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性騷擾防治法新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性騷擾防治法新聞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性騷擾防治法新聞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性騷擾防治法新聞產品中有12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萬的網紅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鬥陣來關心】媒體與個人資料保護 作者:劉孟哲律師 /王奕雅律師 去年有一台灣女子至菲律賓遊玩時,因穿著較暴露之泳衣而被菲國警方裁罰。菲國警方更公布該女子之護照資料,致其資料經媒體轉載後,引起大量台灣網友討論。亦有部分網友就該新聞留言、分享,並表達自身看法。該女子對此感到不滿,便向媒體及部分網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20的網紅Today is my day,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訂閱《Today is my day》👉https://bit.ly/3rCzKNT​ #宇宙人外信 來IG找我們玩吧:https://bit.ly/2PNGJ8J 路上遇到野生劉傑中,隨手一拍好興奮?日文「癡漢」有學問,韓國暴露狂竟和Burberry扯上邊?我就喜歡展現最自然的自己,難道錯了嗎?...

性騷擾防治法新聞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14:47:52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 時常會在新聞或社群媒體看到疑似性騷擾的消息。不過,什麼是性騷擾,每個人似乎都有他的一套理論。 但是,在法律上,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成立性騷擾呢?
——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

性騷擾防治法新聞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報新聞也會被罰,是迫害新聞自由嗎? 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石,在我國的憲法和大法官釋字中,也肯認新聞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但如果報導的內容違反法律或是侵害到他人的權益時,仍有許多受到政府機關裁罰的案件,除了滿天飛舞的政治迫害、政府越權的批評外,新聞要受到保障還是處罰的判斷...

性騷擾防治法新聞 在 Howard Huang 黃傲天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02 18:43:39

【#38號樹洞】由 @ili.cheng 主辦、飽受輿論爭議的「性侵/性騷真人故事信件展覽」已累積數千進場人次,終於趕在閉幕前花上幾個小時觀展。 展內故事不只大眾直觀想的「男對女」,還有「男對男」,也有不少加害主角是女性,內有大量權勢性騷/性侵案例,或在職場、或在師生權力不對等的校園,遍佈各年齡層...

  • 性騷擾防治法新聞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08 18: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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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媒體與個人資料保護

    作者:劉孟哲律師 /王奕雅律師

    去年有一台灣女子至菲律賓遊玩時,因穿著較暴露之泳衣而被菲國警方裁罰。菲國警方更公布該女子之護照資料,致其資料經媒體轉載後,引起大量台灣網友討論。亦有部分網友就該新聞留言、分享,並表達自身看法。該女子對此感到不滿,便向媒體及部分網友提告。日前二審判決出爐,法院認為媒體所取得的女子護照資料係自菲律賓媒體於公開網路平台發佈的影片而蒐集而來,故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所規定非公務機關得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情形(即「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再者,因女子護照資料並非有違善良風俗,且女子於菲律賓因穿著而被警方裁罰一事具有新聞性,故與新聞媒體播報公眾關注之時事所涉及之公眾利益相較,尚難認有該女子應予保護之更顯著重大利益,故無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但書所訂「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之適用。最後,媒體將系爭影片之連結附於報導內,除提供新聞來源外,亦為批評國外媒體處理不當,喚醒社會大眾對於維護個人資料的意識,屬其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法院更指出,媒體引用菲國警察局長的訪問,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綜上,媒體並未違反個資法。此外,法院亦認為部分網友於自己的帳號中揭露女子姓名並發表意見之事,因該事件是因女子自身行為所致,與一般社會事件之當事人被動或被害的情況不同,且網友貼文仍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故並未侵害女子隱私及名譽權,該等言語亦不構成對於女子之性騷擾言行,故無違反個資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情事。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 性騷擾防治法新聞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03 23: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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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728S19M1
        這屆東京奧運許多項目的臺灣運動員都創下了臺灣奧運史上的最佳紀錄,奧運獎牌也確定會突破10面,先恭喜所有代表臺灣出賽的選手,你們辛苦了!不過在恭喜所有運動選手締造佳績之外,也藉著這件上禮拜討論度十分熱烈的新聞跟大家分享什麼是性騷擾?性騷擾認定的標準到底又是什麼呢?
        先簡述一下新聞中的事實,我國東京奧運第一面金牌得主郭婞淳在確定奪牌的當下,教練快速的衝上前去把郭婞淳抱起來,當下郭婞淳出現明顯不悅的表情,而導致了許多人對教練涉嫌性騷擾的指控,甚至郭婞淳事後已經公開聲明當下他是在和教練鬧著玩,並沒有覺得被性騷擾,爭議仍舊持續延燒。
        首先,先看一下我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再看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看完了法條的規定,其實我們可以知道,關於性騷擾的認定其實還是以客觀的標準為主要判斷,只是這個客觀標準應該考量很多面向,其中包含了相對人的主觀認知,如果說的學術一點就是「共同主觀的客觀標準」。
        白話一點來說,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時,標準就是參考事情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行為、相對人的主觀認知後,以大多數人的標準去認定。所以如果一個行為,在一般人的標準是屬於性騷擾(例如:對陌生人襲胸、摸臀等),它並不會因為相對人的主觀認為沒有就有不同的認定,如果相對人不以為意,頂多也只是阻卻違法事由而已;又如果行為本身,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都不會被定義為性騷擾(例如:輕拍手臂、輕點肩膀等),也不會因為相對人主觀認知有相異認定。結論就是,當事人主觀是眾多的考量因素之一,而綜合所有考量因素後再用一般人的客觀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
        至於前面為什麼會說在郭婞淳發文澄清後,爭議仍持續延燒呢?因為臺灣及其他國家有很大一部分的性騷擾案件都發生在類似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有受監督、扶助、照護之人身上,利用權勢或機會使得被害人並不敢為自己發生而只能默默隱忍,所以大家才會如此義憤填膺,當然確切情形如何還是要有更多的資訊,還有了解當事人間的關係和感受才能做出判斷。
        最後,律師提醒大家,若有覺得自己遇到性騷擾的狀況,先不要急著懷疑自己和否定自己,想辦法保護好自己的身體控制權,並讓對方知道,他的言行讓你不舒服,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必要時可拿手機錄影蒐證,若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一定要記得向自己信任的人尋求協助,也可以請律師幫忙處理申訴及提告相關事宜,以保障並申張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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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騷擾防治法新聞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8 18:15:02
    有 212 人按讚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

    時常會在新聞或社群媒體看到疑似性騷擾的消息。不過,什麼是性騷擾,每個人似乎都有他的一套理論。

    但是,在法律上,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成立性騷擾呢?�——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為。

    另外,這樣的行為要成立性騷擾,還要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

    1⃣️ 基於對方對性騷擾行為的順服或拒絕,作為工作、教育等權益的利益或不利益。

    2⃣️ 用文字、圖畫、影音、影像等方式展示播送,或是藉由歧視、侮辱的言行等方法,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是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是不當影響他人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是正常生活的進行。

    如果對他人性騷擾,地方政府可以依法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那麼,實際發生的時候,法院怎麼認定性騷擾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從法律規定來看,性騷擾的定義側重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行為人有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不是判斷的重點。

    也就是說,法院會判斷行為有沒有造成被害人「損害人格尊嚴」或是「造成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只要被害人主觀上有這些感受,即使行為人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仍會成立性騷擾。
    ——
    性騷擾罪?

    性騷擾防治法另外規定了「強制觸摸罪」,但成立的條件比較嚴格:行為人要基於性騷擾的意圖,趁著他人來不及抗拒的時候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和前面行政法院見解不同的是,強制觸摸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性騷擾的意圖。

    什麼是「身體隱私處」呢?

    高等法院曾經有個案例,討論被告碰觸被害人的小腿、親吻腳趾,是否成立「強制觸摸罪」。

    法院認為,身體隱私處除了生殖器、鼠蹊部之類大家認為比較隱私的部位之外,在解釋上不能只以身體部位是否外露作為唯一標準,還要判斷如果對這個身體部位親吻、擁抱、觸摸是否與性有關,並干擾被害人與性有關的平和狀態。

    另外,這樣的碰觸,也要從被害人的角度,以及社會觀念之下,來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身體隱私處。

    像是上司、部屬之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行為,是帶有性暗示的調戲行為,而且在身分關係的影響下,會讓被害人有不舒服的感覺,屬於性騷擾。

    但是摸小腿、親腳趾並不是台灣社會觀念下可以任意撫摸碰觸的身體部位,而且這樣的行為在親密關係中,是帶有性含意的挑逗調戲行為。

    所以,高等法院認為摸小腿、親吻腳趾是強制觸摸罪的「身體隱私處」。
    ——
    今年年初,媒體報導桃園市一名中年男子多次觸摸女同事的耳垂,同事不堪其擾之下提告。但桃園地檢署偵查後,認為並不構成性騷擾罪,因此將男子不起訴。

    而從當時的新聞報導內容判斷,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性騷擾的意圖,此外耳垂也不算「身體隱私處」,不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所以對被告不起訴。

    不過,因為被害人主觀上已經認為遭受性騷擾(重要),即使被告主觀上沒有性騷擾的意思,還是符合性騷擾的定義,被害人如果透過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申訴,可以由地方政府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性騷擾

  • 性騷擾防治法新聞 在 Today is my day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4-22 20:00:15

    訂閱《Today is my day》👉https://bit.ly/3rCzKNT​
    #宇宙人外信 來IG找我們玩吧:https://bit.ly/2PNGJ8J

    路上遇到野生劉傑中,隨手一拍好興奮?日文「癡漢」有學問,韓國暴露狂竟和Burberry扯上邊?我就喜歡展現最自然的自己,難道錯了嗎?本集討論各種可能讓人不舒服的「性騷擾」行為,快來聽聽看吧!

    備註:影片為日前錄播,後面集數將全程佩戴口罩,同時嚴格落實量體溫、酒精防疫措施!齊心度過疫情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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