教育增強國人數位公民素養,辨別假消息、受霸凌時之蒐證能力、認識報案求助管道…等等,都可借助各大社群媒體(包括Facebook、Twitter、Google 、 YouTube、Yahoo、MySpace等社群網站)之公關部門公私協力推廣。

    6⃣.#落實普世人權正義
    聯合國調查顯示三分之一年輕人曾遭遇網路霸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在最新出爐的2017年世界兒童報告中指出,全球網路有三分之一的使用者是未成年人。聯合國秘書長-暴力侵害兒童問題特別代表納賈特•馬拉•穆吉德說,包括政府、互聯網公司各方必須團結一致,為消除網路霸凌而共同擔責並展開合作。

    #專有名詞:
    告訴乃論:即被害人須提出告訴表示追究者,檢察官才能偵查、法院才能判決。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網路霸凌&法律責任
    台灣醒報-網路警察不夠多
    不再容忍!拒網路霸凌,法國去年通過修法 加重處罰所有霸凌
    科技警網VS.網路犯罪
    快新聞/政治活動都應遠離醫院!藍委手夾傷住院柯文哲轟國民黨錯誤示範

  • 恐嚇危害安全罪民事賠償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8-23 11: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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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呼你為司機大哥但少數的運匠千萬別真的把自己當大哥

    民間流傳一句話,要看一個男人好壞先看他開車。
    這代表著有些人開車後會變身,而且還不是變成百獸王戰隊的正義使者,嚴重還可能變成Trouble Maker,所以奉勸各位放下情緒,不然很可能面臨刑、民、行政責任問題,尤其是職業駕駛、計程車駕駛,由於是以駕駛為職業,更有可能影響到工作生涯的。
    為甚麼會這樣說呢?
    讓告狀俠用Q&A來為各位解答吧!

    Q:作勢要打人的行為會有刑事責任嗎?
    A:
    可能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兩個:
    (1)通知將施加惡害於特定人。
    這裡所指的通知並不一定要以言語、文字、圖像形式為必要,像是作勢要打人這種情況也算典型態樣。
    (2)使人心生畏懼。
    這裡所指的使人心生畏懼,除了當事人有不安、畏懼感外,是否達到足以使人畏懼的標準還是要看檢察官、與法官的心證。
    像是開庭後不斷嘴硬:「林北PUBG地頭蛇啦!拿刀拿槍的畫面我沒看過逆?謀咧驚耶啦!」,都可能影響檢察官或法官判斷是否達畏懼標準的心證。

    Q:惡意逼車的行為是否會有刑事責任?
    A:
    惡意逼車的行為視情況有可能構成「強制罪」,如果逼車過程中有致生往來之危險的情況,還有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Q:民事求償部分,如果遇到計程車司機如果名下沒有財產又是「靠行」的怎麼辦?
    A:
    確實有許多民眾在面臨民事訴訟時,最害怕的就是執行問題。
    諸如對方破產、沒錢、脫產等等,都是民眾害怕的,尤其遇到真的沒錢的,就算判賠幾百萬,也可能無法得到想要的結果,但還是建議別放棄執行,並定期換發債權憑證,誰知道他哪天會不會有筆錢進來剛好給你等到呢?(如果你都會買樂透了,那何不期待這個可能性還高些?)
    回歸正題,許多民眾可能會擔心,如果司機是靠行的,是否就不能以司機與車行間有僱傭關係,進而主張民法第188條請求車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別怕!!!我國實務多數的見解認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民法第188條之「受僱人」,所以在靠行關係中,受靠行公司為司機名義上之僱用人,對於司機具有選任監督關係,所以在司機因執行職務致侵害他人權利時,受靠行公司與司機對被害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故除非車行能證明已善盡監督義務,不然民眾還是可以依據民法第188條請求車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Q:假如計程車司機在執行職務時恐嚇他人、惡意逼車會影響到工作嗎?
    A: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犯故意傷害、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五條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各罪之一,或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 」
    而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皆屬妨害自由罪章中的一種犯罪型態,如果計程車司機於執行職務時恐嚇他人,是可能導致吃飯的傢伙也丟了。

    還是要強調任何行業多少都有「出類拔萃」之人。
    不過運匠大哥~長期開車為生活打拼,有時天氣一熱,就算心肝頭那把火上來,脾氣還是要稍微收著,不然可是會得不償失的阿。

    https://tw.news.yahoo.com/違停逼車還想打人-網怒肉搜無良運將-022521683.html

  • 恐嚇危害安全罪民事賠償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6-11 18: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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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禍從口出

    很多人總以為在網路上嗆聲沒有法律責任,但是網路不是法外空間呀!
    不管是 #公然侮辱 或 #誹謗,都有刑事責任,也必須另外承擔民事的賠償責任。
    本案,甚至另外涉及 #恐嚇罪(嗆聲「先殺你老婆」),真的是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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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男因辱警事件備受關注,但他今年1月又因勞資糾紛在臉書直播上飆罵三字經開嗆,且直接點名陳姓前雇主「你去死啦」,又恐嚇對方「我先殺你老婆」、「我讓你知道失去最愛的人會怎麼樣」等語,致使對方心生畏懼報警。
    ……
    新北檢最後認定他涉犯公然侮辱和恐嚇危害安全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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