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恐嚇危安罪構成要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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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恐嚇危安罪構成要件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25的網紅大胃袋律師aka蘇魚,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先來首BGM吧! https://youtu.be/wCqIpif0lZg 〈張伍feat薛詒丹—正義的快感〉 你有沒有肉搜過別人? 肉搜的快感很棒吧?站在道德制高處放大批評、檢視他人的感覺很快樂吧? 「你們當中誰沒有罪,誰就先用石頭砸她吧!」 所以,大家有想過發表言論時,心裡真正的想法是什麼...

  • 恐嚇危安罪構成要件 在 大胃袋律師aka蘇魚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12 11: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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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來首BGM吧!
    https://youtu.be/wCqIpif0lZg
    〈張伍feat薛詒丹—正義的快感〉

    你有沒有肉搜過別人?
    肉搜的快感很棒吧?站在道德制高處放大批評、檢視他人的感覺很快樂吧?

    「你們當中誰沒有罪,誰就先用石頭砸她吧!」

    所以,大家有想過發表言論時,心裡真正的想法是什麼嗎?
    是出自於正義感?出自於關心社會?還是只是想趁亂吐一口口水,反正躲在假帳號後面,沒人知道誰是誰。

    誒誒,千萬不要以為化身正義使者沒事, #網路霸凌、#肉搜 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還是有的!
    👉公開在網路上傳述不實事實、#人身攻擊,可能構成「#妨害名譽」的 #加重誹謗罪 以及 #公然侮辱罪 兩個構成要件有點不同,同一句話有可能同時兩者都構成,話母湯歐北共。

    👉私訊人家叫人家小心一點,要去找人家灣,或者就要去散播對人家不利的照片、訊息,可能構成「#恐嚇危安罪」,因為本罪的要件不限於身體安全,名譽也是,所以威脅人家說要散布裸照或對話內容之類ㄉ,這樣也是母湯低。

    👉人肉搜索,未經人家同意公布沒公開的姓名、電話、照片等等,都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啊你不爽就不爽,去報警就好叻,公布人家姓名是怎樣,你賞金獵人膩。

    👉曾有人討論過,如果刻意以網路訊息一再激發他人自殺的念頭,是否有可能構成「#教唆自殺」、「#加工自殺」等罪,雖然看來是沒有前例,但其實在網公網婆交往後,謀為同死的情況下,還是有被認定為構成「#幫助自殺」的案例,值得思考。
    相關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874445

    👉阿除了刑事責任,我還能怎麼救濟咧?
    #性騷擾防治法 第2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這條就不只公開了,還包含私訊他人不雅、冒犯的語言,包含私訊罵人、騷擾的行為,都會構成本條喔!

    🤓這樣相關的法律責任大家都清楚了嗎🤓
    其實最好的做法是,在發文前多想想,這麼做是為了攻擊別人,或者是為了闡述自己對於現象的想法,更站在當事人各方的立場想想,很多東西都是冰山一角,更多我們都沒看見的部分。
    而且「死者為大」是一定的定律嗎?或者只是他們做出的選擇?選擇活著的人難道就沒有自己的難處嗎?值得思考。
    不要淪於為罵而罵了,這樣就太浪費台灣這麼好的地方給我們的言論自由了!

    #偶絕對沒有在影射任何事件顆顆
    #雖然人家最近有感而發啦
    #圖文不符不要在意 #可愛就好
    #台中律師 #律師 #台北律師 #律師事務所 #司馬仲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刑事律師 #辯護人 #告訴 #刑法 #性騷擾 #網路霸凌 #人肉搜索 #胡書瑜律師 胡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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