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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289期)
發行日期: 2018.02.07
法規期間: 2018.01.16~2018.01.31
主編: 蔡嘉政律師
教育
1.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
行政院於2018年1月15日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27條之1及第30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謹摘要如下: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或原學校如認有追蹤輔導必要,應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2) 學校聘用之教育人員或其他人員,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者,應終止聘用關係,且各級學校均不得聘用。
(3) 學校就已聘用人員應定期查詢其有無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4)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必要時,其調查小組成員得一步或全部外聘。
報告人:蔡嘉政律師/彭彥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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