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004的網紅酸酸時事鐵絲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拆解這些性別議題你以為是簡單的工作嗎?#大腦很好用希望人人有 一「從「後宮」到「政治淫婦」,政壇何時擺脫女性噤聲與性羞辱」 ➡先說個笑話:「後宮不要干政」 ➡再說個笑話:「君子之爭」 一「黃安嗆小英無法國機國造:若能…本帥陪你睡」 一「被攻擊外表,蔡英文回應:用性別質疑能力,只是模糊焦...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500的網紅林佳龍,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

  •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20 16: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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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解這些性別議題你以為是簡單的工作嗎?#大腦很好用希望人人有

    一「從「後宮」到「政治淫婦」,政壇何時擺脫女性噤聲與性羞辱」
    ➡先說個笑話:「後宮不要干政」
    ➡再說個笑話:「君子之爭」
    一「黃安嗆小英無法國機國造:若能…本帥陪你睡」
    一「被攻擊外表,蔡英文回應:用性別質疑能力,只是模糊焦點」
    ➡「大聲說出不被中國霸凌 蔡英文:無關性別但跟志氣有關」
    ➡「做自己的女一!蔡英文霸氣宣言 網驚呼:又被辣到了」
    吳音寧被如此針對,有一部分原因必然與她的女性身分有關。
    一「批韓國瑜「格局低」 洪慈庸:高雄市民應」
    一「吳敦義高雄輔選 出惡言罵陳菊「肥滋滋的大母豬」」
    一「6月6日罷韓時》低級!反罷韓反到性別盲 葉元之竟批陳瓊華:像失戀的女人 | 寶島通訊」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219642894842454&id=584986081641475

    陳水扁執政的那幾年通過了性平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2002)、《性別教育平等法》(2004)、《性騷擾防治法》(2005),更草擬了《人權保障基本法》(2001)、《同性婚姻法》(2006)。

    而蔡英文政府除了頒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2019)外,也禁止了性傾向扭轉治療(2018)、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2016)、《民法意定監護修正草案》(2018)、《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2018)。

    這些遠比什麼內閣性別比重要好嗎?

  •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 在 洪慈庸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2-10 12: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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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校園性騷擾的懲處加重,正式三讀通過。性別友善的環境,我們還要繼續努力。

    今年10月慈庸即召開記者會,向社會揭露曾任台東私立公東高工校長的藍姓前校長在任期間,涉嫌性騷擾且經調查屬實,然而,當時提出相關懲處卻遲遲未執行,而三年多來教育部竟然「僅能以公文指導學校」毫無積極作用。

    年初開始,慈庸多次質詢教育部,更直接在委員會進行《性別平等教育法》審查時,提出相關的條文修正案,加強遏阻效果。

    上週,《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已經三讀通過,未來校園性騷擾行為人,若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向被害人道歉、接受性平教育等懲處,最高可處新台幣5萬元,並得「按次處罰至配合為止」。

    此外,如果有任何放任、漠視的行為,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導致學校未依規定執行懲處,也要處校長或董事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無論校園、職場,性別平等、友善的道路還很長,我們要繼續努力下去。

  •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 在 李屏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2-07 19: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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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賀!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今天《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正三讀通過,這次修正是針對校園性平事件的處理機制,感謝不同黨派多位委員鼎力合作,達成共識,修法填補現行機制的不足。

    首先,學校進用、運用之運動教練、社團指導教師等人員,若涉及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雖然在相關系統中可以查詢,但過去《性別平等教育法》中沒有比照教師的不得任用規定,造成校園安全的漏洞。因此,本次修正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一,將這些狀況都納入,情節重大者終身不得聘任或運用,情節輕微者可處一至四年不能聘。

    其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原本的學校必須通報到加害人之後所就讀或服務的學校,不斷持續通報。但實務上有些情況是學生發生情節輕微的性騷擾事件,事後已經改善,也被學校認為沒有必要持續追蹤輔導,卻因為後續的通報而一路被「標籤化」。本次修正第二十七條,特別將加害人區分為「學生」及「非學生」兩種類型來分別規定,若為加害人為學生,將基於教育輔導的精神,由主管機關或原學校評估,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才通報到之後就讀或服務的學校;若加害人非學生,則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持續追蹤輔導,並應通報到其服務的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今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也將協助我們建立更友善的校園環境,更完整的保護我們的學生。

    明年就是《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15周年,就人類來說,15歲其實是邁入成年之前的重要發展階段,雖然最近遇到了一些顛簸和挫折,但我們也看見過去這些年來性平教育的推動,已經有了一些成果的累積,越來越多年輕學子對性別平等有意識、對多元性別有認識、對不同特質的人有尊重。讓我們一起努力,讓性別平等教育能在這些既有的基礎上,繼續穩健發展。

  •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2-11-30 09:57:10

    林佳龍委員今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次長陳益興時表示,許多父母將放學後的孩子託付於鄰近安親班或補習班的情形,益發普遍,然近年屢傳補習班教師性侵學童案,他已參酌「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案修法,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呼籲教育部必須針對違法情事嚴訂罰則,加強宣導,並徹底落實,以避免狼師將魔爪伸向學童的憾事再次發生。陳益興次長回應教育部的修正案已增訂罰則,但法案仍未送行政院核定,教育部承諾會將委員提案的修法動議併入部版的法案修正條文。

    林佳龍感嘆現今台灣的小孩似乎並不快樂,除放學後仍得去補習班或安親班「加班趕功(課)」,甚至在未進入小學就得參加才藝課程,而這樣的情形,亦加深社會大眾對於十二年國教實施後能否令台灣的學童在成長過程中適性發展、快樂學習之疑慮。目前台灣的三、四年級學生,近八成課後有安排安親、補習、才藝或課輔,其中有六成安親或補習的天數為5天以上,甚至有超過一成以上至晚上九點才能回家,「功時」之長,「透早就出門」,每天將近12小時要待在外面,「三餐老是在外」,無法和家人共進晚餐,令人咋舌與心疼。

    針對安親班或補習班儼然成為孩子們下課後的第二個學校的現象,林佳龍委員指出,2006年迄今,台灣短期補習班增至18962家,成長六成,規範相對較為嚴格的課後托育中心(即安親班)家數則減少兩成四。許多「補習班」兼營「安親班」,遊走法律邊緣,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超過兩成五的國小學童所去的是沒有立案的安親班或補習班,且依補習班立案標準,其無樓層限制、活動面積較小、師生比甚至高達一百人,能否保障較長時間「安親」的安全需求,著實令人擔憂。

    林佳龍呼籲教育部能夠盡速完成「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案」之修訂,除定期稽查各安親班或補習班的立案狀況、師資與設施設備外,更應盡速建立狼師通報機制與罰則,以提供一個令家長和孩子安心的課後照顧與學習空間。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原條文第九條 (各級補校之主管機關 )
      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習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二、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三、專科以上進修學校,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設備與管理、師資、費用之收繳方式、班級人數及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獎勵、註銷與撤銷立案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林佳龍委員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修正草案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之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其已擔任者,應予以解聘、解僱或免職: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對他人為性騷擾,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科處罰鍰確定。
    三、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四、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
    五、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
    六、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補習班聘用、僱用之教職員工,有前項情形者,補習班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建議新增
    原條文第二十五條 (罰則 )
      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四、撤銷立案。

    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條文修正草案
    短期補習班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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