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產品中有4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049的網紅DJ-Trista«薛薛»,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728S19M1     這屆東京奧運許多項目的臺灣運動員都創下了臺灣奧運史上的最佳紀錄,奧運獎牌也確定會突破10面,先恭喜所有代表臺灣出賽的選手,你們辛苦了!不過在恭喜所有運動選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4萬的網紅Ashlee xiu,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樣 被性騷擾當下不敢發聲 導致許多變態肆無忌憚😔 性騷擾是性侵犯的前兆 女孩男孩一定要懂得保護自己 勇敢為自己發聲 再次申明 我真的很喜歡晶英行館 此次發生的事情完全與晶英行館無關 今年的願望就是把全台晶英住滿❤️ #性騷擾 - 快來追蹤我 ✨官網 👉🏻 https://...

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4:47:52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 時常會在新聞或社群媒體看到疑似性騷擾的消息。不過,什麼是性騷擾,每個人似乎都有他的一套理論。 但是,在法律上,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成立性騷擾呢?
——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

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在 Sunny / 律師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2-04 03:03:59

《寫在鄭家純遭性騷擾事件之後》 #還是決定把整篇文放上ig了~ @ili.cheng #雞排妹#鄭家純 日前在演藝圈拋下震撼彈,公開自己在主持尾牙時遭廠商老闆及知名歌手性騷擾的經過,除了老闆頻頻開玩笑說「我可以為了妳離婚」、「我們還沒約會就喊這個數字」、「怎麼沒有特別表現」外,也被現場員工起鬨要求...

  • 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03 23: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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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es金法尤物Day⚠️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728S19M1
        這屆東京奧運許多項目的臺灣運動員都創下了臺灣奧運史上的最佳紀錄,奧運獎牌也確定會突破10面,先恭喜所有代表臺灣出賽的選手,你們辛苦了!不過在恭喜所有運動選手締造佳績之外,也藉著這件上禮拜討論度十分熱烈的新聞跟大家分享什麼是性騷擾?性騷擾認定的標準到底又是什麼呢?
        先簡述一下新聞中的事實,我國東京奧運第一面金牌得主郭婞淳在確定奪牌的當下,教練快速的衝上前去把郭婞淳抱起來,當下郭婞淳出現明顯不悅的表情,而導致了許多人對教練涉嫌性騷擾的指控,甚至郭婞淳事後已經公開聲明當下他是在和教練鬧著玩,並沒有覺得被性騷擾,爭議仍舊持續延燒。
        首先,先看一下我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再看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看完了法條的規定,其實我們可以知道,關於性騷擾的認定其實還是以客觀的標準為主要判斷,只是這個客觀標準應該考量很多面向,其中包含了相對人的主觀認知,如果說的學術一點就是「共同主觀的客觀標準」。
        白話一點來說,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時,標準就是參考事情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行為、相對人的主觀認知後,以大多數人的標準去認定。所以如果一個行為,在一般人的標準是屬於性騷擾(例如:對陌生人襲胸、摸臀等),它並不會因為相對人的主觀認為沒有就有不同的認定,如果相對人不以為意,頂多也只是阻卻違法事由而已;又如果行為本身,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都不會被定義為性騷擾(例如:輕拍手臂、輕點肩膀等),也不會因為相對人主觀認知有相異認定。結論就是,當事人主觀是眾多的考量因素之一,而綜合所有考量因素後再用一般人的客觀標準來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
        至於前面為什麼會說在郭婞淳發文澄清後,爭議仍持續延燒呢?因為臺灣及其他國家有很大一部分的性騷擾案件都發生在類似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有受監督、扶助、照護之人身上,利用權勢或機會使得被害人並不敢為自己發生而只能默默隱忍,所以大家才會如此義憤填膺,當然確切情形如何還是要有更多的資訊,還有了解當事人間的關係和感受才能做出判斷。
        最後,律師提醒大家,若有覺得自己遇到性騷擾的狀況,先不要急著懷疑自己和否定自己,想辦法保護好自己的身體控制權,並讓對方知道,他的言行讓你不舒服,並要求對方立即停止,必要時可拿手機錄影蒐證,若不知道該如何處理,一定要記得向自己信任的人尋求協助,也可以請律師幫忙處理申訴及提告相關事宜,以保障並申張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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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28 18: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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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什麼是性騷擾?

    時常會在新聞或社群媒體看到疑似性騷擾的消息。不過,什麼是性騷擾,每個人似乎都有他的一套理論。

    但是,在法律上,什麼樣的行為才會成立性騷擾呢?�——
    什麼是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所有違反他人意願所為,而且與性或是性別有關的行為。

    另外,這樣的行為要成立性騷擾,還要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形:

    1⃣️ 基於對方對性騷擾行為的順服或拒絕,作為工作、教育等權益的利益或不利益。

    2⃣️ 用文字、圖畫、影音、影像等方式展示播送,或是藉由歧視、侮辱的言行等方法,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是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是不當影響他人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是正常生活的進行。

    如果對他人性騷擾,地方政府可以依法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那麼,實際發生的時候,法院怎麼認定性騷擾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從法律規定來看,性騷擾的定義側重被害人的主觀感受,行為人有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不是判斷的重點。

    也就是說,法院會判斷行為有沒有造成被害人「損害人格尊嚴」或是「造成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只要被害人主觀上有這些感受,即使行為人沒有性騷擾的意圖,仍會成立性騷擾。
    ——
    性騷擾罪?

    性騷擾防治法另外規定了「強制觸摸罪」,但成立的條件比較嚴格:行為人要基於性騷擾的意圖,趁著他人來不及抗拒的時候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和前面行政法院見解不同的是,強制觸摸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性騷擾的意圖。

    什麼是「身體隱私處」呢?

    高等法院曾經有個案例,討論被告碰觸被害人的小腿、親吻腳趾,是否成立「強制觸摸罪」。

    法院認為,身體隱私處除了生殖器、鼠蹊部之類大家認為比較隱私的部位之外,在解釋上不能只以身體部位是否外露作為唯一標準,還要判斷如果對這個身體部位親吻、擁抱、觸摸是否與性有關,並干擾被害人與性有關的平和狀態。

    另外,這樣的碰觸,也要從被害人的角度,以及社會觀念之下,來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身體隱私處。

    像是上司、部屬之間偷襲摟腰、親吻嘴唇等行為,是帶有性暗示的調戲行為,而且在身分關係的影響下,會讓被害人有不舒服的感覺,屬於性騷擾。

    但是摸小腿、親腳趾並不是台灣社會觀念下可以任意撫摸碰觸的身體部位,而且這樣的行為在親密關係中,是帶有性含意的挑逗調戲行為。

    所以,高等法院認為摸小腿、親吻腳趾是強制觸摸罪的「身體隱私處」。
    ——
    今年年初,媒體報導桃園市一名中年男子多次觸摸女同事的耳垂,同事不堪其擾之下提告。但桃園地檢署偵查後,認為並不構成性騷擾罪,因此將男子不起訴。

    而從當時的新聞報導內容判斷,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性騷擾的意圖,此外耳垂也不算「身體隱私處」,不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的「強制觸摸罪」,所以對被告不起訴。

    不過,因為被害人主觀上已經認為遭受性騷擾(重要),即使被告主觀上沒有性騷擾的意思,還是符合性騷擾的定義,被害人如果透過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申訴,可以由地方政府處最高新台幣 10 萬元的罰鍰。
    ——
    #法律白話文運動 #性騷擾

  • 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27 15: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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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該的!但我還是很高興。以下,認真解說我給企業/雇主及跨性別勞動者在空間議題上的相關建議:

    雇主有責任提供員工安全且方便的空間如廁所或更衣室、休息室(視工作場所性質而定)來使用。

    原則上應該要允許跨性別者無論是否已經變更法律性別,得依據其性別認同使用廁所、更衣室、宿舍等公共空間,其次,在可能的範圍內,也應積極考慮設置不區分性別的友善性別空間(例如獨立、可上鎖的友善性別廁所)

    由於傳統上許多公共空間的設置是男女性別二分的,跨性別者希望依據性別認同來使用空間、設備的要求,對於不是那麼熟悉跨性別議題或者沒有實際認識、接觸跨性別者的雇主或同事,有可能造成觀感上的「衝擊」或「疑慮」。

    例如,可能有人會質疑:他說他是跨性別,但我怎麼知道他說的是不是「真的」?潛藏在這個疑問背後沒有說出來的懷疑可能是:當事人會不會是為了某種不正的動機(例如基於性騷擾、性侵、偷窺他人的意圖)所以才假裝是跨性別?

    筆者認為「為了方便騷擾」別人,而在職場上去「假裝自己是跨性別」的懷疑,以通常社會經驗法則來說,其實顯不合理。只消想想,若要自己違背自己的性別認同,刻意用「別種」性別身份生活該有多累與不便,又要付出多少人際關係上可能的代價,就會知道上述懷疑實在並不那麼容易成立。

    所謂「性別認同」是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參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六款),性別認同是人格權的核心,也是人性尊嚴不可讓渡與分割的一部分,應受憲法第七條平等權所保障。雖然人口中大多數人是「順性別」(生理性別與性別認同一致),只有少數人是「跨性別」(生理性別與性別認同不一致),須知跨性別在醫學上已被確認並非疾病,跨性別者想依據其性別認同使用空間,這種想法也不過就像順性別者想依據其性別認同使用公共空間,是一樣平凡與簡單的念頭。基於平等原則,雇主不該拒絕跨性別者依其性別認同使用公共空間(及設備)。

    更何況,若擔心的是性騷擾、性侵的可能性,須知在我國現行有關性別暴力的相關法制底下,無論是刑法的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或是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裏頭所處罰的性騷擾,其實行為的主體與客體早就都不限性別,也就是說,任何性別都可能是行為人或被害人,因此,假定一個跨性別員工可能是為了「騷擾」他人所以才假裝自己是跨性別,除非有明確的證據支持這個懷疑,否則這個懷疑基本上只是欠缺根據的偏見(不合理的恐懼),是不能成立的。就好比我們不能毫無根據地假設一個女同志因其性傾向就會去「騷擾」其他女員工,是一樣的道理。

    另一個常見的憂心是, 如果有其他人因此覺得「不舒服」要怎麼處理?

    基本上,跨性別員工依其性別認同使用公共空間並不需要特別事前徵詢所有人「同意」,在不加以標籤化與特殊化的前提下,絕大部份情形,這件事並不致於有人覺得不舒服。

    但如果真的有人因為知悉了相關情形,而感到不舒服(或表達異議),我們的建議是,這個「不舒服」很可能涉及對跨性別的不認識、誤解或偏見,會需要釐清與溝通,且因為會影響工作場所的工作氣氛與人際關係,因此有認真對待與處理之必要。

    那麼,可不可以因為有人感到不舒服,所以就不允許跨性別依其性別認同使用設施與公共空間,或要求其去使用其他特殊的單獨隔離的設備與空間呢?

    基於平等權的理念,即使有其他人感覺「不舒服」也不應該作為排除跨性別員工依據其性別認同使用空間設施的理由。而是應該藉此機會加強實施相關的跨性別知能培訓,在課程中,除了提供必要的多元性別知識之外,也應該試著讓對此有不同意見的員工有機會明白「換位思考」與「同理心」之必要,不妨請其思考:如果是自己不被允許依據性別認同上廁所,又或者,如果自己被要求去上其他特別的廁所,這會是什麼樣的感受?

    此外,如果一個跨性別員工在職場上正決定要進行性別轉換的過程,或剛面試完、剛進入一家公司,那麼在性別身份變成一個問題之前,本文建議跨性別求職者(員工)能先跟主管討論此一議題,並在相關事宜上,找到合適的可行方案。

    面對此類跨性別員工的詢問及磋商,公司要如何能好好接球處置?整體而言,除了需要對於法律上的歧視禁止規範有明確遵循的意願與正確理解,還需要有充分的多元性別知能的教育訓練,才比較可能在日常性的職場安排上有足夠能力與知識去應對(包括處理公司內部歧見與衝突),找出解決方案。

    節錄自許秀雯著,「友善多元性別職場,如何可能?」, 全文收錄於台北市勞動局2021/2/26 出版「多元性別職場權益手冊」
    https://www.facebook.com/tapcpr/posts/10158078949025965

  • 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在 Ashlee xiu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1-05-06 20:00:05

    我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樣
    被性騷擾當下不敢發聲
    導致許多變態肆無忌憚😔

    性騷擾是性侵犯的前兆
    女孩男孩一定要懂得保護自己
    勇敢為自己發聲

    再次申明
    我真的很喜歡晶英行館
    此次發生的事情完全與晶英行館無關
    今年的願望就是把全台晶英住滿❤️

    #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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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在 戴瑋姍‧板橋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05-08 18:53:26

    機關性平意識不足,孩子遭性騷擾反應慢半拍🔥
      
    前幾天,教育局轄下的土城運動中心,發生陌生男子在媽媽面前掀女童泳裙的事件,救生員及主管現場竟沒有提供任何協助,令人憤怒!
    (新聞: https://reurl.cc/aM8y9)
      
    這對四歲的孩子,將造成多大的心理創傷?面對性騷擾,我們教會她的第一課就是:沒有人會幫妳?
      
    新北明年編列近80億的性平預算,但機關的性平意識卻如此低落,沒有即時反應的能力,必須加速改進!
      
    我要求:
    1) 教育局,一周內提出本案檢討報告,並朝兒童泳池只讓孩子和陪同家長入內的方向研議。
    2) 警察局,積極向警政署提案,增加「性騷擾防治法」中正面表列的觸法事項,並加強員警性別意識訓練。
    3) 主計處,一個月內提出近五年性平預算的使用檢討報告,找出無法落實性平意識於機關的癥結。
      
    #瑋姍和大家一起讓城市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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